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潘基文成为联合国秘书长,对韩国有什么好处
●1944年6月13日 出生于韩国中部忠州市
●1970年 韩国汉城国立大学外交学系毕业
●1970年2月高等外交官试验合格
●1970年3月加入韩国外交部
●1972年至1996年 先后担任韩国驻新德里外交官、外务部联合国课长、美洲局长、负责外交政策企划的次官、韩国驻联合国代表和驻奥地利大使
●1974年升任二等书记
●1985年 获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硕士学位
●1985年4月任首相外交礼仪担当秘书
●1987年7月任驻美大使馆总领事
●1990年6月任外交部美洲局局长
●1992年2月任外相特别辅佐官
●1992年7月任驻美公使
●1995年2月任外交部副长官
●1996年11月 任总统府秘书室外交安保首席秘书,后任总统外交政策顾问
●2000年1月升任外交通商部副长官
●2001年5月联合国大使
●2002年2月无任所大使
●2003年2月担任总统卢武铉的外交政策补佐官
●2004年1月16日 出任韩国外交通商部长官(外相)
●2007年出任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成为联合国秘书长之后
联合国安理会15个成员国9日一致同意,向第61届联合国大会提名韩国外交通商部长官潘基文接替安南担任联合国秘书长,全体成员国代表以鼓掌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潘基文的支持。外界普遍认为,现年62岁的潘基文将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的第八位秘书长。
由于潘基文是目前竞选下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唯一候选人,因此安理会也不再遵循以投票方式产生提名人的惯例,取而代之的是全体成员国代表以鼓掌的形式表达他们对潘基文的支持。安理会本月轮值主席、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大岛贤三随后代表安理会全体成员国宣读了正式公报,提名潘基文担任下任秘书长,任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理会的决定意味着潘基文距离正式成为联合国秘书长又近了一步,中国对此表示祝贺,相信潘基文当选以后能够发挥其领导才能,使联合国的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
虽然潘基文的提名还要经过联大的批准,但外界普遍认为这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步骤而已,潘基文将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的第八位秘书长,也是继缅甸的吴丹之后第二位出自亚洲的联合国秘书长。
安南当天也发表声明,对安理会的决定表示欢迎,对之前与潘基文的合作感到高兴,希望联大能够尽快批准安理会的提名,并承诺将努力确保与潘基文实现平稳交接。
分析人士认为,摆在潘基文面前的并不是一条平坦之路。
近年来,联合国受到“石油换食品”计划腐败丑闻困扰,并且因在一些重要国际问题上缺乏有效、快捷的应对机制而受到批评。此外,如何以中立的角度协调大国间复杂关系,保证联合国的有效运作,将是潘基文面临的重要挑战。
“他是个好人,但一些人担心,除此之外,潘基文还有没有能力面对联合国经常出现的激烈场面:美国人在一只耳朵里大吵大闹,而第三世界国家在另一边抗议。”路透社日前援引一名外交官的话说。
对此,潘基文坦言秘书长一职任务艰巨,但表示如果自己当选,将尽最大努力推动联合国改革,并且致力于改善各成员国间关系,促进在国际问题上的更紧密合作。
“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潘基文此前接受美联社采访时说,“有时候,我看起来会像一个温和的领导人,但我具有内在的力量,这就是其他国家一般难以看到的东西,也是我们比较看重的美德———温和、谦逊。”
早在安理会第四次意向性投票结果揭晓时,外界就普遍认为潘基文当选已无悬念。韩国举国上下都对潘基文当选前景感到欢欣鼓舞,并将潘基文的当选与韩国今后在国际外交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韩国的国家利益联系起来。
韩联社发表评论说,“潘基文当选联合国秘书长,可以看做是檀君(韩国传说中的民族祖先)以来,最值得庆贺的民族盛事。这不仅意味着韩国在国际社会上具有更高的发言权,国家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而且韩国还能积极应对国际外交问题,实际利益也不容忽视。”
“潘基文当选可以提高韩国的国家信誉,使韩国企业得到更多的帮助,进入联合国及附属机构的韩国人数也将大大增加,”韩联社还说,“首位韩籍联合国秘书长的诞生,将是开启韩国外交史新篇章的重大历史事件,作为韩国人都会感到骄傲。”据新华社电人物和蔼可亲外交官少年立大志
心向联合国
潘基文在今年1月在联合国总部与安南会晤后表示:“在36年的公职生活中,我直接从事联合国工作长达10年。
其间,联合国秘书长及联合国的职能、作用等一直是我关心的问题。”此番话表明他对联合国改革问题的关心。
2月14日,潘基文在宣布角逐联合国秘书长职务后表示,如果当选秘书长,他将为尽快解决朝核问题发挥积极作用,“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在5月底前往联合国总部为竞选拉票期间,他发表题为《如何恢复联合国活力》的演讲,就联合国改革发表看法,认为目前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在推进联合国改革方面存在明显的政治分歧。他希望能作为“协调者”,以他的政治经验来弥合分歧。他认为,作为秘书长,最重要的作用是凝聚各国的政治愿望。
潘基文指出,鉴于现状,新一任联合国秘书长应推动联合国“解决现有日程上的成百个问题”,而不是“寻找要征服的新战场”。他认为,恐怖主义是当前世界安全的“最大挑战”,联合国应重点打击恐怖主义,致力于解决和平、发展、人权和安全问题。
潘基文日前向媒体表示,虽然联合国在过去的60多年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低效率和不透明,也遭到很多批评。今后的课题是推动联合国机构改革,消除对联合国的不信任。
Ⅱ 韩国选举制度包括什么呢
现代韩国选举制度始于1948年5月10日实行的普选。到目前,共经历了16届国会议员选举。1994年以前韩国选举法体系主要包括《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不公正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同时为了创造一种健康、民主而和谐的选举文化,第十四届国会于1994年3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当防止法》 (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即依此法而确立。
一、选举方法和议员定员
目前韩国采用的选区制是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用的制度,以小选区制为主,比例代表制为辅。全国区国会议员的选举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政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政党所获得票的比例分配议员名额。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政党可获得全国区国会议员议席:(1)在地区国会议员选举中获5席以上席位; (2)获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数; (3)获0.3%-5%得票时分配一个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举行的本届(第十六届)国会选举为例,大国家党共得到38.96%的有效选票,因此在国会273个席位中占133席;金大中总统所在的新千年民主党获得35.86%的有效选票,在国会拥有115席;自由民主联盟得到9.8%的选票,在国会拥有17席。在全部273名国会议员中,以小选区制选出的地区国会议员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全国区国会议员为46名。地域选区选举国会议员采用小选区制。汉城特别市、6个广域市和道一级的议员选举同国会议员选举一样,也采用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议会的议员则全部由小选区选举产生。
市、道议会议员人数的规定是,国会议员地域选区或自治区、市、郡的基数是3名,超过30万人口的区域,每增加20万,增加1名。1991年选举时,市、道议会议员总人数为866名,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的人数是,每个邑、面、洞基数为 1名,超过2万人口的邑、面、洞,每超过2万,增加1名。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的国民享有选举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是选举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二)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郡)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所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条例来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选区选一人的小选区制。有关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与全国选区国会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域选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以该议员所在的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选举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为单位。每个选区必须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济州道的济州市为例:该市共有 19个洞,其中两个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17名。
