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韩国国会的议员制度
1.不被拘留权,除现行犯罪外,未经国会同意,国会议员在会期中免遭逮捕或拘禁。国会议员如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除现行犯罪外,如国会提出要求,应在会期中释放。
2.豁免特权,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履行职责时所作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1.根据宪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廉洁、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的义务。同时,国会议员不得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为自已或他人、企业等谋求不正当权益。
2.根据国会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保持良好品行,出席国会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义务。同时,负有遵守国会议事法律法规、维持会场秩序,并尊重议长及委员会委员长维持会议秩序及启用警护权的义务。 国会议员工资标准相当于正部级,每月约500万韩元。另,还可领取或报销立法活动费、特别活动费、旅费、车补等400万韩元补贴。
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年满17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党派、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会议的议员都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㈢ 韩国全国会员大会是什么
韩国全国会员大会是韩国国会。大韩民国国会(韩语:),简称"韩国国会",是大韩民国最高立法机关,每届任期4年,共300个议席。其中,有225名议员采用单一选区制选举产生,另外75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2020年4月15日,韩国举行第21届国会议员选举,共同民主党成为国会第一大党。
㈣ 韩国国会
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韩国国会 Korean National Assembly 【国会简史】1945年,李承晚成立了韩国的“第一共和国”。1960年,李承晚被韩国人民赶出了韩国,张勉建立了“第二共和国”,推行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总统的权力是象征性的,行政权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内阁集体向下院负责,这也是韩国政宪史上惟一的“两院制”。 韩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颁布实施。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每人以全民选举为基础的地方政府都有地方自治权。但是,当时由于韩国人民一致反对美国支持下的个人独裁统治的斗争不断,危机四伏,宪法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搞军事政变接管了政府,成立了“军事革命最高建国委员会”。他直接掌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并对第一部宪法进行了修改。1963年举行了“大选”,建立了“第三共和国”。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行政权力集中于总统之手,总统作为阳高行政首脑领导国务会议。1972年11月,朴正熙为了连任总统,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推出了巩固自己地位的“维新宪法”。 1980年8月16日,全斗焕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并于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新宪法,将总统的任期由原来的5年延长到了7年。到1985年2月的国会选举后,反对党开始强烈要求修改宪法,要求总统的选举由过去的间接选(通过选举人团选举总统)改为直接选举。尽管遭残酷镇压,但斗争从未中断过。到1987年6月29日,全斗焕指定的总统接班人卢泰愚被迫同意进行广泛的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修改宪法,使韩国历史第一次出现了在修改宪法问题上达成了超越党派的共识。 【国会的构成】韩国国会是由国民选举出来的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的监督下,韩国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制宪国会议员,韩国国会的历史便从此开始。在从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间,韩国国会历时十四届。每届国会存在的时间平均约3年。 国会按职能分另设立各种委员会。韩国国会有两种委员会,一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二是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这个特别委员会也就被解散。因此,这样的特别委员会也被称作一般特别委员会。现在又设立了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它们分别是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伦理审查以及审查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韩国国会按职能分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法制法务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文教体育委员会、文化公报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保健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交通递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 此外,国会还有专职的工作班子,如记录局、管理局、公共关系与议会间事务局、国会工作人员培训所、国会图书馆、立法研究局、提交与办理局以及海外公报局。这些班子的全体工作人员约有2000余人。 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人员数目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受权掌握工作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他领导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就成了调和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意见分歧的主要论坛。 在国会提出议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议员附议的情况下,由1名议员提出。提出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议案必须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议员附议。一项议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后,由议长交给有关委员会考虑。为了进行广泛的审议,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它管辖的小组委员会。在征得议长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可以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 委员会就议案作出决定后,必须把决定报告国会全体会议。被否决的议案可以不提交全体会议,除非议长要求由全体会议处理。全体会议可以对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修改、否决、批准,或者退回该委员会。 【国会的权限】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他们的任期为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的一切工作。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但在通过或表决某个议案时,则必须由议长主持。由于韩国国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尖锐斗争的主要场所,议长和副议长产生过程也是各党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反对党只能获得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反对党和执政党在国会的斗争表现不是在议员个人,而是在以议会党团为中心的党派之间进行的。这种议会党团在国会被称作“交涉团体”。交涉团体是指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在国会内组成的一个派别。为了有利于斗争的统一性,一个政党由议员组成的交涉团体中进行交涉。根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议员的政治团体(党派)都可以组成一个交涉团体(也被称作谈判小组)。一般来说,各党派的交涉团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总务”担任。