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四国宣言内容及影响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外长举行莫斯科会议,其主要任务之一是要讨论和签署由美国提出、并已取得英国赞同的《四国关于普通安全的宣言》草案。会议曾就究竟是签署一个“三国宣言”或是“四国宣言”问题,进行了争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政府代表(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苏联外长莫洛托夫、美国国务卿赫尔和英国外交大臣艾登)正式签署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四国宣言明确地宣布:“它们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四国还宣布:各该国将彼此磋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家中其他国家磋商,以便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四国宣言已粗略地描绘出未来国际组织的一个轮廓,即:第一,建立一个普通性的国际组织,凡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不论大小,均可加入;第二,未来组织的基础是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三,未来组织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最后,四国还对要在“尽速可行”的时间内建立这一新的国际组织正式承担了义务,从而也表明了四国将要在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四国宣言迈出了筹建未来国际组织的关键性一步。
同年11月下旬,中美英苏四国首脑又分别在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期间,就未来国际组织的总体设想和结构原则性地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进展。
开罗会议前夕,中国方面准备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就包括有“筹建战后有力之国际和平机构”一项内容。开罗会议朋间,罗斯福与蒋介石曾进行过一次长时间的会谈。据当时中方记录载:会谈首先讨论了有关未来国际组织的问题,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应作为四强之一参加四强的一切机构。次日,中国代表团成员、外交总长王宠惠奉蒋介石指示,曾向霍普金斯递交照会,建议成立中美英苏四国委员会,以负责联合国理事会的筹组事宜。接着在德黑兰会议上,罗斯福、斯大林和丘吉尔就未来国际组织问题直接交换了意见。
12月24日,罗斯福在谈到开罗和德黑兰这两次会议时说:“英国、俄国、中国和合众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罗斯福的这番话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四国当时对战后世界的没想。
中国的大国地位得到了盟国的普遍赞同和一致承认,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是中国人民以艰苦卓绝的斗争和巨大的民族牺牲,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的必然结果。
❷ 俄罗斯女皇霸气宣言,假如能活到200岁,她要做什么
她在临死前霸气宣言就是假如能活到200岁,整个欧洲都将匍匐在她的脚下。看得出她的野心是多么的大。
❸ 阿拉木图宣言的主要内容
1991年12月21日,由苏联11个共和国(波罗的海3国和格鲁吉亚除外)的领导人在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最大城市阿拉木图举行的首脑会议上签署(简称:阿拉木图宣言)。主要内容:确认由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3国签署的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宗旨和原则(主要为互相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互相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及现有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等);宣布联合体成员国将通过协调机构进行平等协作,保留军事战略力量的统一指挥和以核武器进行统一监督;各成员国将在形成和发展共同经济区域方面进行合作;宣布随着独联体的成立,苏联将停止存在;独联体对承认其宗旨和原则的前苏联成员国或其他国家开放,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均可加入独联体。
❹ 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发表《国家主权宣言》,宣布俄罗斯联邦在其境内拥有“绝对主权”。
❺ 请写出俄罗斯的宪法内容(如太多,可摘要)
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札
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3.每个人都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应保证使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规定联邦的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别的创作、教授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3.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
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五十条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重新审议判决,都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于司法活动并得到受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为发生时不被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被撤销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作出否定或损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2.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条
