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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2-10 06:49:20

‘壹’ 韩国养老体制的变迁

一、韩国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
1.生产第一,福利第二
在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系上,经济政策目标中压倒一切的是经济增长,社会政策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韩国在经济发展初期实施了产品出口导向发展战略,为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韩国在这一时期甚至强制性地实行低工资政策,吸引外资,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在朴正熙执政期间,韩国制造业工人的每月工资仅为5美元,是亚洲“四小龙”中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在于扶贫与社会救助。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1973年12月颁布《国民福利养老金法》,颁布这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工业所需要的资金,所以政府直至1988年才全面实行。由于韩国经济起点低,经济规模小,积累比例过重,依靠外资严重,因此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也完全屈从于经济发展战略的意志。有学者据此将韩国冠以“以增长为中心”模式,以区别于新加坡、台湾等东亚国家和地区。但是,在经济有了一定增长之后,统治者也明确认识到社会福利对于建设强大国家的重要性。如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执政后,对以前忽视社会福利的做法进行了深刻反思,他指出,“先进国家并不只是靠高国民收入实现的”,“虽然一个国家的整体国民收入增加了,但如果正直而勤奋工作的人仍然在贫困的深渊中挣扎,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有问题的,是经济正义失去作用的社会”。([韩]金泳三:《开创21世纪的新韩国》,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2.主张社会福利项目的生产主义或投资取向
在西方社会,传统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种防范天灾人祸的安全网,是对福利接受者的事后补偿,其重点也不是帮助援助对象发挥潜能并借此赢得自立。在这种福利取向之下,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完全是两回事。其开支是一种消费,是收入总额的减少,不能带来直接的新产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约。传统社会福利模式对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费性依赖,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备受新右派诟病的根源。而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强调社会福利开支的生产主义或投资取向,1994年着名福利社会学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将这种模式的特征概括为:(1)政府视社会保障项目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并倾向于使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2)国家把注意力放在强化经济基础设施和提高人力资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会福利事务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事务;(3)国家倡导工作福利和人际互助而不是把社会公正与福利权利理念作为其福利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群体的公共需求程度较低,社会福利支出和税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很小;(5)国家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规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给者。
3.帮助福利接受者自强自立
韩国传统社会福利模式对福利对象是维持性救助形式,试图促使福利接受者自强和自立。韩国的社会福利改革是以工作为取向的福利改革,主张强化福利对象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并借此实现脱贫自立。韩国十分重视通过政府或其他机构创造就业机会来促进就业,认为这种做法不但有助于提高福利救济对象的自尊心和信心,而且也存在着实现赢利的可能性。不仅如此,韩国政府更热衷于通过对自谋职业者的投资来实现生产性自救。政府鼓励投资对象创建小型企业,通过现金补贴、增加服务、设立教育户头、建立儿童日托所等方法加以扶持。
4.将教育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
朴正熙政府十分关注扩大学校老师的福利。在福利制度刚刚兴起之时,公立学校的老师已经被《文职人员养老金法》所覆盖。但1970年代私立学校的比重较大,占小学总数的1.2%,中学占46.1%,高中占67.9%。因此,1973年政府通过了《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法》。1970—1993年韩国预算支出中,教育费占12.7%—18%,而社会保障及福利费只占4.3%—9.3%。(顾俊礼、田德文:《福利国家析论——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工业化时期教师享受政府的良好待遇是韩国福利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政府对大众教育的关注极大地提高了韩国的人口素质。1965年小学入学率已达100%,中学入学率从1960年的27%增加到1981年的85%,使得韩国在很短时间内实现了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劳动力的转型。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注意到了新近出现的“数字鸿沟”,更是将教育、特别是终身培训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之中。