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美、日、韩、德、澳大利亚国家性质及采取何种方式选举国家元首
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女皇,日本的国家元首是天皇,都是世袭制。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它的国家元首是总督由英国任命。
德国总统不是由选民选出的,而是由专门成立的联邦大会来选举。联邦大会是由612名联邦议员以及德联邦16个州地方议会选派的612名代表组成。
上述国家的国家元首都是无实际行政权利的象征性的职位。
美国总统则由参选党派(主要为 共和党、民主党)通过各自的全国代表会提出
各自的候选人,分别在各州竞选,胜利者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全国共有800选举人票。谁得了多数,谁就是下届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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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总统选举1987年开始,在经历了民主之后,制定了现行《宪法》,规定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采取单一5年任期的直接选举制度。
㈡ 韩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韩国采用总统共和制。
韩国政治根据《大韩民国宪法》的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以总统为中心的政府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属于由法官构成的法院。
韩国的行政部门实行总统制,是韩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体制。韩国总统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韩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权。
建国后的韩国在美国的帮助下制定了民主宪法,并设立了包括选举、多党制、三权分立、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法律体系建设等在内的制度框架。
(2)韩国领导人如何选举扩展阅读:
韩国实行以总统为中心的总统制,总统是韩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国家元首和三军统帅。大韩民国总统由国民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为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掌握国家权力,《大韩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不能连任。
韩国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是总统的行政助手。国务总理一职不能由现役军人出任。在总统的领导下,国务总理负责监督、管理各部和国务调度室的工作,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策,出席国会会议。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对外政策,修宪、公投法案,条约、法律和总统令,重要财政事项,重要军事事项,荣誉称号的授予,赦免、减刑和恢复政治权利,相关任命等重要事项应经国务会议的审议。
首脑办事机构包括总统管理机构3个、总理管理机构6个。总统管理机构具体是:监查院,国家情报院,广播通信委员会。总理管理机构具体是:国务总理办公室,法制处,国家报勋处,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和国民权益委员会。
内阁部门分别是:企划财政部,教育科学技术部,外交通商部,统一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水产食品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女性部,国土海洋部。
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检察机构有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隶属法务部。大检察厅是最高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
东方网-韩国的政治体制
中国机构编制网-韩国中央政府机构
㈢ 韩国有几个党派参政(可以选总统的),怎么选总统
韩国总统由韩国国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任期为5年,而且不能连任。
大韩民国国会(韩语:대한민국 국회)共有300个议席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最新的选举于2016年4月13日举行,目前最大政党为新国家党,第二大党为共同民主党。其中的253个席位通过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其余的47席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
新国家党(129)
共同民主党(121)
国民之党(38)
正义党(6)
无党籍(6)
㈣ 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历史
韩国总统大选交替着直接选举制度与间接选举制度
从1987年开始,在经历了民主之后,制定了现行《宪法》,规定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从那个时候开始,韩国总统选举才建立了健全的选举法,朝野双方能够公平地展开竞争。从1948年韩国建国之后,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梦想过实现长期执政。李承晚前总统为了能够让国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自己出任总统不惜改变《宪法》。李承晚前总统虽然已经年老,但是依然保有着无穷无尽的执政欲望。先后通过“拔萃改宪”、“四舍五入改宪”以及“三选改宪”等闹剧重新取得政权。最终,李承晚的所作为惹怒了国民,被赶下政坛,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后,韩国采取了议员内阁制度,总统作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没有实际权力。当时张勉出任内阁总理。在民众议员以及参议员共同会议上,通过间接方式选举尹潽善出任总统。但是,第二年发生了“5·16”军事政变,这一制度宣告终结。此后,在掌握政权的朴正熙的主导下,韩国又引入了强力的总统制度以及直接选举制度。总统被赋予几乎无限制的强大权力。后来朴正熙总统通过直接选举先后战胜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实上当时的总统选举并不是公平的游戏。情报机关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门的力量都更为强大,官权与稽查政治大行其道,执政党垄断了情报,占据着绝对有利的地位。
直接选举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选改宪”的蹂躏之后,最终由于1972年的“维新运动”被完全废弃。“三选改宪”废除了对于总统连任的限制,这导致朴正熙总统在3年之后宣布实行“维新运动”,从而掌握了绝对的权力。1972年开始实施的《维新宪法》通过所谓的“体育馆选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代议员选举)这一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总统,而在所有的代议员当中有三分之一是由总统提名的。弹簧压得越紧反弹时就越加厉害。最终,朴正熙的民众支持率几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枪杀,“维新政权”也就此终结。
在朴正熙总统去世之后,通过武力取得政权的新军部政权沿袭了“体育馆选举”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军部执政时期,选举人团代替了此前的“统一民主国民会议”来完成选举。但是,反对势力仍然不可能挑战总统宝座。新军部执政时期,总统全斗焕宣称为了消除国民们对于长期执政的不安感将总统任期改为7年。
1985年,以国会选举为契机新民党成为了最大的在野党。该党要求修改宪法,采用直接方式选举总统。1987年,全斗焕总统在任期结束之前试图通过“护宪战略”强行选举民政党候选人卢泰愚出任总统。但是,由于遭到了国民们强烈的反对,最终卢泰愚候选人发表了“6·29”宣言,表示将修订宪法,在总统大选中采取直接选举制度。
此后,朝野双方通过协商制订了包含有不设立副总统、总统任期为5年、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等内容的宪法修订案。卢泰愚总统候选人通过1987年的直选制修宪参加选举,最终当选。当时在一卢三金(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钟泌)的角逐中,由于两金的单一化流产,卢泰愚得以坐收渔翁之利。
此后每过5年时间,韩国就通过直接方式选举出一位新的总统。卢泰愚总统之后,金泳三、金大中、卢武铉以及李明博分别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当选韩国总统。金泳三政权被称为“文人政府”,作为政治改革的一环当时对于总统选举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选日期被确定为在任总统任期最后70天以内的第一个星期四。另外无论任何党派或者无党派总统候选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亿韩元。虽然偶尔有一些党派提出施行总统连任制以及二元执政制度,但是直到现在,韩国总统选举仍然采取单一5年任期的直接选举制度。
