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要是菲律宾将黄岩岛提交国际仲裁赢了,中国该怎么办
不要轻敌,公知和愤青误国。
菲律宾、日本、美国三个联合起来摆明了设圈套让你钻进去,事情已经发生就应该认真应对。
都是日本美国控制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国“输”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非常反感各种无知公知意淫别人是绵羊或这个那个权啊义啊的,做鸡还要认为黄鼠狼讲道义,那叫迂腐。
菲律宾又不是弱智,连你会不回应都想不到吗?知道你不回应仲裁,它还去搞国际仲裁,那只能证明要么菲律宾无知,要么个别误国公知无知。
小学生都能看懂这一切都是日本美国预设好的,摆明了就是希望看到你不出席而顺利裁决你违规。去讲理就等于同意这领土存在争议领土他有份吗?那去法院打官司就证明你的财产侵权人有一半?
公知误国愚民,不管是海外站过几天地下通道捡了本教义的假洋鬼子公知还是土鳖公知,一天到晚不学无术混淆视听。
现在的关键是如何拆除圈套或让其失效。
一、搞定仲裁员这个目前最不靠谱,
二、拿证据说话咱们缺乏相关专家,
三、反客为主,就菲律宾这个成立于1947年由众多小城邦小部落组成的国家侵犯被中国从明朝开始一直拥有主权的南海申请仲裁或者提请联合国制裁。1947年以前没有菲律宾这个国家,清朝管辖的南海岛屿它去都没去过。
四、翻出《中法新约》,中法战争后安南权益中只涉及越南的土地由法国管理,并不包括中国南海。港澳在100年以后归还给中国了,法国殖民者掠走的越南土地归属尚存在争议,《中法会订越南条约》中并无南海岛屿移交给法国的条款。
五、最能解决问题的办法,我认为是在美日控制的仲裁庭最终仲裁结果出来之前,让仲裁申请主体消失。
让菲律宾各地回归西方殖民之前的版图结构,还原成若干个小国。申请仲裁方消失,那么仲裁程序自然终止。
消失的方式有三:从经济和外交权益方面支持菲律宾各部落或族群站出来;联合国及国际司法程序;直接军事干预,后分而治之。
六、启动全球范围内的对菲律宾经济政治制裁,冻结所有菲律宾商人和政客的银行账户、签证等,在全球市场狙击菲律宾经济团体和菲佣支持者,禁止所有与菲律宾政治和经济团体进行交易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禁止以上团体参与中国企业或政府主导的国际经济业务。这是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只要认真实施,保证三五年菲律宾会金融崩溃、债务高企、穷得叮当响、内乱纷争不断,这样菲律宾既得不到南海岛屿还会因此大受惩戒,就算把整个美国军队都搬上菲佣岛屿都救不了菲律宾。挨了疼它自然就明白无赖耍不得这个道理。
七、直接做掉菲律宾的干爹,釜底抽薪。这个既爽快直接又解气的策略被很多人所推崇,但需付出的代价不小,难度大,不能过急。
‘贰’ 2013年为什么菲律宾将中国告上法庭
在中国人看来,菲律宾的做法是无稽之谈。
因为1月22号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宣称,因为“领土”争议,菲律宾将要把中国告上国际法庭。用他们的说法就是“菲律宾已尝试了所有政治与外交途径,以与中国就‘主权’争议达成和平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国际仲裁程序,能够为该问题找到长久的解决方案。”菲律宾状告中国将诉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仲裁程序。
菲律宾口中的所谓“领土争议”指的是中国的新版电子护照的地图上加入了“假想的九段线”区域。即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东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划入中国领域。那里有丰富的石油。不过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被菲律宾非法占领。
说到底就是中国政府要拿回中国南海的主权,而作为小偷的菲律宾却不答应。他以为既然自己现在占了那里,那里应该就得属于自己的,至于那块地方的前主人是谁,貌似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说实话,菲律宾就是一朵奇葩,拿了别人的东西也能拿得这么理直气壮。
作为小偷嘛,本来就得低调。我中国现在有点忙,没空搭理你。你菲律宾既然拿了我南海这么久了,等我忙完后,咱们秋后算账。你不出声也就罢了,作为小偷,你还跑回来说要和我打官司,我中国彻底被雷到了,你Y还能再二点不。
国际法庭的态度很会配合,现在中国地位不一样了,不能像以前那样无视中国了。所以国际法庭说,这是你们两家人的事,要我受理可以,双方都要答应,要是有一方不答应,哥也很忙,没空。所以,中国政府对于菲律宾的叫嚣显得很淡定。我就是不理你,让你狂吠去~~要领土,免谈
‘叁’ 黄岩岛何时开庭海牙国际法庭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菲律宾要求裁定太平岛美济礁等8个南沙岛礁的海洋地位,实际上涉及海洋管辖权,是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
2013年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
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1] 。《(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2] ;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同时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2] 。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肆’ 中国有一票否决权,菲律宾不白请求仲裁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伍’ 菲律宾推动南海仲裁的总统是谁
贝尼尼奥·西梅翁·科胡昂科·阿基诺三世(Benigno Simeon Cojuangco Aquino III,1960年2月8日-),菲律宾政治人物,菲律宾前总统。
阿基诺三世1960年生于马尼拉,出身于政治世家—阿基诺家族,是已故前总统阿基诺夫人的独子。1998年步入政坛,当选菲律宾国会众议员,2001年和2004年成功连任。2006年3月起任菲律宾自由党副主席,2007年5月,阿基诺三世在菲律宾国会中期选举中当选参议员。2010年6月30日,阿基诺在马尼拉市黎刹公园基里诺检阅台正式宣誓就职,成为菲律宾第15任总统。2016年6月30日,卸任总统职务
2012年4月,中菲黄岩岛事件爆发后,4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长称“要
南海仲裁庭
和中国一同到国际法院寻求解决途径”。 阿基诺三世在4月29日5月10日菲方称美国保证将保护菲律宾在南海免遭任何形式的攻击,并将继续寻求将黄岩岛问题移交国际法庭。称相信中国不会对菲动武,5月7日他又变相示弱,建议对南海边协商边开发,政治与商业分开。
同年9月,阿基诺三世签署命令,将包括中国南海部分水域在内的菲律宾群岛以西海域命名为“西菲律宾海”,他并且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学校此后在文件、课本及国内外往来信件中都必须使用这一名称。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所谓南海仲裁案。提起仲裁案后,中方坚持不接受、不参与,态度鲜明。阿基诺三世觉得单凭菲律宾无法与中国抗衡,于是一方面在东盟内部挑拨离间、拉拢所谓“声索伙伴”,另一方面将目光投向了美、日等域外国家。阿基诺三世不满足于仅仅向美日等国购买舰机等装备,还与美国签订《加强防务合作协议》,向美国开放多个军事基地,企图借此对抗中国。
‘陆’ 菲律宾仲裁由哪些国家组成的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 、菲律宾南海争 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 应菲律宾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时间:2013年1月22日简介:应菲律宾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波兰籍法官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 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
