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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怎么实行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3 01:18:46

1. 韩国的政治制度

韩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体。行政权属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全民直选举,任期5年,不能连任,有任命和罢免国务总理和内阁长官、次官、驻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权力。总统主持由国务总理和各内阁部长组成的国务会议,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国家政策和重大事项。直属总统的机构包括总统秘书室、国务会议、国家情报院、监察院、中央人事委员会、放送通信委员会等。现任总统李明博,为韩国第17届总统。
立法权属国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并通过或否决各项法案;审核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检查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国会机构包括议长1人、副议长2人及各专门委员会。国会议员在国会外无需对其在国会内所发表意见或所投的票负责。目前韩国主要政党包括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在野的统合民主党、民主劳动党、自由先进党和创造韩国党等,大国家党为国会内的第一大党。
司法权属大法院和大检察厅。大法院拥有终审权。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须取得国会同意,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大法院的法官则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由总统委任。所有下级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长委任,但须取得大法院法官会议同意。韩全国共有5个高等法院,受理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大检察厅长由总统任命,无需国会同意。大检察厅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抗诉等。
内阁由国务总理、企划财政部、教育科技部、统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食品水产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国土海洋水产部、女性部等18个部门组成。

2. 韩国现在政治制度是什么

韩国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体制。 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 国家。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 作为总统主要行政助手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 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 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力。 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3. 韩国的国家体制是怎样的

韩国介绍之国家体制 (一)宪法 大韩民国第一部宪法是1948年7月17日颁布的,现行宪法系1987年10月27日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是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第八部宪法。该宪法规定韩国为“民主共和国”,权力属于国民。 (二)立法 立法权属一院制的国会。国会由议员组成,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个选区1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选举出的议员占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席位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种议员称为全国区议员。立法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不超过100天,临时会议可根据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会期不超过30天。第十五届国会议员于1996年4月经选举产生。 (三)国家元首 韩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按法律规定宣布国家处于戒严状态,但需得到国会的批准。第15届总统为金大中,于1998年2月25日就任。 (四)司法 司法权属于法院,宪法规定法院是政权机构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院系统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家庭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选举等诉讼案件,处理和监督有关房地产登记、人口调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事务。 大法院系最高司法裁决机构,有权对行政法规、管理条例或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作最终复查$昕取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军事法院裁决的上诉。它的裁决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成为所有低级法院所遵循的判例。 高等法院听取对地方和家庭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法律指定的特殊案件中判决的上诉。韩国有4所上诉法院,可自行通过审讯作出维持或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决定。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拥有初审权。 家庭法院受权审理所有涉及婚姻、少年和其他家庭内部问题的案件,但不公开审理,以利保护个人的隐私。 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军人和文职人员犯下的罪行。 宪法法院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对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并对弹劫、解散政党,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端,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的诉讼作出裁决。 大检察厅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构,管辖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支厅。 (五)行政机构 内阁称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构。总统通过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务会议由总统、总理、副总理及有关行政部长官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在总统指导下主管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国务会议的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国会可以通过不信任决议,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的职务。 (六)政党 韩国光复后,政治处于大变动时期,各种政治势力纷纷出笼?政党林立,你争我夺,既有意识形态的差异,又有地方群雄割据的特征,加上不同派别的利害关系,纵横交错,时而分裂对立,时而握手联合,令人眼花缭乱,难分良莠。近来各党的主张和政策大同小异,却又严重对抗,使一般百姓特别是青年人产生厌恶感,迫切要求出现能代表新时代潮流的新政治家、新政党。时代的要求预示着韩国政党将有新变化。目前主要的政党有4个: 1.新政治国民会议。成立于1995年8月11日,系由民主党分裂出来的,现任代理总裁赵世衡。该党的重要政治主张为实行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积极支援地方自治团体;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争取分阶段和平统一国家。 2.大国家党。成立于1997年11月21日,系由新韩国党和统合民主党合并而成。总裁赵淳。该党主张“以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础,主导国家的民主统一,在自主自存基础上,建立先进的福利社会”。对外政策以对美国、日本、西欧关系为基础,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与不同制度、不同信念的国家建立外交和经济合作关系。 3.国民新党。成立于1997年9月13日,系由新韩国党分裂而出。总裁李万变。该党主张继续深化政治革新,推进民主化;采取积极措施,加速发展经济;促进半岛北方的改革,争取分阶段统一国家。 4.自由民主联盟。成立于1996年3月,系由新韩国党部分党员和新民党合并而成。总裁朴泰俊。该党主张抛弃“冲击性的政治作法”和“一言堂”;要求修改宪法,实行内阁责任制,自称“保守”政党。 (七)军队 韩国的军队称为国土防卫军,简称"国军",最初是由美军政厅利用原在日本和伪满军队中服役的人员组织起来的。1948年韩国正式建国,成立了国防部,从美国占领军手中接管了对韩国军队的指挥权。1948年11月30日颁布《国军组织法》,实行普遍征兵制和志愿兵招募制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建立了陆海空三军,陆军和海军陆战队服役期为2年,空军和海军的服役期为3年。宪法规定总统为三军最高统帅。韩国总兵力有65.5万人,其中陆军l54万人,海军6万人,空军5.5万人。1995年国防预算为142.5亿美元,占财政预算支出的23%。 除正规军外,1968年4月建立乡土预备军,由预备役军官、士兵及志愿人员组成,约有400万人,其任务是负责农村的保卫工作,每年训练8天。1975年颁布民防基本法,开始建立民防卫队,规定每个村都要建立民防队的下属部队,由没有参加乡土预备军的17岁至50岁的男性公民组成,约有500多万人,每年训练1个月,其任务是在敌人发动进攻或出现有碍公共秩序和安宁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1975年还建立了学生护国团,由高中以上至大学的男女学生组成,约有306万人,每周训练4小时。此外,还有警察11.45万人。 近年来,韩国在坚持"韩美共同防御体制"的同时,逐步加重韩国军队的防御责任。为增强军事力量,韩国不断调整军事机构,改善指挥体制坚持质量建军,加速实现军队现代化;大力发展军事工业,增强军备自给能力;加强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日本的军事合作,签订军事合作协议,进行联合军事演习,互通军事情报等。 希望您能采纳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谢谢

