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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解除和韩国经济公司合同

发布时间:2023-01-28 22:16:22

‘壹’ 在韩国的所有练习生中,为什么只有中国练习生敢解约

在日韩国家,练习生们在出道前,要经历漫长的蛰伏期,熬过去了且运气傍身的,才有可能来到聚光灯前。少则两三年、多则七八年时间,公司对练习生进行唱歌、舞蹈、演艺等各方面的培训与包装,练习生们需要日复一日地为之努力。包括韩庚、宋茜、王子文在内的众多明星都曾在韩国当过练习生。韩庚节目中坦言,“(在韩国)当练习生的时候,最多每天要连续练习20个小时。”宋茜在练习生时期,练舞到凌晨一两点是常态。孟美岐吴宣仪等新爱豆回忆在韩国练习生时期,也是连续唱跳八小时不休息不喝水。

韩国练习生的魔鬼训练

可以说,每一代爱豆到了韩国练习生模式下,都没有捷径可走,有的只是日复一日的魔鬼训练,顶住万千压力迎难而上。当然,效果是极其明显的,有过韩国练习生经历的中国艺人,业务能力的确要更能打。宋茜、程潇、周洁琼、王一博等人的舞蹈能力永远都是加分项,在各种综艺中频频被cue;《创造101》中,孟美岐、吴宣仪等从韩国回来的练习生,唱跳能力、舞台表现就更惊艳。

总之,偶像产业发展模式仍有漫漫长路,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不断探索的模式。聚光灯后的偶像们也不总是有着坚强的灵魂,他们看似美好坚强,却又脆弱无比。

‘贰’ 金在中为什么与SM公司解约

东方神起3名成员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要跟SM公司解约
韩国最高人气组合东方神起3名成员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的法律代言人发表正式声明,指出3人与公司签订的合约非常不合理,13年期限实际是终生合约,且未受到合约所提及的公正待遇。由于另两名成员郑允浩、沈昌珉并未提出诉讼,一旦法院判定该雇佣关系失效,意味着东方神起可能面临解散。
此次提出诉讼的3名成员,今年4月就曾要求解除与SM公司的所属协议。6月,东方神起整体缺席SM公司举办的家族演唱会宣传海报拍摄。7月11日北京演唱会前,3名成员已向公司告假,准备出席14日在北京举办的化妆品发布会(该化妆品为3人投资),遭到公司拒绝。缺席发布会一事,再次将解散传闻推向风口浪尖。
7月31日下午,3名成员向韩国的法院提出要求与SM公司解除雇佣关系的诉讼。8月1日,3人的法律代言人表示,此次提出诉讼主要因为不合理的专属合约。根据韩国相关条款规定,最长合约期限应不超过7年。东方神起在很多方面确实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虽然现在提这些有些晚,但纠正不公平是最大目标。SM公司与3人的合同中的不公平内容将于3日公开。裁决最为重要,这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变数,希望6个月内能够出结果。法律代言人认为,此次官司对3名成员有利,胜算较大。因为SM公司已多次接到其违反标准条款并勒令其改正的命令。
3名成员:出道五年身心俱疲,3名成员的诉讼理由是歌手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约不公正,相关内容包括以下5点:出道五年身心疲惫。自2004年出道后,SM公司不断要求组合在韩国、日本、中国三地为主要活动范围,成员们每天平均睡眠只有3小时,3名成员都因过度疲劳出现了各种健康问题。随着在亚洲发展的成功,SM公司要求他们出席更多无理活动,3名成员觉得已背离了当初希望在SM公司作歌手的梦想,而成了公司赚钱工具。
公司持有合约的解释权。13年期限的合约,注明若包括两年服兵役的话则会延至15年,期间组合若解散必须支付日常收益两倍的赔偿金,赔偿的有效期为退出组合为止,相当于一张终身合同。合约对专辑收入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公司表明“只有专辑销量超过50万张以上,成员才能在推出下张专辑前各自获得1000万元收益;如销量不超过50万张,将一分钱收入也没有。这项条约直至今年2月6日才被修改,修改后,每名成员也仅能拿到1张专辑总收入的0.4%~1%。对于不合理的对待。3人曾多次试图与SM公司进行协商,以解决所属协议中一些不公正的部分,但SM公司却一直不肯与他们协商,即使3人提出诉讼后,SM公司也以完全没有关联的化妆品公司一事作推脱,3人只好选择请法院来裁决。
对于此次诉讼令人猜疑。东方神起是否就此解散,3名成员说会尽最大努力遵守与歌迷的约定,只希望事情得到SM公司的重视,希望东方神起以后仍可以以一个整体出现在舞台。
在3名成员提出诉讼后,SM公司当天便紧急召开员工会议,讨论应对措施。8月1日凌晨,SM公司正式表态,他们对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深感遗憾。为解决矛盾,他们曾多次进行讨论,但未能找到解决办法。东方神起此前也参加了原定的各种演出,因此没想到3人会提起诉讼。东方神起是代表韩国的组合,此次诉讼并不仅仅是个人或公司的事。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东方神起都不应该解散。SM公司正在努力避免发生最坏的情况。SM公司老板李秀满也已从美国飞回韩国,召开紧急会议商议对策。3人的法律代言人当天则表示,3人的确是每人为某化妆品公司投资了1亿韩元,但只是单纯的个人投资,完全与SM公司之间的矛盾无关。