㈤ 韩国的政治制度
韩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体。行政权属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全民直选举,任期5年,不能连任,有任命和罢免国务总理和内阁长官、次官、驻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权力。总统主持由国务总理和各内阁部长组成的国务会议,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国家政策和重大事项。直属总统的机构包括总统秘书室、国务会议、国家情报院、监察院、中央人事委员会、放送通信委员会等。现任总统李明博,为韩国第17届总统。
立法权属国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并通过或否决各项法案;审核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检查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国会机构包括议长1人、副议长2人及各专门委员会。国会议员在国会外无需对其在国会内所发表意见或所投的票负责。目前韩国主要政党包括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在野的统合民主党、民主劳动党、自由先进党和创造韩国党等,大国家党为国会内的第一大党。
司法权属大法院和大检察厅。大法院拥有终审权。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须取得国会同意,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大法院的法官则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由总统委任。所有下级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长委任,但须取得大法院法官会议同意。韩全国共有5个高等法院,受理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大检察厅长由总统任命,无需国会同意。大检察厅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抗诉等。
内阁由国务总理、企划财政部、教育科技部、统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食品水产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国土海洋水产部、女性部等18个部门组成。
㈥ 韩国是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
是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
半总统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2.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3.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1.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2.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1.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2.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
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㈦ 韩国几年竞选总统一次
总统任期5年一届。
韩国总统是韩国行政部门的首脑,是国家元首,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在政府系统和外交关系中象征和代表整个国家。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还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的决策者、主要政策和法律的决策者。
㈧ 韩国国会
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韩国国会 Korean National Assembly 【国会简史】1945年,李承晚成立了韩国的“第一共和国”。1960年,李承晚被韩国人民赶出了韩国,张勉建立了“第二共和国”,推行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总统的权力是象征性的,行政权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内阁集体向下院负责,这也是韩国政宪史上惟一的“两院制”。 韩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颁布实施。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每人以全民选举为基础的地方政府都有地方自治权。但是,当时由于韩国人民一致反对美国支持下的个人独裁统治的斗争不断,危机四伏,宪法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搞军事政变接管了政府,成立了“军事革命最高建国委员会”。他直接掌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并对第一部宪法进行了修改。1963年举行了“大选”,建立了“第三共和国”。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行政权力集中于总统之手,总统作为阳高行政首脑领导国务会议。1972年11月,朴正熙为了连任总统,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推出了巩固自己地位的“维新宪法”。 1980年8月16日,全斗焕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并于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新宪法,将总统的任期由原来的5年延长到了7年。到1985年2月的国会选举后,反对党开始强烈要求修改宪法,要求总统的选举由过去的间接选(通过选举人团选举总统)改为直接选举。尽管遭残酷镇压,但斗争从未中断过。到1987年6月29日,全斗焕指定的总统接班人卢泰愚被迫同意进行广泛的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修改宪法,使韩国历史第一次出现了在修改宪法问题上达成了超越党派的共识。 【国会的构成】韩国国会是由国民选举出来的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的监督下,韩国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制宪国会议员,韩国国会的历史便从此开始。在从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间,韩国国会历时十四届。每届国会存在的时间平均约3年。 国会按职能分另设立各种委员会。韩国国会有两种委员会,一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二是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这个特别委员会也就被解散。因此,这样的特别委员会也被称作一般特别委员会。现在又设立了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它们分别是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伦理审查以及审查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韩国国会按职能分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法制法务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文教体育委员会、文化公报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保健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交通递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 此外,国会还有专职的工作班子,如记录局、管理局、公共关系与议会间事务局、国会工作人员培训所、国会图书馆、立法研究局、提交与办理局以及海外公报局。这些班子的全体工作人员约有2000余人。 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人员数目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受权掌握工作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他领导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就成了调和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意见分歧的主要论坛。 在国会提出议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议员附议的情况下,由1名议员提出。