Ⅰ 军人因公牺牲家属待遇是什么
【法律分析】
国家会给家属发一次性抚恤金,若父母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 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Ⅱ 为国捐躯有多少抚恤金
法律分析:据国家规定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牺牲性质以及牺牲时的待遇来定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家属,如果烈士因公牺牲那么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Ⅲ 军人死了,国家对家属有什么照顾吗
兵役法规定,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 伤残军人(不包括二、三等伤残军人,因为他们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就特、一等伤残军人,包括在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的,以下相同死亡后的 待遇作一介绍: 根据 1983 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和 1966 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一)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 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二)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 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特、一等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 金,家属待遇参照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 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三)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以后,除了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给半年的伤残抚 恤金外,其家属可参照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按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病故职工遗属的照 顾办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1985 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因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发给其家属定期抚恤金。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 水平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 对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成年子女(农村户口)能否安排工作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可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至于你姐夫是 不是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上述哪一种待遇,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查确定。按新旧伤残等级套改方案,一等伤残套改三级伤残。
因病故世的其家属就能得到故世者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
如果因为旧伤复发故世的(要经过民政部门认定),那么故世者就是“因公牺牲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和抚恤;
不管怎么故世,在家里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家属,只要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那么就可以享受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
除此之外,城镇籍病故军人遗属费每年5820元,农村籍每年3780元。(3)韩国军人牺牲什么待遇扩展阅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Ⅳ 有哪些关于朝鲜退伍军人待遇的文件
民政局的优抚文件中有关参加抗美援朝战役的军人,除了参战补贴以外,就是以下的文件: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人员。复员后未参加过工作,且为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未参加过工作”是指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补贴在东部发达地区每月是1000元左右,如果你是城镇户籍,而有有工作经历的那就只有参战补贴了。
如果你是干部转业到企业退休(这批革命者有关全部退休了)的,就有600元一月的养老金补贴,以弥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
参战补贴应该是220元一月;
除此以外,就只有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是我们最可爱的人的荣誉光环了。
Ⅳ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补助能拿几个月工资
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便于说明,后面的内容以江西省相关的政策来举例说明。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韩国军人牺牲什么待遇扩展阅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 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 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Ⅵ 军人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6)韩国军人牺牲什么待遇扩展阅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Ⅶ 军人为国牺牲了 国家会有什么奖励
没有奖励。《宪法》和《兵役法》规定,保家卫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979年2月,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军人和民兵,一次发给烈士抚恤金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