2000年国际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东亚次发达地区和国家在社会发展支出上与发达国家较为接近,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教育的投入水平较高,均在政府开支的15%以上,而发达国家则在2%—6%左右。(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5.普遍性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个方面,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社会生活,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韩国社会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国会最终通过《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为标志。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韩国,经济发展落后,社会秩序混乱,社会保障几乎无从谈起。60年代初,韩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目标,提出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福利国家的义务,并制定了十几个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00年,四大社会保险均实现了覆盖全体国民或全体劳动者。
与此同时,韩国自2000年10月开始施行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政府于1998—1999年推行了限期生活保护及对原生活保护制度的临时性扩充,又于1999年9月将这一应急措施放在一起制定了基本法。可以说,这一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其意义体现在从以前的“劳动能力的有无”基准朝着“国民最低限度”基准的转变、传统生活保护制度的“劣等待遇原则”的撤销上。国民已经可以在面临社会性风险时,根据自己的情况,或者从社会保险制度、或者从公共救助制度中获得保护了。以往各自独立的社会保险与公共救助制度得以相互合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作为国家义务的、而且是作为一项国民权利的最低生活保障得以实现。
正是由于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与“普遍性”两个特点,所以根据国内外权威学者达成的共识,韩国社会福利模式可以称为“发展优先—普遍主义”的福利体制。
6.多元共建性
多元共建性,是指韩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架构由政府、企业、社区与家庭多方参与、共同建成。
韩国政府是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导力量。韩国政府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独立的、主动的地位,不会因各阶级与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改变。国家领导者拥有自己的议程,不会因各阶级与利益集团的偏好而改变。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实行夫妇优待制。不优待独身者和单亲家庭。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表述为:福利和经济增长均衡并与家庭传统结合,实行对家庭照顾的“家庭般社会”保障制度。韩国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社区福利建设,特别鼓励企业参与福利建设,将企业福利提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职工福利保障,对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或者行动不力的企业不给予优惠政策甚至进行处罚。因此,以企业为基础建立职工保障成为韩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成因和特征之一。
二、韩国社会福利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死角地带”
“死角地带”是指长期不缴纳保费,现在或将来无法从保险中受益的人群。韩国健康保险的规定是:不缴纳保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投保人,在享受保费受益时受到限制;国民年金的投保期限最少是10年,缴费记录不超过10年的,不享有国民年金。2006年,国民年金的死角地带达到全部国民年金加入者的54.5%,有70%的非正规职业劳动者未能加入国民年金,而国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能覆盖贫困阶层的1/3。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结构性问题、社会保险的盲目扩大以及个人经济上不稳定、意识上不重视等。
2.主要社会保险项目的长期财务赤字
国民年金体系是最令人担心的。一是国民年金体系有一个固定受惠人群的保险金领取计划,由于其较高受益水平和相对低的缴费率,这一年金设计导致了财政的不平衡,巨大的财务赤字每天都产生出来。
二是韩国养老保险前三种是特殊职业养老保险,这三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已发展为全额养老保险,并且在养老保险种类、接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及财政结构等方面非常相似,他们造成财政困难的原因也相似:高养老金—低供款制,没有规定获得全额养老金的正常退休年龄,不利于终生做家务的老人的养老保险结构,有限度的申请调查,早退休者的养老保险没有实质性的减少,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结合在一起,导致了这种养老保险体制的不平等和财务上的失调。另一方面,国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五五”计划时期开始实施的,计划的规模仅限于受保人数的一半以下,由于财政负担过重,实行的时间不会持续长久。同时,那些不符合养老保险资格的老人和正在步入老年的一代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无任何退休金的困境。
三是国民年金投保的月最高收入水平为360万韩元,每月交纳9%的保险费,20年后每月领取80万韩元左右。雇用保险中失业津贴最高1个月90万韩元。而在公共救助中4口之家1个月可以领取93万韩元。也就是说,贫困户不做任何贡献而领取水平高于年金和雇佣保险的投保者。
3.社会福利仍处于较低水平
韩国在1996年加入OECD,这对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国民对政府的福利、教育及住房政策感到不满。