4. 韩国政治制度是什么

韩国目前实行的政治体制是“ 韩国目前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 立”制。韩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 为首的政府,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但总的来说,仍是以总统为核心的体制。韩国是政党政治国家,实行多党制。韩国政党的组织分为 党组织和国会内组织。 目前,韩国主要的政党有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在野党的统合民 主党,此外还有自由先进党、亲朴联党、民主劳动党等。

5. 韩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张。

李明博属于保守派,近期针对中国还未完全崛起,主动给美国做马前卒好,不断在经济、领土、朝鲜问题上刺激中国,核心目的是统一朝鲜半岛,其次减缓中国崛起速度(哪怕一点点),再就是获得美国支持。

6. 韩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韩国采用总统共和制。

韩国政治根据《大韩民国宪法》的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以总统为中心的政府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属于由法官构成的法院。

韩国的行政部门实行总统制,是韩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体制。韩国总统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韩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权。

建国后的韩国在美国的帮助下制定了民主宪法,并设立了包括选举、多党制、三权分立、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法律体系建设等在内的制度框架。

(6)韩国怎么实行自治制度扩展阅读

韩国实行以总统为中心的总统制,总统是韩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国家元首和三军统帅。大韩民国总统由国民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为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掌握国家权力,《大韩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不能连任。

韩国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是总统的行政助手。国务总理一职不能由现役军人出任。在总统的领导下,国务总理负责监督、管理各部和国务调度室的工作,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策,出席国会会议。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对外政策,修宪、公投法案,条约、法律和总统令,重要财政事项,重要军事事项,荣誉称号的授予,赦免、减刑和恢复政治权利,相关任命等重要事项应经国务会议的审议。