院内总务一般由该党总裁任命。院内总务在国会主管本党事务,如选派该党在国会的常任委员和特任委员,指定该党在国会的发言人等。 宪法赋予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财政审议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有: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令;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成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监察院的成员或者法律规定的政府其他官员被认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宪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强劾动议。弹劾动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而且必须经国会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多数议员提出。一旦弹劾议案成立,受弹劾者必须中止行使权力,直至弹劾过程结束。弹劾的效力限于解除公职,然而也不免除被弹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有权审批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商务、捕鱼及和平的条约,有关给国家或人民造成财政负担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力量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以及有关立法问题的条约。国会有批准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的权力。 国会有权审查国家事务或者调查国家事务中的特定问题。在国会或者国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理、国务委员以及行政部门的代表必须到国会回答问题。国会有权通过动议,建议总统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行政部门官员的职务的动议案须由国会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并由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国会有权决定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都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根据规定,在宪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国会有权分别决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则通过总统任命或协商选举产生。 【国会的议事规则】国会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国会大会按议事日程进行。议事日程是根据开会时间、付议案件及其顺序,由议长同国会管理委员会协议后产生。议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议事整理权的议长掌握。但为了顺利地进行议事,议长通常以各交涉团体的院内总务为委员的国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由国会会议决定的重要议案和其他议案有:法案、预算案、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条约、宣战公告、向外国派遣军队及对外国驻军的同意或反对,以及宪法修正案、弹劾、追诉等。正如前面所述,议案可由议员、政府、委员会发起或提出。议案中,能由议员提议的有法案、决议案、建议案等,预算案、决算案、条约等议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议权。议员要提议法案或其他议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议者本人在内的20人以上的赞成者。对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解职建议案或弹劾总统的提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的赞成。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动议只要有两名以上议员的赞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议长将其印发给议员,在向大会报告的同时,将其交付有关委员会,作为其议决的判断资料进行事前审查。 预算案和决算案由各常设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国会提出决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在交付所属常设委员会、经过预备审查后报告议长。议长在预算案和决算里加上常设委员会的预备审查报告书,回复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审查结束后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审查完毕的法案要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体系化的审查。所谓体系审查,就是审查法律案内容是否违宪,有没有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条款本身有无矛盾之处。 大会的案件审议程序分经过和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而不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委员长的审查报告、质疑、讨论、表决程序;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说明、质疑、讨论、表决等程序。 【国会会议】国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根据宪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总统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不得超过30天。但是历届国会开会的时间都大大延长或者少于规定的时间。 如果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他必须说明会议的期限以及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根据总统要求召开的临时会议,在规定的期间内只讨论总统提出的议案。 定期会议从每年的9月10日开始。因为韩国的财政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一时期内召开国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国民预算案。 国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凡是在国会会议上审议的议案,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如果未能过半数,就被视为遭到否定。根据宪法规定,国会会议可向公众开放,也就是说,当国会开会时,公众可以去旁听。但在韩国政宪史上从未实行过这一规定,因为这样做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公众旁听。 国会通过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议案,由议长送交政府。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必须向国会提出再议的要求。若在15天内总统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议时,那么,该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确认。如果此后的5天之内总统仍不公布,可由国会议长颂。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韩国的总统是“行政部门之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统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谋求连任。这种单任制是防止任何个人长时间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保证。在总统因突发事件丧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法律规定暂行总统职责。 总统在所有行政职能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总统有6项主要职能:第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方面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代表整个国家。除了寻救和平统一这项独特责任外,总统还有保护宪法的责任。第二,总统是首席行政长官,因而要执行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总统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军事政策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宣战权。第四,总统是全国性主要政党的领袖。第五,总统是对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总统是首要决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或者以书面形式向议员说明他的观点。