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韩国资讯 > 韩国立法有哪些技巧

韩国立法有哪些技巧

发布时间:2023-01-25 04:08:01

㈠ 韩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1.10名以上在籍国会议员或经国务会议审议、总统签名,由国务总理、相关国务委员提出法律草案。
2.会议长负责将该法律草案印发至国会议员,报告国会全体会议(闭会或休会期等无法报告的情况下可省略该步骤),并将该法案提交给相关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
3.设委员会根据正式提交委员会、提案人对所提法律草案进行说明、专门委员论证报告、一般讨论、分组委员会审议报告、逐条审议、赞成反对讨论、审议表决等程序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
4.交法制司法委员会对法律草案体例、文字等进行审议。
5.于涉及政府组织或征税等重大民生的重要法案,通过委员会审议后,如有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议员提出要求,应由全体议员组成的全体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审议。
6.制司法委员会审议提交国会全体会议后,经审议报告、质询讨论等程序对该法案进行审议,之后由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出席并由过半数议员赞成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视为否决。
7.会通过后将法案送交政府,由总统于15日内颁布。如对法案有异议,总统可在15日内将法案及异议书送还国会要求再议。对于再议法案,如国会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议员赞成通过,则该法案即被确定成法律;如总统15日内没有颁布或未提出再议要求,则该法案被确定成法律。如总统未在法案被确定为法律后5日内颁布,则由议长颁布。
8.无特别规定,法律一般自颁布日起20天后生效。

㈡ 韩国为职场欺凌立法,欺凌行为该如何应对

现在校园欺凌已经被不少人所熟知,实际上职场欺凌也一直客观存在,只不过职场人多是社会人士,忍耐力以及自我消化能力都比较强,大多数人不会轻易说出口,所以不怎么被公开讨论。但实际上,职场欺凌有时力道也是很强的,对人的伤害也非常大。

中国和韩国是类似的,职场就像一个战场,分为小的帮派,那些喜欢怕马屁容易得到领导重用。

像我们这种直男,直来直去的就不太受领导喜欢,你就会觉得不公平,领导对人对事不一个标准,有时候还会呗排挤,挑刺!上班就会很累很不开心,所以辞职不干了!人生在世做自己喜欢的事才是最重要,开心才重要!

㈢ 韩国法律主要有哪些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着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

㈣ 有人说韩国立法禁止职场欺凌只是口头说一说,这个法律真的不能执行下去吗

我觉得这个观点不大准确,韩国出台的《禁止职场欺凌法》从昨天也就是7月16日已经正式施行,法律的出台实行,这已经付诸实际了,并不是口头说一说的事了。当然这个法律能不能贯彻落实下去,能不能取得预想的效果,这个就还有待观察。

基于这点考虑,我个人不大乐观。但这毕竟是已经出台的法律,说明韩国政府的重视,相信只要有职工到相关部门投诉职场欺凌行为,相关部门肯定不会坐视不理的。个人觉得关键还得看公民的维权意识,公民维权意识强,法律就有就有效应,都不重视的话,即使政策再好也没用,毕竟是民不告官不理。

我们国家迟早也会出台相关法律的,而且肯定会比韩国的完善的,不要心急。

㈤ 韩国立法,禁止下班后指示工作,你怎么看

一、职场欺凌立法?我们却已见怪不怪

大家或许都看到了,在韩国的职场欺凌法当中,将下班后给下属发工作指示纳入了其中。也就是说,如果大家都下班了,还远程遥控员工做事情,便算是欺凌。


看上去的确是有道理的,毕竟从某些角度来看,我们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的时间一般写的都是五天八小时,也就是说8小时之外的劳动,是不付予报酬的。

其实当我们认真想一想便会发现,职场当中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所谓的欺凌,一部分原因是各个公司的氛围以及所谓的文化造成的,而还有一部分原因,便是人口红利所造成的。


从大方向来看,人口红利是有好处的,毕竟人多力量大,办什么事情都会有好的结果。但是,当人口众多之后,便会发生一些让我们无可奈何的事情。例如,我们确实不满下班后被命令继续工作,也不愿意给领导泡咖啡,甚至不愿意为领导挡酒。


但是,你不愿意自然会有其它人愿意,而且有很多人愿意,而最终的一些升职机会、加薪机会便落到了那些人头上,你什么都得不到。当然了,一些正规的大公司也确实是看能力来加薪升职,但是那种公司太少太少了。


职场上的这些各种各样的现象,其实也确实需要通过一些立法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过度加班、下班后不用操心工作等等。不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是吗?

