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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什么时候出台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2-07-11 02:02:50

❶ 菲律宾是有法律规定双方伴侣一旦成婚,终身不得离婚吗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国民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也慢慢得以改善。可随着人们生活条件慢慢转化,也激发了人们的无限欲望。据悉,城市城镇转化率若增加1个点,则家庭离婚率提高0.41个点,即使在中国也没能改变这个系数的增长。近些年在国内各地离婚率也在呈不规则系数增长,而东北三省竟在国内五座离婚率最高省份占有三座。而黑龙江则年年位居龙头,早在2016年便已经达到49.1个点!很多国家,也想通过一些政策的出台而改变现状,但很多因为与国情不符而被搁浅。


每一位有着坚定信仰的天主教徒,都没有权利掠夺或杀害固有的生命。因此,在菲律宾很多夫妻房事生活,通常不会以避孕方式来进行房事。再加上菲律宾一夫多妻的国情,导致在全境30万平方公里生活着超过1亿的人口,而该国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因此,菲律宾的将来也是个灾难性的问题,而需不需要舍弃核心教义来改善国内国情,各位看客,你怎么看?

❷ 菲律宾法律制度与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异同

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菲律宾原属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 ,而为阿育王 召集高僧编纂的三 藏经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 ,改称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 。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 吠陀》奉为经典 ,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 。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中国1949年建国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的六法全书,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起主要作用;在运用法律时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法,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的特点极为相似。因此,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不能简单的说中国就是属于哪种法系,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哪种法系,即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现今从法系上看菲律宾是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体,融合了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和内容。从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宾到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西班牙统治菲律宾长达三个多世纪。在此期间,西班牙殖民统治者在菲律宾强制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属于罗马法系),即使现在从菲律宾的成文法中也能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❸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又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申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都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
《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国最后默认的选择。而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又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2月19日,我国政府拒绝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国于2006年提交的声明,已通过约定例外的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13) 菲律宾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国拒绝后,依然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在中国拒绝仲裁通知后作出了仲裁员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首先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并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依据第288条第1款,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仲裁法庭应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能否对此事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2006年中国书面声明的解释;②1994年菲律宾声明的解释;③菲方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声明排除之内,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辖权;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些诉求属于双方任一方排除声明之内的,仲裁法庭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对于发生的争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提出管辖权问题”(14),“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管辖权的基础”(15),以确信它有管辖权来受理提交给它的案件。在审查时,由于管辖权是一个“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16),因此争端各方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庭自己决定它是否享有管辖权。(17) 三、菲方诉求的性质辨析 菲律宾在其给中国的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如下10项诉求。(18)诉求一:中菲两国对于南海的海域权利基础是《公约》所赋予的。诉求二: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 诉求三: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无法成为沿海国主张海域权利的基础,除非该礁石是沿海国大陆架的一部分。 诉求四: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属于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岛屿,也非位于中方大陆架上。因此中方对四礁石的占领是非法的。诉求五:美济礁、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 诉求六: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中方对这四个岩礁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诉求七: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八:根据《公约》,菲律宾从其群岛基线量起,拥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诉求九: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并主张菲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权利是非法的。中方对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十:中方干扰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 仲裁庭要解决的问题是中菲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菲方诉求中的争端?这些诉求的性质又是什么?这些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1是否存在争端 司法的职能在于裁决争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端,那么司法介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院在1963年“北喀麦隆案”(喀麦隆诉英国)中认为:“法院必须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职能上是有内在界限的。法院的职责是维持其司法性质,而并不是满足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一些‘不现实的’请求。法院本身必须是司法原则的守护者。”(19)1974年“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中国际法院再次指出:“争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之首要前提。”(20)那什么是争端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是一种冲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个特定的诉讼矛盾。(2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讨过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常设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许案”中认为:“争端就是双方在法律或事实的分歧,或者法律观点和法律利益的冲突。”(22)国际法院在“对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咨询意见案”中认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条约义务方面,双方持有明确相反的意见。”(23)学者J.G.Merrills认为,争端是一方必须声名或表明它对某问题的事实和法律观点,而另一方则必须表明它在相同问题上的拒绝或者相冲突的声明。(24)显然,争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间的争端与菲方单方提交的争端是否相同,只能从菲方诉求的措词里寻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争端。菲律宾提出的诉求一、诉求三和诉求八,明显只是事实的阐述,不属于争端。中国认可《公约》的法律效力(诉求一),也没对《公约》第121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诉求三);更不否认菲律宾拥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诉求八)。因此,这些只是事实阐述的诉求,并不是“争端”。法庭要解决这些非争端的诉求,将有悖其司法职能,显得毫无意义。 其次,菲方诉求二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但中方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声明称对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水域的权利是以“九段线”为基础或依据的。菲方的诉求并没有以中方明确相反的行为为前提。争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的,不存在特定行为,就谈不上特定行为与一方意见的相左性。因此,诉求二并不是“争端”。 最后,菲方诉求五认为美济礁和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美济礁和西门礁在菲律宾200海里大陆架距离内也未为中国所明确反对。当然,中国未反对,并不等同认为两礁就不在中国的大陆架距离内。中国在南华水道一侧同样拥有“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美济礁和西门礁也在这个中国岛屿的大陆架上。因此,菲律宾的第二个诉求并没有中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不构成争端要件。菲方只选择陈述问题的其中一个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这是菲方的诉讼技巧。 因此,依诉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间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决的实质法律争端。3.2菲方诉求指向性为何 首先,菲方在诉求四和六分别对中方在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行为和中方基于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主张超过12海里海域的两行为提出合法性请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诉词里只提及这八个岛礁的海洋特征,但未提及这八个岛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况。事实上,中国对岛礁的占领行为和基于岛礁主张海域权利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这七个岛礁所处的南沙群岛海域有着众多的岛屿、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离由台湾合法占领的太平岛屿距离都少于200海里。菲律宾提出的这两个诉求实质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 其次,菲方在诉求七认为,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菲方此诉求的暗含前提是黄岩岛和赤瓜礁是属于菲方的岛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开采活动权利的海域。但事实上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也一直以来是中方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这项诉求背后反映的是对岛屿主权归属的确定。 最后,菲方在诉求九和十认为,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的行为和阻挠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中方干扰了菲律宾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前所述,中国在南海拥有合法权利的岛屿,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活动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国,菲律宾在己方立场上再次使用了诉讼策略。两诉求都是海岸相向国家在少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海域重叠所产生的问题。然而中菲的真正争端不是海洋划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项非实质争端的诉求后,菲方其余诉求的性质都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而确定整个南海岛屿领土归属又是海洋划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3.3菲方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只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287项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公约》这部被称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盖面非常地广,海洋活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所有方面无所不涉,被称为历史地位是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海洋宪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开篇即表明,《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26)。《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对沿海国和船旗国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要求,但《公约》不对任何岛屿主权权利要求作出规定。所有关于岛屿领土归属的争端都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因此,菲方的诉求并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菲律宾是以那条法律告中国的