总统不能解散国会,而国会却能够通过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向宪法负责。 此外,在发生内乱、外部威胁、自然灾害、严重的财政或经济危机的时候,总统拥有处理国家紧急情况的广泛权力。在出现这些情况时,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与秩序所需要而又无时间等待国会开会的情况下,总统才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财政和经济行动,或者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总统事后必须通知国会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总统发布的措施将失去法律效力。总统还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类似的国家紧急情况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布处于戒严状态。然而,行使这种紧急权力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总之,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以防止独裁专制和滥用职权谋私利。 【国会与政府的关系】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国会的国政监察权和国政调查权。国会为了发挥自身的职能,握有国政全面监察或有关特定的国政事案的调查权。国政监察以所有国家政务为对象进行。国政调查根据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随时进行。 国政监察是从韩国成立之时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国期间实施的。到了实行“维新体制”的第四共和国,国会对政府的国政监察权被废除了,削弱了国会的权限,取消了对政府的牵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国会法,又恢复了国政监察权。 国政监察和国政调查权是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国会权限,在必要的范围内就立法事项、财政事项、行政事项、司法事项及国会内部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能够实施国政监察的对象机关由法律明文规定,国会常设委员会不经大会的议决能够自主选定的机关有政府的院、部、处、厅局等中央行政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监察院、国家安全企划院、检察厅、陆海空军等。国政监察由所管常设委员会分别具体实施,时间是从每年定期国会会议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内。 在国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赋予国会的第二项权限是质询权。国会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出席国会会议,回答议员们的质问。这样做旨在使国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保障国会的评判功能和监视功能。另外,为了质问有关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长出席。但国会不能要求总统出席听证会。对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议员提议并经大会决定。要求质问的议员事先必须用质问专用纸将质问的内容提出来,在质问前的24小时前送交政府。 国会在和政府的关系中所拥有的第三个权力是弹劾追诉权。弹劾的原由是以总统为首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和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违背宪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为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不构成弹劾理由。国会一旦形成弹劾决议,就将决议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司法委员会的委员长向宪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诉决议书得到过半数议员的赞成时,就算通过弹劾案。 国会对政府执行的第四个权限是对总统任命的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长的任命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执政党占有国会多数席位时,总统的任命一般都能通过。一旦执政党处于劣势时,反对党议员都要提出对个别人选的否决案。 【国会与国民的关系】国会是全体国民的代表机构。因此,国会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国民的意见和希望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出来。在韩国,这种保障被称作“国民请愿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按法律规定有向国家机关用文书提出请愿的权利,国家有对请愿进行审查的义务。请愿是国民对国家各机关表示一定的意见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国民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进行,而是可以针对机关的所有事项进行请愿。 请愿必须经过国会议员一人以上的介绍提出,并经过有关委员会的审查。请愿在没有特殊理由时,应在90天以内进行审查。审查由委员会组成负责请愿审查的小委员会进行。请愿中的事项有应由政府处理的,也有应由政府采取措施的。这些情况经过审查,交国会大会附议,大会采纳的请愿中,应由政府处理有就转交政府,政府处理后要报告国会处理结果。 请愿是国会为了听取国民要求而实行的制度,但实际上形成请愿的情况极少。历届国会接受和处理请愿的情况是,从制宪国会到第十三届国会,共接受4155件请愿案件处理了2578件,处理率为62%。然而,处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数属于不呈大会附议而废弃,1577件在一届国会任期内未处理而自动废弃。第十三届国会期间接受的请愿被采纳的只有170件,采纳率仅为4.1%。
㈤ 韩国国会的简史
韩国于1948年3月17日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1948年5月10日在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制宪国会议员,从此开启了韩国国会(Korean National Assembly)历史。韩国国会开始时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宪时改为两院制。1962年修宪时恢复一院制。此后,韩国国会组织运营体系总体保持稳定。国会议员选举采取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每届任期为4年。
㈥ 韩国选举制度包括什么呢
现代韩国选举制度始于1948年5月10日实行的普选。到目前,共经历了16届国会议员选举。1994年以前韩国选举法体系主要包括《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不公正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同时为了创造一种健康、民主而和谐的选举文化,第十四届国会于1994年3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当防止法》 (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即依此法而确立。
一、选举方法和议员定员
目前韩国采用的选区制是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用的制度,以小选区制为主,比例代表制为辅。全国区国会议员的选举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政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政党所获得票的比例分配议员名额。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政党可获得全国区国会议员议席:(1)在地区国会议员选举中获5席以上席位; (2)获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数; (3)获0.3%-5%得票时分配一个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举行的本届(第十六届)国会选举为例,大国家党共得到38.96%的有效选票,因此在国会273个席位中占133席;金大中总统所在的新千年民主党获得35.86%的有效选票,在国会拥有115席;自由民主联盟得到9.8%的选票,在国会拥有17席。在全部273名国会议员中,以小选区制选出的地区国会议员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全国区国会议员为46名。地域选区选举国会议员采用小选区制。汉城特别市、6个广域市和道一级的议员选举同国会议员选举一样,也采用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议会的议员则全部由小选区选举产生。