(三)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制度民主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治家操纵候选人的提名与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对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中只有选民推荐一种形式,道以上才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参选。但若有其他选区20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也可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韩国政治现实看,国会议员推荐的决定权主要由在中央党的干部会议与地区的党大会掌握。前几年,韩国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于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党内不同派别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最后导致政党内部的分裂。
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其目的是防止乱提名候选人和保证候选人的诚实性。缴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总统选举3亿元;国会议员选举及自治区、市、郡长选举1 0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市、道知事选举5 000万元;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如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返还保证金:在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为有效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时;地区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该选区每一名候选人平均得票数为50%以上时;在全国区国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时;候选人死亡时。符合返还条件时,可在选举结束后的30天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时,保证金归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使用。
(四)竞选活动
在韩国选举制度发展史上,竞选活动自由的限制与保障始终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问题之一。
《宪法》第116条对竞选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两项,即机会均等和选举公营制。选举法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竞选活动自由原则、无报酬竞选活动原则与自由的竞选活动方法原则。
过去的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活动员才能进行竞选活动,而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活动员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选民都有可能依法参加竞选活动。但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个候选人可动员的竞选活动员人数,并规定竞选活动员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活动成为一种自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同过去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与形式,规定候选人可进行个人演说及讨论会。这就给广大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自该候选人结束登录之日起到选举日前一天进行。法律禁止事前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法对竞选活动中采用的不同竞选活动方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宣传壁报、选举公报、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传品;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政策及候选人的政见;利用集会如政党演说会与公开场所的演说、座谈等形式进行竞选活动。
在竞选活动主体方面的主要限制是:无所属候选人不得从特定政党得到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对选举施加影响;社团、财团等团体在竞选活动中不得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表示对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等。除法律规定的选举事务所、选举联络所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特定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关和设施。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为竞选活动进行着书、上映、演出等活动。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及其他刊物进行广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选举法严格禁止挨户访问、禁止签名运动、提供饮食品及对他人进行诽谤等行为。
选举法对政党参与竞选活动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的定期刊物而进行的政纲、政策宣传,党员与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采用广告时,广告次数受限制,在总统选举中不得超过150次,并对广告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在竞选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品的规格、发给党员的有关政策、政纲的宣传品的规格与分发的次数也要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当选结果等步骤。
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国会议员的平均投票率是78.7%。历届投票率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除总统和国会选举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级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4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历届国会选举
三、选举的管理
(一)选举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有关选举事务,韩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分为以下几种:
1.中央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该委员会统辖和管理有关选举的一切事务,有权取消和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违法、不当处分。
2.特别市、广域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在国会中组成交涉团体的政党可推荐3人,由管辖该地区的地方法院院长推荐3人(其中必须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职责是指挥、监督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确认选举费用限制额,处理选举后提起的选举诉请。