提出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议案必须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议员附议。一项议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后,由议长交给有关委员会考虑。为了进行广泛的审议,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它管辖的小组委员会。在征得议长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可以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 委员会就议案作出决定后,必须把决定报告国会全体会议。被否决的议案可以不提交全体会议,除非议长要求由全体会议处理。全体会议可以对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修改、否决、批准,或者退回该委员会。 【国会的权限】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他们的任期为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的一切工作。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但在通过或表决某个议案时,则必须由议长主持。由于韩国国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尖锐斗争的主要场所,议长和副议长产生过程也是各党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反对党只能获得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反对党和执政党在国会的斗争表现不是在议员个人,而是在以议会党团为中心的党派之间进行的。这种议会党团在国会被称作“交涉团体”。交涉团体是指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在国会内组成的一个派别。为了有利于斗争的统一性,一个政党由议员组成的交涉团体中进行交涉。根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议员的政治团体(党派)都可以组成一个交涉团体(也被称作谈判小组)。一般来说,各党派的交涉团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总务”担任。院内总务一般由该党总裁任命。院内总务在国会主管本党事务,如选派该党在国会的常任委员和特任委员,指定该党在国会的发言人等。 宪法赋予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财政审议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有: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令;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成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监察院的成员或者法律规定的政府其他官员被认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宪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强劾动议。弹劾动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而且必须经国会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多数议员提出。一旦弹劾议案成立,受弹劾者必须中止行使权力,直至弹劾过程结束。弹劾的效力限于解除公职,然而也不免除被弹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有权审批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商务、捕鱼及和平的条约,有关给国家或人民造成财政负担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力量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以及有关立法问题的条约。国会有批准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的权力。 国会有权审查国家事务或者调查国家事务中的特定问题。在国会或者国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理、国务委员以及行政部门的代表必须到国会回答问题。国会有权通过动议,建议总统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行政部门官员的职务的动议案须由国会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并由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国会有权决定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都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根据规定,在宪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国会有权分别决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则通过总统任命或协商选举产生。 【国会的议事规则】国会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国会大会按议事日程进行。议事日程是根据开会时间、付议案件及其顺序,由议长同国会管理委员会协议后产生。议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议事整理权的议长掌握。但为了顺利地进行议事,议长通常以各交涉团体的院内总务为委员的国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由国会会议决定的重要议案和其他议案有:法案、预算案、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条约、宣战公告、向外国派遣军队及对外国驻军的同意或反对,以及宪法修正案、弹劾、追诉等。正如前面所述,议案可由议员、政府、委员会发起或提出。议案中,能由议员提议的有法案、决议案、建议案等,预算案、决算案、条约等议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议权。议员要提议法案或其他议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议者本人在内的20人以上的赞成者。对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解职建议案或弹劾总统的提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的赞成。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动议只要有两名以上议员的赞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议长将其印发给议员,在向大会报告的同时,将其交付有关委员会,作为其议决的判断资料进行事前审查。 预算案和决算案由各常设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国会提出决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在交付所属常设委员会、经过预备审查后报告议长。议长在预算案和决算里加上常设委员会的预备审查报告书,回复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审查结束后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审查完毕的法案要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体系化的审查。所谓体系审查,就是审查法律案内容是否违宪,有没有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条款本身有无矛盾之处。 大会的案件审议程序分经过和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而不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委员长的审查报告、质疑、讨论、表决程序;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说明、质疑、讨论、表决等程序。 【国会会议】国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根据宪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总统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不得超过30天。但是历届国会开会的时间都大大延长或者少于规定的时间。 如果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他必须说明会议的期限以及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根据总统要求召开的临时会议,在规定的期间内只讨论总统提出的议案。 定期会议从每年的9月10日开始。因为韩国的财政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一时期内召开国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国民预算案。 