‘贰’ 韩l国老人有退休金吗

韩国老人有退休金的。到退休时一次性付清退休金的,韩国老人平均退休金是1671元人民币,相对比中国少,但他们上班时挣钱多。

在韩国大城市里有种景象令人感慨,不少六七十岁的人还在工作,有的老人佝偻着身子捡垃圾谋生,他们属于“老年破产”这一特殊人群:退休后收入锐减,靠养老金难以维持生计,只能找个活干以养家糊口。

老年贫困是全球现象,但韩国格外突出。在世界经合组织34个成员中,65岁以上老人的平均贫困率为12·6%,韩国高达49·6%,居该组织成员国之首。

韩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而实际上,人们平均工作到71岁才会真正休息。退休年龄只是重新找工作的开始。在韩国,有420万老人不是在工作,就是在找工作的路上,数量甚至比20多岁的打工青年还多。

韩国国民养老金调研机构28日说,50岁以上韩国国民维持“最低标准生活方式”平均每月需要至少145万韩元(约合8852元人民币),远高于他们实际领取的养老金。

(2)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怎么样扩展阅读:

韩国老年贫困现象严重:

1、养老金制度长期不到位。韩国虽被西化多年,但东方传统文化、社会伦理依然影响很深。韩国没有效法西方很多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作法,直到1988年才建立起全国性养老金体系,而这只能使1/3的65岁老人受惠,大多数人是在职业生涯结束后才加入这一体系,获得养老金的比例非常小。

2、落后于时代的传统观念。西化这么多年,韩国却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孩子养到18岁就放手,让他们自已闯荡,更多靠自谋生计。韩国父母“望子成龙、“养儿防老”的想法较重,为了培养孩子,不惜投入金钱和精力,指望将来子女会给他们养老送终。

据最新数据,在韩国,将一个孩子从小培养到大学毕业,花费约合人民币170万元,这相当月薪百十万韩元者10年的收入。孩子结婚费用父母也得筹措,有了第三代有的还要帮衬一把。结果到退休时,收入骤减,没有积蓄,有的还负债,生活陷入困境。

‘叁’ 请介绍一下韩国社会福利制度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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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求韩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好整套制度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 保险费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法定退职金 1. 5 1. 5 - 2.0 2.0 2.0 3.0 3.0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 6.0 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后
3.0 096.0 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侍猓�绻�衲杲鹬贫扔肫渌�杲鹬贫扔胁畋穑��裨钡饶杲鹬贫鹊牟钩ブС雒飨远嘤诠�衲杲穑�蛭��挥心炅涔娑ǎ�酥熬头⒏�D壳埃��四杲鹨蜒现爻嘧郑��裨蹦杲鹨苍俟?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至于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
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
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
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
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伍’ 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区别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模式比较
作者:郑秉文/史寒冰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1-1543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108
32~37
C41
社会保障制度
200112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模式比较
郑秉文/史寒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从给付方式上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兼有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特征,而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则具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质。这些差异反映着东亚国家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东亚/养老/社会保障/比较研究

