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会作出最终裁决这是什么意思
这就是菲律宾自导自演的闹剧,你不用太在意。
Ⅱ 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确认15项请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问菲律宾提出哪15项请求确认哪
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Ⅲ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又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申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都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
《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国最后默认的选择。而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又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2月19日,我国政府拒绝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国于2006年提交的声明,已通过约定例外的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13) 菲律宾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国拒绝后,依然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在中国拒绝仲裁通知后作出了仲裁员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首先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并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依据第288条第1款,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仲裁法庭应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能否对此事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2006年中国书面声明的解释;②1994年菲律宾声明的解释;③菲方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声明排除之内,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辖权;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些诉求属于双方任一方排除声明之内的,仲裁法庭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对于发生的争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提出管辖权问题”(14),“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管辖权的基础”(15),以确信它有管辖权来受理提交给它的案件。在审查时,由于管辖权是一个“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16),因此争端各方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庭自己决定它是否享有管辖权。(17) 三、菲方诉求的性质辨析 菲律宾在其给中国的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如下10项诉求。(18)诉求一:中菲两国对于南海的海域权利基础是《公约》所赋予的。诉求二: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 诉求三: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无法成为沿海国主张海域权利的基础,除非该礁石是沿海国大陆架的一部分。 诉求四: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属于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岛屿,也非位于中方大陆架上。因此中方对四礁石的占领是非法的。诉求五:美济礁、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 诉求六: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中方对这四个岩礁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诉求七: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八:根据《公约》,菲律宾从其群岛基线量起,拥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诉求九: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并主张菲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权利是非法的。中方对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十:中方干扰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 仲裁庭要解决的问题是中菲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菲方诉求中的争端?这些诉求的性质又是什么?这些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1是否存在争端 司法的职能在于裁决争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端,那么司法介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院在1963年“北喀麦隆案”(喀麦隆诉英国)中认为:“法院必须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职能上是有内在界限的。法院的职责是维持其司法性质,而并不是满足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一些‘不现实的’请求。法院本身必须是司法原则的守护者。”(19)1974年“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中国际法院再次指出:“争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之首要前提。”(20)那什么是争端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是一种冲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个特定的诉讼矛盾。(2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讨过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常设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许案”中认为:“争端就是双方在法律或事实的分歧,或者法律观点和法律利益的冲突。”(22)国际法院在“对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咨询意见案”中认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条约义务方面,双方持有明确相反的意见。”(23)学者J.G.Merrills认为,争端是一方必须声名或表明它对某问题的事实和法律观点,而另一方则必须表明它在相同问题上的拒绝或者相冲突的声明。(24)显然,争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间的争端与菲方单方提交的争端是否相同,只能从菲方诉求的措词里寻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争端。菲律宾提出的诉求一、诉求三和诉求八,明显只是事实的阐述,不属于争端。中国认可《公约》的法律效力(诉求一),也没对《公约》第121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诉求三);更不否认菲律宾拥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诉求八)。因此,这些只是事实阐述的诉求,并不是“争端”。法庭要解决这些非争端的诉求,将有悖其司法职能,显得毫无意义。 其次,菲方诉求二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但中方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声明称对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水域的权利是以“九段线”为基础或依据的。菲方的诉求并没有以中方明确相反的行为为前提。争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的,不存在特定行为,就谈不上特定行为与一方意见的相左性。因此,诉求二并不是“争端”。 最后,菲方诉求五认为美济礁和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美济礁和西门礁在菲律宾200海里大陆架距离内也未为中国所明确反对。当然,中国未反对,并不等同认为两礁就不在中国的大陆架距离内。