不是菲律宾告中国,是菲律宾试图侵犯我南海主权,由此跟中国发生纠纷!这属于国际争端,菲律宾单方临时组建仲裁庭,对这件事进行仲裁!这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和仲裁厅毫无关系!同时,恰恰这种做法是违背了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菲律宾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所以,没有你这么个说法!

❺ 据说菲律宾是一夫多妻制,确切吗

菲律宾是一夫多妻制确切的。

菲律宾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制,而且这项规定已经有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了,直到现在依旧执行着。其实这个主要是由于当地人们大多数都是信仰天主教的,而且如果离婚的话也是对宗教信仰的不尊重,所以国家也颁布了这条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另一半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是身体有严重的疾病,可以申请离婚。所以这个国家的离婚率是特别低的,大多数的人都不会选择离婚,而且在他们看来孩子是上天都有人们的奖励,是一个天使降落在人间,所以也不是不允许避孕的。

但是正因如此菲律宾的人口越来越多,而且也正是因为“一夫多妻”制度,也让菲律宾的男人过得越来越逍遥自在,因为老婆多了可以出去赚钱,而且自己可以在家里什么都不用工作,完全依靠老婆来赚钱养家。

(5)菲律宾什么时候出台的法律扩展阅读

菲律宾的风俗

1、不能离婚

从1946年便颁布了这项法律,而颁布这条法律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菲律宾是一个纯粹的天主教国家,这里的人充满了信仰,不允许违背教义。而离婚便是对教义的违背,所以当时的统治者便颁布了全国上下不能正常离婚的条例!

当然,也不是说这里完全不能离婚,如果丧偶或者另一方出现了精神疾病是可以离婚的,除此之外是不允许离婚的。所以这个国家,也是目前全世界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了,真的是“执子之手,白首偕老”啊。

2、不避孕

菲律宾除了不能离婚,还有一项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习惯。那就是全国上下都不避孕,甚至避孕措施在这里也是形同虚设!这样的习惯,同样也跟这个国家是天主教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所有教徒心中,大家都认为孩子就是天使,不应该抹杀。

所以他们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带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的机会,如果抹杀了孩子的生命,便是这个社会的“灾难”。所以在这个和平的年代,菲律宾也迎来了人口暴涨,据统计,目前人口早已破亿。

3、一夫多妻

除了以上两个菲律宾特有的习俗以外,这里还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实行一夫多妻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想多带一些“天使”来到这个世界!举他们国家规定,一个男人一生可以拥有四个老婆。而且在当地,如果你拥有更多老婆其实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4、女人养男人

而菲律宾的另一个现象是大家比较熟知的,那就是这里的男人几乎不出去工作,都是在家吃喝玩乐!家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男人的“妻子们”,而妻子的主要工作就是当佣人,所以菲佣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出名的家庭好帮手。

也许你猜到了,当佣人肯定挣不了多少钱,所以这个上亿人的国家GDP也仅仅只有3135亿美元!真的是这个国家被“匪夷所思”的教义所荼毒了啊!