在当今社会保障各种项目类型中,养老保障是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出现最早、受重视程度最高、分布最为普遍的社会保障项目,(注: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 1999 》(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统计,在 172个已建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了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167个,占统计总数的97.1%。 )亦是能够较完整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及其结构特征的项目类别。在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在养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因而呈现了形态各异、特色纷呈的制度模式。在东亚国家或地区,这种多样性特征表现得尤为典型。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的制度结构状况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社会保障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实现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以养老为中心的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制度,加入者可终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业补充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三个支柱构成,体现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则,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居主导地位,成为年金制度的中坚。
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覆盖了20~59岁的日本居民,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1984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三层结构改为由国民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组成的双层关联结构的年金制度:(1 )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内居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形成了覆盖范围广泛的强制性的第一层次养老保险;并以此沟通各种年金制度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协调公平和效率之间的联系。(2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还须分别加入由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构成的雇员年金,雇员年金作为基础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给付额与雇员在职期间的标准报酬缴付额成正比,为公私雇员提供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1994年,日本将公共年金作为各类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础,实现了全国年金制度的一体化,但目前仍存在铁路、煤炭等8个不同规模的年金集团,保险费的缴纳、 给付水平及财政状况不尽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不受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化影响的稳固的制度体系,实现保险金负担和给付的公平化。
随着年金体系中另外两个“自愿”支柱的成长,到21世纪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个层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还通过高龄者福利措施享受着保健医疗补助、护理补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个方面的福利保障。(注:请参阅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3章。)
从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条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业关联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层次的基础年金属于普遍性制度,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属于就业关联制度。其中公、私部门 的雇员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础年金加职业年金的双重结构。
(二)韩国的年金保险制度
与日本相类似,韩国的养老社会保障亦是通过年金保险体系实施的,构成韩国收入保障的核心;从功能上看,亦是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兼有残疾、死亡保险的综合年金体制。韩国的年金制度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公务员、军人和教师群体中实行,直到1988年才覆盖到其他国民。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类型,前者的对象是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职员,后者以18~60岁的一般国民为对象,包括私人部门雇员、城市自雇者和农渔民,上述人员的无收入配偶可自愿加入。与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韩国的年金体系呈两大类型年金并列结构,二者互不交叉。从受保人的身份约束条件看,韩国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属于就业关联的收入保障类型。
作为年金体系的补充,韩国于 1981 年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订),制定了老龄津贴、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助和福利服务,并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责任。
(三)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的多元结构
中国台湾地区尚未实行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养老社会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会群体的养老社会保障供给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三大群体中实行了退休金制度。从立法形式上看,台湾地区还未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规,公教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照多个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工退休保险则在综合性的《劳工保险条例》中加以规定。就退休保险的给付水平而言,不同社会阶层存在较大差距。军人和公教人员享有较好的保障待遇,而劳工阶层给付水平较低或得不到保障。据1997年的一项统计,按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4%左右,受益人数仅占雇员总数的49%。(注:《工商时报》(台湾),1997年5月15日。请参阅郑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从覆盖范围上看,台湾地区的退休保险不像日本、韩国那样广泛覆盖到农渔民和自雇者,这部分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通过社会福利津贴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业关联保障办法外,台湾当局通过“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特别照顾津贴等经济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正在酝酿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四)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养老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在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特别账户存款系退休养老积累。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注:关于这笔最低存款的资产形态和数额调整情况,请参阅和春雷主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项最低填补储蓄计划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从退休账户的积累和最低存款填补制度的性质上看,新加坡的退休养老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的具体表现。
在2000年底以前,中国香港特区企业雇员没有统一的退休金制度。虽然政府规定了企业主对退休雇员给付“长期服务金”的强制性责任,但它只是作为一项职业福利而存在,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业不同而各异。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行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缴款办法和给付水平各不相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1971年以来,香港政府通过“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取代),为老年群体提供数额有限的高龄福利津贴。此外,政府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通过减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办法间接提供福利保障。从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了强制性的养老公积金计划,成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个基本养老制度。这项计划覆盖了所有雇员和自雇者。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均摊的缴费及资金运营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决于其工作期间的基 金积累及其运营收益水平。
表1 日本、韩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结构
国 缴费率 受保人缴费率 雇主缴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家 制度类型 (月工资的%) (月工资的%) (月工资总额的%)
1.固定缴费额 1.雇员年金加入 1.基本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
(1998年4月1日 者,其基础年金 的1/3.
开始,统一标准). 缴费从雇员年金 2.附加保险费
日 2.基本保险费 缴费中扣除,自 —— 的1/4.
公 基础年金 13300日元. 动加入基础年金. 3.全部管理费
共 3.付加保险费 2.自雇者及其他受 用.
年 400日元. 保人全部自行负担.

