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的司法公正与外国的司法公正的比较
中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西方国家那才叫法治,
人治嘛······很明显,就有所谓的人情了,那什么是人情呢?这个就不多解释了,
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吃这碗饭的好像只是在那里蹲个点,对他们来说,所学却不能有所作为,那确实是个悲哀。
中国的司法公正是假公正,如此,就有那么多高官胆大妄为,以权谋私,有那么多富人无所畏惧,敢大声叫嚣,却没人能管,这也是没办法的事了,可能你要是问他们,结果又是,这是中国国情啊,国情··········悲哀啊!
而法治社会则不同,凡是讲证据,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他们的体制中谁都可以被打倒,谁都可以被扶正,但是那样的话,即使表面舆论过不去,人们也都会心服,
⑵ 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
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
(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
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此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1946年颁布的《日本宪法》关于“国民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令状主义、质问权等,这便形成了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骨架。这些规定是以《美国联邦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并成为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各种原则的基础。因此,二战后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有美国司法制度的色彩。
⑶ 苹果和三星的官司,在韩国和美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司法不公正吗
司法不公正的可能性较小。
韩国法院判决的是苹果核三星互侵专利,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苹果的专利侵权诉讼;司法不公的可能性较小,造成的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
1、苹果在美国、韩国和日本起诉三星侵犯是不相同的专利,比如美国起诉侵犯的是A专利,韩国是B专利,日本可能是C专利。
2、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各国标准不一样,并且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判决结果不一样。
3、对于外观专利以外的专利侵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时很明确的,法官一般不敢乱判,因为有很多专家盯着呢。
苹果公司(Apple Inc. )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由史蒂夫·乔布斯、斯蒂夫·盖瑞·沃兹尼亚克和罗纳德·杰拉尔德·韦恩(Ron Wayne)等人于1976年4月1日创立,并命名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2007年1月9日更名为苹果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库比蒂诺。
苹果公司1980年12月12日公开招股上市,2012年创下6235亿美元的市值记录,截至2014年6月,苹果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成为全球市值最大公司。当地时间2020年8月19日,苹果公司市值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
苹果公司在2016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9名。 2013年9月30日,在宏盟集团的“全球最佳品牌”报告中,苹果公司超过可口可乐成为世界最有价值品牌。2014年,苹果品牌超越谷歌(Google),成为世界最具价值品牌。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6名。
⑷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有哪些不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
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
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
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
⑸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有哪些不同只说大的方面就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希望楼主满意.
⑹ 韩国审判制度简介
韩国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体系上虽没有太大差别,但其构成和内容上却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同点。
司法制度
一般来说,狭义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对法律秩序违反行为具有判断能力的法院的构成、职能及运用的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狭义的司法制度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检察制度和辩护士制度。
韩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检察庭、辩护士三个职责领域,这方面与中国是一样的。但是,韩国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还设有被赋予违宪审查权等一定审判权的宪法裁判所;另外,与裁判管辖相联系来认定土地管辖以外的事物管辖等的体系与运用方面,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
宪法裁判
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或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与否的解释也应属于大法院的权限,从而完善法律解释的统一性;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对具体案件拥有最高法律适用解释权的机构,对与具体案件少有直接牵连、政治倾向浓厚的违宪与否的问题,应由另设的第三机构来专门处理,这有利于坚持司法权的中立性。
韩国施行由另设的第三机构——宪法裁判所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的问题进行审判的制度。
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9名裁判官组成,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所长作为宪法裁判所的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选任。宪法裁判所所长代表宪法裁判所,统一管理宪法裁判所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若宪法裁判所所长缺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宪法裁判所规则所规定的顺序,由其他裁判官代为执行。
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裁判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总统可自己任命剩余3人。由于宪法裁判所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的机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从下列任意一项的职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但,任职于下列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则累计计算。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若有下列各项事由时,不得被任命为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据其他法律无法被任命为公务员者;2.被处于禁锢以上刑罚者;3.被弹劾罢免后未过5年期限者。
宪法裁判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宪法裁判官不得违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弹劾已经决定的;2.被处于禁锢以上的刑罚的。
