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韩国的地方政府体系
韩国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和财产管理,并将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制订地方自治条例。”(“地方政府”在这里泛指广域市和道一级政府。)直到1995年进行的全国道政府知事和广域市长选举使宪法能够在30多年之后首次得到完善。 此前,地方政府仅仅是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地方政府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他们的自治决策权力实际上并不存在。
高度中央集权化的政府一直是韩国的固有传统,可以追溯到600多年前朝鲜王朝(1392-1910)的建立时期。 此后,虽然开始实施地方分权制和地方政府选举,但是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才实现了相当于当今众多先进国家的地方自治程度与范围。
1995年第一次地方选举之后的第三年,在1998年6月举行了第二次全国地方选举。从1998年选举之后,开始每四年进行一次地方选举。
根据宪法选举出的地方长官其职能包括:中央政府所赋予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的职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和费用的职能;向地方国民提供各种服务和物品的职能;管理各种行政事务的职能。 每个地方政府下设教育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教育文化事务。
行政机制
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级政府以及230个下一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包括75个市政府,86个郡政府和道级广域市下的69个自治区政府。道级政府尽管具有一些独立职能,但基本上发挥着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中间作用。 因此其行政机制也小于中央政府的机制。 事实上,下级政府行政单位组织可与中央政府各部门一一对应,因此中央政府具体部门实行的政策与计划可以由道政府的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市政府的行政机制与道政府的行政机制类似。 包括市政府下属的非自治行政区在内,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制特点都可以用统一与全面两个词来概括。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制向国民提供服务。这一机制由郡政府下设的邑与面和市政府所属的区政府下设的洞组成。每个市政府下面设立数个区,作为处理宪法具体需求的地方办事处。根据管辖区域范围的大小,每个区的人口从5,000人到20,000人不等。区办事处主要具有从事例行和简单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还有一些公共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和公立学校等基本职能将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各区办事处进行处理。 另外一些公共保健福利等其它职能也由道政府通过单独的移交机制进行处理。
截至2000年,地方政府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约35%,与1998年32%的比例相比略有增加。 行政自治部在人员与预算方面发挥主要的监督与控制功能。地方政府雇员的甄别、录用、晋升与报酬全部与中央政府官员相同。中央政府确定的政策统一适用于全国。
政府之间关系
地方政府在关于地方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组织与人员和预算的决策方面极大地依赖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中央政府各部门与机构的指导与导向,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与计划。地方政府不具备司法、执法、警察或教育机制。中央政府制定所有相关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组织与人事方面,根据法律,地方政府次官由中央政府(行政自治部)任命。次官具有管理地方政府全部行政事务的权力。重大组织与人事结构调整需要通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包括录用、提升、业绩评估、工作环境与报酬等全部相关政策都由中央统一制定以避免出现差异。
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也极大地依赖于中央政府。这主要是由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渠道分布不均造成的。
改革努力
地方政府问题一直以来是改革的主要领域之一,这一状况今后数年将继续存在。由中央政府启动的重要改革措施将包括下列内容:通过减少人员和机构调整对行政机构、地方公共企业和经济上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其它组织进行精简并引入高效管理机制。
根据自治行政部起草的改革计划,市政府行政区域办公室(邑、面和洞)将在总数上大量减少并转换为地区服务中心。电子居民注册卡制度将很快得到实施,以取代目前的纸制文件系统。 现在由政府进行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文化中心和体育设施也将并入到民营部分。 行政与文职人员、体力劳动者、安保人员、垃圾清理人员、道路清扫人员与道路维护人员等绝大比例的非技术性工作将减少或解约。所采取的全部措施预计将精简87,000名雇员,占全国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30%。 此外,地方公共企业也将减少工作人员。
除了进行组织与人力缩减外,行政自治部正在计划引入一系列业绩管理新机制。 以提高地方政府的效能。 根据这一计划,政府将聘用更多专家进行评估,取代此前的年度检查。
⑵ 韩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韩国采用总统共和制。
韩国政治根据《大韩民国宪法》的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以总统为中心的政府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属于由法官构成的法院。
韩国的行政部门实行总统制,是韩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体制。韩国总统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韩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权。
建国后的韩国在美国的帮助下制定了民主宪法,并设立了包括选举、多党制、三权分立、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法律体系建设等在内的制度框架。
(2)韩国行政结构有哪些扩展阅读:
韩国实行以总统为中心的总统制,总统是韩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国家元首和三军统帅。大韩民国总统由国民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为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掌握国家权力,《大韩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不能连任。