3.区、市、郡选举管理委员会。
4.投票区选举管理委员会。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法》的规定,上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与选举有关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或上一级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管理区域内选举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选举事务的范围,或者命令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委员履行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职务。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是独立的,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二)选举争讼制度
对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与选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机关或法院提起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韩国,提起争讼的方法有两种,即选举诉请与选举诉讼。
在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自治团体和首长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有异议时,选民、政党与候选人可自选举之日起,14日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请。如果对当选效力有异议时,政党、候选人可以当选人或选区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诉请。接受诉请状后,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相同)应及时将被诉请人的诉请状副本送至被诉请人。被诉请人应在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针对诉请状的答辩状。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接到答辩状后,将答辩状副本送至诉请人,并从接受诉请状之日起60天以内对其诉请作出决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诉讼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总统选举及国会议员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或当选效力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选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保护其权益。二是对选举诉请的决定不服时,以该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选举诉讼应优先作出决定或作出判决,受诉法院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180天以内作出处理。管辖选举诉讼的法院在诉讼提起、诉讼中断、判决确定之后,应将结果向国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选举经费
选举法对选举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选举中使用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如总统选举的选举费用是 50亿元,地区国会议员选举的选举费用是3 5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的选举费用是1 800万元。为了加强对选举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选举法规定,政党或者候选人进行候选人登录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专门负责选举费用收支情况的会计人员,并把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选举管理委员会申告。如果选举费用的支出超过法律规定限制额的1/200以上时,候选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劳役或2000万元以下的罚金。因违反选举法而受到处罚时,候选人的当选结果无效,与候选人有关系者则适用连坐制。对选举费用的严格管理是保持选举公正性的重要条件。
Ⅲ 韩国的检查官是什么职位
检查官隶属于行政院中的法务部 ,以法务部外厅的方式出现。在韩国检查官享有很高的独立性,司法部长名义上享有最高的权力,但是其权力也只是体现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体的侦察,办理案件方面无权干涉检查官。
韩国是一个三权分离的权力结构。政权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组成。而检查官隶属于行政院中的法务部 ,以法务部外厅的方式出现。
在韩国检查官享有很高的独立性,司法部长名义上享有最高的权力,但是其权力也只是体现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体的侦察,办理案件方面无权干涉检查官。
韩国的检查机关共分四级:
1.大检查厅相当于我国的最高检查院。主要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侦破,以及为下级检查机关制定计划和进行总结。
2.高等检查厅相当于我国省级检查院。高等检查厅无侦察权。只有对下家检查院的监督权,高等检查厅主要有五个设立在:首尔,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3.地方检察院。相当于我国省,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大部分检查官都集中在地方检查厅工作,所以是韩国检查机构最主要的权力机关。负责对大多数的案件进行调查。
4.地方检查厅支厅相当于我国县级检查院。主要负责指挥警察对案件进行侦察工作。
(3)韩国比较重要的公职有哪些扩展阅读:
韩国检查官共有四个级别:检查总长,高级检察长,检查长,检查官。
一名检查官要想成为高级检查或首席检查官必须在低级职位上工作至少10年。要想成为高等检察厅的检查官或者部门首席检查或地方检查厅的负责检查必须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
想成为检查总长需要在高等检查,首席检查职位上工作15年以上。韩国共有检查总长1名,高级检查长8名,检察长30名,其余都是检查官~
黄检是检察官里面的首席 ,次长应该是检察长之下,检察官里面的最高行政职位,所以次长在第六集里面升一级,成了西部地检的检察长 。
在同一厅内连续工作期间,一般职不得超过5年,技能职不得超过7年,但是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调任。
韩国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会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并且绝对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检察院内部有一个很特别调查部门,专门调查检察官有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韩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原则,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也就是说,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检察官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
韩国实行的是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检察官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检察官被称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Ⅳ 韩国议员相当于中国的什么职位
名义上相当于大陆的全国人大代表 。
Ⅳ 在韩国 检察官跟警察、律师的关系
不管哪个国家检察官做的工作都是一样的~
韩国的检察官和中国的日本的都是一样的工作范围
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
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检察官大都是破案 因为和警察的关系很大所以为了清楚案情就与警察和律师合作了
朋友很有钱在韩国念书 这应该很准 她从小就在韩国
这是打字打出来的啊 请不要54我
给我个最佳答案吧!~