本 雇 厚生年金 17.35% 8.675% 8.675%
员 共济年金 17.44% 8.72% 8.72% 全部管理费用
年 农林渔业
金 共济年金 12.8% 6.4% 6.4%
职 公务员年金 11% 5.5% 5.5%(国库负担) 全部管理费用
域 军人年金 11% 5.5% 5.5%(国库负担)
年 私立学校 1.月工资的2%
金 职员年金 11% 5.5% 3.5% 2.全部管理费用

年 单位加入者 9% 4.5% 4.5% 无
金 国 地 自雇者 9% 全部本人负担 —— 无
国 保 民 域 农渔
险 年 加 林地 9% 全部本人负担 —— 1/3
金 入 区加
者 入者
年龄〈55 20%(其中公共部门)
40% 20%
中 岁时 雇员由政府负担)
新 央 雇 7.5%(其中公共部门
≥55,〈60 20% 12.5%
加 公 雇员由政府负担) 填补公积金计划
坡 积 员 ≥60,〈65 15% 7.5% 7.5%
金 ≥65 10% 5% 5%
自雇者 同上比例 全部个人负担 ——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以下文献数据整理而成: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9》(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吕学静编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张蕴岭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8页;财政部考察报告:《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2月。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公积金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的就业关联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较,这种制度缺乏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散 机制,政府对公积金的财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属于自助型的社会保险模式。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收入保障项目,保险金的实际运行包括筹集和给付两个环节。
(一)筹集方式
从总体上看,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反映着各国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从表1可看到,日本在社会养老金的筹集方面,基本遵循着受保人、雇主、国家财政拨款“三方均等负担”的原则。其中,基础年金按固定金额缴纳,各类受保人不论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标准执行;各类雇员年金按照固定费率由雇员与雇主对等分摊,且各类雇员年金的缴费率差别不大;国家财政对基础年金的贴补率达33.0%(日本政府对基础年金中基础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的补贴的加权平均值),并承担了各类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日本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率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与储蓄性的“混合”特征。
韩国的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参保群体在缴费水平和享受财政补贴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别。职域年金是为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教职员设立的,加入者个人负担的缴费额为50%,国库拨款约占20%~50%,此外,国库还承担着职域年金的管理费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为私人部门雇员和自营业者)不仅在缴费率方面负担偏重(国民年金的单位加入者为6%,职域年金的加入者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从缴费义务上看,在国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门雇员(单位加入者)的保费由雇员与雇主按1∶1的比例分摊,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负担,其中只有农渔业自营业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额补贴。因而对于大部分韩国人来说,年金保险属于自我保障范畴,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师重教”的社会传统影响下,韩国各类学校教职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属于雇员和雇主均摊费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承担补贴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加坡,当公积金会员进入55~60岁年龄段时,特别账户与普通账户合并改为退休账户,总缴费率由原先的40%降低为20%,雇员与雇主的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1调整为1.67∶1。 雇员年满60岁但个人账户存款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额时,可选择继续工作以填补差额;同时,退休后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须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此时缴费额降为15%及其以下,受雇者与雇主的缴款比例恢复到1∶1的水平。
在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由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保险三部分构成,不同群体的保障待遇有较大差别。台湾当局较为重视军、公教人员的养老保障,政府对这一群体承担着较高的退休资金拨款比率,其中公务人员为65%,公立学校教职员为100%, 私立学校教职员为32.5%,军官为50%~70%,对劳工群体则只有十分低微的财政支持。目前,台湾地区劳工群体的退休保险金以雇主责任为主,规定雇主须按月提拨雇员退休准备金列入资金专户。但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1.雇主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约有86%的企业未提拨退休准备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员实际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险;2.完全雇主责任制致使企业负担偏重,致使一些经营困难企业中的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3.现行法规对雇员领受退休金资格规定了在企业中连续受雇年限的限制条件,雇员在被解雇、辞职或企业关闭时往往无法得到退休金。(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
(二)特点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筹资的特点是:
第一,保险基金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财政三方或由受保人、雇主双方集资形成。其中雇主分摊金不过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转换形式,是劳动者通过政府强制而从雇主那里得到的“间接工资”。因此,如果将雇员和雇主缴费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贴补率进行比较,就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该国或地区收入分配中公平机制的强与弱。就雇员社会保险制度来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对基金的贴补率较高,因而有着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来自雇员和雇主双方缴款,因而属于自我保障类型。其中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类型可归结为社会保险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制度类型则可归结为储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第二,养老 保险基金缴费率在各缴付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上看,东亚的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欧美国家,一般是雇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雇员),而国家财政的责任则大于雇主的责任;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雇员与雇主的缴费责任基本是均等的。
第三,公务员群体的保险待遇通常优于其他参保群体。在东亚国家或地区,普遍为公共雇员设计了专门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率由雇员与政府均摊。此外,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养老保险是最先设立实施的,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保障待遇相对较高的项目类型。这一特点反映了国家中心主义体制下,官僚机构总是设法在社会福利立法中谋求特殊利益的倾向。
第四,从事教育职业群体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学校教职员雇员年金制度与公务员属于同一序列(共济年金);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公立学校教职员纳入公务人员序列外,财政对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费的补贴分别占到18.2%和32.5%。(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节、第5章第5节。)
第五,在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或缴费率。在统一标准下缴费额是固定的,与受保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无关;在统一费率下,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负担水平是相等的,但实际缴费的绝对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收入关联性质。当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受保人体现在缴费总额中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关时,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决于全部工作期间的收入状况。这种制度起到激励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谋求老年时获得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其激励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不同,在统一费率制度下,同等的负担比例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现期生活水平(消费能力)的实际影响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担着较高的现期生活压力,这种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尤为突出;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当其缴费绝对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则会产生逃费倾向。为弥补统一费率在公平负担方面的缺陷,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缴费额规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额: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范围;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于200新元者免缴公积金; 中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币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注: Social 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U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the World—1999.)