韩国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是总统的行政助手。国务总理一职不能由现役军人出任。在总统的领导下,国务总理负责监督、管理各部和国务调度室的工作,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策,出席国会会议。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对外政策,修宪、公投法案,条约、法律和总统令,重要财政事项,重要军事事项,荣誉称号的授予,赦免、减刑和恢复政治权利,相关任命等重要事项应经国务会议的审议。
首脑办事机构包括总统管理机构3个、总理管理机构6个。总统管理机构具体是:监查院,国家情报院,广播通信委员会。总理管理机构具体是:国务总理办公室,法制处,国家报勋处,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和国民权益委员会。
内阁部门分别是:企划财政部,教育科学技术部,外交通商部,统一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水产食品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女性部,国土海洋部。
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检察机构有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隶属法务部。大检察厅是最高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
东方网-韩国的政治体制
中国机构编制网-韩国中央政府机构
⑶ 韩国国会
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国会的构成
韩国国会是由国民选举出来的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的监督下,韩国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制宪国会议员,韩国国会的历史便从此开始。在从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间,韩国国会历时十四届。每届国会存在的时间平均约3年。 国会按职能分另设立各种委员会。韩国国会有两种委员会,一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二是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这个特别委员会也就被解散。因此,这样的特别委员会也被称作一般特别委员会。现在又设立了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它们分别是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伦理审查以及审查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韩国国会按职能分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法制法务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文教体育委员会、文化公报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保健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交通递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 此外,国会还有专职的工作班子,如记录局、管理局、公共关系与议会间事务局、国会工作人员培训所、国会图书馆、立法研究局、提交与办理局以及海外公报局。这些班子的全体工作人员约有2000余人。 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人员数目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受权掌握工作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他领导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就成了调和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意见分歧的主要论坛。 在国会提出议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议员附议的情况下,由1名议员提出。提出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议案必须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议员附议。一项议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后,由议长交给有关委员会考虑。为了进行广泛的审议,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它管辖的小组委员会。在征得议长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可以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 委员会就议案作出决定后,必须把决定报告国会全体会议。被否决的议案可以不提交全体会议,除非议长要求由全体会议处理。全体会议可以对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修改、否决、批准,或者退回该委员会。
编辑本段国会的权限
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他们的任期为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的一切工作。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但在通过或表决某个议案时,则必须由议长主持。由于韩国国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尖锐斗争的主要场所,议长和副议长产生过程也是各党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反对党只能获得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反对党和执政党在国会的斗争表现不是在议员个人,而是在以议会党团为中心的党派之间进行的。这种议会党团在国会被称作“交涉团体”。交涉团体是指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在国会内组成的一个派别。为了有利于斗争的统一性,一个政党由议员组成的交涉团体中进行交涉。根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议员的政治团体(党派)都可以组成一个交涉团体(也被称作谈判小组)。一般来说,各党派的交涉团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总务”担任。院内总务一般由该党总裁任命。院内总务在国会主管本党事务,如选派该党在国会的常任委员和特任委员,指定该党在国会的发言人等。 宪法赋予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财政审议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有: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令;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成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监察院的成员或者法律规定的政府其他官员被认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宪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强劾动议。