中国在南华水道一侧同样拥有“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美济礁和西门礁也在这个中国岛屿的大陆架上。因此,菲律宾的第二个诉求并没有中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不构成争端要件。菲方只选择陈述问题的其中一个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这是菲方的诉讼技巧。 因此,依诉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间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决的实质法律争端。3.2菲方诉求指向性为何 首先,菲方在诉求四和六分别对中方在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行为和中方基于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主张超过12海里海域的两行为提出合法性请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诉词里只提及这八个岛礁的海洋特征,但未提及这八个岛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况。事实上,中国对岛礁的占领行为和基于岛礁主张海域权利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这七个岛礁所处的南沙群岛海域有着众多的岛屿、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离由台湾合法占领的太平岛屿距离都少于200海里。菲律宾提出的这两个诉求实质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 其次,菲方在诉求七认为,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菲方此诉求的暗含前提是黄岩岛和赤瓜礁是属于菲方的岛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开采活动权利的海域。但事实上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也一直以来是中方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这项诉求背后反映的是对岛屿主权归属的确定。 最后,菲方在诉求九和十认为,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的行为和阻挠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中方干扰了菲律宾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前所述,中国在南海拥有合法权利的岛屿,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活动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国,菲律宾在己方立场上再次使用了诉讼策略。两诉求都是海岸相向国家在少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海域重叠所产生的问题。然而中菲的真正争端不是海洋划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项非实质争端的诉求后,菲方其余诉求的性质都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而确定整个南海岛屿领土归属又是海洋划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3.3菲方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只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287项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公约》这部被称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盖面非常地广,海洋活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所有方面无所不涉,被称为历史地位是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海洋宪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开篇即表明,《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26)。《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对沿海国和船旗国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要求,但《公约》不对任何岛屿主权权利要求作出规定。所有关于岛屿领土归属的争端都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因此,菲方的诉求并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Ⅳ 菲律宾提起仲裁是指哪几个岛屿
黄岩岛和南沙岛礁。
Ⅳ 菲律宾缴纳了中国仲裁庭的费用吗
您好!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仲裁违背国际法,临时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中国根本就没有参与仲裁,要交什么仲裁费呢?谢谢阅读!
Ⅵ 菲律宾仲裁,到底结果是什么无效,是谁无效。。自己仲裁不是自己的吗
说南海各岛礁不是中国的,所以中国说该仲裁无效。
Ⅶ 什么是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
所谓的南海仲裁,属于一次带有表演性质的笑话。不具有任何效力,中国不承认。既然不承认,当然属于无效的。
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所谓南海仲裁庭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它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决都是徒劳的、没有任何效力的。针对美国对自己及其盟友打开海洋法治的“违法之门”的行为,陆慷表示美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投机做法才是危险的,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Ⅷ 菲律宾仲裁案法庭是什么人组成的法庭
首先,这个仲裁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毫无关系。该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下: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琼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
其次,所谓南海仲裁庭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它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决都是徒劳的、没有任何效力的。针对美国对自己及其盟友打开海洋法治的“违法之门”的行为,陆慷表示美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投机做法才是危险的,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Ⅸ 菲律宾仲裁由哪些国家组成的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 、菲律宾南海争 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 应菲律宾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时间:2013年1月22日简介:应菲律宾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波兰籍法官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 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
Ⅹ 菲律宾仲裁,想听听高人,不一样的看法。有资料更好
郭:观众朋友们晚上好。
于:嗯。
郭:今天是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农历记不住了。
于:记不住你说它干嘛?
郭:今儿看电视的人不少啊,我跟欣慰。
于:嗨,您看见了是怎么着?
郭:开个小玩笑。直播间里就我和谦儿哥。
于:是。
郭:下面呢,就由我们哥俩给您讲讲,今天的爆炸性、国际大新闻!
于:嗯,就您这词汇量。。。还“大新闻”。
郭:这个新闻啊,有关我国的这个,领土主权问题。
于:哦,您是说“南海仲裁案”吧。
郭:嚯,可以啊小鬼!
于:我怎么又变小鬼了?
郭:你也听说了?
于:那当然,网上传的挺厉害的。
郭:没错,就是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
于:终于进正题了。您给讲讲。
郭:我也不老明白的。
于:嗨!那咱就甭直播了。
郭:我能不明白吗?
于:我都让你给弄糊涂了。明白你倒是说啊。
郭:从这个外交学、军事学、植物学的角度讲啊。。。
于:嗯?
郭:就是菲律宾抢咱们地盘。
于:嗨!那碍着植物学什么事啊?
郭:这么讲通俗易懂啊,要不怕你听不明白。
于: 嗯,我现在怕你不明白!
郭:人家菲律宾都说了,
于:说什么了?
郭:“中国南海,不是中国的!”
于:这什么逻辑?
郭:古有哪咤闹东海,今有菲律宾闹南海。
于:哦,这俩事还能放一块说?
郭:怎么不能,有共同点啊。
于:什么?
郭:闹事的都是小孩。
于:嚯!您可太损了。菲律宾人都是小孩?
