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韩国现小企业破产潮,哪些行业打击最深
韩国现小企业破产潮,其中零售业、餐饮业以及教育行业等等受到的打击最深。现在韩国几乎有大约五百四十七万的中小企业宣告破产,显而易见,这对人口数量并不多的韩国而言,冲击力是比较大的。疫情的影响逐渐在展现开来,失业率非常高,中小企业再破产,失业率会增加的更多。这就导致韩国会遭遇非常大的压力,毕竟很多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意,有的人因此而失业,社会会变得充满变数和复杂性。
而教育业之所以会受到波及,主要是因为疫情期间政府规定教师的人数必须按照防疫举措,降到十个人以下。一个教室仅能有十个人,但是收费是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已经失去了运营的意义,是会亏损十分严重,相当严重的。无奈之下,一些私人学校也只能遗憾宣告破产。
‘贰’ 个人宣布破产后有什么后果
(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 “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但,本人认为,个人破产应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及同等主体,而不应包括商事合伙。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尽管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目前新破产法并未规定个人破产,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自然人不能不破产。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产常见的破产方法。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飞速发展,政府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的风险。 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加速发展。据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报告(《亚洲区的个人信贷增长情况》),我国个人信贷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由1999年的1.7%,2000的4.8%,发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个人信贷组成项目中,住房按揭贷款占83%,信用卡占6.4%,其他占10.6%。个人信贷总额占各类贷款总额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发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达到10%。 个人信贷的强劲增长,虽然能促进消费,使金融机构增加盈利,但也蕴含着新的风险,有可能影响金融及宏观经济的稳定。香港的经验表明,当信用卡坏账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时,破产申请的数量也相应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约7000宗。由此可见,过度信贷极有可能造成个人财务危机。 我国近几年一直鼓励借贷消费,住房、汽车、教育、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民间有舆论认为,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因为信贷消费的充分发展乃是政府出于拉动内需的需要,传媒在政府示意下“过度”宣扬超前消费、借贷消费,但是如果因过度借贷而出现恶果,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个人破产的风险,这实在是政府之过,而非老百姓之过。撇开正确与否不说,此言论的出现已经说明政府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风险应是当务之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尤其是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 美联储每年都很关注两个基本数据,收入的40%以上用于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没有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如果这两个数字过高,则往往预示着金融危机的出现。 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演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社会动荡。 现在,家庭、个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主体,以个人名义理财变得相当普遍。在我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不过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长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两成。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父母不测都需要大笔开支,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及失业风险无处不在,可现在的年轻人,似乎很少考虑到这些。 新兴名词“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超前消费可能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将给热衷于狂热超前消费的年轻一代一个警告。 再次,个人破产法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济”变成“公力救济”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一方面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越来越没有信心。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转而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各国的个人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法律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了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 最后,个人破产法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缺位有一个可怕后果,那就是已经破产的债务人很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翻身的机会。只要他创造出任何一点点财富,债权人都有权拿走,这个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是巨额债务,债务人可能终身都要还债,永远无法获得新生。但是如果对于完全破产的债务人不能给予免除债务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财产,或者用于企业发展的基本资源,将债务人永远钉在耻辱架上,对社会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没有谁愿意破产,做社会的失败者。既然已经失败,应当宽容地给他翻身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更多破产法资源请登陆中国破产法网: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参考资料:中国破产法网: http://www.chinainsol.org
‘叁’ 如何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而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了三年规定的条件;夫妻申请破产的话,其中一方满足第二项条件即可。
一、个人申请破产条件包括哪些?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二、企业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破产申请,一般由法人自主决定即可,每个责任有限公司都会有一个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意见应代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反之,法人代表就应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意见。法人对公司事务拥有处置权,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这种处理事务权利即告消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承担债权人的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肆’ 个人破产制度的利弊
保护家庭和个人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靠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这种临时性的政策安排,需要被规范严谨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保护“债”的履行 个人债务人作为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其实可具体分为负债的自然人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几类个人债务人在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所占数量极大。
设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应当保护“债”的履行。也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这样一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企业之外,个人也大量地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其间必然产生大量需要依法保护的债,特别是当前个人信贷的数量和规范都急剧增长,推出公平公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和促进个人信贷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取得债务豁免是个人破产的主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新的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下,中国市场经济已进入关键阶段,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原因有四: 个人破产法是公司企业破产法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后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只有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这是现代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规定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13章等章节中。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据美联社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统计,在2008年12个月内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总数近120万。其中大多数是个人破产。过去一年中,每1000个美国人中就有4个申请破产,破产率是2006年时的两倍。 