弹劾动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而且必须经国会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多数议员提出。一旦弹劾议案成立,受弹劾者必须中止行使权力,直至弹劾过程结束。弹劾的效力限于解除公职,然而也不免除被弹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有权审批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商务、捕鱼及和平的条约,有关给国家或人民造成财政负担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力量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以及有关立法问题的条约。国会有批准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的权力。 国会有权审查国家事务或者调查国家事务中的特定问题。在国会或者国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理、国务委员以及行政部门的代表必须到国会回答问题。国会有权通过动议,建议总统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行政部门官员的职务的动议案须由国会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并由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国会有权决定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都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根据规定,在宪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国会有权分别决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则通过总统任命或协商选举产生。
编辑本段国会的议事规则
国会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国会大会按议事日程进行。议事日程是根据开会时间、付议案件及其顺序,由议长同国会管理委员会协议后产生。议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议事整理权的议长掌握。但为了顺利地进行议事,议长通常以各交涉团体的院内总务为委员的国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由国会会议决定的重要议案和其他议案有:法案、预算案、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条约、宣战公告、向外国派遣军队及对外国驻军的同意或反对,以及宪法修正案、弹劾、追诉等。正如前面所述,议案可由议员、政府、委员会发起或提出。议案中,能由议员提议的有法案、决议案、建议案等,预算案、决算案、条约等议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议权。议员要提议法案或其他议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议者本人在内的20人以上的赞成者。对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解职建议案或弹劾总统的提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的赞成。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动议只要有两名以上议员的赞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议长将其印发给议员,在向大会报告的同时,将其交付有关委员会,作为其议决的判断资料进行事前审查。 预算案和决算案由各常设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国会提出决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在交付所属常设委员会、经过预备审查后报告议长。议长在预算案和决算里加上常设委员会的预备审查报告书,回复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审查结束后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审查完毕的法案要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体系化的审查。所谓体系审查,就是审查法律案内容是否违宪,有没有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条款本身有无矛盾之处。 大会的案件审议程序分经过和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而不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委员长的审查报告、质疑、讨论、表决程序;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说明、质疑、讨论、表决等程序。
编辑本段国会会议
国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根据宪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总统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不得超过30天。但是历届国会开会的时间都大大延长或者少于规定的时间。 如果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他必须说明会议的期限以及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根据总统要求召开的临时会议,在规定的期间内只讨论总统提出的议案。 定期会议从每年的9月10日开始。因为韩国的财政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一时期内召开国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国民预算案。 国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凡是在国会会议上审议的议案,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如果未能过半数,就被视为遭到否定。根据宪法规定,国会会议可向公众开放,也就是说,当国会开会时,公众可以去旁听。但在韩国政宪史上从未实行过这一规定,因为这样做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公众旁听。 国会通过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议案,由议长送交政府。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必须向国会提出再议的要求。若在15天内总统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议时,那么,该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确认。如果此后的5天之内总统仍不公布,可由国会议长颂。
编辑本段国会与总统的关系