‘叁’ 当初韩国团体中的很多中国明星都选择和公司解约,他们究竟做了什么事情

很多中国明星和韩国公司解约是有一定原因的,韩国公司的资源对待不是绝对的公平,一个团里面会有很多种地位,这些地位意味着公司的追捧,并且像EXO,BTS,twice等等这些男团女团,在韩国的收入可以说是最低的,只有是偶像团体出道的,工钱就绝对不会太高,因为一个组合开的演唱会或者录制节目的片酬,首先都是要上交给公司的,然后公司分到一大部分钱后,是经纪人,最后才是组合平分,到最后一个人分到的钱没几千,所以韩国艺人是很穷的,简直是又累钱又不好赚。
所以很多中国艺人选择解约,但是粉丝不要觉得什么欧巴解约是那么简单一回事,网上传的那些什么是因为太累太辛苦,或者爸妈心疼之类的,只不过是用来维护形象,一般来说解约,是要付很大的责任个风险的,1违约金相当贵,一般都刚出道的孩子是付不起的,除非家里有钱2一般和韩国解约是要签约法律合同的,也就是说以后不能出席韩国活动,以及在韩国发展这些,来韩国只能是以旅客的身份3解约后没有公司敢签你,因为解约不光光是担着1和2的风险,在解约后原公司说不定会在背后搞死你,还可能雪藏,封杀,所以新的公司签约一般是不敢的,怕被招黑还损失……
一般解约成功的爱豆,都是先前就找好了下家的(就是新的公司愿意跟自己签约,并且愿意为自己付违约金,打官司这些)这种很多比如鹿晗,他的下家就是杨天真经纪人,很多粉丝还是执着于爱豆的那些甜言蜜语里,其实往往很多都是假的,但也没有否定有些就不是真的,可以说辛苦是真的辛苦,家人的原因也有,但最终促使自己回国的还是有了下家,比如侯明昊,当初是韩国三巨头里SM的练习生,训练的时间也挺长的,但是后来因为他妈妈身体的原因最终回国了,但在国内发展的也不是很好,公司不重点培养,现在也是,资源不公平。
目前来看从韩国回来的艺人现在好像都一般,但当初解约后在国内还是火了一阵的,但时间一长,其实都不怎么样了,可能目前稍微好一点的就是张艺兴吧,再好一点就是宋雨琦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张艺兴虽然回国发展,但是EXO的专辑,MV,出席的团综以及演唱会和其他活动他都没有参加,在国内的名气已
经远远超过了在韩国,而宋雨琦好一些,感觉韩国公司那边对她还是很好的,每次组合里的打歌等等都有她,不仅韩国没影响国内也没有影响,都但他们没有和韩国解约,只是公司安排,禁韩令也是原因的一部分,再就是程潇,混韩圈的粉丝应该都是知道吧,韩国粉丝很吃程潇的颜,程潇在韩国发展的时候也是火的大红大紫,但是我感觉她太急着回中国发展了,韩国那边虽然火,但这并没有代表着完全站稳了地位,现在感觉她在国内和韩国都不怎么样,当然比孟美岐和吴宣仪等等好很多很多的。
说实话韩国回来的艺人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差,每个明星都有自己的流量热度,当然流量和热度也是很容易耗完的,毕竟不会有人一直抓着一些流量点不放,总要有些新意吧……
以上是我的回答,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请文明用语,谢谢😉😉😉😉😉😉😉😉😉😉😉😉😉😉😉😉😉😉😉😉😉😉😉😉😉😉😉😉😉😉😉😉😉😉😉😉😉😉😉😉😉😉😉😉😉😉😉😉😉😉😉😉😉😉😉😉😉😉😉😉😉😉😉😉😉😉😉😉😉😉😉😉😉😉😉😉😉😉😉😉😉😉😉😉😉😉😉😉😉😉😉😉😉😉😉😉😉😉😉😉😉😉😉😉😉😉😉😉😉😊😉😉😉😉😉😉😉😉😊😉😉😉😊😉😉😉😉😉😉😉😉😉😉😉😉😉😉😉😉😉😉😉😉😉😉😉😉😉😉😉😉😉😉😉😉😉😉😉😉😉😉😉😉😉😉😉😉

