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韩国审判制度简介
韩国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体系上虽没有太大差别,但其构成和内容上却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同点。
司法制度
一般来说,狭义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对法律秩序违反行为具有判断能力的法院的构成、职能及运用的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狭义的司法制度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检察制度和辩护士制度。
韩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检察庭、辩护士三个职责领域,这方面与中国是一样的。但是,韩国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还设有被赋予违宪审查权等一定审判权的宪法裁判所;另外,与裁判管辖相联系来认定土地管辖以外的事物管辖等的体系与运用方面,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
宪法裁判
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或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与否的解释也应属于大法院的权限,从而完善法律解释的统一性;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对具体案件拥有最高法律适用解释权的机构,对与具体案件少有直接牵连、政治倾向浓厚的违宪与否的问题,应由另设的第三机构来专门处理,这有利于坚持司法权的中立性。
韩国施行由另设的第三机构——宪法裁判所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的问题进行审判的制度。
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9名裁判官组成,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所长作为宪法裁判所的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选任。宪法裁判所所长代表宪法裁判所,统一管理宪法裁判所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若宪法裁判所所长缺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宪法裁判所规则所规定的顺序,由其他裁判官代为执行。
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裁判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总统可自己任命剩余3人。由于宪法裁判所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的机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从下列任意一项的职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但,任职于下列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则累计计算。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若有下列各项事由时,不得被任命为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据其他法律无法被任命为公务员者;2.被处于禁锢以上刑罚者;3.被弹劾罢免后未过5年期限者。
宪法裁判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宪法裁判官不得违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弹劾已经决定的;2.被处于禁锢以上的刑罚的。
宪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若没有特殊情况,案件由宪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员组成的裁判部审判。宪法裁判所所长为裁判长。裁判部须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审理案件;对案件的最终决定,须经参与案件最终审理的裁判官半数以上通过。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经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者对宪法诉请作出引用决定的情形;2.变更宪法裁判所已判决并公布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解释的意见的情形。
宪法裁判所必须公开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宣告最终决定。但由于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无法出席时,其缺位期间不得算入审判期间。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此不得有异议。
审判制度
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
韩国这样的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四级二审制是有区别的。
韩国一方面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另一方面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便利,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所,位于汉城特别市瑞草区瑞草洞。大法院的构成、职能及审判权如下:
(A)大法院的构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长。大法院院长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请,并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
大法院为了审判的便利可设立“部”。根据此规定设立的3个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负责审判业务的大法院院长和法院行政处处长的12名裁判官)组成,并处理审判业务。
(B)大法院的审判权
大法院作为韩国的最高法院,对以下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
1.对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2.对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诉法院、特许法院的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大法院权限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要求重审,必须服从此判决。
就大法院的判决,若有大法官提出与其不同的意见,必须将该不同意见载明于判决书中,使全体大法官的意见得到明确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为了协助大法官的审判业务,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D)大法官会议
大法院为了有效处理除审判业务以外的、应由大法院处理的行政义务和法律或规则的修订业务,设立大法官会议这一决议机构。
大法官会议是由大法官组成的决议机构,大法院院长担任大法官会议的主席。大法官会议对事项的决议,须全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法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
(E)法院行政处
大法院为了处理审判业务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立法院行政处。法院行政处处长由大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任。被任命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大法官,由于其业务比起审判业务更趋向于作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职务履行,因此不负责审判业务。
法院行政处负责处理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务士、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务。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为了法官、预备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立司法研修学院。在韩国,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入学司法研修学院,完成为期2年的进修过程,并根据研修过程中的成绩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目前,韩国每年产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数不超过300至400人。
