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聘用的韩国籍和德国籍人员怎么缴纳社保谢谢了,大神帮忙
除德国,韩国之外国家的外籍人士,根据现行法规,只规定上工伤保险。基数和比例,比照公司本国国籍人士确定。德国,韩国人士,与中国签订了协议。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劳动部2003年160号文件。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颁布时间:2003.09.2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文件劳社厅发〔2003〕20号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人员(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二、关于参保项目(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四、关于经办程序(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四)德籍、韩籍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五)德籍、韩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须出示公安部门核办的出境手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管理其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德籍人员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一)在华德籍、韩籍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取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委托的国内代理人按月支付养老金,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本通知第四条之(五)规定的材料,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二)在华德籍人员按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失业的,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离境,从办妥离境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并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在华德籍、韩籍人员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涉及我国对外政治、经济合作等多方面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德籍、韩籍人员在当地就业和参保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在华德籍、韩籍人员的缴费记录、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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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韩国办黑龙江省社保卡网上怎么办理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通过“黑龙江一卡通”小程序办理。
1、在韩国的通过微信搜索“黑龙江一卡通”。
2、点击“社保卡申办”,认真阅读申领须知。
3、输入本人身份证号,进行信息采集。
4、提交信息审核,等待制卡邮寄到韩国。
C. 韩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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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准备韩国移民的朋友,都是冲着韩国的社会保障去的。的确,在购买济州岛房产五年后,即可获得永久居住权,届时享受的社会公益服务与韩国公民没有差别。下面,济州岛淘房网就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那些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三、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
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四、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
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
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而福利模式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在发展和实践中接受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