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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法律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12-13 09:45:08

㈠ 菲律宾法律严格吗

法律解析:

不能同时适用,只能单独适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别规定”,重复评价的含义就是重复起诉以及同一 诉讼过程中 的重复惩罚或者重复从轻。本法另有规定的,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 判处无期徒刑 ,笔者建议在条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话,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条文一具有普适性。之所以出现前述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只能适用条文二。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文二,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当情景相适需适用“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必须适用“特别规定”,并且不得再适用“一般规定”,因此,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 从轻或减轻 、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但是在任何已达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达死刑的犯罪中都能显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只适用条文二就意味着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这就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当然,判处无期徒刑肯定算从轻或减轻。肯定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针对这一特别情况,结合国际上 保护未成年 犯的司法标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单独理解条文一或者条文二都十分浅显简单。肯定论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条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密性。因此、减轻。而条文一和条文二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从轻: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评价,不会出错;一般情况下, 未成年人犯罪 都是轻微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条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话说,死十次、百次都不亏的( 未成年犯罪 )人,是因为对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下称条文一)和第四十九条(下称条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将其修改为。但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论认为,因此,它是“一般规定”,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减轻,因此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㈡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又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申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都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
《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国最后默认的选择。而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又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2月19日,我国政府拒绝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国于2006年提交的声明,已通过约定例外的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13) 菲律宾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国拒绝后,依然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在中国拒绝仲裁通知后作出了仲裁员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首先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并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依据第288条第1款,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仲裁法庭应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能否对此事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2006年中国书面声明的解释;②1994年菲律宾声明的解释;③菲方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声明排除之内,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辖权;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些诉求属于双方任一方排除声明之内的,仲裁法庭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对于发生的争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提出管辖权问题”(14),“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管辖权的基础”(15),以确信它有管辖权来受理提交给它的案件。在审查时,由于管辖权是一个“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16),因此争端各方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庭自己决定它是否享有管辖权。(17) 三、菲方诉求的性质辨析 菲律宾在其给中国的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如下10项诉求。(18)诉求一:中菲两国对于南海的海域权利基础是《公约》所赋予的。诉求二: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 诉求三: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无法成为沿海国主张海域权利的基础,除非该礁石是沿海国大陆架的一部分。 诉求四: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属于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岛屿,也非位于中方大陆架上。因此中方对四礁石的占领是非法的。诉求五:美济礁、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 诉求六: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中方对这四个岩礁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诉求七: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八:根据《公约》,菲律宾从其群岛基线量起,拥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诉求九: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并主张菲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权利是非法的。中方对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十:中方干扰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 仲裁庭要解决的问题是中菲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菲方诉求中的争端?这些诉求的性质又是什么?这些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1是否存在争端 司法的职能在于裁决争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端,那么司法介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院在1963年“北喀麦隆案”(喀麦隆诉英国)中认为:“法院必须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职能上是有内在界限的。法院的职责是维持其司法性质,而并不是满足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一些‘不现实的’请求。法院本身必须是司法原则的守护者。”(19)1974年“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中国际法院再次指出:“争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之首要前提。”(20)那什么是争端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是一种冲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个特定的诉讼矛盾。(2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讨过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常设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许案”中认为:“争端就是双方在法律或事实的分歧,或者法律观点和法律利益的冲突。”(22)国际法院在“对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咨询意见案”中认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条约义务方面,双方持有明确相反的意见。”(23)学者J.G.Merrills认为,争端是一方必须声名或表明它对某问题的事实和法律观点,而另一方则必须表明它在相同问题上的拒绝或者相冲突的声明。(24)显然,争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间的争端与菲方单方提交的争端是否相同,只能从菲方诉求的措词里寻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争端。菲律宾提出的诉求一、诉求三和诉求八,明显只是事实的阐述,不属于争端。中国认可《公约》的法律效力(诉求一),也没对《公约》第121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诉求三);更不否认菲律宾拥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诉求八)。因此,这些只是事实阐述的诉求,并不是“争端”。法庭要解决这些非争端的诉求,将有悖其司法职能,显得毫无意义。 其次,菲方诉求二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但中方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声明称对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水域的权利是以“九段线”为基础或依据的。菲方的诉求并没有以中方明确相反的行为为前提。争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的,不存在特定行为,就谈不上特定行为与一方意见的相左性。因此,诉求二并不是“争端”。 最后,菲方诉求五认为美济礁和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美济礁和西门礁在菲律宾200海里大陆架距离内也未为中国所明确反对。当然,中国未反对,并不等同认为两礁就不在中国的大陆架距离内。中国在南华水道一侧同样拥有“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美济礁和西门礁也在这个中国岛屿的大陆架上。因此,菲律宾的第二个诉求并没有中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不构成争端要件。菲方只选择陈述问题的其中一个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这是菲方的诉讼技巧。 因此,依诉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间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决的实质法律争端。3.2菲方诉求指向性为何 首先,菲方在诉求四和六分别对中方在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行为和中方基于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主张超过12海里海域的两行为提出合法性请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诉词里只提及这八个岛礁的海洋特征,但未提及这八个岛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况。事实上,中国对岛礁的占领行为和基于岛礁主张海域权利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这七个岛礁所处的南沙群岛海域有着众多的岛屿、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离由台湾合法占领的太平岛屿距离都少于200海里。菲律宾提出的这两个诉求实质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 其次,菲方在诉求七认为,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菲方此诉求的暗含前提是黄岩岛和赤瓜礁是属于菲方的岛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开采活动权利的海域。但事实上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也一直以来是中方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这项诉求背后反映的是对岛屿主权归属的确定。 最后,菲方在诉求九和十认为,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的行为和阻挠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中方干扰了菲律宾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前所述,中国在南海拥有合法权利的岛屿,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活动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国,菲律宾在己方立场上再次使用了诉讼策略。两诉求都是海岸相向国家在少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海域重叠所产生的问题。然而中菲的真正争端不是海洋划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项非实质争端的诉求后,菲方其余诉求的性质都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而确定整个南海岛屿领土归属又是海洋划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3.3菲方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只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287项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公约》这部被称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盖面非常地广,海洋活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所有方面无所不涉,被称为历史地位是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海洋宪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开篇即表明,《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26)。《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对沿海国和船旗国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要求,但《公约》不对任何岛屿主权权利要求作出规定。所有关于岛屿领土归属的争端都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因此,菲方的诉求并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㈢ 菲律宾是有法律规定双方伴侣一旦成婚,终身不得离婚吗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国民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也慢慢得以改善。可随着人们生活条件慢慢转化,也激发了人们的无限欲望。据悉,城市城镇转化率若增加1个点,则家庭离婚率提高0.41个点,即使在中国也没能改变这个系数的增长。近些年在国内各地离婚率也在呈不规则系数增长,而东北三省竟在国内五座离婚率最高省份占有三座。而黑龙江则年年位居龙头,早在2016年便已经达到49.1个点!很多国家,也想通过一些政策的出台而改变现状,但很多因为与国情不符而被搁浅。