宪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若没有特殊情况,案件由宪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员组成的裁判部审判。宪法裁判所所长为裁判长。裁判部须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审理案件;对案件的最终决定,须经参与案件最终审理的裁判官半数以上通过。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经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者对宪法诉请作出引用决定的情形;2.变更宪法裁判所已判决并公布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解释的意见的情形。
宪法裁判所必须公开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宣告最终决定。但由于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无法出席时,其缺位期间不得算入审判期间。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此不得有异议。
审判制度
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
韩国这样的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四级二审制是有区别的。
韩国一方面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另一方面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便利,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所,位于汉城特别市瑞草区瑞草洞。大法院的构成、职能及审判权如下:
(A)大法院的构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长。大法院院长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请,并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
大法院为了审判的便利可设立“部”。根据此规定设立的3个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负责审判业务的大法院院长和法院行政处处长的12名裁判官)组成,并处理审判业务。
(B)大法院的审判权
大法院作为韩国的最高法院,对以下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
1.对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2.对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诉法院、特许法院的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大法院权限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要求重审,必须服从此判决。
就大法院的判决,若有大法官提出与其不同的意见,必须将该不同意见载明于判决书中,使全体大法官的意见得到明确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为了协助大法官的审判业务,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D)大法官会议
大法院为了有效处理除审判业务以外的、应由大法院处理的行政义务和法律或规则的修订业务,设立大法官会议这一决议机构。
大法官会议是由大法官组成的决议机构,大法院院长担任大法官会议的主席。大法官会议对事项的决议,须全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法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
(E)法院行政处
大法院为了处理审判业务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立法院行政处。法院行政处处长由大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任。被任命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大法官,由于其业务比起审判业务更趋向于作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职务履行,因此不负责审判业务。
法院行政处负责处理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务士、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务。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为了法官、预备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立司法研修学院。在韩国,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入学司法研修学院,完成为期2年的进修过程,并根据研修过程中的成绩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目前,韩国每年产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数不超过300至400人。
(G)法院公务员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设有司法研修学院作为法官或预备法官及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施,另一方面为法院的职员(除法官以外的职员)设立法院公务员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国各法院的一般职员安排进修教育过程,定期进行教育,致力于提高他们的素质。
(H)法官人事委员会
为确保对全国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设立法官人事委员会,处理关于大法院院长的法官人事的咨询业务。法官人事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任命若干名法官为委员来组成。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员会制定全国法官业务评价制度和人事评价标准,实行大法院院长的人事咨询业务。
(I)大法院院长秘书室
大法院为了辅佐大法院院长的业务处理,设立大法院院长秘书室。大法院院长秘书室设有室长。室长在法官中选任或者大法院院长选择任命非法官为室长。
大法院秘书室室长遵照大法院院长的命令,管理秘书室的事务,指挥和监督秘书室所属公务员。大法院院长秘书室除室长外,另设有大法官秘书官。
(J)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
大法院院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设立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其咨询机构。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可由大法院院长来决定设立与否。
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委托的、对司法政策有极高学识并德高望重的7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组织与运营事项以大法院规则规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审理对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抗诉案件的二审法院。韩国现于汉城等5个城市各设一个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由大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任。高等法院院长管理其管辖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院长缺位或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以首席部长法官、选任部长法官的顺序代为履行其职责。
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设立“部”,各部设有部长法官。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按照大法院院长的指示对该部的一般事务进行管理。
⑺ 韩国女权和日本女权相比,如今到底哪个更牛逼
相比之下,韩国的女权主义更加的强烈,甚至挑战法律的公正性,日本女权主义则是集中在为女性谋福利方面。
时代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改变了我们的思想观念。历史上,女性一直是男性的附庸,当时的人们一直处在一个男权社会中。而现在“女子能顶半边天”,这个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国可以说是把男女平等做的最合理的国家之一。而我们的邻居韩国和日本,女权主义也渐渐强盛起来。让我们来对比一下,两个国家在女权主义上的现状。
相比之下,日本的女权主义也在慢慢兴起。日本的女权主义风格,表现在女性越来越开放。除此之外,日本还基本上是一个以男权为主的国家。虽然日本近代史也有女性参政。但这更多的是体现在为女性谋求利益方面,所以反而使得日本社会没有过分的抵制女权主义的兴起。
⑻ 关于日本法律的一些问题...