(G)法院公务员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设有司法研修学院作为法官或预备法官及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施,另一方面为法院的职员(除法官以外的职员)设立法院公务员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国各法院的一般职员安排进修教育过程,定期进行教育,致力于提高他们的素质。
(H)法官人事委员会
为确保对全国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设立法官人事委员会,处理关于大法院院长的法官人事的咨询业务。法官人事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任命若干名法官为委员来组成。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员会制定全国法官业务评价制度和人事评价标准,实行大法院院长的人事咨询业务。
(I)大法院院长秘书室
大法院为了辅佐大法院院长的业务处理,设立大法院院长秘书室。大法院院长秘书室设有室长。室长在法官中选任或者大法院院长选择任命非法官为室长。
大法院秘书室室长遵照大法院院长的命令,管理秘书室的事务,指挥和监督秘书室所属公务员。大法院院长秘书室除室长外,另设有大法官秘书官。
(J)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
大法院院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设立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其咨询机构。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可由大法院院长来决定设立与否。
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委托的、对司法政策有极高学识并德高望重的7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组织与运营事项以大法院规则规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审理对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抗诉案件的二审法院。韩国现于汉城等5个城市各设一个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由大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任。高等法院院长管理其管辖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院长缺位或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以首席部长法官、选任部长法官的顺序代为履行其职责。
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设立“部”,各部设有部长法官。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按照大法院院长的指示对该部的一般事务进行管理。
㈡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闷携贺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任何人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任何人如想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检事。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在这两年中,要学习法官、检事、律师的全部业务。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全部初任检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线侦查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包括:1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2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3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4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5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在地方检察厅及以下的机构中,均设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遗产、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防火、铁路、毒品等部门,检事按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检事总长作为长官级检察官,其任职与总统的更迭有密切关系,总统虽有权更换检事总长,但检事总长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检事总长从高等检事长中选拔。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韩国检察官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隐薯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是检察官独立,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page]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防止在同一职位上过度长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蚂派使检察人员创造性地履行职务,韩国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原则规定是:在同一厅内连续工作期间,一般职不得超过5年.技能职不得超过7年,但是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调任。具体程序是:经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每6个月对检察人员的评价,业绩评价进行再次筛选,安排新的岗位。
㈢ 韩国的检查官是做什么的怎么选出来的呢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韩国检查机关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原则。既是检察官一个人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官厅,检查官对于自己负责的案子独立侦察,独立判断并作出决定也要自行承担责任。整个案子的过程包括起诉都是以检查官个人的名义完成的,而不是检查院的名义。上司只能对案件提出建议权,无权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在韩国警察并不能独立办理案件,所有案件必须通过检查官,检查官也有职责按照职权的分类(包括各种刑事案件)领导警察进行侦破工作。
在韩国要想成为检查官,法官或者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共分为三个程序。
1.选择题主要考:宪法,民法,刑法,外语,经济学,文化史等八门课程。通过率为4%
2.论述题主要考: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诉法,刑诉法等。通过率为30%
3.面试还将淘汰10-20人
完成考试以后仍然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还必须到最高法院成立的研修班学习两年。根据选择完成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的全部专业课,通过毕业考试以后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
而且司法考试是唯一途径,除了考试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可以成为检察官
通过学习的初级检查官一律分配到第一线的检查部门工作,以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㈣ 中国人怎样才能当上韩国检察官
根据目前中国以及韩国的法律。一个中国人想要成为韩国的检察官基本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韩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由韩国人担任,除特殊情况外。
如果你作为一个中国人,想要成为韩国的检察官。需要首先通过韩国的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参加类似于中国考取公务员这种考试,获得录取之后就可以上岗了。
程序上大体与中国检察官的录取制度是相似的,就是都要有司法资格,还要额外进行公务员考试。
只要你还是中国人,你就木有办法当,因为韩国检察官也是韩国的公务员,首先需要是韩国人,其次要取得韩国承认的本科学位,最后需要通过韩国的司法考试。
然后还要参加检察官考试(先进考进去当书记员,然后再继续考检察官资格)
所以,你要取得韩国国籍!