市、道议会议员人数的规定是,国会议员地域选区或自治区、市、郡的基数是3名,超过30万人口的区域,每增加20万,增加1名。1991年选举时,市、道议会议员总人数为866名,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的人数是,每个邑、面、洞基数为 1名,超过2万人口的邑、面、洞,每超过2万,增加1名。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的国民享有选举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是选举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二)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郡)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所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条例来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选区选一人的小选区制。有关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与全国选区国会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域选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以该议员所在的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选举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为单位。每个选区必须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济州道的济州市为例:该市共有 19个洞,其中两个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17名。
(三)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制度民主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治家操纵候选人的提名与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对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中只有选民推荐一种形式,道以上才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参选。但若有其他选区20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也可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韩国政治现实看,国会议员推荐的决定权主要由在中央党的干部会议与地区的党大会掌握。前几年,韩国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于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党内不同派别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最后导致政党内部的分裂。
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其目的是防止乱提名候选人和保证候选人的诚实性。缴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总统选举3亿元;国会议员选举及自治区、市、郡长选举1 0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市、道知事选举5 000万元;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如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返还保证金:在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为有效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时;地区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该选区每一名候选人平均得票数为50%以上时;在全国区国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时;候选人死亡时。符合返还条件时,可在选举结束后的30天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时,保证金归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使用。
(四)竞选活动
在韩国选举制度发展史上,竞选活动自由的限制与保障始终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问题之一。
《宪法》第116条对竞选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两项,即机会均等和选举公营制。选举法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竞选活动自由原则、无报酬竞选活动原则与自由的竞选活动方法原则。
过去的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活动员才能进行竞选活动,而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活动员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选民都有可能依法参加竞选活动。但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个候选人可动员的竞选活动员人数,并规定竞选活动员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活动成为一种自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同过去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与形式,规定候选人可进行个人演说及讨论会。这就给广大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自该候选人结束登录之日起到选举日前一天进行。法律禁止事前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法对竞选活动中采用的不同竞选活动方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宣传壁报、选举公报、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传品;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政策及候选人的政见;利用集会如政党演说会与公开场所的演说、座谈等形式进行竞选活动。
在竞选活动主体方面的主要限制是:无所属候选人不得从特定政党得到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对选举施加影响;社团、财团等团体在竞选活动中不得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表示对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等。除法律规定的选举事务所、选举联络所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特定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关和设施。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为竞选活动进行着书、上映、演出等活动。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及其他刊物进行广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选举法严格禁止挨户访问、禁止签名运动、提供饮食品及对他人进行诽谤等行为。
选举法对政党参与竞选活动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的定期刊物而进行的政纲、政策宣传,党员与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采用广告时,广告次数受限制,在总统选举中不得超过150次,并对广告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在竞选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品的规格、发给党员的有关政策、政纲的宣传品的规格与分发的次数也要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当选结果等步骤。
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国会议员的平均投票率是78.7%。历届投票率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除总统和国会选举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级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4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历届国会选举
三、选举的管理
(一)选举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有关选举事务,韩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分为以下几种:
1.中央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该委员会统辖和管理有关选举的一切事务,有权取消和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违法、不当处分。
