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有哪些
消费者有9项权利:
知情权、安全权、结社权、求偿权、自主权、监督权、受尊重权、公平交易权、获知权。
经营者的义务:
祥见消法第三章内容
节选:
第三章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己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㈡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对消费者和企业的作用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七大功能是什么
你说的是消法第三二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㈣ 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者有那些好处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和财物安全受到损害,要讨回公道,获得赔偿,应怎样投诉呢?
一、先交涉。消费者在投诉前应先与销售或生产者反映问题,争取解决。如不能获得满意处理与解决,应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依法解决。
二、要及时,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要求合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者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采取推诿的做法,应马上投诉。因为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三、要合理合法。消费者的投诉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事实,不隐瞒实情,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合法的要求并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四、要证据充分,材料完备。如果是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应有在该处购买该产品的发票、保修卡、合格证、说明书、商品实物等。如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有病历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应有有效的收费凭据,证人书面材料等等。
五、检测。一般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肉眼无法鉴别,必须请权威质检部门检测,由权威部门出具检测结果
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定义.
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修订了之后,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这样的修改是打击霸王条款的有利武器,能够震慑经营者,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㈥ 现在出口菲律宾的LED灯,需要什么认证呢
现在出口菲律宾的LED灯,不需要做认证。菲律宾并没有要求认证,如果客户有要求的话,就按客户要求的办理相关认证就行了。
发光二极管简称为LED。由含镓(Ga)、砷(As)、磷(P)、氮(N)等的化合物制成。当电子与空穴复合时能辐射出可见光,因而可以用来制成发光二极管。在电路及仪器中作为指示灯,或者组成文字或数字显示。砷化镓二极管发红光,磷化镓二极管发绿光,碳化硅二极管发黄光,氮化镓二极管发蓝光。因化学性质又分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和无机发光二极管LED。
㈦ 颁布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重要意义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霸王条款”,并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定义。
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修订了之后,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这样的修改是打击霸王条款的有利武器,能够震慑经营者,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一、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定义。
在生活中,老百姓往往提到格式条款而色变,但事实上格式条款并不等于霸王条款,相反,格式条款在生活中适当的运用能起到提高效率、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用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等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功能,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角度来看,鼓励商家使用格式条款。但是,某些商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诸如“如发生特定情况,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退换”、“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本酒店包房最低消费**元”等等条款,这些限制对方权利,规避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才被叫做“霸王条款”。
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对于消费者实属不公平,虽然在法律上讲这样的霸王条款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属于无效,但是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商家往往会以此条款推卸责任,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而我们消费者要么因为不了解霸王条款无效的规定而却步,要么因为畏惧艰难的维权之路而放弃索赔。试想有几位消费者会愿意为几十元的小额赔偿而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诉诸法院呢?因此,《合同法》第四十条虽然立足于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但是在消费者不主张的情况下就略显无力。在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会选择吃哑巴亏,就当花钱买个教训。所以在现行体制下,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维权困境。
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后,消费者的维权状况就会大大改善。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条规定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等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售后服务等等内容,只要消费者不清楚的并且与其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均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霸王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利用霸王条款强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修订了之后,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这样的修改是打击霸王条款的有利武器,能够震慑经营者,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民有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