㈥ 韩国的国家体制是怎样的

韩国介绍之国家体制 (一)宪法 大韩民国第一部宪法是1948年7月17日颁布的,现行宪法系1987年10月27日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是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第八部宪法。该宪法规定韩国为“民主共和国”,权力属于国民。 (二)立法 立法权属一院制的国会。国会由议员组成,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个选区1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选举出的议员占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席位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种议员称为全国区议员。立法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不超过100天,临时会议可根据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会期不超过30天。第十五届国会议员于1996年4月经选举产生。 (三)国家元首 韩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按法律规定宣布国家处于戒严状态,但需得到国会的批准。第15届总统为金大中,于1998年2月25日就任。 (四)司法 司法权属于法院,宪法规定法院是政权机构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院系统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家庭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选举等诉讼案件,处理和监督有关房地产登记、人口调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事务。 大法院系最高司法裁决机构,有权对行政法规、管理条例或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作最终复查$昕取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军事法院裁决的上诉。它的裁决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成为所有低级法院所遵循的判例。 高等法院听取对地方和家庭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法律指定的特殊案件中判决的上诉。韩国有4所上诉法院,可自行通过审讯作出维持或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决定。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拥有初审权。 家庭法院受权审理所有涉及婚姻、少年和其他家庭内部问题的案件,但不公开审理,以利保护个人的隐私。 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军人和文职人员犯下的罪行。 宪法法院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对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并对弹劫、解散政党,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端,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的诉讼作出裁决。 大检察厅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构,管辖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支厅。 (五)行政机构 内阁称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构。总统通过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务会议由总统、总理、副总理及有关行政部长官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在总统指导下主管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国务会议的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国会可以通过不信任决议,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的职务。 (六)政党 韩国光复后,政治处于大变动时期,各种政治势力纷纷出笼?政党林立,你争我夺,既有意识形态的差异,又有地方群雄割据的特征,加上不同派别的利害关系,纵横交错,时而分裂对立,时而握手联合,令人眼花缭乱,难分良莠。近来各党的主张和政策大同小异,却又严重对抗,使一般百姓特别是青年人产生厌恶感,迫切要求出现能代表新时代潮流的新政治家、新政党。时代的要求预示着韩国政党将有新变化。目前主要的政党有4个: 1.新政治国民会议。成立于1995年8月11日,系由民主党分裂出来的,现任代理总裁赵世衡。该党的重要政治主张为实行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积极支援地方自治团体;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争取分阶段和平统一国家。 2.大国家党。成立于1997年11月21日,系由新韩国党和统合民主党合并而成。总裁赵淳。该党主张“以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础,主导国家的民主统一,在自主自存基础上,建立先进的福利社会”。对外政策以对美国、日本、西欧关系为基础,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与不同制度、不同信念的国家建立外交和经济合作关系。 3.国民新党。成立于1997年9月13日,系由新韩国党分裂而出。总裁李万变。该党主张继续深化政治革新,推进民主化;采取积极措施,加速发展经济;促进半岛北方的改革,争取分阶段统一国家。 4.自由民主联盟。成立于1996年3月,系由新韩国党部分党员和新民党合并而成。总裁朴泰俊。该党主张抛弃“冲击性的政治作法”和“一言堂”;要求修改宪法,实行内阁责任制,自称“保守”政党。 (七)军队 韩国的军队称为国土防卫军,简称"国军",最初是由美军政厅利用原在日本和伪满军队中服役的人员组织起来的。1948年韩国正式建国,成立了国防部,从美国占领军手中接管了对韩国军队的指挥权。1948年11月30日颁布《国军组织法》,实行普遍征兵制和志愿兵招募制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建立了陆海空三军,陆军和海军陆战队服役期为2年,空军和海军的服役期为3年。宪法规定总统为三军最高统帅。韩国总兵力有65.5万人,其中陆军l54万人,海军6万人,空军5.5万人。1995年国防预算为142.5亿美元,占财政预算支出的23%。 除正规军外,1968年4月建立乡土预备军,由预备役军官、士兵及志愿人员组成,约有400万人,其任务是负责农村的保卫工作,每年训练8天。1975年颁布民防基本法,开始建立民防卫队,规定每个村都要建立民防队的下属部队,由没有参加乡土预备军的17岁至50岁的男性公民组成,约有500多万人,每年训练1个月,其任务是在敌人发动进攻或出现有碍公共秩序和安宁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1975年还建立了学生护国团,由高中以上至大学的男女学生组成,约有306万人,每周训练4小时。此外,还有警察11.45万人。 近年来,韩国在坚持"韩美共同防御体制"的同时,逐步加重韩国军队的防御责任。为增强军事力量,韩国不断调整军事机构,改善指挥体制坚持质量建军,加速实现军队现代化;大力发展军事工业,增强军备自给能力;加强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日本的军事合作,签订军事合作协议,进行联合军事演习,互通军事情报等。 希望您能采纳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谢谢