1.在为保证公民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时对权利和自由规定某些限制。
2.在具备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实行紧急状态。
3.不应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54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缴纳合法规定的税款和筹金。规定新税金或使纳税人状况恶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与服兵役相背离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选择文职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自18岁起即可完全独立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障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损害其权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政治避难。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六十五条
1.参加俄罗斯联邦构成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是:
阿德盖共和国(阿德盖)、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哈尔姆格·唐格奇共和国、卡拉恰耶夫—契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恰瓦什共和国;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戈洛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龙涅什州、伊万诺夫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堪察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戈罗德州、新戈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尔洛夫州、奔萨州、彼尔姆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州、斯摩棱斯克州、唐波夫州、特维尔州、托姆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州、切利亚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科里亚克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泰梅尔(多尔甘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自治区、楚克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接收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参加其构成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1.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所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规章予以规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议案可通过关于自治州、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可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加以调整。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可经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相互同意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而改变。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土着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七十条
1.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❻ 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的全文
一、宣言1918年版
“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 收俄国劳农政府代理外交总长来电 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外交总长转中国人民及中国北方与南方政府同鉴:今日广义政府之军队即将恃外械外饷为奥援之苛而恰克专制背叛革命之军队扑灭,已进达西伯利亚并将与西伯利亚之革命人民联合,故人民委员会行政部特向中国人民做下列之博爱忠言:广义政府之俄罗斯及其赤军既战斗两年,即出不可思拟之力量,今向乌邦大山之东进行者,并非压制亦无奴民夺地之心,凡西伯利亚之农民工人均已深悉矣。吾侪(按:侪,音柴;吾侪即我们)今愿将自由之权利给予各地人民,使东方各民族得解脱外族强权及外族金钱之压制束迫,中国民族即此等被压民族之一,并系其最着者。
今吾侪不仅专施救援于工党,并且兼施于中国人民,故请将吾侪以一九十七年十月大革命以来,从未懈于宣告,而被出卖于欧美日本之报纸密匿不宣之事,再普告于中国人民:自一九一七年十月革命吾劳动人民政府执政以来,曾屡次以全俄人民之名义致书与全世界之人民,力劝伊等建立耐久之和平。此和平应以彼此放弃侵占他人土地及放弃吸夺他人金钱为根本。所有民族无论或大或小,无论在何地点,无论是否自由或在他国强权压制之下,均应在内部生活上完全自由,任何权利不应从而羁束之。
吾劳动农民政府又曾续行宣言,将从前俄国与日本与中国及与从前联盟各国所订结之一切秘密条约概行作废,因此种条约是为俄皇政府及其联盟各国力侵利诱压迫东方各民族之机械,其中尤以中国民族为最得其利者,仅各资本家及地主及俄国高级军官而已。吾广义政府曾邀请中国政府即开谈判,商蹉废弃一八九六年之条约与一九零一年之北京条约,及自一九零七年至一九十六年间与日本订结之一切协约;简言之,即将俄皇政府自行侵略或偕日本及各联盟国公共侵夺中国人民之所有者,一概归还中国人民。此项谈判开至一九十八年三月为止。斯时,协约国突托北京政府之颓,广用金钱收买中国官吏及报纸,并强迫中国政府拒绝与俄国劳农政府交涉,而日本与协约各国不待满州铁道之归还中国人民即群起而霸占之为己有,并侵入西伯利亚从而强迫中国军队公同出兵,公同作为此项可骇而有罪之强盗行为。中国人民劳动家及农民等并不知欧美日本军队侵入满州及西伯利亚之真相及其原因也。