郭:是啊。大人没这么不懂事的。
于:哎。您就照这么说,还得有人告你。
郭:(笑)你最好照词儿说。
于:(笑)您也没给我词儿啊。
郭:咱们首先来说,追根溯源,南海究竟是不是中国的。
于: 哦,那是不是呢?
郭:我们不得不很遗憾的告诉菲律宾,答案不是否定的。
于:你费劲不费劲啊!就说“是”就完了呗!
郭:翻开我们的历史古籍,从东汉的《异物志》,三国的《扶南传》,到宋朝的《梦粱录》,元朝《岛夷志略》,直到清朝《海国闻见录》等等,不仅记载了南海的地理地貌、水文气候,还给南海命了名,比如说“珊瑚洲”,“万里长沙”等等。要不怎么说看我们节目长知识呢。
于:嗯,有理有据。
郭:自从我们的古人记载了南海,再往后数,一千多年之后,
于:怎么?
郭:菲律宾诞生了。
于:哦,合着这国家年纪还不如南海大呢!
郭:可说是呢。现在人家菲律宾说,南海是他们的。
于:太荒谬了。
郭:这就好比一个小学生,在街上拽住一老大爷说,“大爷,其实我是你爸爸,你跟我回家吧。”
于:好家伙,瞪眼说瞎话。
郭:(转向于谦)你不管跟他说多少遍,“我是你爸爸”,“我是你爸爸”,这有用吗?
于:(推郭)你冲那边说去!还跑新闻联播里占便宜来了。
郭:说的是这个事儿。不管你跟老大爷怎么说,(转向于谦)你大爷还是你大爷。
于:这怎么又转过来了!还有点正事没有了?
郭:《西游记》里面有四大龙王,您听说过吗?
于:这大伙都知道啊。
郭:兄弟四位,老大东海龙王敖广,老二南海龙王敖钦,老三西海龙王敖闰,老四北海龙王敖顺。
于:没错。
郭:你想,敖广敖闰敖顺这哥仨,都是龙首人身,头戴冕旒冠,身穿黄袍玉带,威风凛凛往这一站。
于:好看啊。
郭:这时候南海龙王敖钦来了。
于:啊。
郭:又矮又黑,大厚嘴唇,
于:嚯。
郭:穿着一身佣人的衣服,左手拿一香蕉,右手拿一芒果。
于:好嘛,到龙宫里进货来了。
郭:这样还能叫四大龙王吗?
于:这是三大龙王带着个菲佣。
郭:是吧。所以说从视觉美感的角度来说,菲律宾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于:您真能瞎琢磨。
郭:这都是科学。
于:这个仲裁案到底怎么回事,您还是没讲啊。
郭:这个讲深了怕你听不懂,我就举个例子吧。
于:又怕我听不懂。
郭:日本有个女演员叫新垣结衣。
于:终于从您口中听到个正经的日本女演员。
郭:正经的就知道这么一个。
于:嘿。
郭:你也知道她?
于:听说过,女神,演过不少剧。不对啊,这跟南海仲裁案有什么关系?
郭:我这不给你举例子呢嘛。好比说,我很喜欢新垣结衣,于是我单方面决定要娶她。
于:您也是想瞎了心了。
郭:我就打电话到日本大使馆,
于:啊?
郭:“喂,把新垣结衣送到中国来,我有用!”
于:神经病吗这不是!
郭:电话那头可能是让我镇住了,愣了半天,然后夸了我一句话。
于:什么?
郭:“八嘎!” (做挂电话状)
于:这是夸你呐?
郭:好小子,还敢挂我电话。(撸胳膊挽袖子)
于:你要干嘛呀?
郭:我找人平事儿去!
于:找谁啊?
郭:我们小区有个大爷,黑白两道都混得开。
于:哦,这么厉害。
郭:他是我们那片地头蛇,有势力。平时没少明争暗抢,损主意特别多。我去问问他。
于:哦,让他给你出出主意。
郭:我就跟大爷说了,“美美大爷,你得帮我。”
于:你等会吧!
郭:怎么了?
于:好家伙说的这么热闹,又黑白两道又明争暗抢的,有大爷叫“美美”的吗?
郭:多秀气。
于:秀气管什么用啊?这是男人名字吗?