‘肆’ 韩庚这么有人气 为什么受到经济公司的很多限制 还要签不合理的合同呢

首先,韩国是一个对自我民族文化很有保护意识的国家,就算是经纪公司也不例外。韩庚是外国人,当然会受到很多限制。
其次,SJ是一个团体,所有的活动当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韩庚本来就是SM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个中间人,SM希望通过韩庚挖掘更广阔的市场,当然要SJ集体出席所有活动。
最后,韩国经济公司是一个很完整的体系,需要艺人无条件服从公司的一切安排,韩庚只是这其中受限制的一员.

‘伍’ 赖冠霖和cube娱乐解约,这是为什么

赖冠霖宣布与cube娱乐解约,其实这件事早就引发了关注但是对方选择不解约,而赖冠霖以及其父亲一直都在奔波中,之所以赖冠霖会考虑解约,主要有两个原因。

赖冠霖出道也有几年了,目前来看也确实没有什么好的作品,这是赖冠霖比较在意的地方,也只有做到不断提升自己才能够获得机会。但是目前赖冠霖与经纪公司还没有达成解约,所以赖冠霖很难获得好的资源,毕竟一个有杂事缠身的艺人,对于许多节目组来说也是一种鸡肋,不会考虑过多合作。

‘陆’ 韩庚他们要和SM解约

。 韩国娱乐业从在亚洲红极一时的造星王国,到频频爆出性丑闻、艺人自杀、解约,也开始重新被人审视发展模式是否扭曲。相比之下,中国娱乐圈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关系则宽松得多,甚至有“艺人是爷,公司是孙子”的说法。 不是炒作!不是危机公关!这一次,的确就是卖身“奴隶”向雇主的宣战!在Super Junior(SJ)的偶像歌手韩庚向韩国经纪公司SM提出解约申诉三天后,他的律师终于在昨天证实:SM的密集活动安排导致韩庚身体患病,并且收入分配也非常不公,最终导致韩庚和培养自己的公司决裂。 韩庚本月21日被曝向韩国当地法院申请解约,并此人间蒸发。不过昨日,韩庚通过律师就解约事件做出回应,称解约原因是收入分配不公及过度劳累。他指出,最近两年几乎一天都没有休息过。自2006年开始,除了在演出时能够回到中国做片刻停留,其余时间必须要呆在韩国。因为身体长期承受压力,他的胃和肾患上了不同程度的疾病,还曾经因为通告过于密集累到打点滴。虽然他以健康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假要求,却遭到了拒绝。 幕后揭秘 韩国艺人为何变为“奴隶”? 先是“东方神起”,再是SJ,韩国最知名的经纪公司为何同时有艺人闹出解约事件?这不得不从韩国艺人的“奴隶合同”说起。 不平等的“奴隶合同” 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刚刚发布的对20家韩国娱乐经纪公司的调查显示,韩国几乎每家公司都与艺人签订非常霸道的“奴隶合同”,这些合同中,有不少极为不平等的条款。如出国时必须得到公司许可;怀孕、堕胎等不可隐瞒;谈恋爱前需申报备案;家庭成员是否有人负债或有丑闻也必须要上报,甚至有些合同中还出现艺人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要向公司汇报这样严重侵犯个人私生活的规定。 经纪公司肆无忌惮 娱乐业发达的韩国演艺圈不断爆出黑暗内幕:为了调查全智贤是否有男友,她的经纪公司竟然派人窃听她的手机;张紫妍不堪潜规则,在家中自缢身亡。而她的遗书中,揭露了大量经纪公司强迫自己陪客户喝酒、上床等黑幕,甚至经常被关到经纪公司的办公室中被人殴打。最终,无力反抗的她选择了自杀,一句“我只是一个软弱的新人演员,好想脱离现在这种痛苦的生活”,结局让人唏嘘。 “卖身契” 1.要求签订13年的“合作”期限,还规定如果韩庚因为生病或是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服从SM公司的安排,需要延长时间以满足13年的规定; 2.