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韩民国宪法的宪法特点
1.最高基本法
从国内法角度,宪法优于其他法,具有最高地位。因此韩国宪法发挥着最高法的作用,宪法与一般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宪法。韩国宪法并没有采取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日本宪法(第98条第一款)、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做法,明确规定宪法为最高法。但与一般法律相比,要求经过更为严格的程序,通过违宪法律审查间接承认了最高基本法的地位。违宪法律审查制度是体现宪法最高性质的代表制度。
2.成文宪法
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宪法典》的形式存在,与英国等采取不成文形式或习惯宪法形式的国家明显不同。韩国宪法裁判所在新行政首都法违宪确认决定中指出,基本宪法事项在国内法中具有与成文宪法相同效力,新行政首都建设特别措施法违背以首尔为首都的习惯宪法,迁移首都需要经过成文宪法的改宪程序,从而间接认可了韩国习惯宪法的存在。
3.硬性宪法
韩国宪法的修改及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相比,其程序更加细致和严格。一般法律通过国会的决议制定和修改,与此相反,宪法则需要国会在籍议员半数以上或总统提议才能提出修正案(宪法第128条),国会议决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
(二)宪法修正案经国会议决后,应于三十日内交国会投票,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投票,且应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
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投票,并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宪法第130条),这是为了宪法得以明确规定国家基本秩序,使其具有稳定性而作出的规定。
㈡ 韩国审判制度简介
韩国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体系上虽没有太大差别,但其构成和内容上却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同点。
司法制度
一般来说,狭义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对法律秩序违反行为具有判断能力的法院的构成、职能及运用的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狭义的司法制度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检察制度和辩护士制度。
韩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检察庭、辩护士三个职责领域,这方面与中国是一样的。但是,韩国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还设有被赋予违宪审查权等一定审判权的宪法裁判所;另外,与裁判管辖相联系来认定土地管辖以外的事物管辖等的体系与运用方面,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
宪法裁判
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或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与否的解释也应属于大法院的权限,从而完善法律解释的统一性;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对具体案件拥有最高法律适用解释权的机构,对与具体案件少有直接牵连、政治倾向浓厚的违宪与否的问题,应由另设的第三机构来专门处理,这有利于坚持司法权的中立性。
韩国施行由另设的第三机构——宪法裁判所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的问题进行审判的制度。
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9名裁判官组成,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所长作为宪法裁判所的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选任。宪法裁判所所长代表宪法裁判所,统一管理宪法裁判所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若宪法裁判所所长缺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宪法裁判所规则所规定的顺序,由其他裁判官代为执行。
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裁判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总统可自己任命剩余3人。由于宪法裁判所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的机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从下列任意一项的职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但,任职于下列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则累计计算。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若有下列各项事由时,不得被任命为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据其他法律无法被任命为公务员者;2.被处于禁锢以上刑罚者;3.被弹劾罢免后未过5年期限者。
宪法裁判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宪法裁判官不得违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弹劾已经决定的;2.被处于禁锢以上的刑罚的。
宪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若没有特殊情况,案件由宪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员组成的裁判部审判。宪法裁判所所长为裁判长。裁判部须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审理案件;对案件的最终决定,须经参与案件最终审理的裁判官半数以上通过。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经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者对宪法诉请作出引用决定的情形;2.变更宪法裁判所已判决并公布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解释的意见的情形。
宪法裁判所必须公开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宣告最终决定。但由于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无法出席时,其缺位期间不得算入审判期间。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此不得有异议。
审判制度
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
韩国这样的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四级二审制是有区别的。
韩国一方面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另一方面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便利,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所,位于汉城特别市瑞草区瑞草洞。大法院的构成、职能及审判权如下:
(A)大法院的构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长。大法院院长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请,并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
大法院为了审判的便利可设立“部”。根据此规定设立的3个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负责审判业务的大法院院长和法院行政处处长的12名裁判官)组成,并处理审判业务。
(B)大法院的审判权
大法院作为韩国的最高法院,对以下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
1.对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2.对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诉法院、特许法院的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大法院权限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要求重审,必须服从此判决。
就大法院的判决,若有大法官提出与其不同的意见,必须将该不同意见载明于判决书中,使全体大法官的意见得到明确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为了协助大法官的审判业务,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D)大法官会议
大法院为了有效处理除审判业务以外的、应由大法院处理的行政义务和法律或规则的修订业务,设立大法官会议这一决议机构。
大法官会议是由大法官组成的决议机构,大法院院长担任大法官会议的主席。大法官会议对事项的决议,须全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法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
(E)法院行政处
大法院为了处理审判业务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立法院行政处。法院行政处处长由大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任。被任命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大法官,由于其业务比起审判业务更趋向于作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职务履行,因此不负责审判业务。
法院行政处负责处理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务士、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务。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为了法官、预备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立司法研修学院。在韩国,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入学司法研修学院,完成为期2年的进修过程,并根据研修过程中的成绩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目前,韩国每年产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数不超过300至400人。
(G)法院公务员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设有司法研修学院作为法官或预备法官及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施,另一方面为法院的职员(除法官以外的职员)设立法院公务员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国各法院的一般职员安排进修教育过程,定期进行教育,致力于提高他们的素质。
(H)法官人事委员会
为确保对全国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设立法官人事委员会,处理关于大法院院长的法官人事的咨询业务。法官人事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任命若干名法官为委员来组成。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员会制定全国法官业务评价制度和人事评价标准,实行大法院院长的人事咨询业务。
(I)大法院院长秘书室
大法院为了辅佐大法院院长的业务处理,设立大法院院长秘书室。大法院院长秘书室设有室长。室长在法官中选任或者大法院院长选择任命非法官为室长。
大法院秘书室室长遵照大法院院长的命令,管理秘书室的事务,指挥和监督秘书室所属公务员。大法院院长秘书室除室长外,另设有大法官秘书官。
(J)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
大法院院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设立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其咨询机构。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可由大法院院长来决定设立与否。
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委托的、对司法政策有极高学识并德高望重的7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组织与运营事项以大法院规则规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审理对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抗诉案件的二审法院。韩国现于汉城等5个城市各设一个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由大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任。高等法院院长管理其管辖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院长缺位或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以首席部长法官、选任部长法官的顺序代为履行其职责。
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设立“部”,各部设有部长法官。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按照大法院院长的指示对该部的一般事务进行管理。
㈢ 韩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和中国有何区别
你好。韩国法为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受美国法律影响较深。中国自己定位是社会主义法系,不过学术界一般界定为大陆法系的传统。
㈣ 韩国法律主要有哪些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着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
㈤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有哪些不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希望楼主满意.
㈥ 韩国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条文为第1至第8条。
第1条规定了“犯罪的成立和处罚”。犯罪的成立和处罚么行为时法律为准,犯罪后由于法律变更其行为不再构成犯罪的如果刑罚与旧刑相比较轻的适用新法规定,判决后由于法律变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免除处罚。