国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凡是在国会会议上审议的议案,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如果未能过半数,就被视为遭到否定。根据宪法规定,国会会议可向公众开放,也就是说,当国会开会时,公众可以去旁听。但在韩国政宪史上从未实行过这一规定,因为这样做必须得到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公众旁听。 国会通过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议案,由议长送交政府。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必须向国会提出再议的要求。若在15天内总统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议时,那么,该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确认。如果此后的5天之内总统仍不公布,可由国会议长颂。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韩国的总统是“行政部门之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统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谋求连任。这种单任制是防止任何个人长时间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保证。在总统因突发事件丧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法律规定暂行总统职责。 总统在所有行政职能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总统有6项主要职能:第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方面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代表整个国家。除了寻救和平统一这项独特责任外,总统还有保护宪法的责任。第二,总统是首席行政长官,因而要执行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总统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军事政策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宣战权。第四,总统是全国性主要政党的领袖。第五,总统是对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总统是首要决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或者以书面形式向议员说明他的观点。总统不能解散国会,而国会却能够通过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向宪法负责。 此外,在发生内乱、外部威胁、自然灾害、严重的财政或经济危机的时候,总统拥有处理国家紧急情况的广泛权力。在出现这些情况时,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与秩序所需要而又无时间等待国会开会的情况下,总统才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财政和经济行动,或者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总统事后必须通知国会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总统发布的措施将失去法律效力。总统还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类似的国家紧急情况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布处于戒严状态。然而,行使这种紧急权力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总之,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以防止独裁专制和滥用职权谋私利。 【国会与政府的关系】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国会的国政监察权和国政调查权。国会为了发挥自身的职能,握有国政全面监察或有关特定的国政事案的调查权。国政监察以所有国家政务为对象进行。国政调查根据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随时进行。 国政监察是从韩国成立之时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国期间实施的。到了实行“维新体制”的第四共和国,国会对政府的国政监察权被废除了,削弱了国会的权限,取消了对政府的牵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国会法,又恢复了国政监察权。 国政监察和国政调查权是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国会权限,在必要的范围内就立法事项、财政事项、行政事项、司法事项及国会内部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能够实施国政监察的对象机关由法律明文规定,国会常设委员会不经大会的议决能够自主选定的机关有政府的院、部、处、厅局等中央行政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监察院、国家安全企划院、检察厅、陆海空军等。国政监察由所管常设委员会分别具体实施,时间是从每年定期国会会议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内。 在国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赋予国会的第二项权限是质询权。国会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出席国会会议,回答议员们的质问。这样做旨在使国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保障国会的评判功能和监视功能。另外,为了质问有关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长出席。但国会不能要求总统出席听证会。对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议员提议并经大会决定。要求质问的议员事先必须用质问专用纸将质问的内容提出来,在质问前的24小时前送交政府。 国会在和政府的关系中所拥有的第三个权力是弹劾追诉权。弹劾的原由是以总统为首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和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违背宪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为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不构成弹劾理由。国会一旦形成弹劾决议,就将决议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司法委员会的委员长向宪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诉决议书得到过半数议员的赞成时,就算通过弹劾案。 国会对政府执行的第四个权限是对总统任命的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长的任命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执政党占有国会多数席位时,总统的任命一般都能通过。一旦执政党处于劣势时,反对党议员都要提出对个别人选的否决案。 【国会与国民的关系】国会是全体国民的代表机构。因此,国会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国民的意见和希望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出来。在韩国,这种保障被称作“国民请愿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按法律规定有向国家机关用文书提出请愿的权利,国家有对请愿进行审查的义务。请愿是国民对国家各机关表示一定的意见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国民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进行,而是可以针对机关的所有事项进行请愿。 请愿必须经过国会议员一人以上的介绍提出,并经过有关委员会的审查。请愿在没有特殊理由时,应在90天以内进行审查。审查由委员会组成负责请愿审查的小委员会进行。请愿中的事项有应由政府处理的,也有应由政府采取措施的。这些情况经过审查,交国会大会附议,大会采纳的请愿中,应由政府处理有就转交政府,政府处理后要报告国会处理结果。 请愿是国会为了听取国民要求而实行的制度,但实际上形成请愿的情况极少。历届国会接受和处理请愿的情况是,从制宪国会到第十三届国会,共接受4155件请愿案件处理了2578件,处理率为62%。然而,处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数属于不呈大会附议而废弃,1577件在一届国会任期内未处理而自动废弃。第十三届国会期间接受的请愿被采纳的只有170件,采纳率仅为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