‘柒’ 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确认15项请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问菲律宾提出哪15项请求确认哪
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捌’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又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申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都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
《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国最后默认的选择。而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又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2月19日,我国政府拒绝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国于2006年提交的声明,已通过约定例外的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13) 菲律宾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国拒绝后,依然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在中国拒绝仲裁通知后作出了仲裁员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首先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并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依据第288条第1款,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仲裁法庭应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能否对此事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2006年中国书面声明的解释;②1994年菲律宾声明的解释;③菲方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声明排除之内,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辖权;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些诉求属于双方任一方排除声明之内的,仲裁法庭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对于发生的争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提出管辖权问题”(14),“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管辖权的基础”(15),以确信它有管辖权来受理提交给它的案件。在审查时,由于管辖权是一个“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16),因此争端各方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庭自己决定它是否享有管辖权。(17) 三、菲方诉求的性质辨析 菲律宾在其给中国的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如下10项诉求。(18)诉求一:中菲两国对于南海的海域权利基础是《公约》所赋予的。诉求二: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 诉求三: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无法成为沿海国主张海域权利的基础,除非该礁石是沿海国大陆架的一部分。 诉求四: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属于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岛屿,也非位于中方大陆架上。因此中方对四礁石的占领是非法的。诉求五:美济礁、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 诉求六: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中方对这四个岩礁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诉求七: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八:根据《公约》,菲律宾从其群岛基线量起,拥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诉求九: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并主张菲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权利是非法的。中方对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十:中方干扰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 仲裁庭要解决的问题是中菲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菲方诉求中的争端?这些诉求的性质又是什么?这些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1是否存在争端 司法的职能在于裁决争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端,那么司法介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院在1963年“北喀麦隆案”(喀麦隆诉英国)中认为:“法院必须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职能上是有内在界限的。法院的职责是维持其司法性质,而并不是满足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一些‘不现实的’请求。法院本身必须是司法原则的守护者。”(19)1974年“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中国际法院再次指出:“争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之首要前提。”(20)那什么是争端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是一种冲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个特定的诉讼矛盾。(2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讨过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常设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许案”中认为:“争端就是双方在法律或事实的分歧,或者法律观点和法律利益的冲突。”(22)国际法院在“对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咨询意见案”中认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条约义务方面,双方持有明确相反的意见。”