2.特别市、广域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在国会中组成交涉团体的政党可推荐3人,由管辖该地区的地方法院院长推荐3人(其中必须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职责是指挥、监督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确认选举费用限制额,处理选举后提起的选举诉请。
3.区、市、郡选举管理委员会。
4.投票区选举管理委员会。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法》的规定,上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与选举有关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或上一级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管理区域内选举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选举事务的范围,或者命令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委员履行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职务。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是独立的,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二)选举争讼制度
对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与选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机关或法院提起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韩国,提起争讼的方法有两种,即选举诉请与选举诉讼。
在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自治团体和首长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有异议时,选民、政党与候选人可自选举之日起,14日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请。如果对当选效力有异议时,政党、候选人可以当选人或选区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诉请。接受诉请状后,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相同)应及时将被诉请人的诉请状副本送至被诉请人。被诉请人应在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针对诉请状的答辩状。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接到答辩状后,将答辩状副本送至诉请人,并从接受诉请状之日起60天以内对其诉请作出决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诉讼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总统选举及国会议员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或当选效力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选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保护其权益。二是对选举诉请的决定不服时,以该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选举诉讼应优先作出决定或作出判决,受诉法院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180天以内作出处理。管辖选举诉讼的法院在诉讼提起、诉讼中断、判决确定之后,应将结果向国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选举经费
选举法对选举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选举中使用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如总统选举的选举费用是 50亿元,地区国会议员选举的选举费用是3 5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的选举费用是1 800万元。为了加强对选举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选举法规定,政党或者候选人进行候选人登录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专门负责选举费用收支情况的会计人员,并把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选举管理委员会申告。如果选举费用的支出超过法律规定限制额的1/200以上时,候选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劳役或2000万元以下的罚金。因违反选举法而受到处罚时,候选人的当选结果无效,与候选人有关系者则适用连坐制。对选举费用的严格管理是保持选举公正性的重要条件。
㈦ 韩国国会议员的权利有多大成为议员需要什么
韩国国会议员的权利有多大?成为议员需要什么?韩国国会议员有很多权力,能够影响到国家政治和经济的方方面面,下面分几个方面给大家分别说明韩国国会议员的情况,朋友们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三、韩国国会议员制度,其实效率非常的地下:
通过上面的这些介绍,大家应该明白韩国国会议员的权利,以及成为议员需要什么。但是总结一句话,那就是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导致韩国国会议员制度,效率十分低下。
㈧ 韩国国会制度相较于欧美国会有什么不同
一,国会的组成不同:
1. 韩国国会采取一院制,也就是说韩国的国会只设一个院 ,这样的制度使得国会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和通过议案程序较为简便,机关内没有冲突,故不易产生僵局,但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单一的立法机构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
2. 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采取的是两院制,各国名称有所不同。在英国挪威等国,国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而在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制,顾名思义是由两个不同的团体共同分担议会职能,这样的制度能制约民选议院的过激与冲动,防止其为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但是有时会造成行政浪费。
三,国会议员的任期不同:
1. 韩国国会议员任期四年,每四年重选一次。
2. 美国参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在总统选举年的两年之后进行的国会选举称为中期选举 。
㈨ 为什么韩国议员地位高
㈩ 议员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请参照1787年美国宪法(九上历史书P77)
这部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总统掌管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由每州选出的两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两年要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
众议院则按各州纳税人口的比例确定人数选出任期两年
解答:
1、不是 不对
2、不是 参议院由每州选出的两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两年要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
众议院则按各州纳税人口的比例确定人数选出任期两年
3、没有关系
4、完全错误的理解(你那种理解是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人民参政方式)
5、总统需要经过参议院的同意,才可以任命部长、驻外使节、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对外缔结条约等
总统也有权批准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美国立法流程:
1.国会(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向本院(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立法议案。
2.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
3.参议院或众议院对议案进行审议。
4.议案在本院通过则提交另一院进行审议。
5.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
6.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5-6的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7.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8.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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