郭:管着吗?大爷平时没少照顾我。
于:是吗。
郭:我说“大爷,你这么厉害,直接带人到日本帮我把女神抢过来呗。”大爷说:“不行。第一,那样显得不文明。”
于:哦,你们还想装斯文。
郭:“第二,我去了也打不过。”
于:嗨,把实话说出来了。
郭:最后,大爷给我出了一个高招!
于:什么招呢?
郭:我要走法律程序。我去告他们去!
于:啊?你告谁去啊?
郭:我要告整个日本!
于:嚯,你疯了是怎么着?
郭:我都想好了,我去找个仲裁法庭,把日本这么一告,就说新垣结衣不是日本的,让他们把新垣结衣判给我。
于:怎么想的这是?人家法庭凭什么向着你?
郭:你不知道,那儿的法官我认识。
于:哦,那法官跟您。。。什么关系?
郭:就是在网上认识的。我发帖说想把新垣结衣从日本抢过来。结果这哥们回复我说:“祝你成功,我也想把北川景子抢过来。”
于:俩臭流氓。
郭:后来我跟他加了好友,一聊才知道,他是仲裁法庭的法官。
于:哦。
郭:这次打官司,我都跟这法官打好招呼了,保证胜诉。另外啊,我还花大价钱,聘请了好几十个律师帮我。
于:哦,准备还挺充分。
郭:嘿嘿!到时候新垣结衣她就不是日本人啦!
于:那是?
郭:她是老郭家的人!
于:哦,改了郭结衣了。
郭:终于等到了开庭那天。我的心情很激动。
于:嗯。
郭:我带着律师和亲友团,浩浩荡荡六十多人。
于:嗯,那被告方呢?
郭:一个人都没来。
于:多新鲜呐。
郭:这是怕了我了,不敢来!
于:人家这是不爱搭理你。
郭:爱来不来,我们照样开庭。
于:哎,这我可得打断您一下。
郭:您说。
于:这个“仲裁”的含义,您可能是不太清楚。前提条件,得是由纠纷的双方达成一致,再交给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来主持公道。你这是自作主张发起仲裁,人家被告既没同意又没出席,这官司根本就不成立。我看啊,这事就算了吧。
郭:就你明白?就你懂?就你能耐?
于:不是。。。
郭:我用你教我?
于:您怎么了这是?
郭:我仲裁费都交了双份的,你说算了就算了?
于:啊?哦,您还把被告那份给交了?!
郭:废话,我不交双份,人家法庭没法受理啊。
于:这倒是。
郭:不管怎么说,这个官司还是圆满结束了。
于:那没法不圆满,您都跟法官撺掇好了。
郭:最后的结果大快人心啊,
于:怎么?
郭:我赢了!(捶桌子大笑)日本这帮孙子,竟然败诉了!
于:多新鲜啊。
郭:从今以后,新垣结衣就是我的了!
于:啊。
郭:但是后来的结果是我始料未及的。
于:怎么了这是?一会高兴一会难过的。
郭:我在家眼巴巴的盼了好几年,新垣结衣也没给我。
于:是啊,我早说了。人家日本就不承认这官司。
郭:不行,还得找我大爷去。
于:哦,“美美大爷”。
郭:我跟大爷诉苦:“大爷您说,这钱也花了不少,官司也打赢了,新垣结衣什么时候能归我啊?”
于:大爷怎么说?
郭:大爷说:“嗨,这打官司就是恶心恶心日本人。他们要是不给,咱也没办法。”
于:啊?
郭:我说:“法庭不是能强制执行吗?” 大爷说:“就这么跟你说吧,四十年前我强奸了家里一个女佣。”
于:嗬,还有这事。
郭:“然后啊,女佣就给我告到这个仲裁法庭了。结果她赢了,给我个判决书说要罚我。”
于:恩,这就对了。
郭:“我当场就把判决书给撕了。这不都几十年过去了,也没能把我怎么着啊。”
于:看来这法庭也是没什么执行能力。
郭:我听到这啊,突然想起来,我妈好像以前也当过佣人。
于:啊?
郭:我妈叫“菲菲”,我就问大爷:“您强奸的那女佣叫什么名啊?” 大爷说:“好像是叫菲菲。”
于:真的啊!
郭:我扑通一声就跪下了:“美美爸爸,您就是我的亲爸爸哎!我就是菲菲儿子啊!”
于:别挨骂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