首脑办事机构包括总统管理机构3个、总理管理机构6个。总统管理机构具体是:监查院,国家情报院,广播通信委员会。总理管理机构具体是:国务总理办公室,法制处,国家报勋处,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和国民权益委员会。

内阁部门分别是:企划财政部,教育科学技术部,外交通商部,统一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农林水产食品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环境部,劳动部,女性部,国土海洋部。

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检察机构有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隶属法务部。大检察厅是最高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

东方网-韩国的政治体制

中国机构编制网-韩国中央政府机构

7. 韩国是什么制度

韩国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APEC、世界贸易组织和东亚峰会的创始成员国,也是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和联合国等重要国际组织成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经济进入中速增长期。产业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半导体、电子、汽车、造船、钢铁、化工、机械、纺织、化妆品等产业产量均进入世界前10名。大企业集团在韩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大企业集团有三星、现代集团、SK集团、LG、浦项制铁、韩华集团等。

8. 简述韩国的地方政府体系

韩国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和财产管理,并将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制订地方自治条例。”(“地方政府”在这里泛指广域市和道一级政府。)直到1995年进行的全国道政府知事和广域市长选举使宪法能够在30多年之后首次得到完善。 此前,地方政府仅仅是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地方政府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他们的自治决策权力实际上并不存在。

高度中央集权化的政府一直是韩国的固有传统,可以追溯到600多年前朝鲜王朝(1392-1910)的建立时期。 此后,虽然开始实施地方分权制和地方政府选举,但是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才实现了相当于当今众多先进国家的地方自治程度与范围。

1995年第一次地方选举之后的第三年,在1998年6月举行了第二次全国地方选举。从1998年选举之后,开始每四年进行一次地方选举。

根据宪法选举出的地方长官其职能包括:中央政府所赋予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的职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和费用的职能;向地方国民提供各种服务和物品的职能;管理各种行政事务的职能。 每个地方政府下设教育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教育文化事务。

行政机制
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级政府以及230个下一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包括75个市政府,86个郡政府和道级广域市下的69个自治区政府。道级政府尽管具有一些独立职能,但基本上发挥着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中间作用。 因此其行政机制也小于中央政府的机制。 事实上,下级政府行政单位组织可与中央政府各部门一一对应,因此中央政府具体部门实行的政策与计划可以由道政府的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市政府的行政机制与道政府的行政机制类似。 包括市政府下属的非自治行政区在内,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制特点都可以用统一与全面两个词来概括。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制向国民提供服务。这一机制由郡政府下设的邑与面和市政府所属的区政府下设的洞组成。每个市政府下面设立数个区,作为处理宪法具体需求的地方办事处。根据管辖区域范围的大小,每个区的人口从5,000人到20,000人不等。区办事处主要具有从事例行和简单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还有一些公共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和公立学校等基本职能将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各区办事处进行处理。 另外一些公共保健福利等其它职能也由道政府通过单独的移交机制进行处理。

截至2000年,地方政府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约35%,与1998年32%的比例相比略有增加。 行政自治部在人员与预算方面发挥主要的监督与控制功能。地方政府雇员的甄别、录用、晋升与报酬全部与中央政府官员相同。中央政府确定的政策统一适用于全国。

政府之间关系
地方政府在关于地方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组织与人员和预算的决策方面极大地依赖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中央政府各部门与机构的指导与导向,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与计划。地方政府不具备司法、执法、警察或教育机制。中央政府制定所有相关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组织与人事方面,根据法律,地方政府次官由中央政府(行政自治部)任命。次官具有管理地方政府全部行政事务的权力。重大组织与人事结构调整需要通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包括录用、提升、业绩评估、工作环境与报酬等全部相关政策都由中央统一制定以避免出现差异。

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也极大地依赖于中央政府。这主要是由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渠道分布不均造成的。

改革努力
地方政府问题一直以来是改革的主要领域之一,这一状况今后数年将继续存在。由中央政府启动的重要改革措施将包括下列内容:通过减少人员和机构调整对行政机构、地方公共企业和经济上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其它组织进行精简并引入高效管理机制。

