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⑵ 韩国政府收回父母惩戒权,网友们对此有何看法
根据韩国现行民法规定,出于教育目的监护人可以行使必要的“惩戒权”,但去年6月,韩国一名9岁男童被父母锁进旅行箱数小时,最后窒息而死的虐童事件,震惊韩国社会。鉴于此,韩国法务部决定删除《民法》中有关“父母惩戒权”的条款,以杜绝超出教导范围的惩戒行为。
每个人都是第一次当孩子,也是第一次当父母,睡都不能做到很完美,但是当父母的不能用暴力来解决一切问题,积极的疏导才能引导孩子正确认识问题。作为孩子呢,对于错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能早早的懂点事,明白自己的梦想和目标,并付诸努力,这样的话双方共同努力就会更好的解决一些家庭矛盾。
早就该收回,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即便是父母,也没有惩戒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孩子应该耐心地教育,适当地惩罚可以,但是惩戒属于过度的惩罚,是绝对不行的! 但是适量的惩戒是有必要的,有些孩子是需要严格的教育的。
⑶ 韩国国会
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国会的构成
韩国国会是由国民选举出来的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的监督下,韩国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制宪国会议员,韩国国会的历史便从此开始。在从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间,韩国国会历时十四届。每届国会存在的时间平均约3年。 国会按职能分另设立各种委员会。韩国国会有两种委员会,一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二是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这个特别委员会也就被解散。因此,这样的特别委员会也被称作一般特别委员会。现在又设立了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它们分别是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伦理审查以及审查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韩国国会按职能分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法制法务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文教体育委员会、文化公报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保健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交通递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 此外,国会还有专职的工作班子,如记录局、管理局、公共关系与议会间事务局、国会工作人员培训所、国会图书馆、立法研究局、提交与办理局以及海外公报局。这些班子的全体工作人员约有2000余人。 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人员数目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受权掌握工作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他领导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就成了调和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意见分歧的主要论坛。 在国会提出议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议员附议的情况下,由1名议员提出。提出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议案必须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议员附议。一项议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后,由议长交给有关委员会考虑。为了进行广泛的审议,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它管辖的小组委员会。在征得议长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可以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 委员会就议案作出决定后,必须把决定报告国会全体会议。被否决的议案可以不提交全体会议,除非议长要求由全体会议处理。全体会议可以对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修改、否决、批准,或者退回该委员会。
编辑本段国会的权限
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他们的任期为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的一切工作。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但在通过或表决某个议案时,则必须由议长主持。由于韩国国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尖锐斗争的主要场所,议长和副议长产生过程也是各党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反对党只能获得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反对党和执政党在国会的斗争表现不是在议员个人,而是在以议会党团为中心的党派之间进行的。这种议会党团在国会被称作“交涉团体”。交涉团体是指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在国会内组成的一个派别。为了有利于斗争的统一性,一个政党由议员组成的交涉团体中进行交涉。根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议员的政治团体(党派)都可以组成一个交涉团体(也被称作谈判小组)。一般来说,各党派的交涉团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总务”担任。院内总务一般由该党总裁任命。院内总务在国会主管本党事务,如选派该党在国会的常任委员和特任委员,指定该党在国会的发言人等。 宪法赋予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财政审议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有: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令;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成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监察院的成员或者法律规定的政府其他官员被认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宪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强劾动议。弹劾动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而且必须经国会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多数议员提出。一旦弹劾议案成立,受弹劾者必须中止行使权力,直至弹劾过程结束。弹劾的效力限于解除公职,然而也不免除被弹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有权审批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商务、捕鱼及和平的条约,有关给国家或人民造成财政负担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力量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以及有关立法问题的条约。