㈦ 关于韩国法律

http://www.korealaw.com.cn/这是韩国法律网,你自己看看
大韩民国宪法
[法令介绍]

□ 制定和修改过程
- 制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
- 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后,经过九次修改(第一次:1952.7.7,第二次:1954.11.29,第三次:1960.6.15,第四次:1960.11.21,第五次:1962.12.26,第六次:1969.10.21,第七次:1972.12.27,第八次:1980.10.27,第九次:1987.10.29)形成现在的宪法。

□ 主要内容
- 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
- 大韩民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 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 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
- 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 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
- 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
-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 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

大韩民国宪法
[1987.10.29. 全文修订 宪法 第10号] 前 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①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②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二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
②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三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
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五条
①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六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
②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七条
①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
第八条
①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
③政党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
④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申请解散,政党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来解散。
第九条
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兴隆。
第二章 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
②不予认可社会特殊阶级制度,并不得以任何形态创设。
③勋章等荣誉称号仅对收到此称号的当事人有效,并无任何相应特权。
第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身体自由。未经法律许可,所有国民都不受逮捕、拘束、没收、搜查或审讯;未经法律和合法程序,不受处罚、保安处分或强制劳役。
②所有国民不受刑讯,不得被强迫做出刑事上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逮捕、拘束、没收或搜查时,应按合法程序,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提示法官发给的令状。但,现行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徒刑的犯罪并在逃或有毁灭证据忧虑的,可在事后申请令状。
④所有国民均有受到逮捕或拘束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但,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时,按法律规定,由国家提供辩护人。

⑤所有国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束理由并被告知享有取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受逮捕或拘束。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⑥所有国民在受到逮捕或拘束时,享有向法院申请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⑦被告人的自首被认为是因刑讯、暴行、胁迫、拘束的不当长期化或欺瞒及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本意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首为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均不因按行为时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
②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被限制参政权或被剥夺财产权。
③所有国民均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十四条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
第十五条
所有国民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所有国民的住处自由均不受到侵害。对住处进行没收或搜查时,要提示按检察官的申请由法官发给的令状。
第十七条
所有国民的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所有国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
②着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
第二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二十六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②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②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⑤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①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的责任。
②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三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⑤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
④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⑤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第三十三条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⑤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国民要为环境保护而努力。
②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来规定。
③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政策等,为国民能过上舒适的居住生活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①婚姻和家庭生活应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并维持,国家对此保障。
②国家应为保护母性而努力。
③所有国民就保健收到国家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①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
②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在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为公共福利所需时可以法律来限制,但限制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所有国民负有按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负有国防的义务。
②无论谁都不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三章 国 会
第四十条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四十一条
①国会由国民通过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②国会议员数由法律来规定,但为200人以上。
③国会议员选举区和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第四十三条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①除现行犯,国会议员不在会期中未经国会同意而被逮捕或拘禁。
②国会议员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除了是现行犯以外,如有国会的要求,在会期中得到释放。
第四十五条
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中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第四十六条
①国会议员负有清廉的义务。
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
③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同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来获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中介该取得。
第四十七条
①国会的定期会议按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国会的临时会议则在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时举行。
②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
③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
第五十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按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未因未在会期中通过为由而被废弃。但,国会议员的任期未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五十三条
①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案,在移送到政府15日内由总统公布。
②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按第一项期间内一同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相同。
③总统不得对法律案的一部分或整体进行修正后要求再议。
④有再议要求时,国会经再议,如经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做出同样的决议,该法律案则被确定为法律。

