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⑵ 打击补课,为什么日韩最后都失败了
以韩国情况为例加以说明。
韩国把校外培训机构称为“学院”。在上世纪80年代,韩国曾有过类似我国现在严打校外培训机构的禁令,但2000年前后宣告失败,持续了约20年。禁令失败的原因大致归结为两点。
首先,韩国不同于我国,私立教育机构发达,政府有权利约束公立学校的行为,但无权干涉私立学校变相补课的行为。禁令颁布后,使公立学校学生与私立学校学生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次,政府有权取消校外培训机构,但无权干涉一对一私人家教,稍有财力的家长会聘请私人家教给子女补课,教育成本不降反升。
据统计,取消培训机构后,首尔的SKY(首尔大,高丽大,延世大)三所顶级高校,几乎被富裕家庭子女垄断,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凸显。
最终,在 社会 各界的呼声中,韩国的学院重新火了起来。
教育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但可以做到相对的公平。“一刀切”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对富二代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增加 社会 普遍的焦虑。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观看韩国纪录片《学习的背叛》,还有电视剧《天空之城》深刻地反应了教育的难题。
为什么会失败,还不是外培机构多变性,还有家长的教育焦虑,政府部门又不可能天天检查,这里涉及到人力和物力,包括长期针对性的机构专项专制,其次教育内卷很深,一时半儿很难清除,比如黄赌毒等等。总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外培机构很难被清除,还是主要需要学校、家庭、学生各方面对外培补课的重新认识,才可能有所好转。
日韩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体制。虽然说同样是儒家文化圈,同样重视孩子的教育,但是日韩与我国的 社会 制度截然不同。 我们是 社会 主义制度,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集体手中,因此一切政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人民,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即便是政策的出台,触碰到某些个人的利益,但是最终都要服务于集体。
以新东方为例,无论之前多厉害,几乎占据教育培训的半边天。 但是政策出台后,一点反抗的余地都没有 。同样的例子,阿里、腾讯、美团的行业垄断,在国家的铁腕治理下,也是乖乖缴械。 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有制为主题,国家掌握经济命脉的 社会 里,所有个人都要服务于国家的发展 。如若不然,最终只能淹没在 历史 的长河里。
反观日韩,在他们的体制中,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个人手中, 任何政策的出发点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掣肘,尤其是伤害到某些团体的利益,最终的政策只能胎死腹中 。最典型的就是韩国的财阀,整个韩国的政治团体,就是由财阀来操控的,一旦政策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对于政治家来说就是灭顶之灾。他们的政策困难重重,比中国多出很多障碍。
而且,中国 社会 的阶层流动性要强于日韩,上升渠道还算比较通畅。但是在日韩这样阶级固化的 社会 中,人们的上升渠道严重受阻,平民家的孩子要想出人头地,进入新的 社会 阶层,就要付出太多太多的努力。我们已经吸收他们的前车之鉴,不会让富人太富,穷人太穷,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三次分配已经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 中国之所以不会重蹈日韩覆辙的原因,最根本的还是我们的 社会 制度 。当然没也会有其他林林总总的现实和 历史 因素。大家觉得呢,欢迎留言分享!
有需求就有市场!要想真正做到取缔补习班。就不要管那么多,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不要留些空子,让有的人钻。不要说又有多少人失业之类的,这个年代在中国还能饿死人!如此,才能完全绝灭补习班!
有需求就有市场。我觉得政策不能一刀切,最简单的学校学的知识不能应对考试,有很多是课本外,我们大部分家长都辅导不了。一味关闭辅导班,哪能保证孩子学校学的知识应对考试?这只是我的一点小观点
任何国家都打击毒品、走私、盗版,为啥还是有那么多人冒着杀头的危险继续走私、贩毒、盗版。道理很简单,有人买,就有人卖。
韩国、日本和中国一样是有比较严格的高考制度的国家。既然有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就要有补课。不管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只要有考试就有学渣。只要有学渣,就有学渣的父母要死马当活马医,补课班自然不可能消灭。当然补课班的对象不是尽有学渣,学渣想要起死回生。学霸也是需要补课的,学霸想要锦上添花。所以补课班也分低端和高端的,高端的补课班就好像是精英训练营。市场也不小的哦。