Ⅵ 韩剧 你们被包围了 一剧,讨论的韩国 刑侦权独立,却有其事吗韩国检察官是比警方高人一等吗
简单而实际点来说呢,韩国(台湾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一样)的检察官负有监督公职人员,制衡警察执法权,提起诉讼(影视作品中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请求法官判刑跟辩方律师论战的那个也是检察官),指挥案件的侦办等等职权,台湾的检察官甚至还要监督执行死刑。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从立案,侦办,逮捕,起诉,审判甚至到服刑检察官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实权人物。
而和警察的关系呢,在平时检察官在警察的眼里可能更像是大陆的反贪局和纪委或香港的廉政公署(而咱们这的检察院实际上没有这些权利其存在感自然低得吓死人,所以诸如《人民的名义》里那样牛叉的检察官是不存在的)。在办案的时候呢,如果把警官比喻成黑老大的话,那么检察官就是老大的老大,这就是剧中检察官见官大三级的原因,所以在韩剧中的检察官除了对高阶警官比较客气,对其余警务人员则呼来喝去,视若奴仆。
当然,这么做的根本目的还是出于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制衡那一套,这其实也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和人权上的重要一环。无论在哪里,警察机关都是最有权利和力量的群体之一,如果没有诸如此类有力的掣肘,难免出现像香港的吕乐,重庆的文强这样的人物,所以剧中的检警矛盾肯定是有的,但其中的是非曲直不是那么简单。
Ⅶ 韩版“廉政公署”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什么
韩版“廉政公署”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什么?韩国是一个贪污腐败十分严重国家,他们在最近几年中,人们和政府对立十分严重,由于韩国大财阀掌控政治,所以韩国未来发展受到影响,这个所谓韩国廉政公署,有几个职责值得关注,下面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朋友们参考:
三、韩国廉政公署还有一个职责,就是监督官商勾结打击隐形犯罪:
韩国廉政公署还有一个重要职责,那就是监督以往官商勾结隐形犯罪,这种情况在韩国各个地区经常出现,但是想要彻底治理,根本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甚至可以说廉政公署根本无从下手,也没有办法去解决地方官商勾结的隐性犯罪,所以这个廉政公署形式大于意义,只不过是安慰韩国非常愤怒的老百姓而已,并不会解决实际问题。
Ⅷ 韩国政体
总统共和制
韩国宪法与政体
宪法史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 宪法由法律学家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此后,大韩民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于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综合执政党与反对党分别提出的修宪议案而进行的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和实行两院制。
1954年11月,宪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许只有大韩民国的首任总统可以无限期担任总统。其结果导致1960年3月15日大韩民国首任总统李承晚寻求第4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要建立议会体制。 第四次修宪是为惩办那些在李承晚当政时有劣迹的官员铺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后继政府没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导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发动了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进行了第五次修宪。修宪由一个名为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修宪通过了司法护宪复查、立法与宪法一致性的美国式的总统体制。
为竞选第三任总统开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订了第三共和国的宪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宪在“韩国式民主”的旗号下产生了强权总统制体。朴正熙的“复兴改革”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后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过渡政府和被称为“汉城之春”的争取民主的艰苦斗争也因军事政变而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届总统。全三。焕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修宪的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为7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重新当选总统,下次总统选举定于1987年举行。第九次修宪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合作由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内容见诸现行的宪法之中。
大韩民国第六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和总统任期5年而不得连任的规定,并为保护人权而设立了宪法法院。这部宪法至今仍在沿用,并已连续有两届政府和平地进行了政权移交。特别在1997年韩国总统大选中,反对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地移交给一个反对党,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宪法
现行的宪法代表了大韩民国向全面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除了修宪的立法程序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也令世人瞩目,其中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特别是创立了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促使韩国成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项条款和6条补充规定组成,共分为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宪。
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包括:国民主权、分权、实现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以法治国和国家有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等。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权力分散和以法治国制度宪法涉及到政体的重要两点是:第一,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第二,宪法为各政党提供了特别的权力和保护,同时规定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十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也是最文明国家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迁徙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利、择业权利、工人独立结社权利、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所有这些权利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写入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能因宪法没有详尽列出而被忽视。宪法第37条规定,此种权利只能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权利的本质不得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独立机构的司法权共分5个方面:裁定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定有关宪法的伸诉。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权,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和享有自由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宪需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议修改宪法。总统必须公开修宪方案。只有在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修宪才生效。国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全民公决须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投票赞成才算有效。