养老保险给付方式
养老保险的给付,一般涉及给付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条件、居民身份条件、权利丧失条件,以及是否进行退休检验等)、给付方式(一次性补偿或长期性给付),以及给付待遇的标准、性质和水平等内容。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因社会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一些国家按照“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注:这一原则是对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建议书提出的审查和调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张的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以贯彻。可参阅覃有土、 樊启荣编着:《社会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建立了老年给付的调整机制。
(一)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给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给付方式反映着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征,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征。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础年金按统一标准给付(与缴费义务相对应),其作用在于保证长期无收入的所有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日本居民在缴费满480个月后,可在60岁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60~65 岁领取者的养老金数额酌减,66岁以后开始领取者则增发,此举在于控制提前给付。基础年金的给付与退休后是否继续就业无关。
雇员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的给付与其在职期间的月薪额和缴费年限成正比例,故称为“报酬比例年金”,雇员年金加入者同时满足给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础年金项目的年数),即可获得养老金给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门雇员年金)为例,其给付结构由定额部分、工资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定额部分”是按照全体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额(每5 年调整一次)与受保人缴费年限 的乘积;“工资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数化月工资(“再评价后的工资”)、根据缴费年限短长确定的1%~0.75%的递减系数、受保人缴费年限三者的乘积确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养的亲属发放的补贴。(注: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计算公式是:
厚生年金给付额=(定额部分+指数化工资×调整系数)×缴费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额给付,1999年的给付标准是:配偶每月 19283日元;第1个和第2个子女每人每月19283日元,其余子女每人每月 6425日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残疾子女20周岁的财政年度结束)。此外,60~64岁的受保人,每参加保险满1个月,养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与基础年金的给付不同,雇员年金的给付受到退休检验制度的制约,养老金的给付须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脱离退休时所从事的职业为条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继续就业,但法律规定,对60~64岁继续就业者应减发养老金。具体办法是,如果继续就业者的月收入与应得养老金的80%合计超过220000日元, 则养老金减发20%; 如果月收入在 220000 ~340000日元之间,每收入2日元则相应从养老金中扣除1日元;当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时,他每月的实际养老金应为全额养老金减去此时月收入的差额。(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具有灵活的调整机制。一方面,年金额随物价指数的上涨自动浮动;另一方面又随工资指数的增长而相应提升,从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长期稳定,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 并依此对保险费征缴计划进行修订,并以修订积累的方式对年金给付作相应的调整。
(二)收入关联给付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
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明显具有收入关联性质,对退休雇员的给付金额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间由本人和雇主缴费的积累之和,以及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利息收入;自雇者的养老金给付则全部来自其退休前的缴费积累和相关的利息收入。养老金的数额与其中断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关。从本质上看,收入关联退休金不过是劳动者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积累的“法定”准备金。
韩国的养老金给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与退休者整个缴费期间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计算, 可选择长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参加保险超过20年者,每超过1年,月补助额增加5%;受退休者供养的无收入亲属(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发年金的定额给付。在年金给付的调整方面,韩国没有建立像日本那样的价格指数自动调整机制,但亦根据价格变化调整补助,年金保险费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年满60岁且个人账户存款达到最低数额时,可一次支付相当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另加至少2.5 %的复利(实际利率与平均商业性储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挂钩,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作两次调整),但个人账户中必须保留60000新元, 以保证退休后的持续收入。在中国台湾地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 参加保险1年以上者,或不论任何年龄参加保险25年以上者;男年满55岁,参加保险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满55岁的矿工,参加保险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给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个月的收入为基数)直至第15年止;缴纳保险费超过15年者,每超过1年,再加上2个月的平均收入;但养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45个月的平均收入。(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以上数额可由受保人选择一次性给付或短期分次给付。相比较而言,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养老金给付的收入关联性最强;韩国的收入关联表现出一定的弹性,带有一些社会互助色彩。
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是收入关联制度的明显特征,并在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 地区的老年保险给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现。这种短期集中给付方式虽然有助于退休者进行再投资以补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给付不利于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价波动或发生通货膨胀时,实际养老金将因价值磨损而降低,致使生活风险增加;其次,用做个人投资的养老金面临着外部经济环境和个人经营中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退休者终生积累的养老金将化为乌有。此外,在一次性给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财富,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对下降。
在退休检验方面,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规定,而是通过减少养老金的发放或附加缴费义务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韩国,凡60~64岁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受保人,养老金予以减发。中国台湾地区以必须从受保职业退休作为受保人享受给付待遇的约束条件;退休后每继续工作并缴纳保险费一年者,可增发1 个月的老年津贴,但增发津贴的最高限额为5个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设退休检验制度,但规定退休后继续就业者须继续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60~65岁者的缴费率为月收入的15%,65岁以上者为10%,保险费由受保者与雇主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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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韩国成首个零出生率国家,这对韩国的经济有哪些影响