韩国日本其实对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并没有那么多的限制,所以补课不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他们打击的顶多是一些踩到红线的补课班。
中国与韩国的情况差不多,但是中国公立学校占主流的,所以对于补课的打击一直是严厉的。只是,过去几年成效不显着,不过这回看来中央要动真格了。普通吃瓜群众只能以观后效了
感谢提问:
治愈课外补习的最佳策略:公允教育资源配给、缩小职业薪酬差距。
疏导完善才是治理课外综合托育需求的最佳策略 。
堵不如疏 ,出自《国语·周语下》[禹 治水]。原意指治水时一味封堵不如合理疏导【该成语是后人从大禹治水的事迹中总结出来的。禹的父亲鲧用封堵的方式治水,结果失败被舜所杀,而禹用疏导的方式治水,结果成功了】,后引申为对事物,尤其是现阶段难以判定其影响好坏的新兴事物,处理者不应当直接封杀压制,而应采用疏泄引导的方式将事物纳入正轨,从而避免因为暴力压堵所引起的强烈反弹。随着人类 社会 快速发展,各个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无疑会使情况变得更糟糕,只有合理引导、剔除其中不安因素,才能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 社会 回归和谐发展。
教育 ,人类 社会 引导、辅助未成年子女长大成年并赋予他们生活自理能力的综合 社会 实践活动,是现代人类 社会 文明得以世代传承的核心抓手、是每个现代人出生之后习得基本生存技能的根本保障、是纾困现代家庭生育“后顾之忧”的坚强后盾。因为:
一、文明积淀给童年成长带来 “ 幸福的烦劳 ”
人类 社会 文明具有积淀特性, 社会 进化时间越长积淀、留待后世子孙“学以备用”的智慧知识越多。同时,随着人类 社会 文明成果被广泛普及,人类 社会 生产劳动文化益处现象也就愈发明显。因此,春秋战国时期文字专属天子,才有了 楚庄王 “问鼎中原”的 历史 典故;封建帝国时代人人皆可“学而优则仕”,科举考试成为 社会 阶层流通的重要渠道;新中国建立之初,亦是识字、被请皆可为师;而今,农民、屠夫、工人、安保等均已成大学生就业的常态之选。
“学以备用”的智慧知识越多,家庭独自抚育孩子长大成才的可能性越小; 孩子多样化的成长需求 ,必须从融入多样化的成长社交环境起步;人类 社会 综合文娱越发达,诱导孩子走向成长歧途的因素越多【比如虚拟电玩、短视频、各种直播】;每个现代家庭都专人陪伴孩子学习成长,对 社会 劳动人力资源会造成极大浪费......因此,在 文明积淀给童年成长带来 “ 幸福的烦劳 ”之下,家庭生育对 社会 公共教陪服务的依赖程度只会越来越高。
二、职业化生产劳动所迫
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是地球上最公允的存在,它每天“不偏不倚”地分配给所有自然生命24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但是,也正是这没有折扣、无从调剂、不能延长的24小时把现代家庭生育逼上了“梁山”,硬生生把同一个人的职业工作时间与陪伴家人的时间变成了“零和博弈”关系。
生产劳动资源私有化、生产劳动多劳多得、生产劳动职业划分面域越来越细......换句换说,就是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薪酬都被极少数企事业主掌控,普通职业劳动者只能以自己的自由时间讨生活。因此,只要您期待博取更高的职业成就、赚到更多的 社会 财富支配权益,您就必须以牺牲陪伴家人的生活时间为代价,也就是职业化的劳动体制将所有人都送入了执业与养家“忠孝难两全”的境地、即使工作时段没有任何事务您也必须全时当值。
社会 分工协作体制越完善、越精细,留给家长支配给辅助孩子学习成长的时间越少。然而,作为无完全自主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他们的学习成长就得依靠老师和家长的陪伴监督,引导他们从纯 兴趣专注型成长 过渡到 责任与兴趣并重的自律式主动成长 。因此,在老师执教与家长职业工作的空档期,就需要使用粘合剂—— 课外综合托育 ,2021年备受国人关注的公办暑期托管即是最好的证明。
三、教育资源配给失衡、职业薪酬差距过大所致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闻有国有家者, 不患寡而患不均 ,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意思是说不论有国的诸侯或封地的大夫,不应担心财富不多,只需担心财富分配不均;不要担心人少,而只需提防境内不安宁;财富分配均平,便无所谓贫穷;人民和睦相处,便不觉得人少;境内安宁就没有亡国的危险。
教育资源配给失衡、职业薪酬差距过大导致家庭教育投资陷入无休止"军备竞赛"。因为,每个家庭都期待为自家孩子抢占更有利的就业阵位,高学历=职业高薪酬=大钱袋子=好米盖子=大房子=更完美的另一半儿=能供给孩子更好的成长辅助资源=能够更好为双亲尽孝=更容易实现家庭幸福生活。
《孙子兵法·地形篇》
中职普工2000元/月、高职技工8000元/月、工程师15000元/月、博士工程师月薪20000以上、**工程师年薪百万……本不分贵贱的现代人类 社会 生产劳动分工协作体制,在劳动薪酬这里却生出了个"幺蛾子"。现如今, 社会 现状便是一边是巨大的蓝领技工需求缺口、一边是大量待业劳动人口,大学生安保、大学生物流快递员、大学生滴滴司机已经屡见不鲜。
抢先占据地势高而朝阳的地方、抢占有利于己方火炮发射的海域就能在交战过程中掌握战场主动权。同样,在人类 社会 生产劳动分工协作体制中,掌握更先进生产劳动技艺的人也能够获得相对就业主动权,比如力量更大的人类原始祖先掌握猎获分配主动权、帝王之家掌控着封建时代 社会 财富的绝对支配权益、知诗书的古代文人即能成为治世之能臣......在 学历成为衡量人才、计发劳动薪酬 的第一标准之后,有多少家庭敢于放任自家孩子自由成长呢?