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加速改革,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在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2009年9月,央行公布《2009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其中显示,信用卡坏账风险依然存在。截至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57.73亿元,与第一季度相比增加了8.03亿元。个人消费信贷急剧增长,意味着中国人长期信奉的量入为出的消费原则己被打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超前消费作为一种时尚生活方式与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中国都市居民所接受。依据上述报告,仅2009年第二季度,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为15752.53万张,截至目前,我国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达0.12张。可见,中国已迈入负债消费时代,房奴、车奴及卡奴相继出现,“负翁”正一跃成为这个时代的消费主力。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增多,若无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制度,特别是个人破产制度,则市场经济会成为无源之水,个人和社会的信用将很难确定。2008年约80万家中国企业办理吊销与注销手续,而不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就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其公司债务责任转为个人债务责任缺乏适当的程序。 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问题。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商业银行自身行为必须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商业银行应能按市场规则谨慎经营,能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这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 个人金融体系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这非常重要。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很快,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网(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个人征信体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瑕疵标准把老百姓的水电费缴纳纳入其中,这就值得讨论,水电费可能就是每月几十元钱或者几百元钱,而且,没能缴纳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简单影响到消费者信用,应该说这样的征信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 建立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制度与机构很重要。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 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 东方人的个人信用行为方式更多地讲究关系学,这种关系学在个人信用的界定中是无处不在。比如说担保关系,消费者要房屋按揭,因为银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个月必须要有多少稳定的收入,但消费者很可能不能达到银行的要求,因此必须找一个担保人,于是可能随便找了个单位进行担保,而事实上这个单位它并不是真心要为你提供担保,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关系,最后因为这种关系而出具了担保文件。因此,依赖于这样的信用出具的担保实际上是东方特色的“人保”制度,这种人保制度极大地威胁到了商业银行的安全。一些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不准确的、脆弱的担保方式上的。
在消费方式上,中国人信用卡的适用还不普遍,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使用现金,很多人甚至都不把现金存在银行,他们对银行都不放心。把钱缝在被子里,放在枕头底下,枕着睡觉最安心。再如超前消费问题,中国人喜欢储蓄的文化,不喜欢超前消费,这也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脆弱导致的。中国人往往有一种强烈防范大事突发事件发生的心理,所以要储蓄,以应付家庭的一些大事与突发紧急事件,如买房、家人生病、小孩上学等。这就构成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 建立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体系问题 从立法技术来说,应当建立一个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因为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现实选择是只能采取制定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这样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吸取经验后,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如果要制定个人破产法,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加紧出台。因为个人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某种程度上会危及到金融机构的安全。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没有法律规制。还有相关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像合伙企业法尽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但仍还是有无限合伙人,那么这两类商事主体破产的话,也没有法律规制。央行正在推动放贷人条例的进程,放贷人条例实际上允许更多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但这同样涉及到个人破产的问题,因为很多贷款是放贷给个人的。还有一些配套法律如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规定,它们跟个人破产有冲突。另外担保法也有问题,事实上,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担保法已经基本上不发挥作用了,而且也确实已经很落后了。相关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 完善实施破产法的司法体系问题 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一套国家破产法院的体系。四层人民法院中,三层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破产案件的。那么个人破产案件应由哪一层法院来进行审理还不明确。审理过程中会否出现因为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而有地方利益考虑,出现法院侵害银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不能明确。如果地方出现像台湾地区、韩国那样的卡债族的时候,法院会否有可能为维护地方稳定而大量豁免地方的个人债务,也是不知道的。 庭外谈判机制的健全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这样的债权人庭外谈判机制的话,那么司法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司法体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清偿纠纷。比如,有许多过度消费行为,如房价高涨时助长了投机行为,上海有人通过贷款买了一百多套房子,实际上他没有偿债能力,这种类似的案例很多,每一件纠纷都由法院审理的话,司法的成本就会很高。而庭外谈判机制,强调的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债务风险的一种监督,这将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按契约自治原则解决纠纷。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过度消费行为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那么司法体系同样将是不堪重负的。 由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李曙光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伍’ 对于韩国现小企业面临破产潮,给韩国造成了什么影响
2020年新冠疫情不论是对我国,对于世界来说都是影响巨大的。目前,我国的新冠病毒疫情情况还是比较可观的,也就是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之有效的,但其他国家就没那么好了。目前,随着韩国疫情情况的再次严峻,也导致了大部分小企业难以维持生存,所以不得不做破产清算,这对于韩国的民众就业以及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韩国目前的新冠疫情情况韩国之前的抗疫模式还是十分有效的,新冠疫情是一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的。但由于近期出现了大规模的教会聚集性活动,从而造成了新冠病毒的大规模感染,促使目前韩国又处于高度防疫状态。对于一些大型的娱乐设施、聚集性的活动场所都进行了封闭,以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人员感染。
‘陆’ 假如你破产了怎么办
国内的环境,目前来讲一个人不会破产,最次的可能是目前没钱。
如果你“破产”了,一定要东山再起啊。任何人,在中国只要不是足够懒,他都会有机会依靠自己的力量,无论是脑力还是体力劳动来养活自己。不怕脏不怕累,是你东山再起的心理基础。
然而还有一种情形是对人打击比较大的,就是现在的借贷秩序比较乱,如果自己付出了很多仍然不能够还贷的情形下,一定要寻求法律依据,来终止自己劳动不能够支付借贷的情形。
如果在美国等国家,或许一个人破产就可能流落成街边的流浪汉了,但是在中国,只要努力就可以成为正常的人,致富的人。
加油!
‘柒’ 中国人能在韩国申请破产吗
个人你需要有韩国国籍啊。公司可以。
‘捌’ 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该制度是否会滋生老赖
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说白一点,是根本不了解人间疾苦的,不食人间烟火的人,也是属于极端的人。难道一欠债就去做牢,就能把钱还上吗?如果真的一抓就交钱的人,那真的属于老赖!是有钱不还的人,那确实该抓。其实,有许多的人,只要有星火的希望,都想把钱还清。欠钱的日子真的叫生不如死,身心俱疲呀!说这么多,就是表达一个观点!有心还钱的人,他总是在想方设法是还账,他只是需要一个生存的空间。如果他不想还钱的人,法律的再严,或政策再好,都没有实际意义!最后再说一句,社会的诚信不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而是人性的向善,社会的公平,有人能生存的空间中。
‘玖’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个人破产对个人意味着什么
个人破产对自己意味着就是自己已经资不抵债了,并且由法院宣告了自己破产,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的清算和一个重新的分配,然后重新确定自己债务的一个过程,其实个人破产并不是意味着个人不用再还债务了。
个人破产,也必须要经法院认定之后才能够生效,如果说你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想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这是万万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