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海仲裁是什么回事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既然要谈国际法,我们就在法言法地辩个明白。为此,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了“南海法律研究组”。
中文名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时间
2013年1月22日
简介
应菲律宾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
波兰籍法官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场不会改变。
2013年,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4月25日称,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2]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3月2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据邢广梅介绍,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
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
⑵ 南海仲裁案 是什么
南海仲裁案,是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
仲裁庭背景:
仲裁庭五人中,阿尔弗雷德·H.A.·松斯是一名教授,其余四人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或前任法官,其中托马斯·A·门萨是临时仲裁庭主席。按照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2013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
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南海仲裁案
⑶ 南海仲裁案最终结果内容是什么
⑷ 菲律宾仲裁案法庭是什么人组成的法庭
首先,这个仲裁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毫无关系。该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下: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琼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
其次,所谓南海仲裁庭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它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决都是徒劳的、没有任何效力的。针对美国对自己及其盟友打开海洋法治的“违法之门”的行为,陆慷表示美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投机做法才是危险的,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⑸ 南海仲裁出“结果”了,听听朋友圈里怎么说
南海仲裁出“结果”了,朋友圈里都表示反对,中国态度如下:
首先,菲律宾提起仲裁的诉求涉及与中国一些岛礁争议和两国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范围;对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公约》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因而不再接受使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菲方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未满足《公约》规定的前置条件。根据“无争议不仲裁”的原则,提起任何强制仲裁前,双方就仲裁事项须确实存在争议。但是,例如菲律宾在仲裁中提出关于单个岛礁法律地位的问题,而中方从未就单个岛礁主张海洋权益,是一直将其当作群岛的组成部分。
因此,菲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并未满足《公约》规定的法定前置条件。此外,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也违反了其先前与中方达成的共识,即:双方承诺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
为什么中国“不承认、不执行”仲裁庭即将作出的裁决?尽管《公约》288(4)条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但是该条款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权威和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有权拒绝接受裁决。我们不难看到,仲裁庭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过度任性,明显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准则,动摇中国和其他国家对《公约》的信心。
鉴于上述,中方做出“不承认、不执行”的决定应是不难理解的。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公开支持中国关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
⑹ 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确认15项请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问菲律宾提出哪15项请求确认哪
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⑺ 南海仲裁是什么时候
2013年1月22日。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南海仲裁只是个闹剧,全世界都应该知道的事:什么是南海的“自古以来”!“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句话可不是一句简单的外交辞令,而是有着众多中外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作为证据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