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申请韩国永驻权
韩国永久居留权有以下获得方法
1、有直系亲属在韩国拥有韩国绿卡者,通过入国籍考试后,可以获得绿卡及加入韩国国籍
2、隔代亲属(比如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出生在韩国或者是韩国人,可以获得韩国绿卡和国籍,也必须通过入国籍考试和血缘关系的化验。
3、国际婚姻。 中国籍女性和韩国人结婚,满三年,或者婚后育有子女,可以获得绿卡、韩国国籍。中国籍男性和韩国人结婚,满三年,或者婚后育有子女,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其中,若女方存折有超过3000万韩币,有实体公司(主要是有属于自己的产业),有房子,可以通过申请,为男方获得韩国国籍。
4、持有正规居住工作签证,在韩国工作时间超过5年,可以申请韩国永久居留权。
5. 投资。投资5千万韩币,可以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但不是国籍。5亿韩币,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移民的资格,拿到韩国国籍绿卡,且不需要考试。
(1)韩国如何申请永驻扩展阅读:
永久居住权、绿卡、国籍的关系与联系。
1、在国外居住一定的年限后,根据这个国家的要求申请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得到批准就是入籍了,成为外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
2、移民成功就是有了外国永久居留权,成为这个国家的永久居民,可以在国外永久合法居住的证件,就是绿卡。
3、移民或者说移民成功,并不是马上就拥有了外国国籍。而只是有了在这个国家的合法的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时此人有了这个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如果是在美国就是拿到了绿卡,但是你还是中国籍,持中国护照。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华侨”–中国人侨居在国外。
B. 在韩国待多久可以申请永驻权
如果你是朝鲜族,这么样就可以了。如果是其他族就要有生活担保(比如公司收入什么的证明),呆的时间忘记了……但是最主要的是生活担保……
C. 读几年可以申请韩国永驻权呢
办理永住权期间建议还是不要回国,一是因为你的情况签证已经过期法务部让你滞留的特别情况(规定上c3不能在韩国国内续签),因为你的签证已经过期,出入境会很麻烦;二是因为可能还会让你追加申请材料,所以尽量留在韩国。
永驻权申请下来后,一年需要在韩国居住一段时间才能保证你的永驻资格。
D. 韩国永驻权拥有者 如何申请韩国国籍
时间到了去递交申请。考试。然后等着批准。你还是去韩国的中国人网站去问比较好。他们热衷讨论这种事情。很多人正在办理中。那种国籍考试韩国还有复习材料卖。
E. 韩国人什么条件下能在中国办永驻证啊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 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 2020年申请韩国永驻权需要什么条件
要求有永驻资格的外国人,在韩国合法呆5年以上,才能申请。
G. 申请韩国永驻权的时间
不需要的 直接申请就可以的
H. 获得韩国永驻权需要什么条件
韩国永居权申请资格:
1、五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
2、韩国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50万美金以上投资者;
4、在外同胞居留资格具备者;
5、具备国籍取得条件的人;
6、大韩民国出生的在韩华侨;
7、具备高科技范围博士学位的人;
8、具备高科技范围学士学位及资格证的人;
9、具有特定范围能力的人;
10、访问就业滞留资格。
(8)韩国如何申请永驻扩展阅读:
访问就业资格,须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
1、除了首尔以外,在其他地方从事制造业、农、畜产业或渔业并在同样的公司继续工作4年以上。
2、由于所属机关的欠薪,休废业等不可避免的理由变更工作地点而在同一行业继续工作的情况除外。
3、本人或在韩国一起谋生的家人须有3千万韩元以上的财产来维持生计的能力。
4、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行的检验取得所定的技术、技能资格或年平均收入须在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韩国个人年平均收入以上。
在外同胞居留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在外同胞且在大韩民国居留期间超过2年并符合下条件的人。
2、申请永住资格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之2倍的人。
3、60岁以上并从海外领到的一年年金金额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以上的人。
4、前年度纳的财产税达到50万韩元以上的人或没有财产纳税实绩但有包租押金等,拥有和此项相等(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的本人名义(或同居家人)之财产的人。
I. 在韩国怎么才能取得永驻权
1、有直系亲属在韩国拥有韩国绿卡者,通过入国籍考试后,可以获得绿卡及加入韩国国籍。
2、隔代亲属(比如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出生在韩国或者是韩国人,可以获得韩国绿卡和国籍,也必须通过入国籍考试和血缘关系的化验。
3、 国际婚姻:
中国籍女性和韩国人结婚,满三年,或者婚后育有子女,可以获得绿卡、韩国国籍。
中国籍男性和韩国人结婚,满三年,或者婚后育有子女,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其中,若女方存折有超过3000万韩币,有实体公司(主要是有属于自己的产业),有房子,可以通过申请,为男方获得韩国国籍。
4、持有正规居住工作签证,在韩国工作时间超过5年,可以申请韩国永久居留权。
5、投资6. 投资5千万韩币,可以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但不是国籍。5亿韩币,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移民的资格,拿到韩国国籍绿卡,且不需要考试。
韩国永居权是指在韩国永久居留的权力。
韩国永居权(F-5)申请资格
一、申请对象:
1.五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F-5-A)
○在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业职业(E-5),特定活动(E-7)居留资格者或5年以上在韩国国内居留的居住(F-2)资格者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拥有维持生活的能力并要品行端正
○要具备继续在韩国居留时需要的基本素养
○要充足个别居留资格需要的条件
2.韩国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5-B)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并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国民之配偶当中有下述情况时
- 和韩国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时
- 韩国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踪判决时
- 和韩国方配偶离婚或分居的人当中可证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韩国方配偶上时
- 婚姻关系中断后要养育和韩国方配偶的婚姻关系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时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并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关系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为在韩国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资格者之未满20岁的子女,被认定为有理由在韩国国内永住的人(保留大韩民国国籍的两重国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韩国国内出生子女
3.50万美金以上投资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资格具备者(F-5-D)
○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韩民国居留期间超过2年并符合下条件的人
- 申请永住(F-5)资格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之2倍的人
- 60岁以上并从海外领到的一年年金金额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以上的人
- 前年度纳的财产税达到50万韩元以上的人或没有财产纳税实绩但有包租押金等,拥有和此项相等(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的本人名义(或同居家人)之财产的人
5.具备国籍取得条件的人(F-5-E)
6.大韩民国出生的在韩华侨(F-5-F)
7.具备高科技范围博士学位的人(F-5-G)
8.具备高科技范围学士学位及资格证的人(F-5-H)
9.具有特定范围能力的人(F-5-I)
10.特别功劳者(F-5-J)
11.访问就业(H-2)滞留资格(F-5-L)
○访问就业(H-2)资格,须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
- 除了首尔以外,在其他地方从事制造业、农、畜产业或渔业并在同样的公司继续工作4年以上
※ 由于所属机关的欠薪,休废业等不可避免的理由变更工作地点而在同一行业继续工作的情况除外
- 本人或在韩国一起谋生的家人须有3千万韩元以上的财产来维持生计的能力
- 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行的检验取得所定的技术、技能资格或年平均收入须在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韩国个人年平均收入(GNI)以上
※ 技术、技能资格:国家技术资格法第2条第1号及第9条第1项第1号所定的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
※ '08年度1名韩国国民收得(GNI): 2,120万韩元(19,231美元),韩国银行经济统制局国民收得单位(02-759-4450)
※ 永住(F-5)资格的配偶及未满20岁的子女→赋以居住(F-2)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