每一位有着坚定信仰的天主教徒,都没有权利掠夺或杀害固有的生命。因此,在菲律宾很多夫妻房事生活,通常不会以避孕方式来进行房事。再加上菲律宾一夫多妻的国情,导致在全境30万平方公里生活着超过1亿的人口,而该国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因此,菲律宾的将来也是个灾难性的问题,而需不需要舍弃核心教义来改善国内国情,各位看客,你怎么看?

㈣ 菲律宾有死刑吗

没有,菲律宾是一个天主教国家,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度,在1987年成为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但由于犯罪率急速上升,很多外国重犯都跑来菲律宾,因此当时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后来又反反复复恢复死刑,废除死刑,直到2006年才又一次废除死刑至今。
一、我国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我国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㈤ 菲律宾马尼拉治安好吗

马尼拉总体治安不错的,毕竟这边巡警、安保等否配带有枪支的,只要不要去贫民窟晚上很晚少出去人少的地方,尽量不要随便在路上打车因为很多司机喜欢坑中国人加上你英语不会更容易吃亏。

㈥ 菲律宾治安是不是很乱或者是法律还不健全自从看了他们国家的电视剧《承诺》以后就有这样的感觉。

看和哪里比了. 没有广东那么乱了. 不过菲律宾治安不怎么样. 抢劫,毒品 凶杀案件很多
广东小城镇比这里乱了.
法律一般. 什么事情都是钱. 钱在菲律宾是万能的. 即使法律也是要听从钱的指挥了

㈦ 菲律宾和中国的法律有什么不一样吗想要移民菲律宾,但是对那边不太了解。

法律有很多不一样的,适合养老。很多华人在马尼拉,碧瑶市,宿务等。移民的话,有退休移民的,超过35岁,5万美金

㈧ 菲律宾法律制度与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异同

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菲律宾原属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 ,而为阿育王 召集高僧编纂的三 藏经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 ,改称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 。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 吠陀》奉为经典 ,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 。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中国1949年建国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的六法全书,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起主要作用;在运用法律时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法,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的特点极为相似。因此,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不能简单的说中国就是属于哪种法系,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哪种法系,即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现今从法系上看菲律宾是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体,融合了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和内容。从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宾到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西班牙统治菲律宾长达三个多世纪。在此期间,西班牙殖民统治者在菲律宾强制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属于罗马法系),即使现在从菲律宾的成文法中也能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㈨ 菲律宾禁毒运动最新消息,菲律宾的法律有死刑吗

菲律宾法律目前来说没有死刑 。 菲律宾在1987年阿基诺夫人(前任总统阿基诺三世的老妈)废除了死刑 90年以后有恢复 阿罗约夫人上任以后暂停了死刑 在2007年的时候又废除了死刑 ,到目前还没有恢复。

㈩ 菲律宾赌博合法不

法律分析:菲律宾公开支持鼓励发展博彩业,有合法现场赌场的和网络虚拟赌场。但是只有取得菲律宾合法牌照的公司,才能合法经营赌场。如果当事人在菲律宾合法赌场工作或者赌博,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不会触犯菲律宾法律的。如果当事人工作或者赌博的赌场没有取得相关合法牌照,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在我国依旧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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