⑤总统在第一项期间内没有公布或提出再议要求,该法律案仍被确定为法律。
⑥总统应不迟延地将按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确定的法律予以公布。按第五项法律被确定后或按第四项确定法律议送给政府后5日内总统未予公布时,国会议长将此公布。
⑦除了有特殊规定外,法律自公布日起经过20日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①国会审议、确定国家的预算案。
②政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编成预算案,于会计年度开始90日前提出,而国会应至会计年度开始30日前为止作出决议。
③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预算案尚未通过时,政府可至国会通过预算案为止,就下列目的所需经费以前一年度的预算为准来执行。
1、根据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关或设施的维持、运营。
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
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②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①国会可监查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①国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③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
②第一项规定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对于总统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③受到弹劾追诉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
④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的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章 政 府
第一节 总 统
第六十六条
①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②总统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保全、国家继续性及宪法的义务。
③总统就祖国的和平统一负有忠实的义务。
④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第六十七条
①总统由国民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
②就第一项规定的选举,如最高得票人为2人以上时,以在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中取得多数票者为当选者。
③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不超过有选举权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不得当选。
④可被选为总统者,要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并且选举当日达到四十岁。

⑤关于总统选举的事项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①总统任期即将期满时,于任期期满70日至40日前选举继任者。
②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的,于60日内选举继任者。
第六十九条
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
第七十条
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七十一条
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
第七十二条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使得关于外交、国防、统一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政策进行国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总统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做宣战布告和媾和。
第七十四条
①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
②国军的组织和编成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给自己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
①限于因内患、外患、天灾、地变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为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平安的秩序而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没有多余的时间可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可做出最低所需的财政、经济处分或就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②限于因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召开国会不可能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③总统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处分或命令时,应不迟延地向国会报告并取得其承认。
④未能取得第三项规定的承认时,该处分或命令从此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修订或废止的法律从该命令未获承认时开始自然恢复效力。

⑤总统应将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不迟延地公布。
第七十七条
①因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使用兵力应付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
②戒严包括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③宣布非常戒严时,可按法律规定就令状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的权限做出特殊措施。
④宣布戒严时,总统应不迟延地向国会通告。

⑤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
第七十八条
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第七十九条
①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恢复权利。
②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国会同意。
③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八十条
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也可以书信发表意见。
第八十二条
总统的国法上行为以文书做出,该文书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关于军事方面也相同。
第八十三条
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第八十四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外患之罪外,在职中免受刑事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待以法律来规定。
第二节 行政府
第一款 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
第八十六条
①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总理辅助总统,行政方面经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
③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总理。
第八十七条
①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委员在国政方面辅助总统,作为国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审议国政。
③国务总理可向总统建议罢免国务委员。
④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委员。
第二款 国务会议
第八十八条
①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策。
②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
③总统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担任副议长。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
1、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2、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
3、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
4、预算案、决算、国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计划、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及其它关于财政的重要事项;
5、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处分及命令或戒严和解除;
6、关于军事的重要事项;
7、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8、授予荣誉称号;
9、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
10、行政各部之间权限的划定;
11、关于政府内权限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计划;
12、国政处理状况的评价、分析;
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树立和调整;
14、解散政党的申请;
15、对同向政府提出或传阅的政府政策相关申请的审查;
16、对检察总长、合同参谋议长、各军参谋总长、国立大学校长、大使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国营企业管理者的任命;
17、其它由总统、国务总理霍国务委员提出的事项。
第九十条
①为就关于国政重要事项的总统咨询作出答复,可设立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家元老咨询会议。
②国家元老咨询会议议长由上一任总统担任。但,如上一任总统不在时,由总统指名。
③国家元老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一条
①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相关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及国内政策的树立,为在国务会议审议前答复总统的咨询,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②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由总统主持。
③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二条
①为答复关于和平统一政策树立的总统咨询,可设立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
②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三条
①为就关于旨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政策树立答复总统的咨询,可设立国民经济咨询会议。
②国民经济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款 行政各部
第九十四条
行政各部长官由总统从国务总理提名的国务委员中任命。
第九十五条
国务总理或行政各部长官就其管辖事务经法律或总统令委任或依职权发布总理令或部令。
第九十六条
行政各部的设置、组织及职务范围由法律来规定。
第四款 监查院
第九十七条
为了对国家年度收入、年度支出的结算,国家及法律规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职务进行监察,在总统属下设立监查院。
第九十八条
①监查院由包括院长在内,5人以上11人以下的监查委员组成。
②院长由总统经国会同意任命,其任期为四年,限于一次可连任。
③监查委员由总统经院长提名任命,其任期为四年,限于一次可连任。
第九十九条
监查院要每年检查年度收入、年度支出并向总统和下一年度国会报告其结果。
第一百条
监查院的组织、职务范围、监查委员的资格、监查对象公务员的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五章 法 院
第一百零一条
①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
②法院由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组成。
③法官资格由法律来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①大法院可设部。
②大法院设大法官。但,根据法律规定可设大法官之外的法官。
③大法院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独立做出审判。
第一百零四条
①大法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大法官经大法院长提名,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除大法院长和大法官之外的法官,经大法官会议的同意,由大法院长任命。
第一百零五条
①大法院长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
②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按法律规定连任。
③除大法院长和大法官之外的法官的任期为10年,可按法律规定连任。
④法官的退休年龄由法律来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①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法官不得被罢免;除被处于惩戒处分外,不得被处于停职