第2条对“国内犯”予以规定,本法适用于在韩国领域内犯罪的内国人和外国人。
第3条规定了“内国人的国外犯”;第4条外国人在韩领域外韩国船舶上犯罪予以规定;第5条“外国人的国外犯”,包括内乱罪、外患罪、有关国旗的犯罪、有关货币的犯罪、有关有价证券、邮票和印鉴罪、有关文书的罪中的第225条至第230条、有关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条;第6条对“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国民的国外犯”予以规定;第7条规定了“国外处刑的执行”;第8条规定了“总则”的适用,即本总则同样适用于其它法令规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节对“罪的成立和刑的减免”予以规定。相关条文为第9条至第24条。第9条规定未满14岁者不受刑事处罚;第10条规定身心障碍而不能辨别事物或没有意思表达能力者不受刑事处罚;有辨别能力者减轻处罚;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碍者而实施犯罪者不受前项规定限制;第11条规定聋哑人减轻刑罚;第12条规定了强制行为,因暴力或遭受无法对自身或亲属进行保护的胁迫而实施强迫行为不受处罚;第13条对犯意予以规定;第14条对过失予以规定;第15条对事实错误予以规定;第16条对法律错误予以规定;第17条对因果关系予以规定;第18条对不作为犯予以规定;第19条对独立行为的竞合予以规定,即对同时或非同时独立行为结合无法辨别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的对各自行为以未遂犯处罚;第20条对正当行为予以规定;第21条对正当防卫予以规定;第22条对紧急避险予以规定;第23条对自救行为予以规定;第24条对受害人的承诺予以规定。
第2节对“未遂犯”予以规定。第25条规定了未遂犯的定义;第26条规定了中止犯的定义;第27条规定了不能犯的定义;第28条对阴谋和预备予以规定;第29条规定对未遂犯处罚依相关法条规定确定。
第3节对“共犯”予以规定。第30条对共同正犯予以规定;第31条对教唆犯予以规定;第32条对从犯予以规定;第33条对共犯和身份予以规定;第34条对间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帮助行为加重处罚。
第4节对“累犯”予以规定。第35条明确了累犯的定义,即受过禁锢以上刑罚其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后3年内再犯应受禁锢以上刑处罚者按累犯处罚;第26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累犯的处理。
第5节对“竞合犯”予以规定。第37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定义;第38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处罚原则;第39条对未予判决的竞合犯,数个判决和竞合犯,刑罚执行和竞合犯予以规定;第40条规定了想象竞合。
(三)第3章 刑
第1节对“刑的种类和轻重”予以规定。第41条规定了刑的种类,即死刑、徒刑、禁锢、丧失资格、停止资格、罚金、拘留、罚款和没收共9类刑种。第42条规定了徒刑或禁锢的期间,徒刑和禁锢分为有期和无期两种。有期徒刑和禁锢的期间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加重处罚的刑期可达25年;第43条对刑的宣告,资格丧失及资格停止予以规定。即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刑者同时丧失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法人的理事、监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关法人业务的监察或财产管理人资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在判决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前停止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第44条规定了资格停止,即第43条规定的资格停止期间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条规定罚金刑的起点为5万元以上。但减轻处罚的可为5万元以下;第46条规定拘留的期间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条规定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第48条规定了没收对象和追征;第49条规定没收刑即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第50条规定了刑的轻重。
(四)第4章 期间
期间1章由第83条至第86条共4个条文予以规定。其中第83条对期间的计算予以规定;第84条对刑期的起算时间予以规定;第85条对刑的执行和时效期间的初日予以规定,即刑的执行和时效期间的初日按1日计算;第86条规定了释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应予释放。
㈦ 韩国通过“具荷拉法”,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法律
韩国最近出布了一部法律叫做具荷拉法,具荷拉法是指对父母或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禁止其继承财产的法律,主要的内容为直系长辈或直系晚辈在明确解除了抚养和或赡养义务的同时情况下这件事情的曝光对她来说简直就是致命的打击,在审判的时候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都会有或大或小的阻碍,也可能说男方获得的惩罚将会是很小的。聚合拉最后离去,大家粉丝都是非常伤心的,但是在伤心过后又有一件令人感到惋惜和痛恨的事情发生了,那就是在具荷拉离世之后,她的母亲从未养育过具荷拉,却分得了具荷拉40%的财产。所以当时很多人都是愤愤不平的,身为人母却没有养育子女,各个网友对于他母亲的恶意也是非常大的,觉得他母亲根本不配去继承具荷拉的财产,包括具荷拉的哥哥也认为母亲是没有资格去继承具荷拉的财产,但具荷拉的母亲仍然继承了具荷拉的财产。
㈧ 韩国法律通常是怎样的
可以。韩国法学最权威的三个学校分别是:首尔大学、高丽大学、延世大学(按照级别优先排名)首尔大学:首尔大学在2014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中排名韩国第1位,亚洲第5位,世界第31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声誉排名韩国第1,亚洲第8位,世界51-60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全球大学排名102-150位。在2009年法国国立巴黎高等矿业学校(EMP)(基于各校毕业生在《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人数指标)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列韩国第1位。高丽大学:高丽大学(Korea University),简称高丽大,是韩国最大的综合大学之一,世界大学200强之一,它始建于1905年,原名为普成大学。韩国高丽大学历史悠久,规模庞大,目前在韩国大学排名第二位,与中国"北京大学"建立友好院校关系。高丽大学对韩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丽大学依据韩国特性,继承、发展和独创了各学科教育,以国际化、情报化等未来发展前沿学科为目标,努力致力于各国学术间的交流。延世大学(Yonsei University)位于韩国首尔市中心地段,成立于1885年,是一所以基督教精神为准则而设立的高校,以悠久的历史以其国际化的声誉而闻名。延世大学的教育理念是真理与自由,正如学校简介中校长对学生们的寄语——愿上帝的恩惠与你同在。
㈨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有哪些不同只说大的方面就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希望楼主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