总统
大韩民国的总统是行政最高长官,是国家元首,在外交事务中代表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总统不得连任的法律规定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
总统掌握着国家行政最高权力。根据现行政体,总统扮演着6个主要角色。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在行政和对外关系中是整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负责接见外国的外交官;颁发嘉奖令和授勋;主持特赦仪式令。总统有义务维护叫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和维护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为韩国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其次,总统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总统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顾问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的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碌总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具有全国性组织的主要政党的领袖,可根据本党派的荐举,指派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
第五,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决策者。总统有权签订条约和任命、接见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和平协议。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而国会却可根据宪法利用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对宪法负责。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国务总理在总统的领导下监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国务调整室的工作。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订重要的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国务总理有权在总统授意下代表总统处理事务,并以其本人名义颁布法令。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国务会议成员。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筹划重要的国务,代表总统山席国会会议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
除国务会议外,总统还有两个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门制订和推行国家政策,这便是监查院和国家情报院。这两个部门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对监查院院长的任命要经国会同意。
监查院于1963年成立,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有关组织的帐目。 监查院还有权调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尽管监查院仅对总统负责,但调查结果向总统报告时也要向国会汇报。
国家情报院于1961年6月成立,最初为韩国中央情报局(KClA)。它负责搜集国内外的战略情报,策划并协调政府的情报和安全活动,从事反共活动。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执政后,新政府一直大胆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组建行政体系,用以在下一世纪满足国民的需要,以及通过将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给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办法,建立一个小而精干的政府。
根据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计将在全国裁减87,500名政府部门雇员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员。此外,地方的国营企业也要缩减人员的规模,届时约有数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属经济实体将被关闭。
作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将部级长官的职位由33个减到27个,次官的职位由67个诚至63个。
按照企划预算处制订的规划,到2002年,韩国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19个大企业的55个下属公司中的40个下属公司实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组计划的韩国屯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计划完成时,韩国政府将只经营13家母公司(现为24家)和8家子公司(现为75家)。
各个领域里的改革正在认真进行。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组、国家养老金公司私有化、裁减人员和政府组织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的任期为4年的议员273人。
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五,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这些政党任命的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代表全国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们被称为“全国选区的议员。
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一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目前,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得议员席位227席,政党间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席位46席。
作为国家的立法人员,国会议员享有惯常的特权。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乇—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
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将其释放。
除享有上述特权外,议员也受到一些制约。议员不能同时担任法律所禁止的职务,也不允许滥用其地位和特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活动外,议员q以在国会外从事有酬劳的活动。但任何时候,议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诚实和正直。
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要求和国会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和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
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所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拒绝。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
宪法赋予国会的很多职能,但其主要职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军队、外国军队在国内驻军、监查国事、调查特别国事和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而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全体议员之多数同意提出,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方能成立。