(23)学者J.G.Merrills认为,争端是一方必须声名或表明它对某问题的事实和法律观点,而另一方则必须表明它在相同问题上的拒绝或者相冲突的声明。(24)显然,争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间的争端与菲方单方提交的争端是否相同,只能从菲方诉求的措词里寻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争端。菲律宾提出的诉求一、诉求三和诉求八,明显只是事实的阐述,不属于争端。中国认可《公约》的法律效力(诉求一),也没对《公约》第121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诉求三);更不否认菲律宾拥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诉求八)。因此,这些只是事实阐述的诉求,并不是“争端”。法庭要解决这些非争端的诉求,将有悖其司法职能,显得毫无意义。 其次,菲方诉求二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但中方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声明称对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水域的权利是以“九段线”为基础或依据的。菲方的诉求并没有以中方明确相反的行为为前提。争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的,不存在特定行为,就谈不上特定行为与一方意见的相左性。因此,诉求二并不是“争端”。 最后,菲方诉求五认为美济礁和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美济礁和西门礁在菲律宾200海里大陆架距离内也未为中国所明确反对。当然,中国未反对,并不等同认为两礁就不在中国的大陆架距离内。中国在南华水道一侧同样拥有“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美济礁和西门礁也在这个中国岛屿的大陆架上。因此,菲律宾的第二个诉求并没有中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不构成争端要件。菲方只选择陈述问题的其中一个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这是菲方的诉讼技巧。 因此,依诉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间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决的实质法律争端。3.2菲方诉求指向性为何 首先,菲方在诉求四和六分别对中方在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行为和中方基于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主张超过12海里海域的两行为提出合法性请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诉词里只提及这八个岛礁的海洋特征,但未提及这八个岛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况。事实上,中国对岛礁的占领行为和基于岛礁主张海域权利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这七个岛礁所处的南沙群岛海域有着众多的岛屿、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离由台湾合法占领的太平岛屿距离都少于200海里。菲律宾提出的这两个诉求实质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 其次,菲方在诉求七认为,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菲方此诉求的暗含前提是黄岩岛和赤瓜礁是属于菲方的岛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开采活动权利的海域。但事实上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也一直以来是中方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这项诉求背后反映的是对岛屿主权归属的确定。 最后,菲方在诉求九和十认为,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的行为和阻挠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中方干扰了菲律宾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前所述,中国在南海拥有合法权利的岛屿,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活动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国,菲律宾在己方立场上再次使用了诉讼策略。两诉求都是海岸相向国家在少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海域重叠所产生的问题。然而中菲的真正争端不是海洋划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项非实质争端的诉求后,菲方其余诉求的性质都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而确定整个南海岛屿领土归属又是海洋划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3.3菲方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只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287项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公约》这部被称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盖面非常地广,海洋活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所有方面无所不涉,被称为历史地位是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海洋宪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开篇即表明,《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26)。《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对沿海国和船旗国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要求,但《公约》不对任何岛屿主权权利要求作出规定。所有关于岛屿领土归属的争端都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因此,菲方的诉求并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玖’ 南海仲裁是什么时候
2013年1月22日。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南海仲裁只是个闹剧,全世界都应该知道的事:什么是南海的“自古以来”!“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句话可不是一句简单的外交辞令,而是有着众多中外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作为证据支撑的。
‘拾’ 中国政府立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是依据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