如果想要跳槽,韩庚得赔付公司3倍的培养费及公司损失的两倍费用; 3.韩庚进行演艺活动需要无条件地服从SM公司的安排,没有任何修改的权利; 4.在训练期间,如果韩庚迟到或缺席都会罚款,如果有超过一天没与公司联络,公司即可取消与他的合同; 5.在利润分配上,专辑销量只有超过5万张时,SJ团队才能获2%的利润提成。至于海外活动的收入,则先要扣除SM统计的开支和费用,剩余利润才可以分配给队员; 6.SM在2007年签下了两份由公司提出的单方获益协定,这两份协定的签署,意味着韩庚将没有任何机会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条约。 公司艺人沟通最重要 -蒋壮滚石唱片前艺人部负责人 韩国娱乐圈频出状况,蒋壮认为和经纪公司严苛的要求不无关系,“具体的合约细节不太了解,但一签就是13年的合同,确实就太长了,在国内一般都是两三年,五六年的已是极限。” 不过蒋壮同时也认为,公司要求艺人随时报告动态、掌握艺人隐私等,其实也是为艺人着想,“公司了解艺人动态是必须的,这样有突发事件才好及时沟通。而艺人如果走偶像路线,谈恋爱会严重影响发展,公司基于艺人市场的考虑,要求隐瞒或者禁止,也情有可原。”不过,蒋壮认为公司和艺人出现问题,沟通最重要,“尤其已经成名的艺人,已经具有了谈判的实力。而经纪公司为免鸡飞蛋打,总会做出相应妥协。” 中国娱乐圈 艺人才是爷 -袁涛 华谊唱片总经理 对韩国娱乐圈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袁涛认为的确条款严酷,“这种压力和压迫,会促使艺人非常努力,但压迫太大,就会有爆发和重新洗牌,艺人屡屡解约就是例子。” 相比韩国艺人,中国的明星们日子舒坦许多。华谊唱片老总袁涛甚至戏称“艺人是爷,公司才是孙子,艺人的主导权比公司更大。”他透露,中国经纪公司大多不会和艺人签下十多年的合约,“而且在收入分成的问题上,很多时候是公司拿小头。如果我们敢在这上面计较,保证签不到任何一个大牌艺人。”袁涛认为,正因为中国娱乐圈环境宽松,韩国艺人才拼命到中国发展。至于艺人和公司之间的立场,他认为永远不可能调和,“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然后取一个双方都能忍受的平衡点。” 同步播报 SuperJunior6成员同时起诉 事实上,韩庚并非提出解约的惟一SJ成员。据韩国媒体报道,SJ的另5名成员利特、艺声、强仁、银赫、东海也同时提出了解约诉讼。只是由于国籍原因,这5位SJ成员的诉讼并未受到国人的关注,而韩庚提出诉讼的消息在最先曝光后,则在中国引起了巨大反响。

记得采纳啊

‘柒’ 请问在韩国工作的劳动合同怎么解除谢谢告知

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捌’ 在韩国,为什么只有中国练习生敢解约

与能够回到中国的中国练习生相比,韩国练习生似乎没有太多选择,即使他们取消了与当前演艺公司的合同,他们也只是去另一家更严格的演艺公司进行签约。因此,在过去几年的报告中,虽然韩国的练习生们带头取消了与中介公司的合约,但是更多的人是被公司从合约中被解雇。

值得注意的是,韩建、宋伟等初期的歌手都是被韩国演艺公司选定的。现在是过去训练过的国内演艺公司。留在韩国的可能性更低。在EXO之后,好像已经没有中国人和韩国人组成的偶像组合了。

总之,为了国家拥有更多的观众和粉丝群体,为偶像提供更舒适的开发环境,在韩国的标准下打造的专业偶像在中国发展得更自然,而且实力会特别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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