1、日本在除奴隶社会的氏族法以外,没有自己创设的法律。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2、而中国的现代法律,是在民国时期,效仿法租界和德租界的大陆法系建立的,后来也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同时也难免具有封建思想的残余。新中国的法律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剔除了封建思想的残余,经历了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
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现代化方式的影响,加上建国后引入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所以,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
1.近代司法组织的形成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权统一由其监管,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法律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1893年制定了《律师法》,规定律师须在各地方法院的名簿上登记,而且要加入所在地的律师会,地方律师会则须接受地方检事局首长的监督。
2.战后司法组织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根据《日本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颁布了《法院法》、《检察厅法》和《律师法》,从而使日本的司法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
1947年颁布实施的《法院法》废除了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法院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四个审级。
1947年颁布实施的《检察厅法》按法院审级设置独立的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四级;作为统一执行国家检察工作的机关,下级检察厅受上级检察厅领导,法务大臣有权对检察厅进行一般的指导监督;检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国家行政官吏,其地位受法律保护。
1949年颁布的《律师法》确立律师自治原则,改变了日本律师处于国家机关严密监督之下的的旧体制,并规定:律师的主要使命是维护人权、伸张正义,在地方法院辖区内设立律师会,在全国设立日本律师联合会;律师联合会是所有律师都必须参加的团体,它是指导、联系及监督全国的律师及律师会的最高机关;律师有权设置律师事务所,但须向所在地的律师会办理申报手续。现在日本的律师事务所分单独事务所和共同事务所两种,大部分的律师都集中在日本的大城市,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参加法庭诉讼。
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均有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对日本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都有很大的贡献,三者一起构成日本的“法曹三者”,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
(二)诉讼制度
1.近代诉讼法典的制定
(1)《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
1890年,日本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它分为8编15章,共 334条,其基本特点是:将诉讼分为公诉与私诉,公诉由检事提起、以证明犯罪和适用刑罚为目的,私诉由被害人提起,以返还赃物及得到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为目的;具体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把预审作为公判审理前必须的诉讼程序;规定了4种上诉形式,即控诉、上告、非常上告、抗告。
(2)《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
1880年日本曾仿照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过一个草案,但因政府已准备改效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而未能交付审议。1884年聘请德国专家帮助起草民事诉讼法典,经法律调查委员会的几度修改,于1890年4月获得通过并公布,次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典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分为8编12章,共805条,主要特点有: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的原则;肯定了通过和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做法,诉讼提起前可以申请法院和解,在第一审程序中的任何阶段法官都有权进行和解尝试,若和解不成再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限于在原审提出的请求和上诉申请的范围内进行。
2.战后诉讼制度的变化
二次大战以后,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
(1)1948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新的特点:① 规定各种强制处分都须有令状,新设宣告拘留理由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② 明确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专属于检察官和检察官根据罪犯的情况享有起诉或不起诉的裁量权,但又规定职权滥用罪,以防止检察官行使职权的不公正;③废止预审,扩大辩护制度,限制被告人自供的证据能力,体现了对被告当事人地位的尊重;④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而不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贯彻了以庭审为中心和辩论原则;⑤废除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对被告有利的按其请求可以再审,第二审的控诉从原来的复审制改为事后审查制。总之,这个法典体现了大陆刑诉制度与英美刑诉制度相结合的特点。
(2)1929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二次大战后并没有被全面修改,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颁布了单行法规,在减轻诉讼双方的负担、削弱父权干涉主义及诉讼程序民主化等方面有所改进。后又出现将本来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分离出来的趋势,如1979年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89年制定了《民事保全法》等单行法规,使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战后废除了行政法院的设置,行政诉讼案件也由普通法院审理,但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1948年制定《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则主要体现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其相对独立性。
⑼ 日本是司法独立的国家吗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 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 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 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⑽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有哪些不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希望楼主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