利己求存是自然生命存续的天性,一旦某种生存资源出现紧缺就会出现争抢,比如密林深处所有植物都会争抢阳光、土壤干旱植物就会争抢水分、气候干旱动/植物都会争抢水源......同样,作为高智商哺乳动物,人类日常生活中也市场会产生争抢,蒜你狠、姜你军、学区房等行为都是人类争抢生存资源的事实例证。因此,治理课外补习问题的关键不在如何想办法禁止它,而在如何 疏导完善课外综合托育需求 ,切实达成教育资源配给公允、切实缩小职业薪酬差距。
一大堆培训班,整天以韩国为例,殊不知韩国现在基本上都没什么人口出生了,大学都快倒闭了,这些培训班里眼里只有赚钱毫无格局可言。
笔者自小也上过各种培训班,我是举双手支持国家政策。很简单的道理,因为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培训班,能让一个两百分的人考到七百分的。也就是说培训班,绝大多数不可能让你完成阶级跨越,只会让你增加焦虑。孩子的成绩是综合各种因素的,但是少数培训班的老师只看到自己的付出,小孩子在补习时成绩进步了,却忘了他后面的家长的功效和学校老师的作用。有哪个培训班的老师把一个两百分的普通学生补到了七百分,请你公布这个学生的身份证让我们查一下。
韩国和日本怎么样,他们毕竟是弹丸之地,他们的发展方向只能参考,甚至可以不参考。
考试从来都是选拔人才的。你凭什么不让他选拔人才呢?有人说,这个不公平!富人会单独请家教!说出这句话的家长,你扪心自问你在逼孩子同时,你对你自己这样要求了吗?你每天学18个小时,你也能发财。一个一个自己做不到,整天就会在网上做键盘侠,小孩的脑容量就这么大,所以我说有些家长太残酷了。
小孩没有借口,但是你看一看这个世界上各种酒店奶茶店足浴店都是给什么人服务的。我拜托那些网络喷子,不要抽着烟在和朋友吐槽吹牛结束后,再网上假焦虑你不配!
还有一些家长居然辞职带孩子,我真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无时无刻的,尤其是母亲,你都这样,你孩子就算考上大学了,你指望他能有多优秀?在她眼中你不也天天带孩子吗?
1.教育体制内部问题 硬件不均衡 生源更加不均衡 老师参次不齐 教学管理弱 重要的是中考高考指挥棒 大学教育太宽松
放开高考 大学就不够了 数量少
2.家庭教育缺失 家长工作忙 手机忙 文化水平低 不想管孩子 没空管孩子
3. 社会 教育缺失 统一变成学校教育 爱国教育 生命教育 卫生教育 消防教育 老师不是专业的
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制度就是资本当家做主嘛!
⑶ 韩国教育热的优缺点
韩国的优势可以体现在费用上,中薪家庭进入世界名校的最佳选择。除此外韩国留学门槛低,申请材料准备也比较简单。
韩国全力发展经济,到70年代的时候,经济增长率连续7年超过10%。经济的腾飞带来的是对人才的渴求,只要毕业于名牌大学,就意味着高薪水、好工作。
于是,就有了全民重视教育的盛况,而孩子们也在这样的重视下,不堪重负,家长也因此付出了高昂的培训费。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把孩子送进培训机构,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教育公平和教育减负,韩国政府先是规定校内的在职教师不准做家教,更不准在培训机构兼职;然后创造性的发明了以摇号为主的方法上高中。
不管中学教育怎么改革,由于名牌大学招生都是看分数排名,高考的指挥棒还在挥舞着,所以韩国的家长们依旧选择送孩子去培训机构。于是,就来到了韩国培训机构的第二个阶段。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198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规范教育和消除课外补习过热的措施》,成立了30多个专项稽查队,负责打压并取缔校外培训机构,给出的理由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存在阻碍了教育公平。
机构被取缔了,但上大学还是需要按分数排名。许多家庭开始聘请家教,普通人家只能找大学生,因为价格低廉;有钱人请的是原来培训机构的辅导老师,虽然要价高,但经验丰富。
记不记得18年大火的韩剧《天空之城》那里的有钱人找的老师都是价格高昂的机构教师,他们富有经验,教学效果自然不是大学生可以比的。
造成的后果是此后多年,考进SKY名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富人家庭。韩国政府的本意是促进教育减负,推进教育公平,没想到却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很多中下层家庭意识到这种不公平,强烈呼吁开放校外培训。在舆论的压力下,1995年,韩国政府允许公立学校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补课,但效果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