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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自治共和国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2-07-22 04:58:27

1. 俄国的自治共和国是什么意思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其加盟共和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包括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设定自己的官方语言、选举自己的总统等。但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各共和国一律有效且高于共和国法律,俄语也是所有共和国的官方语言(起码是之一)。其关系和美国联邦和州类似。

2. 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有什么权力

联邦国家,顾名思义,就是多个邦国𡿨又称方国,地方国家的意思)联合组成的国家,这并非什么新鲜事,中国的上三朝(夏、商、周)就属于联邦国家,只是现代的联邦国家权力普遍被削弱,不仅没有军队和外交大权,连税收也要上交一部分给联邦政府,联邦下的共和国仅有对辖区内事务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实际相当于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联邦政体是相对中央集权政体而言的,俄罗斯、美国、印度、英国等属于联邦国家,中国、日本、法国等属于中央集权国家。联邦国家的邦国和主权国家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邦国没有主权,主权就是军事、外交及政治体制的选择权,二是邦国是地方性的政体,政治权力不完整。

3. 俄罗斯自治共和国有哪些自治权

除了俄罗斯自治共和国之外乌克兰有克里米亚鞑靼(塔塔儿)自治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有卡拉卡而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

4. 俄罗斯内为什么有共和国共和国不独立吗

俄罗斯联邦自治共和国(俄罗斯国内称之为共和国(俄语:Республика))是在俄罗斯联邦下为了实现民族自治而成立的地方自治行政单位,延续于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下的自治共和国,根据俄罗斯宪法第68条,共和国可决定自己的官方语言和自己的宪法,这项权利是州、自治区、边疆区所没有的;但俄罗斯宪法第3条规定共和国不享有主权。各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基干民族,也大多存在一些主张分离的势力。在苏联解体之后,鞑靼斯坦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车臣共和国都曾发表主权宣言。在车臣还引发了车臣战争。然而,在很多共和国,俄罗斯人及其他民族已经占人口的相当比例,因此分裂势力并不是很强。也有些共和国的基干民族主要分布在共和国境外,如鞑靼斯坦共和国就是这样的例子。
现时俄罗斯有22个共和国。但其中的克里米亚共和国未被国际普遍承认为俄罗斯领土。

5. 俄国内的共和国有自己的国歌和国旗吗他们的自治权有多大

没有,俄罗斯的全称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并不是像苏联那样属于邦联制。一个国家只有一首国歌、一种国旗。 一般说来,俄罗斯国内的共和国的地位类似于美国的州,但是在军事、外交、立法上没有自主权。

6. 在俄罗斯,各联邦的总统有多大的权利

在俄罗斯各联邦的总统,其实权力也仅仅限制于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当然在一些重要的区域或者是一些比较动乱的区域,俄罗斯总统也赋予了地方行政长官很高的权力。比如在曾经发生过车臣武装叛乱的地区,俄罗斯总统就赋予了车臣总统一些军队的自治权。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地区的特殊性,如果不赋予一些军队的自治权的话,将会使得该地区出现严重的叛乱现象。

所以现在俄罗斯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这也使得现在俄罗斯的国际地位得到了一个有效的提升,这和俄罗斯国内的稳定是分不开的,因为一旦俄罗斯的国内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将会使得俄罗斯的国力得到很大的消耗。