国会有批准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的权力。 国会有权审查国家事务或者调查国家事务中的特定问题。在国会或者国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理、国务委员以及行政部门的代表必须到国会回答问题。国会有权通过动议,建议总统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行政部门官员的职务的动议案须由国会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并由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国会有权决定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都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根据规定,在宪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国会有权分别决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则通过总统任命或协商选举产生。
编辑本段国会的议事规则
国会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国会大会按议事日程进行。议事日程是根据开会时间、付议案件及其顺序,由议长同国会管理委员会协议后产生。议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议事整理权的议长掌握。但为了顺利地进行议事,议长通常以各交涉团体的院内总务为委员的国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由国会会议决定的重要议案和其他议案有:法案、预算案、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条约、宣战公告、向外国派遣军队及对外国驻军的同意或反对,以及宪法修正案、弹劾、追诉等。正如前面所述,议案可由议员、政府、委员会发起或提出。议案中,能由议员提议的有法案、决议案、建议案等,预算案、决算案、条约等议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议权。议员要提议法案或其他议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议者本人在内的20人以上的赞成者。对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解职建议案或弹劾总统的提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的赞成。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动议只要有两名以上议员的赞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议长将其印发给议员,在向大会报告的同时,将其交付有关委员会,作为其议决的判断资料进行事前审查。 预算案和决算案由各常设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国会提出决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在交付所属常设委员会、经过预备审查后报告议长。议长在预算案和决算里加上常设委员会的预备审查报告书,回复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审查结束后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审查完毕的法案要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体系化的审查。所谓体系审查,就是审查法律案内容是否违宪,有没有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条款本身有无矛盾之处。 大会的案件审议程序分经过和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而不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委员长的审查报告、质疑、讨论、表决程序;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说明、质疑、讨论、表决等程序。
编辑本段国会会议
国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根据宪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总统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不得超过30天。但是历届国会开会的时间都大大延长或者少于规定的时间。 如果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他必须说明会议的期限以及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根据总统要求召开的临时会议,在规定的期间内只讨论总统提出的议案。 定期会议从每年的9月10日开始。因为韩国的财政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一时期内召开国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国民预算案。 国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凡是在国会会议上审议的议案,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如果未能过半数,就被视为遭到否定。根据宪法规定,国会会议可向公众开放,也就是说,当国会开会时,公众可以去旁听。但在韩国政宪史上从未实行过这一规定,因为这样做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公众旁听。 国会通过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议案,由议长送交政府。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必须向国会提出再议的要求。若在15天内总统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议时,那么,该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确认。如果此后的5天之内总统仍不公布,可由国会议长颂。
编辑本段国会与总统的关系
韩国的总统是“行政部门之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统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谋求连任。这种单任制是防止任何个人长时间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保证。在总统因突发事件丧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法律规定暂行总统职责。 总统在所有行政职能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总统有6项主要职能:第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方面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代表整个国家。除了寻救和平统一这项独特责任外,总统还有保护宪法的责任。第二,总统是首席行政长官,因而要执行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总统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军事政策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宣战权。