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要出售黄金首饰到国外怎么办理出关
50g以下可以携带出入境
由于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因此有自己的规定。不少旅客都会随身戴着金镯子、金项链出入境,这是不是允许?有什么规定?
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如果超过50克需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打个比方,如果你去境外或国外买金镯子、金项链等首饰,如果总计没有超过50g,不用申报,如果超过了,就需要向海关申报。如果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会查验后放行;但如果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例如一次达到数百甚至上千克,很可能就被视同进口货物,就要以货物进出口方式报关,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还要按货物缴税才能放行。如果不申报,甚至有可能被视作“走私”。
‘贰’ 走私黄金被捉,一般多久能看到人
根据《刑法》第153条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
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3.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
[问题3]集团(总)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集团(总)公司或者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确定犯罪主体?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集团(总)公司内部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亦归部门所有的,应当以该部门作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
对于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应当区别如下情形,分别认定:
1.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事前经集团(总)公司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应当认定为集团(总)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犯罪。
2.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行为,集团(总)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后亦未予追认甚至明确表示反对的,因部门或个人的行为不能体现集团(总)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即使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也不应认定集团(总)公司为走私犯罪的主体,而应当认定具体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相关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者个人为犯罪主体,违法所得归单位视为该内设部门或个人对违法所得的处置。在量刑时,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问题4]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时,如何适用法律?
答:单位与个人相勾结,共同走私的,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高、法定刑相对较轻,对此,应依照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情况及单位与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区别如下情形,分别认定:
1.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如果单位起主要作用,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个人起主要作用或者个人与单位作用相当,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2.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标准为基点,区分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单位为主实行走私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保证主从犯在处刑上的相互协调性。
(2)个人为主实行走私犯罪,单位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由于犯罪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所对应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刑罚,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对应的法定刑。
(3)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施走私行为并按比例分成,难以区分主次作用的,应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由于走私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相差悬殊,有必要适当注意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作为共犯的个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对作为共犯的个人适度从轻处罚。
[问题5]如何认定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答:依照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问题6]对于走私犯罪中的货物或物品,是判决“予以追缴”还是“予以没收”?
答: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货物或物品应当归属于“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亦即“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对象,比如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等(违禁品除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对于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判决“予以没收”,而非“予以追缴”。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5]83号 2005.01.01发布)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着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叁’ 从菲律宾买黄金回国有问题吗请仔细回答~
有问题,黄金少量做自用手饰可以,大量不行
‘肆’ “我们接到情报,有人走私黄金,但怎么都找不到。” “他们中肯定有人走私黄金。” 是哪个呢
她戴的假发就是黄金~
参考链接:http://www.33iq.com/question/43398.html
‘伍’ 谁知道菲律宾的黄金价格
金价的价格在各个国家都是每天在变动的,一般来讲都以买卖双方合同生效的当天价格为定价,金价在整个交易完成之前都不再做更改,直至下一次交易期,当然也可以和卖方签订某个时间段内的定价,这种情况和罕见,且时间段有限。
菲律宾的金价是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的当日数据为准,官方的或者非官方的都以这个标准,实际的卖价当然会在这个价位上下浮动,主要是针对非官方的说。
在菲律宾买黄金出关的时候是有重量的限制的,只要重量不超过,有卖家的证明,都是没有问题的。
[email protected]
‘陆’ 菲律宾马尼拉哪里有回收黄金
菲律宾满了。把你拉哪里有回收黄金的,菲律宾马尼拉,还有时候会收回去黄金的。
‘柒’ 走私黄金是什么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捌’ 全球的金价都一样,为什么会有人走私金银
所有的走私犯罪其目的就是逃避交税。走私可以逃税,印度加大黄金税收,走私到印度就是好几倍的利益,所以不法商人愿意冒险走私获利。
‘玖’ 去菲律宾,可以带黄金入境吗结婚首饰那些
戴在身上比较安全。但请不要告诉我是以“公斤”计算单位
‘拾’ 菲律宾黄金矿石可以出口中国吗
直接在菲律宾炼黄金不更好,然后把炼好的金带回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