根据自治行政部起草的改革计划,市政府行政区域办公室(邑、面和洞)将在总数上大量减少并转换为地区服务中心。电子居民注册卡制度将很快得到实施,以取代目前的纸制文件系统。 现在由政府进行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文化中心和体育设施也将并入到民营部分。 行政与文职人员、体力劳动者、安保人员、垃圾清理人员、道路清扫人员与道路维护人员等绝大比例的非技术性工作将减少或解约。所采取的全部措施预计将精简87,000名雇员,占全国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30%。 此外,地方公共企业也将减少工作人员。

除了进行组织与人力缩减外,行政自治部正在计划引入一系列业绩管理新机制。 以提高地方政府的效能。 根据这一计划,政府将聘用更多专家进行评估,取代此前的年度检查。

9. 韩国政体

总统共和制
韩国宪法与政体

 宪法史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 宪法由法律学家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此后,大韩民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于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综合执政党与反对党分别提出的修宪议案而进行的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和实行两院制。

1954年11月,宪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许只有大韩民国的首任总统可以无限期担任总统。其结果导致1960年3月15日大韩民国首任总统李承晚寻求第4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要建立议会体制。 第四次修宪是为惩办那些在李承晚当政时有劣迹的官员铺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后继政府没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导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发动了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进行了第五次修宪。修宪由一个名为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修宪通过了司法护宪复查、立法与宪法一致性的美国式的总统体制。

为竞选第三任总统开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订了第三共和国的宪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宪在“韩国式民主”的旗号下产生了强权总统制体。朴正熙的“复兴改革”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后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过渡政府和被称为“汉城之春”的争取民主的艰苦斗争也因军事政变而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届总统。全三。焕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修宪的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为7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重新当选总统,下次总统选举定于1987年举行。第九次修宪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合作由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内容见诸现行的宪法之中。

大韩民国第六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和总统任期5年而不得连任的规定,并为保护人权而设立了宪法法院。这部宪法至今仍在沿用,并已连续有两届政府和平地进行了政权移交。特别在1997年韩国总统大选中,反对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地移交给一个反对党,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宪法

现行的宪法代表了大韩民国向全面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除了修宪的立法程序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也令世人瞩目,其中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特别是创立了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促使韩国成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项条款和6条补充规定组成,共分为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宪。

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包括:国民主权、分权、实现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以法治国和国家有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等。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权力分散和以法治国制度宪法涉及到政体的重要两点是:第一,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第二,宪法为各政党提供了特别的权力和保护,同时规定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十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也是最文明国家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迁徙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利、择业权利、工人独立结社权利、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所有这些权利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写入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能因宪法没有详尽列出而被忽视。宪法第37条规定,此种权利只能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权利的本质不得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独立机构的司法权共分5个方面:裁定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定有关宪法的伸诉。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权,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和享有自由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宪需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议修改宪法。总统必须公开修宪方案。只有在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修宪才生效。国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全民公决须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投票赞成才算有效。

 总统

大韩民国的总统是行政最高长官,是国家元首,在外交事务中代表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总统不得连任的法律规定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

总统掌握着国家行政最高权力。根据现行政体,总统扮演着6个主要角色。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在行政和对外关系中是整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负责接见外国的外交官;颁发嘉奖令和授勋;主持特赦仪式令。总统有义务维护叫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和维护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为韩国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其次,总统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总统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顾问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的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碌总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具有全国性组织的主要政党的领袖,可根据本党派的荐举,指派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

第五,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决策者。总统有权签订条约和任命、接见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和平协议。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而国会却可根据宪法利用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对宪法负责。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国务总理在总统的领导下监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国务调整室的工作。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订重要的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国务总理有权在总统授意下代表总统处理事务,并以其本人名义颁布法令。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国务会议成员。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筹划重要的国务,代表总统山席国会会议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

除国务会议外,总统还有两个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门制订和推行国家政策,这便是监查院和国家情报院。这两个部门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对监查院院长的任命要经国会同意。

监查院于1963年成立,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有关组织的帐目。 监查院还有权调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尽管监查院仅对总统负责,但调查结果向总统报告时也要向国会汇报。