㈤ 韩国司法体制现状是怎样的
韩国是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特点于一身的混合法制国家,其在文化传统上又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韩国的司法制度,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改革,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笔者曾随山东涉外商事法官代表团赴韩国考察,期间访问了大法院、首尔高等法院、韩国宪法法院、韩国司法研修院等司法机构,与韩国法官座谈并观摩了庭审,本文攫取韩国法院组织体制、法官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并结合韩国的司法改革作一介绍。
一、韩国的法院组织体制
韩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分别负责有关刑事、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提存等方面的事务。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目前全国共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60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
(一)普通法院
从职务管辖的划分上(即法院内部审判职责分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大法院还负责统一法令解释。
1.大法院。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机构,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组成。另有20名裁判研究官,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工为大法官提供裁判帮助,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每位大法官还配有5名助手,负责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辅助工作。为了审判的便利,大法院将除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平均分成无专业划分的3个部直接审理案件。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大法院的判决必须服从,不能要求重审。大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是:(1)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地方法院抗诉部)或者专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2)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的再抗告案件。大法院设有行政处,负责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事务的处理。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负责具体事务),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及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韩国法院的经费由国会统一拨付给大法院),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并对法官进行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类似最高法院办公厅);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经大法院审核,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2.高等法院。韩国共分九个道,即九个省,另有首尔特别市及5个直辖市。但只在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设有5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内设有部,各部由一名部长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高等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1)不服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判决的标的额为五千韩元以上一亿韩元以下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抗告案件。首尔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分专业设立43个部。首尔高等法院有法官131名,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均近200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约110件。
3.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刑事等专门的部。审判组织分合议部和独任审判两种。一些地方法院还设有分院,分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议部的管辖范围是:(1)合议部决定在合议部审理的案件;(2)诉讼标的一亿韩元以上的案件;(3)非财产权诉讼,或者虽属于财产权诉讼但难以计算诉讼标的的案件;(4)对合议部审理的案件提出反诉或与第三人案件有牵连的案件;(5)死刑、无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案件;(6)对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回避的案件;(7)其他法律规定由地方分院合议部处理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地方法院下面另外还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每个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适用《小额审判法》的民事案件(二千万韩元以下)及和解、督促、调解的案件,根据户籍法确认协议离婚的案件,诉讼标的在20万韩元以下的处以拘留、罚款的案件等。为了处理市郡法院辖区内的大量案件,法院聘有多名调解员,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调解员分成4组,每组一天可以处理6至8件,只有在双方分歧过大时,才交由法官进行审理。
(二)专门法院
1.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是设在首尔的一种专门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
2.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设在首尔,与地方法院级别相同。主要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
3.专利法院。专利法院设在大田,与高等法院级别相同。专利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专利案件非经设置于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利局内的专利审判院的审理程序,不得直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别法院
宪法法院的设立是韩国在法院体制引以自豪的事情。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等问题进行审判。审理范围概括: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宪法法院与大法院级别相同,由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统一管理法院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宪法法院有10名裁判研究官、3名研究员,还设有行政处负责处理行政事务。
值得一提的是,提起违宪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违宪的法官。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至2006年9月30日,宪法法院共审理了12641件案件,包括总统弹劾案以及“同姓不婚”案等。
二、韩国的法官制度
韩国目前大约有22000名法官。韩国法官分为四种:大法院院长、大法官、法官以及县市法官。以前,韩国将法官职别分为7个等级,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高等法院院长以下的法官原则上取消了职级制。在韩国,成为法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养程序,法官经验的积累是成为上级法院法官、审判长、以及大法官的重要前提。
(一)法官的来源
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考人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第二阶段是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分三次,第一次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第二次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是面试,主要考察作为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历史使命感和伦理意识,专门知识的运用能力及表达能力和逻辑性等。近年来,韩国每年大约有25000人参加司法考试,约1000人通过考试。第三阶段是到司法研修院培训。通过司法考试者要到大法院设立的司法研修院培训两年,主要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成绩优异者方有可能成为法官,其他的则可能成为检察官或律师。
(二)法官的任命
司法研修院中的成绩优秀者(排名前200名以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大法院提出申请,大法院从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一律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任期两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两年期满,由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一般法官的任命需大法院院长同意并经大法官会议一致通过,任期10年,可连任。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由大法院院长任命,任期两年。除大法院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系由大法院院长推荐后,经国会人事方面的调查后由总统任命。对大法官的人事方面的调查要在电视上播放。大法官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大法院院长是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在国家领导人中列第三位,即列总统、国会议长之后,总理之前。大法院院长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
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宪法法院院长作为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法官中选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总统任命宪法法院法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提名,总统可自己指定另外3人。由于宪法法院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机构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法院的法官从下列任职15年以上、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于上述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累计计算。宪法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
法官的退休年龄是:大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为70岁,大法官为65岁。其他法官63岁。
(三)法官的任职交流
韩国法官基于经验的积累而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交流。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做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到地方法院做审判长,地方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再到高等法院做审判长。高等法院的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的审判经验,一般具有15年以上经验的法官可以做地方法院的审判长,高等法院的审判长则需要20年以上审判经验;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大法官都需要具有20年以上的经验。大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判研究官需要有15年以上的审判经验,地方法院法官到大法院担任两年裁判研究官后将回到原来的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