㈧ 韩国的政治制度

韩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体。行政权属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全民直选举,任期5年,不能连任,有任命和罢免国务总理和内阁长官、次官、驻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权力。总统主持由国务总理和各内阁部长组成的国务会议,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国家政策和重大事项。直属总统的机构包括总统秘书室、国务会议、国家情报院、监察院、中央人事委员会、放送通信委员会等。现任总统李明博,为韩国第17届总统。
立法权属国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并通过或否决各项法案;审核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检查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国会机构包括议长1人、副议长2人及各专门委员会。国会议员在国会外无需对其在国会内所发表意见或所投的票负责。目前韩国主要政党包括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在野的统合民主党、民主劳动党、自由先进党和创造韩国党等,大国家党为国会内的第一大党。
司法权属大法院和大检察厅。大法院拥有终审权。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须取得国会同意,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大法院的法官则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由总统委任。所有下级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长委任,但须取得大法院法官会议同意。韩全国共有5个高等法院,受理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大检察厅长由总统任命,无需国会同意。大检察厅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抗诉等。
内阁由国务总理、企划财政部、教育科技部、统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食品水产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国土海洋水产部、女性部等18个部门组成。

㈨ 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有哪些不同只说大的方面就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希望楼主满意.

㈩ 韩国通过《具荷拉法》,立法的初衷是什么

韩国近日通过了《具荷拉法》此项法规的通过和推进不仅在韩国引起强烈的反响,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首次以明星的名字立法

这次法规是韩国首次用明星的名字立法,在韩国历史上开创了先河,对于韩国立法系统有很重要的推动和完善作用。

阅读全文

与韩国立法有哪些技巧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金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雨伞在哪个区 浏览:729
俄罗斯如何打通飞地立陶宛 浏览:1101
韩国如何应对流感 浏览:890
在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卖多少钱 浏览:922
澳大利亚养羊业为什么发达 浏览:1349
如何进入法国高等学府 浏览:1439
巴西龟喂火腿吃什么 浏览:1363
巴西土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千米 浏览:1219
巴西龟中耳炎初期要用什么药 浏览:1194
国际为什么锌片如此短缺 浏览:1601
巴西是用什么规格的电源 浏览:1415
在中国卖的法国名牌有什么 浏览:1325
在菲律宾投资可用什么样的居留条件 浏览:1230
德国被分裂为哪些国家 浏览:840
澳大利亚跟团签证要什么材料 浏览:1168
德国大鹅节多少钱 浏览:840
去菲律宾过关时会盘问什么 浏览:1165
澳大利亚女王为什么是元首 浏览:988
有什么免费的韩国小说软件 浏览:726
申请德国学校如何找中介 浏览: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