国家情报院于1961年6月成立,最初为韩国中央情报局(KClA)。它负责搜集国内外的战略情报,策划并协调政府的情报和安全活动,从事反共活动。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执政后,新政府一直大胆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组建行政体系,用以在下一世纪满足国民的需要,以及通过将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给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办法,建立一个小而精干的政府。

根据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计将在全国裁减87,500名政府部门雇员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员。此外,地方的国营企业也要缩减人员的规模,届时约有数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属经济实体将被关闭。

作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将部级长官的职位由33个减到27个,次官的职位由67个诚至63个。

按照企划预算处制订的规划,到2002年,韩国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19个大企业的55个下属公司中的40个下属公司实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组计划的韩国屯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计划完成时,韩国政府将只经营13家母公司(现为24家)和8家子公司(现为75家)。

各个领域里的改革正在认真进行。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组、国家养老金公司私有化、裁减人员和政府组织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的任期为4年的议员273人。

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五,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这些政党任命的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代表全国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们被称为“全国选区的议员。

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一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目前,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得议员席位227席,政党间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席位46席。

作为国家的立法人员,国会议员享有惯常的特权。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乇—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

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将其释放。

除享有上述特权外,议员也受到一些制约。议员不能同时担任法律所禁止的职务,也不允许滥用其地位和特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活动外,议员q以在国会外从事有酬劳的活动。但任何时候,议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诚实和正直。

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要求和国会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和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

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所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拒绝。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

宪法赋予国会的很多职能,但其主要职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军队、外国军队在国内驻军、监查国事、调查特别国事和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而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全体议员之多数同意提出,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方能成立。

国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两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爿: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布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下述16个常没委员会:国会指导委员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与外交通商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与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技术、信息与通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农业、山林、海洋与渔业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环境与劳动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

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

按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团,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协商团。各协商团指定自己的领袖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它协商团谈判和磋商。

协商团领袖开会研究有关国会的工作事宜、全会与委员会的会议计划和会议日程。

 司法

韩国的法院共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别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监督有关不动产注册、人口昔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方面的事务。

设在汉城的大法院对行政法令、规定和处置的合法性有最终裁决权。作为最高法庭,大法院审理关于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规定可连选连任,但65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审理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并行使初审权受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中级受理上诉案件的司法机构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汉城和以下12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烟、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关行政案件。

除汉城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各类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发起了一次民主运动后,根据现行宪法于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宪法的制订者按欧洲的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法院,以充分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权力。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裁决政府实体之间的权限纠纷,判定个人提出的有关宪法的申诉,对弹劾作出最终决定,以及对解散政党进行裁决。

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

该法院在汉城市内一所5层的圆顶大锋内办公,这所大楼曾荣获韩国建筑奖。

到1998年7月31日,该法院共审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内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为违宪。上述数字表明,该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捍卫宪法。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订有关当地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过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军事政变解散所有地方议会前,曾进行过3次地方选举。

70和80年代的地方经济飞速发展使许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与此同时要求增加行政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年开始,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此一议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中央政府于1988年宣布修订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汉城特别市、5个直辖市和9个道被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及郡被指定为低级地方政府。

地方社区领导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各种收费、服务、商品和地方社区的其他行政事务。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教育委员人处理与各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事务。

1991年3月韩国举行了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选出小行政单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区)的地方议会。1991年6月选举了大行政单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议会。修改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检查和审计地方政府,提高了这些新机构的权力。

在1995年第一次举行地方选举的3年后,第二次广泛的地方选举于1998年6月举行。自1998年开始,地方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级政府和232个低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

道政府介于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其行政机构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机构。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市政府下辖数个区政府。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选民的需求。区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简单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诸如有关公共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公立学校、诉讼和惩治等一些重大问题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其派出机构直接解决。

10. 韩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听到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坠崖身亡的消息时,非常错愕,虽然觉得其被调查是无法避免之事,但采取这种极端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却怎么也无法想到。