第四,总统是全国性主要政党的领袖。第五,总统是对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总统是首要决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或者以书面形式向议员说明他的观点。总统不能解散国会,而国会却能够通过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向宪法负责。 此外,在发生内乱、外部威胁、自然灾害、严重的财政或经济危机的时候,总统拥有处理国家紧急情况的广泛权力。在出现这些情况时,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与秩序所需要而又无时间等待国会开会的情况下,总统才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财政和经济行动,或者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总统事后必须通知国会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总统发布的措施将失去法律效力。总统还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类似的国家紧急情况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布处于戒严状态。然而,行使这种紧急权力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总之,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以防止独裁专制和滥用职权谋私利。
编辑本段国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国会的国政监察权和国政调查权。国会为了发挥自身的职能,握有国政全面监察或有关特定的国政事案的调查权。国政监察以所有国家政务为对象进行。国政调查根据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随时进行。 国政监察是从韩国成立之时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国期间实施的。到了实行“维新体制”的第四共和国,国会对政府的国政监察权被废除了,削弱了国会的权限,取消了对政府的牵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国会法,又恢复了国政监察权。 国政监察和国政调查权是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国会权限,在必要的范围内就立法事项、财政事项、行政事项、司法事项及国会内部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能够实施国政监察的对象机关由法律明文规定,国会常设委员会不经大会的议决能够自主选定的机关有政府的院、部、处、厅局等中央行政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监察院、国家安全企划院、检察厅、陆海空军等。国政监察由所管常设委员会分别具体实施,时间是从每年定期国会会议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内。 在国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赋予国会的第二项权限是质询权。国会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出席国会会议,回答议员们的质问。这样做旨在使国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保障国会的评判功能和监视功能。另外,为了质问有关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长出席。但国会不能要求总统出席听证会。对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议员提议并经大会决定。要求质问的议员事先必须用质问专用纸将质问的内容提出来,在质问前的24小时前送交政府。 国会在和政府的关系中所拥有的第三个权力是弹劾追诉权。弹劾的原由是以总统为首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和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违背宪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为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不构成弹劾理由。国会一旦形成弹劾决议,就将决议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司法委员会的委员长向宪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诉决议书得到过半数议员的赞成时,就算通过弹劾案。 国会对政府执行的第四个权限是对总统任命的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长的任命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执政党占有国会多数席位时,总统的任命一般都能通过。一旦执政党处于劣势时,反对党议员都要提出对个别人选的否决案。
编辑本段国会与国民的关系
国会是全体国民的代表机构。因此,国会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国民的意见和希望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出来。在韩国,这种保障被称作“国民请愿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按法律规定有向国家机关用文书提出请愿的权利,国家有对请愿进行审查的义务。请愿是国民对国家各机关表示一定的意见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国民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进行,而是可以针对机关的所有事项进行请愿。 请愿必须经过国会议员一人以上的介绍提出,并经过有关委员会的审查。请愿在没有特殊理由时,应在90天以内进行审查。审查由委员会组成负责请愿审查的小委员会进行。请愿中的事项有应由政府处理的,也有应由政府采取措施的。这些情况经过审查,交国会大会附议,大会采纳的请愿中,应由政府处理有就转交政府,政府处理后要报告国会处理结果。 请愿是国会为了听取国民要求而实行的制度,但实际上形成请愿的情况极少。历届国会接受和处理请愿的情况是,从制宪国会到第十三届国会,共接受4155件请愿案件处理了2578件,处理率为62%。然而,处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数属于不呈大会附议而废弃,1577件在一届国会任期内未处理而自动废弃。第十三届国会期间接受的请愿被采纳的只有170件,采纳率仅为4.1%。
⑷ 13岁围棋女将承认用AI作弊,该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13岁围棋女将承认用AI作弊,被处以停赛一年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11月15日结束的中国围棋女子乙级联赛第2轮中,金恩持代表上海清一队参赛并战胜了同胞权孝珍。而在金恩持刚刚定段时,她曾接受韩国媒体的采访,透露自己的偶像是李昌镐九段,因为后者不仅棋下得好,还因为优秀的品德而受到棋迷和观众的尊敬。
⑸ 韩国政府为什么会收回“父母惩戒权”
鉴于韩国去年6月九岁男童被父母锁进旅行箱数小时最后窒息而死的虐童事件,韩国法务部决定删除民法中有关“父母惩戒权”的条款,以此来杜绝超出教导范围的惩戒行为。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现行《民法》第915条中规定,出于保护教育子女的目的,监护人可行使必要的惩戒权。该条约自1958年制定至今已62年。有观念认为,此条约是父母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将虐待行为正当化的“祸因”。
(5)韩国惩戒委是什么扩展阅读
惩戒不等于教育