国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两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爿: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布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下述16个常没委员会:国会指导委员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与外交通商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与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技术、信息与通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农业、山林、海洋与渔业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环境与劳动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
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
按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团,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协商团。各协商团指定自己的领袖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它协商团谈判和磋商。
协商团领袖开会研究有关国会的工作事宜、全会与委员会的会议计划和会议日程。
司法
韩国的法院共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别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监督有关不动产注册、人口昔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方面的事务。
设在汉城的大法院对行政法令、规定和处置的合法性有最终裁决权。作为最高法庭,大法院审理关于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规定可连选连任,但65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审理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并行使初审权受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中级受理上诉案件的司法机构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汉城和以下12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烟、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关行政案件。
除汉城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各类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发起了一次民主运动后,根据现行宪法于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宪法的制订者按欧洲的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法院,以充分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权力。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裁决政府实体之间的权限纠纷,判定个人提出的有关宪法的申诉,对弹劾作出最终决定,以及对解散政党进行裁决。
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
该法院在汉城市内一所5层的圆顶大锋内办公,这所大楼曾荣获韩国建筑奖。
到1998年7月31日,该法院共审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内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为违宪。上述数字表明,该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捍卫宪法。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订有关当地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过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军事政变解散所有地方议会前,曾进行过3次地方选举。
70和80年代的地方经济飞速发展使许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与此同时要求增加行政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年开始,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此一议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中央政府于1988年宣布修订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汉城特别市、5个直辖市和9个道被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及郡被指定为低级地方政府。
地方社区领导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各种收费、服务、商品和地方社区的其他行政事务。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教育委员人处理与各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事务。
1991年3月韩国举行了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选出小行政单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区)的地方议会。1991年6月选举了大行政单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议会。修改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检查和审计地方政府,提高了这些新机构的权力。
在1995年第一次举行地方选举的3年后,第二次广泛的地方选举于1998年6月举行。自1998年开始,地方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级政府和232个低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
道政府介于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其行政机构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机构。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市政府下辖数个区政府。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选民的需求。区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简单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诸如有关公共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公立学校、诉讼和惩治等一些重大问题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其派出机构直接解决。
Ⅸ 韩国警界有哪些官职名称
韩国警界的官职名称有治安正监、总警、警卫等。
1、治安正监。一般来说,首尔警察厅长的警阶是为治安正监。
2、总警。是韩国警察职级其中一个特级职级,为高级警官的级别。
3、警卫。用武装力量对人员和重要机构或设施等实行警戒保卫。
(9)韩国比较重要的公职有哪些扩展阅读:
韩国警察是韩国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隶属于行政安全部。部门首长称警察厅长官。
韩国警察厅下设为1次长、7局、4官、1团、1审议官、7担当官、31科,计有职员1456人。附属机构有警察大学、警察综合学校、中央警察学校、警察调查研修院、警察医院、驾驶执照考试管理团。
Ⅹ 韩国政府官职
韩国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体制。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作为总统主要行政助手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任期4年,国会议长任期2年。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力。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