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至今共有10位总统,除了在任的李明博总统外,卸任的总统中鲜有善终的。首任总统李承晚因“4·19”革命被迫下台最后客死异乡,朴正熙遭部下刺杀身亡,全斗焕、卢泰愚因军事叛乱和非法政治资金而被判刑入狱。金泳三前后两次接受调查,第一次是1998年因金融危机被以参考人的身份接受书面调查,但免于起诉;第二次是2004年因用安全企划部的预算进行选举的嫌疑被列为证人,但金泳三拒绝出庭。以韩国民主斗士的身份登上总统大位的金大中在卸任之后也遭到调查。2003年金大中刚刚卸任,就因向朝鲜提供巨额资金事件被调查,后以向朝鲜提供资金为执政行为的理由免于被起诉。最后卸任的总统卢武铉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自杀身亡。
韩国历任总统的这种悲剧性的最终命运一直以来就像谜一样困扰着不少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冷静分析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之后的政治生态就会发现这并不难理解。

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时,对外标榜是民主政体,但事实上截至卢泰愚之前,可以说韩国是披着民主外衣的独裁政体,特别是在李承晚和朴正熙时期,为了延长任期,作为国家基本大法的宪法被改来改去,就像儿戏一样。虽然标榜是三权分立,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始终凌驾于立法、司法权力之上,根本看不到民主体制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一点点迹象。卢泰愚上台前夕,韩国再次修改了宪法,这次修宪虽然过程非常曲折,但仍以三权分立下的民主制度为基本的政治体制。

此后经过卢泰愚、金泳三时期,曾被破坏得体无完肤的韩国民主制度逐渐得到治愈,但行政权凌驾于立法、司法权力之上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在这种并非完善的民主制度下,可以说总统和执政党掌握了几乎所有的资源,无论是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相当于宪法法院)还是在野党,根本无法起到牵制总统或行政权的作用。在行政权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总统就是权力的化身,总统的每一次发言,每一个指示都会被当作法律来执行。在权力空前膨胀且没有任何力量制衡的情况下,作为权力化身的总统就有可能因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在执政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不仅如此,由于总统权力过于强大,这也使得那些能够接近总统的人在这一权力的背景下干一些非法的勾当,而最终的罪名也归属于总统。

上世纪80年代后卸任的韩国总统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司法调查,虽然被调查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大部分都存在着经济问题。之所以如此,与韩国政经不分、政商勾结的生态有着密切的联系。韩国的经济是从朴正熙时期开始发展起来的,虽说是在“民主”制度下发展的,但是以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的模式发展起来的。

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左右着经济发展的方向,各领域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市场的调节,而是靠政府的扶持,在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风云一时的所谓10大集团、30大集团都是靠政府的扶植发展壮大起来的。在扶植这些集团成长的过程中,韩国政府在政策取向、资源配置、融资等方面都给予了几乎是毫无保留的扶持。反过来,集团或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的这种扶持,也不断地向政界特别是掌握权力的政界人士进行利益输出。这样长期下来就形成了政经不分、政商勾结的畸形生态。这种在韩国经济起飞过程中形成的畸形政经生态在韩国民主体制逐渐完善后也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在韩国的这种特殊的政经生态之下,总统及其亲近人士、有影响力的政界巨人都存在着接受利益捐赠的可能性。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这种利益捐赠被曝光,作为逐渐健全的韩国司法体系介入并进行调查于法于情都是理所应当之事。由于在任总统享有司法豁免权,因此即便是有什么问题也只能在其卸任之后才能进行调查。这样就出现了韩国总统在卸任之后都遭到司法调查的怪圈,这似乎成了韩国总统无法避免的宿命。

卢武铉的这种结局有着个人方面的原因,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韩国政经生态是导致其走上绝路的最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他是这种政经生态的牺牲品。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虽无法找到你所需的正确答案,但从以上文字中可看出一些有关于你问的内容的答案.

我不知道你要的是简答题,现在你就把讲美国的那两段文字记下就行,它讲的就是你要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内容及它的意义。具体的见下:
三权分立制度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共三段,这就是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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