有人觉得:“合理的惩戒”还是必要的,删除的话,孩子会否觉得父母没有威严,当然,如果没有惩罚,那么奖励就失去了意义。后面这个应该不用担心,即便刨除文化因素不谈,孩子在成年之前,父母对于亲子关系是拥有绝对的主导权的,这也就意味着父母“限制”孩子的方式依然可以有很多种。
并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打骂这种手段只有在孩子小的时候能震慑作用,树立所谓的“家长威严”,大一点了基本就没什么用了,并且会导致很多孩子走上极端叛逆的道路,整体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⑹ 韩国国会的组织结构
组织体系
韩国会分为两种组织体系:一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会议组织,包括1名议长、2名副议长、全体会议、各委员会等;二是国会专职办事机构,如正部级的国会事务处,下设新闻官、监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国际局等,另有国会图书馆、国会预算政策处、国会立法调查处等3个副部级单位。
常设、特别委员会情况
1.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常设委员会人数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委员。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信息委员长任期4年)。委员长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韩国会下设16个常设委员会:国会运营委员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政务委员会、企划财政委员会、外交通商统一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安全委员会、教育科技委员会、文化体育观光放送通信委员会、农林水产食品委员会、知识经济委员会、保健福祉家庭委员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国土海洋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女性委员会。除信息委员会外,各常任委员会下设3个常设分组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是为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委员会即告解散。韩国会有两个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和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道德审查以及处理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议长职权及现任议长简历等
议长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工作,主持全体会议。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为主持会议。议长和副议长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任期均为2年。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当选议长后需放弃党籍,以保持中立),执政党和第一在野党分获一名副议长职位。
⑺ 韩国政府收回“父母惩戒权”是怎么回事
为杜绝父母虐待儿童的现象,韩国政府决定删除民法中“父母惩戒权”相关条款,并将虐待儿童视为重罪,积极讨论深化处罚力度方案及量刑标准,未来将向量刑委员会上交相关提案。
韩国现行《民法》第915条中规定,出于保护教育子女的目的,监护人可行使必要的惩戒权。该条约自1958年制定至今已62年。有观念认为,此条约是父母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将虐待行为正当化的“祸因”。
(7)韩国惩戒委是什么扩展阅读
韩国政府推出多项举措保护儿童:
1、禁止施虐者在医疗领养机构等儿童相关机构工作;
2、成立专职组帮助受虐儿童早日脱离问题家长;
3、定期向学校、幼儿园、托管所公布受害儿童记录和虐待者信息,以及可能有危险的儿童的信息;
4、疫情期建议学校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与学生保持联络。
⑻ 史上首位受惩戒处分的韩国检察总长受热议,这一职位有多大权力
韩国检查总长基本就是韩国检察院最高的官员,他可以对任何人提起检查诉讼。近日,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法务部惩戒委员会对总检察长尹锡悦的惩戒议案进行审理,最终判定该检查总长的四项惩戒理由正式成立,最终对其处以停止两个月的处分。根据韩国媒体的报道,这是韩国有史以来第一位被惩戒的检查总长,不过该惩戒虽然已经被判定,还需要韩国总统文在寅进一步批准。其实这几年来,韩国法院和检察院矛盾不断,这次的惩戒议案也是韩国法务部秋美爱提出的。
之后文在寅就这起法务部和检察院的矛盾向国民表示公开道歉,并表示自己明白检察院的职责重大,并且希望在此之后,检察院能够朝着正确的发面去发展。也希望法务部和检查厅在这起分波之后,能重新弥合矛盾,再度重新出发。
⑼ 韩国宪政史上检察总长首受惩戒处分,他是因为什么过错受罚
主要是他被指责越权调查法官,还干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调查。近些年以来,韩国国内法务和检查厅的矛盾一直不断,早前韩国法务部长邱美爱正式宣布,将检查总长尹锡悦正式停职,并且向上级部门要求对该检查总长进行惩戒,据悉,检查总长被停职,这在韩国史上还是第一次。随时该监察总长提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项命令,并且随时韩国全国的检察官对此表示抗议。而随后韩国法务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经常讨论,认定该检察总长的四项惩戒理由成立,并且对其处以停止两个月的处罚。
虽然这次的争斗结束了,邱美爱也以辞职为这起事件画上了句号,但长期来看,检察厅和法务部的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停止结束后的检察总长可能会加深对法务部的报复,未来韩国法务和检察厅之间的矛盾可能越来越大。
⑽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手》法汉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通常被简称为公惩会,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司法制度中的终审法院。公惩会掌理惩戒权,负责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为惩戒处分。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凡遇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不论职等高低、政务人员或常任文官,均由本会依法审判。另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
而就公务员惩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务员惩戒法》中有明文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一、违法运行职务、怠于运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二、非运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其提起的机关,依据该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透过监察院主动弹劾;或是依同法第24条规定,由该院、部会和地方政府之长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就简任10职等以上之部属公务员移送监察院弹劾,至于荐任9职等以下之所属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