韩国的总统是“行政部门之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统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谋求连任。这种单任制是防止任何个人长时间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保证。在总统因突发事件丧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法律规定暂行总统职责。 总统在所有行政职能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总统有6项主要职能:第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方面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代表整个国家。除了寻救和平统一这项独特责任外,总统还有保护宪法的责任。第二,总统是首席行政长官,因而要执行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总统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军事政策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宣战权。第四,总统是全国性主要政党的领袖。第五,总统是对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总统是首要决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或者以书面形式向议员说明他的观点。总统不能解散国会,而国会却能够通过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向宪法负责。 此外,在发生内乱、外部威胁、自然灾害、严重的财政或经济危机的时候,总统拥有处理国家紧急情况的广泛权力。在出现这些情况时,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与秩序所需要而又无时间等待国会开会的情况下,总统才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财政和经济行动,或者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总统事后必须通知国会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总统发布的措施将失去法律效力。总统还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类似的国家紧急情况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布处于戒严状态。然而,行使这种紧急权力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总之,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以防止独裁专制和滥用职权谋私利。
编辑本段国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国会的国政监察权和国政调查权。国会为了发挥自身的职能,握有国政全面监察或有关特定的国政事案的调查权。国政监察以所有国家政务为对象进行。国政调查根据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随时进行。 国政监察是从韩国成立之时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国期间实施的。到了实行“维新体制”的第四共和国,国会对政府的国政监察权被废除了,削弱了国会的权限,取消了对政府的牵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国会法,又恢复了国政监察权。 国政监察和国政调查权是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国会权限,在必要的范围内就立法事项、财政事项、行政事项、司法事项及国会内部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能够实施国政监察的对象机关由法律明文规定,国会常设委员会不经大会的议决能够自主选定的机关有政府的院、部、处、厅局等中央行政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监察院、国家安全企划院、检察厅、陆海空军等。国政监察由所管常设委员会分别具体实施,时间是从每年定期国会会议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内。 在国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赋予国会的第二项权限是质询权。国会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出席国会会议,回答议员们的质问。这样做旨在使国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保障国会的评判功能和监视功能。另外,为了质问有关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长出席。但国会不能要求总统出席听证会。对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议员提议并经大会决定。要求质问的议员事先必须用质问专用纸将质问的内容提出来,在质问前的24小时前送交政府。 国会在和政府的关系中所拥有的第三个权力是弹劾追诉权。弹劾的原由是以总统为首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和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违背宪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为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不构成弹劾理由。国会一旦形成弹劾决议,就将决议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司法委员会的委员长向宪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诉决议书得到过半数议员的赞成时,就算通过弹劾案。 国会对政府执行的第四个权限是对总统任命的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长的任命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执政党占有国会多数席位时,总统的任命一般都能通过。一旦执政党处于劣势时,反对党议员都要提出对个别人选的否决案。
编辑本段国会与国民的关系
国会是全体国民的代表机构。因此,国会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国民的意见和希望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出来。在韩国,这种保障被称作“国民请愿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按法律规定有向国家机关用文书提出请愿的权利,国家有对请愿进行审查的义务。请愿是国民对国家各机关表示一定的意见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国民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进行,而是可以针对机关的所有事项进行请愿。 请愿必须经过国会议员一人以上的介绍提出,并经过有关委员会的审查。请愿在没有特殊理由时,应在90天以内进行审查。审查由委员会组成负责请愿审查的小委员会进行。请愿中的事项有应由政府处理的,也有应由政府采取措施的。这些情况经过审查,交国会大会附议,大会采纳的请愿中,应由政府处理有就转交政府,政府处理后要报告国会处理结果。 请愿是国会为了听取国民要求而实行的制度,但实际上形成请愿的情况极少。历届国会接受和处理请愿的情况是,从制宪国会到第十三届国会,共接受4155件请愿案件处理了2578件,处理率为62%。然而,处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数属于不呈大会附议而废弃,1577件在一届国会任期内未处理而自动废弃。第十三届国会期间接受的请愿被采纳的只有170件,采纳率仅为4.1%。
⑷ 韩国的行政区划是怎样的
韩国是三级行政区划
第一级:特别市(1个,首尔特别市)、广域市(6个)、道(8个)、特别自治市(1个,世宗市)、特别自治道(1个,济州道)
第二级:自治区(69个)、自治市(73个)、郡(86个)
第三级:面、邑、洞。