韩国成为出生率为零的国家,这其实是对他们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好的,会让他们的劳动力成本增高,也会让他们的物价飞涨,经济泡沫化

再者加上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无疑给韩国的年轻人增添了许多负担,想象一下,家里的老人年纪越来越大,而自己还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就需要考虑老人们的医药费,还有自己一大家子的吃喝拉撒睡,其实是会有很多负担的。大家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对金钱的需求会越来愈多,而其实这个时候的国家物价也会很高,人们的生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生率为零,会导致国家在未来没有很多的年轻人,也就是说在未来他们国家的年轻栋梁人才会减少,这样会对他们国家的发展很不利,会出现一种没有人去发展经济的现象。所以出生率为零对韩国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柒’ 韩国福利保障制度有哪些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1、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

2、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

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

而中层意义的社会福利基本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词,是西欧国家普遍来替代社会保障的一个概念;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我们使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

(7)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怎么样扩展阅读:

公共福利:公共福利指由政府支持或提供、由国家法律或政府政策加以保障的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法定的福利项目,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女员工的特殊福利及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福利,等等。

个人福利:指由组织提供与员工选择相结合的福利项目。包括养老金、互助储蓄、辞退金、住房津贴、交通费、工作餐、海外津贴、人寿保险,等等。

组织内公共福利:指完全由组织提供的全体员工中某一群体均可享受或有机会享受的福利项目。包括病假、事假、工作间休息、集体旅游、组织自己认可的民间与国家的节日,如青年节、妇女节、中秋节、圣诞节等。

生活福利:指组织为员工提供的生活方成专项福利项目。包括为员工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贷款担保、托儿所、子女教育费等。

‘捌’ 中国社保和韩国社保比有什么特点

韩国社保和中国社保有以下不同:我国社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韩国社保主要目的是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我国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韩国社保项目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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