7. 关于俄罗斯的联邦制

1.现行联邦国家体制形成的历史因素
苏联解体后,根据1992年3月签署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条约和1993年11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原则是民族区域原则和地区原则,即俄罗斯联邦由21个民族共和国、6个边疆区和49个州、以及两个直辖市、1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组成。民族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民族共和国宪法确定,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确定。加入边疆区或州的民族自治区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调整。
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表现出来的形式和内容如此复杂和独特,在世界各个联邦国家中是很罕见的。这种独特的联邦国家体制的形成并非是现今俄罗斯某些领导人和理论家的独出心裁,而是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并受到尖锐和复杂的民族关系制约。
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是始建于1918年1月,这是因为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出现了尖锐和复杂的国内国外形势,迫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改变了原先反对建立联邦国家制国家的观点,转向主张建立由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当时的国内国外形势是:
第一,20世纪初,俄罗斯经过300多年不断对外侵略扩张,吞并周边诸多弱小民族,已成为由100多个民族组成的横跨欧亚大陆的庞大殖民帝国。俄罗斯民族仅占全国人口的43%,但沙俄帝国却是以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大多分散居住在边疆地区,被当成“异族人”,受到民族歧视和压迫。列宁曾经指出广大的少数民族“受沙皇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是空前的,因为沙皇专制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比较,又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1905年至1907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沙俄帝国的殖民统治,唤起了各个被压迫民族的自我解放的意识。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沙俄帝国的衰落和全世界范围内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已成为俄国社会中的两股巨大的力量。随着1917年2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爆发,沙皇专制制度的崩溃,在俄国各地兴起的被压迫民族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运动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利用各民族人民要求实行民族自决和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纷纷成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当时俄国实际上已处于四分五裂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1917年11月7日通过武装革命摧毁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革命武装起义在俄罗斯中央地区胜利之后,无产阶级革命浪潮迅速向俄国各边疆地区发展。各边疆地区的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以俄罗斯中央工农兵苏维埃为榜样组织起来,推动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他们在当地布尔什维克党组织领导和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帮助下,推翻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政权,建立 起本地区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自1917年底至1921年,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地区陆续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此外,还成立了鞑靼、巴什基尔、土耳其斯坦等苏维埃自治共和国。这种情况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各被压迫的非俄罗斯民族人民强烈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使民族关系问题上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单一制国家的主张已难以实现。
第二,十月革命的胜利,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他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成立,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不断巩固和扩大,引起了国外帝国主义的恐惧和仇视。国外帝国主义为了把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对年轻的苏维埃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从1918年夏天起,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势力对苏维埃国家发动了疯狂的武装进犯,与此同时,在国外帝国主义势力支持下,俄国国内也爆发了反对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高尔察克、邓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装叛乱,大规模的战火在俄罗斯中部和其他边疆地区燃起。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妄图一举摧毁刚刚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迫使布尔什维克党必须设法把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起来,粉碎国内外反动派的进攻。
第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粉碎了外国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平息了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保卫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但是,年轻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仍然处在帝国主义势力包围之中,面临被国外反动势力颠覆的危险。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武装进攻和击溃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相互之间已建立了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盟关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各苏维埃共和国也需要建立紧密的联盟关系。
在这种尖锐、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民族关系的条件下,坚持建立完全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不仅很困难,而且一旦政策失误就会导致民族分裂和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完全独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中央所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尽快把各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为统一国家。因此,为了维护无产阶级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改变了过去一贯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1918年1月,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联邦国家体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是在崩溃的沙俄帝国的版图上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1922年12月又与随后出现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南高加索联邦苏维埃共和国(1922年3月至1936年5月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均作为主权国家联合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苏联作为联邦制国家,它在1922年12月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年根据苏联政府颁布的民族划界原则,在俄罗斯联邦中亚地区又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五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加入苏联。1936年组成南高加索联邦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升格为主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
还应指出的问题是,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既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策略原则。而且根据列宁论述民族自决权的三层含义,即被压迫民族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和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形式之一,承认各个民族有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从20年代至30年代,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除在中亚地区建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五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外,又陆续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五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而且民族区是在边疆区或州境内,归属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管辖。在乌兹别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加盟共和国境内也相继成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州。由此,在世界上联邦国家的历史中出现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现象——联邦中的联邦,加盟共和国中的自治共和国,行政区划边疆区或州中的民族自治区。由此可见,现今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构成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是从原苏联那里继承和演变来的,而且受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制约,难以参照世界上其他比较规范的联邦国家体制加以完善和规范。这种畸型的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2.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
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规定,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实行分权制:
属俄罗斯联邦中央管辖的问题有:(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和联邦领土;(3)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权利;(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5)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6)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规划的基本原则;(7)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节。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9)联邦动力系统,核动力,裂变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宇宙空间活动;(10)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联系,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11)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12)国家防务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使用程序;(13)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和保卫;(14)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及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节;(15)联邦冲突法;(16)气象服务,标准和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薄记核算;(17)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18)联邦的公务。
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共同管理的问题有:(1)保障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和公众安全,边界地区制度;(3)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拥有、使用和支配问题;(4)国家财产的划分;(5)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6)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普及问题;(7)协调卫生保健问题,保护家庭、父母、子女、社会保障;(8)采取措施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和消除后果;(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和收费的一般原则;(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和森林法、矿产法、环境保护法;(11)司法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业务,公证制度;(12)保护人数不多的小民族的世袭居住地和传统生活方式;(13)规定组建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系统的一般原则;(14)协调联邦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关于各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俄罗斯联邦宪法只笼统地说,在俄联邦中央管辖范围之外,联邦中央和各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之外,其他所有问题均归各联邦主体独立管辖。不过,1992年3月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条约明确规定,各共和国拥有自己领土上全部的国家权力,但联邦条约规定由联邦中央管辖的问题除外;各共和国是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以及同俄联邦的其他共和国、边疆区、州和民族自治实体签订条约的独立参加者,但这不能违反俄联邦宪法和法律。各共和国的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由俄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各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协调;对土地、矿藏、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问题,由俄联邦立法和各共和国法律来协调,根据俄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各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自然资源的地位;如果俄联邦中央权力机关需要在某个共和国领土上实行紧急状态,必须事先征得该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只有在制止大规模暴乱时,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方可不征得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如果作为实行紧急状态的缘由只涉及到一个共和国,该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可在本共和国实行紧急状态,并报告俄联邦总统和议会。
3.俄罗斯联邦制的特点及其问题
基于对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今俄罗斯并没有摆脱过去苏联的联邦国家体制(1922-1991年)和作为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时期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的影响。因此,当前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原封不动地继承了过去俄罗斯联邦组成的民族原则和地区原则,即现在的俄罗斯联邦仍由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以及边疆区、州和直辖市等行政区划组成。与过去不同的是,将过去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升格为共和国,将过去5个民族自治州中的4个自治州也升格为共和国,把边疆区、州和直辖市作为地方自治实体。这样的联邦结构存在的问题是:(1)尽管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条约规定各联邦主体权利平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同时宪法又赋予某些联邦主体更多的权利,如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的称谓,它有制定共和国宪法的权利,共和国的法律地位由俄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共同确定,共和国公民除使用俄联邦国籍外还兼有共和国国籍,除俄语被规定为俄罗斯联邦的国语外,各共和国还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与之相比,俄联邦宪法未对其他类型的联邦主体作出类似的规定,只允许它们制定各自的章程和法规。鞑靼、布里亚特等民族共和国还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关于划分俄联邦与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管辖对象和互派全权代表的条约,为它们提供更多的特殊权利。(2)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三个不同的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划分的根据是主体民族人口多少,地域大小和发展水平,特别是民族自治区是设立在边疆区或州之内,它与所在的边疆区或州的关系由俄联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国家权力机关签订条约和协议来调节,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区既受俄联邦中央管辖,也受所在的边疆区或州管辖,因此它不能与同为联邦主体的边疆区和州处于平等地位。况且,民族自治州的地位与民族共和国也处在不同层次上。(3)不同类型的联邦主体和复杂的行政区划,为联邦中央协调中央与各主体之间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造成极大的困难。职权范围大的主体竟竭力保持现有法律地位并希望获得更多的权利,而其他联邦主体也不断向联邦中央施加压力,要求各联邦主体在与中央关系上权利平等,从而导致很多俄罗斯人要求建立俄罗斯人自己的民族共和国来代替目前的边疆区和州等行政区划,然后同其他民族共和国一样作为联邦主体加入俄联邦,这样一来,就使民族关系变得更加尖锐和复杂。(4)以某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区作为联邦主体,实际上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和增强民族独立自主意识,不利于解决民族矛盾和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因为这些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实体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将会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长,变得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现今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体制是很不完善的畸型联邦制,潜伏着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8. 俄罗斯是联邦制吗是哪些