❻ 哪些国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截至2020年,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1、葡萄牙

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二是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三是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四是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2、瑞典

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典型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或者综合性法律主要有瑞典1988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丹麦1991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德国1993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葡萄牙1995年颁布的《保护动物法》等。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或者法令,以英国为例,该国1906年颁布了《狗法》,1930年颁布了《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订了《宠物动物法》(1951年颁布)等;以瑞典为例,该国1987年修订了《猫狗监管法》(1943年颁布),1999年颁布了《狗的饲养、销售和喂食法》,2000年颁布了《狗标记和登记条例》等。

3、英国

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4、美国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5、法国

法国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6、德国

德国《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人们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7、新加坡

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

8、菲律宾

菲律宾1998年出台的《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

❼ 菲律宾垃圾分类的政策及要求

在菲律宾,垃圾处理一直是个噩梦,相当比例的生活垃圾甚至不会被市政收运。
首都马尼拉每天要生产6000吨垃圾,其中大部分运往奎松市(Payatas)一个占地220公顷的垃圾堆放场,这里成为菲律宾最大的垃圾山。2000年,一场暴雨曾导致该垃圾山倒塌,造成至少300人死亡,500多户家庭被毁。
自此,菲律宾社会和政府不得不正视垃圾问题,迅速开始了关于垃圾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菲律宾政府于2001年通过了《生态废弃物法》,其中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垃圾管理要分散化;第二,垃圾要强制分类;第三,基层社区强制建资源回收站;第四,关闭所有露天堆放场,禁止露天焚烧。
《生态废弃物法》出台后,菲律宾开始在全国各地的城镇及农村社区建资源回收站,并购买社会服务,帮助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邦板牙省会的圣费尔南多市走在了菲律宾垃圾分类的最前沿。
圣菲尔南多市邀请当地一家名为“地球母亲基金会”的环保组织,协助在市域建立了180个资源回收站,并协助开展全市的垃圾分类工作。
地球母亲基金会的工作秘诀是,明确分工和普遍参与。社区居民动员及社区合作,主要是通过以下三步工作:
第一步:挨家挨户宣传,拿实物给居民展示如何分类投放,然后和各家签订协议;
第二步:雇佣拾荒者成为工作人员,每周一到周六上门回收分类的垃圾;
第三步:严格奖惩,如果居民对垃圾进行了分类,由原拾荒者组成的收集员就会免费收走;如果没有,收集员则会在垃圾袋上贴个小条归还给住户,第二天,社区还会对该户居民开出罚单。
收集员每天用分类收运车,挨家挨户收集分类好的垃圾,分类收运车上通常有一个专门的厨余桶,和几个存放不同回收物以及不可回收垃圾的容器。收到的分类垃圾将被统一运到社区资源回收站。
在社区资源回收站,食物垃圾会倒入堆肥坑/箱进行堆肥,部分社区还会将厨余垃圾进行售卖,经加工后制成饲料,用以饲养猪或其他家畜;而可回收物会被分类暂存,收集员可以自行售卖;其他不可回收的垃圾则倒入市政垃圾桶,最终运到填埋场处理。
社区资源回收站通常选取原本脏乱差的社区公有区域,并将其改造成为美丽的社区小花园,由社区雇佣工人自行运营。在回收站内堆出的肥料除了直接售卖,也可以当做这些小花园的肥料,将种植出的花草和蔬菜出售。此外,回收站还可以成为社区儿童用废品做手工和体验种植的活动室。
同时,雇佣的拾荒者收入也得到大幅提高,比如奎松市的一个社区里,他们的收入由原来的每月70美元提高到187美元。
社区资源回收站手工活动室
社区资源回收站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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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菲尔南多市通过地球母亲基金会用了短短6个月时间,就实现了垃圾减量55%,截止2016年底,减量率高达73%。
此外,他们这些举措还创造了100多个就业岗位,并大幅减少了政府在垃圾管理费上的财政支出。实行垃圾分类前,圣菲尔南多市每年在垃圾管理上的开支是7000万比索(大约978万人民币),而现在只要5800万比索。相比于未开展垃圾分类的奎松市每年333比索的人均垃圾管理花费,圣费尔南的人均垃圾管理花费仅为25比索。
而后,圣菲尔南多市后来又出台了禁塑法令,该法令分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为三个月,期间一周中有一天不能使用塑料袋;三个月后,所有塑料袋需有偿使用;而一年之后,全面禁止使用塑料袋。目前,这项法律在圣费尔南多市的遵守率高达95%。

❽ 菲律宾为什么宣布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不满缉毒行动遭干涉, 菲律宾宣布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杜特尔特自2016年6月执政以来,在国内强力打击毒品犯罪,约12万涉毒人员被抓获,三千多名涉毒人员在扫毒行动中被击毙。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的,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菲律宾于2011年8月批准该规约,正式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❾ 菲律宾《证据规则》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或义务。案例: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即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红头文件,其对民警出警时间的义务限制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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