在第三级下面,还有第四级和第五级存在,不过不是政府部门。
第四级:统、里。
第五级:班。
韩国的行政区划
1、因为朝鲜韩国本身是一个国家,所以行政区划的概念相近。韩国角度的“以北五道”由朝鲜控制,分别是咸镜北道、咸镜南道、黄海道、平安北道、平安南道。另外朝鲜控制了部分江原道。朝鲜的“道”的划分比韩国还要细致一些,将黄海道划分成黄海南道和黄海北道,又进一步拆分出了两江道和慈江道。
2、朝鲜有“平壤直辖市”,和“道”同级。
3、朝鲜的二级行政区划和韩国相同,直辖市下面设区,道下面设市和郡。罗先特别市和南浦特别市也是道下属的市。
(4)韩国行政结构有哪些扩展阅读:
韩国的行政区划与中国的行政区划比较
“道”、“市”、“郡”、“区”、“面”、“邑”、“洞”、“里”、“统”都是韩国划分行政区域的名称。 “道”相当于我国的省,“郡”相当于我国的县,“面”相当于我国的乡,“邑”相当于我国的镇,“洞”相当于我国城市的街道,“里”相当于我国农村的村,“统”相当于我国城市的里弄、胡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韩国的行政区划
⑸ 请问韩国行政区域是怎么划分的韩国人经常说的"洞"和我们国家的什么行政单位相等
韩国行政区划中,全国划分为一个特别市(首都)、一个特别自治市、六个广域市、八个道(不含“以北五道”)及一个特别自治道;以上一级行政区称为“广域自治团体”,共有十七个。
广域自治团体以下之二级行政区则称为“基础自治团体”,共有73个自治市、86个郡、69个自治区。基础自治团体以下又分为面、邑、洞;再分为里、统以及最基层的班。洞相当于区,比如海淀区。
(5)韩国行政结构有哪些扩展阅读
因为朝鲜韩国本身是一个国家,所以行政区划的概念相近。韩国角度的“以北五道”由朝鲜控制,分别是咸镜北道、咸镜南道、黄海道、平安北道、平安南道。另外朝鲜控制了部分江原道。朝鲜的“道”的划分比韩国还要细致一些,将黄海道划分成黄海南道和黄海北道,又进一步拆分出了两江道和慈江道。
朝鲜有“平壤直辖市”,和“道”同级。朝鲜的二级行政区划和韩国相同,直辖市下面设区,道下面设市和郡。罗先特别市和南浦特别市也是道下属的市。
2012年7月1日,韩国“行政中心城市”世宗市正式诞生,成为韩国最年轻的道(省)级城市。包括国务总理室在内的17个政府部门将在自当年9月起的两年多时间里陆续迁往世宗市办公。
⑹ 韩国国会的组织结构
组织体系
韩国会分为两种组织体系:一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会议组织,包括1名议长、2名副议长、全体会议、各委员会等;二是国会专职办事机构,如正部级的国会事务处,下设新闻官、监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国际局等,另有国会图书馆、国会预算政策处、国会立法调查处等3个副部级单位。
常设、特别委员会情况
1.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常设委员会人数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委员。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信息委员长任期4年)。委员长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韩国会下设16个常设委员会:国会运营委员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政务委员会、企划财政委员会、外交通商统一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安全委员会、教育科技委员会、文化体育观光放送通信委员会、农林水产食品委员会、知识经济委员会、保健福祉家庭委员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国土海洋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女性委员会。除信息委员会外,各常任委员会下设3个常设分组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是为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委员会即告解散。韩国会有两个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和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道德审查以及处理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议长职权及现任议长简历等
议长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工作,主持全体会议。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为主持会议。议长和副议长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任期均为2年。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当选议长后需放弃党籍,以保持中立),执政党和第一在野党分获一名副议长职位。
⑺ 韩国最高行政机构叫什么
大韩民国中央行政机关(朝鲜语:중앙행정기관),是指由韩国总统所领导的政府部门,并由韩国国务总理统筹各部门的运作,共设2院、5室、17部、3处、18厅、5委员会,从2013年9月12日起改定。
⑻ 韩国最高行政机构叫什么
总统府青瓦台。韩国是总统制国家
⑼ 韩国的政治制度
韩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体。行政权属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全民直选举,任期5年,不能连任,有任命和罢免国务总理和内阁长官、次官、驻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权力。总统主持由国务总理和各内阁部长组成的国务会议,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国家政策和重大事项。直属总统的机构包括总统秘书室、国务会议、国家情报院、监察院、中央人事委员会、放送通信委员会等。现任总统李明博,为韩国第17届总统。
立法权属国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并通过或否决各项法案;审核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检查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国会机构包括议长1人、副议长2人及各专门委员会。国会议员在国会外无需对其在国会内所发表意见或所投的票负责。目前韩国主要政党包括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在野的统合民主党、民主劳动党、自由先进党和创造韩国党等,大国家党为国会内的第一大党。
司法权属大法院和大检察厅。大法院拥有终审权。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须取得国会同意,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大法院的法官则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由总统委任。所有下级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长委任,但须取得大法院法官会议同意。韩全国共有5个高等法院,受理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大检察厅长由总统任命,无需国会同意。大检察厅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抗诉等。
内阁由国务总理、企划财政部、教育科技部、统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食品水产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国土海洋水产部、女性部等18个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