俄罗斯的行政体系:
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
(1)21个共和国: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哈利姆格坦格奇、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摩尔达维亚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共和国、靼鞑斯坦共和国(靼鞑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恰瓦什共和国;
(2)6个边疆区: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3)49个州: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堪察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萨州、彼尔姆州、普斯科夫州、 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4)2个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圣彼得堡 ;
(5)1个自治州:犹太自治州;
(6)10个民族自治区:阿加布里亚特民族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民族自治区、克里亚克民族自治区、涅涅茨民族自治区、泰梅尔(多尔干-涅涅茨)民族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民族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民族自治区、楚科奇民族自治区、埃文基民族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民族自治区。
俄罗斯是个联邦制的国家。所以这些共和国就是隶属于它管辖的独立政治体系!这就犹如中国的香港,澳门一样!不过,就是说明这些政治实体有自身的政治权利。比如:首相任命权,独立选举权,首相出访权,一定的军事权力,立法权(是在俄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就是不得违背联邦宪法)等等。
俄罗斯政府当然不愿意它们以后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了!从俄罗斯政府对车臣共和国的处理上就可以看出来这一点!但是,最近的几年中俄车臣地区的独立运动十分的频繁!俄罗斯是个联邦制的国家,就是各个邦国,以及各个州等的集合体!所以说它们日后是否可以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说得!这要看日后俄罗斯的政治走向,俄罗斯国内的稳定程度,俄罗斯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政治联系等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不过,从目前看来这个可能性很小!
附;
俄罗斯政治: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其中半数席位由全国225个大选区各选一名代表产生,另半数席位则由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竞选党派按得票多少分配产生。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国家杜马下设国际事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国家杜马最早成立于1906年,是沙俄时代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1917年3月被解散。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3年12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但国家杜马关于提起诉讼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经过议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票通过,而且须由国家杜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建议。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机构。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宪法还规定,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相互协商后才能改变。

9. 俄罗斯联邦下辖的各个共和国的行政权力

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其中有21个共和国。他们都直属俄罗斯国家杜马。但是都有自己高度自治的权利。跟我国的自治区差不多的。权利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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