吾侪今日特致书与中国人民,望其明暸广义政府曾宣明放弃从前俄皇政府向中国夺取之一切侵略品,如满州及他种地方是也。各处人民应自相选择愿相隶属之国,及自行采定其政府之体制。
广义政府愿将中国东部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由俄皇政府与克伦斯基,及高氏、赛门洛夫、苛尔恰克等贼徒与从前俄军官商人及资本家等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
广义政府放弃中国一九零零年拳匪之乱□□欠之赔款,本政府所以不能不三次宣言及此,□因闻吾侪虽屡次宣言放弃,而此项赔款仍由协约国政府收以接济北京俄国旧帝国政府之使臣,及驻在中国各处之旧帝国领事官等人之滥用此种俄皇之奴隶,其全权早经取消,而伊等仍僣守旧职,并以日本及各协约国为奥援,骗谎中国人民,中国人民不可不知此事,并应将此等谎人骗徒驱逐出境。
广义政府废弃所有各种特别权利,及俄商在中国地面上占有之一切租借地,任何俄国官员或教士不准干涉中国事件,如伊等犯罪应照中国法律受地方审判,在中国地方上只能有中国人民之权利及司法,不能有他种权利或他种司法。在以上各重要点之外,广义政府并愿与中国人民谈判,与其全权代表公同缔结所有从前俄国政府偕同日本及协约各国对于中国所做之一切强暴及不公平之事件。
广义政府深知,协约各国及日本此次必再竭力使俄国劳动家及农人之语言不克达中国人民,俾使中国人民不知欲收回被夺之产,须先与满州及西伯利亚侵占人了结,因此故广义政府今特通消息于中国人民,本政府之赤军现向乌邦大山之东方前进,以援救西伯利亚之农人及劳动家,出伊等于贼徒苛尔恰克及其联盟日本人之专制之下。
如中国人民以俄国人民为榜样,愿恢复其自由并逃免协约各国在菲而色怡(按:凡尔塞)为之代定之命运,使之为第二高丽或第二印度者,则奋争自由之时,舍俄国工人农民及赤军外更无他同盟国及他兄弟可寻。
广义政府今以中国政府间接邀请中国人民即与吾侪建立正式交涉并即派遣代表来吾军前。
代理劳农政府外交总长卡那康签字。
证明抄写无误,西伯利亚及远东外交人民委员会全权委员蒋纯签字(3 24)”
以上录自《中国近代史参考图录》524页。
二、宣言1919年版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人民及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 (1919年7月25日)
苏维埃军队击溃了仰仗外国兵力和外国金钱的反革命暴君高尔察克的军队,胜利进入西伯利亚,与西伯利亚各族的革命人民汇合,当此之际,人民委员会特向中国各族人民发表下列友好宣言:
苏维埃俄国和苏维埃红军经过两年战争和极大努力之后,越过乌拉尔向东进发,此行不是为了横行霸道,奴役人民,侵吞捋掠。关于这一点,每个西伯利亚农民和西伯利亚工人都已了解。我们使人民摆脱外国兵力和外国金钱的桎梏,因为他们压迫被奴役的东方各族人民,其中尤以压迫中国人民为甚。我们不但帮助本国的劳动阶级,而且也帮助中国人民,因此再一次提醒中国人民注意我们于1917年伟大十月革命后对中国人民所做的声明。此项声明可能已为卖身投靠的美、欧日报纸所隐匿不宣。
工农政府于1917年取得政权后,立即代表俄国人民向全世界人民倡议建立巩固持久的和平。这种和平的基础应当是决不侵犯他国领土,决不强行吞并其他民族,决不勒索赔款,每一个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居住何地,不论它至今是否独立自主或被迫附属他国,在自己的内部生活中均应享有自由,任何政权都不得把他们强留在自己的领域之内。
工农政府接着宣布废除与日本、中国和以前各协约国所缔结的一切秘密条约,因为沙皇政府及其各协约国利用这些条约以威逼利诱的方法奴役东方各国人民。苏维埃政府把沙皇政府独自从中国人民那里掠夺的或与日本人、协约国共同掠夺的一切交还中国人民以后,立即建议中国政府就废除1896年条约、1901年北京条约、1907年至1916年与日本签定的一切协定进行谈判,此项谈判延续至1918年3月,不料协约国竟挟持北京政府,厚贿北京官员和中国报纸,强迫中国政府同俄国工农政府断绝一切关系。日本和协约国不等满州铁路归还中国人民就将它攫为己有,他们并进犯西伯利亚,甚至迫使中国军队援助这一罪恶的闻所未闻的强盗行为,而中国人民中国工人和中国农民甚至不能了解实情,不知道美、欧、日等国匪军为什么侵袭满州和西伯利亚。
现在我们再次敬告中国人民,以使中国人民了解真相。
苏维埃已放弃了接受沙皇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州和其他地区,这些地区的人民愿意隶属哪一个国家,愿意在自己的国家里建立哪种形式的政体,全由他们自己决定。
苏维埃政府拒绝接受中国因1900年义和团起义所付的赔款,这已经是不得不第三次做这样的声明。因为根据我们所得到的消息,尽管我们拒绝接受赔款,协约国仍在追偿赔款以满足前沙皇驻北京公使和前沙皇驻中国各地领事的非法要求,所有这些沙皇的奴仆早已丧失了权限,但仍固守原职,在日本和协约国的支持下欺骗中国人民,中国人民应当知道这件事,并把这些狂人骗子驱逐出境。
苏维埃政府废弃一切特权,废弃俄国商人在中国的一切商站,任何一个俄国官员、牧师、传教士不得干预中国事物,如有不法行为应依法受当地法院审判,在中国,除中国人民的政权和法院,不应当有其他的政权和法院。除这些要点之外,苏联政府准备与中国人民的全权代表就一切其他问题达成协议,并永远结束前俄国政府与日本及协约国共同对中国采取的一切暴行和不义行为。
苏维埃深知,协约国和日本这次还会竭力不让中国人民听到俄国工人和农民的呼声;把从中国人民那里掠夺的一切交还中国人民,必先铲除盘据于满州和西伯利亚的匪军。因此,苏维埃政府目前在向中国人民送达这一消息的同时,派遣红军越过乌拉尔向东部进发,以帮助西伯利亚农民和工人摆脱高尔察克匪帮及其同盟者日本。
如果中国人民愿意向俄国人民一样获得自由,愿意摆脱协约国在凡尔赛给中国人民所安排的命运,不成为第二个朝鲜或第二个印度,那就请中国人民了解,在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唯一的同盟者和兄弟是俄国工人、农民及其红军。
苏维埃建议中国人民通过自己的政府立即与我们建立正式关系,并派遣自己的代表与我军会晤。
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
以上录自《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79页
三、两种版本——或两种译本的比较
两相对照,令人有译自同一个“母本”的感觉,但后者之于前者,又确实有很多的不同。就文章总体上讲,前者译文欠缺逻辑,行文晦涩,使人感到译者中文不是很好。后者则交代清楚,行文顺畅,但总的来看是意译而非直译。将后一种——经我们认可的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与“宣言1918年版”相比较,其改动之处,除去年月日期之外还有:
1、将“宣言1918年版”里用来指代第一人称复数的“吾侪(侪:音柴,)”改为“我们”;并看不见为“宣言1918年版”中所使用的,能窥见当时布尔什维克思想主张的词汇如“劳动家”等。关于声明签字人喀拉罕的身份,由“宣言1918年版”的代理外交总长改为副外交人民委员。
2、将“宣言1918年版”中称呼声明主体的“俄国劳农政府”改为“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众所周知,苏联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简称,当然也是“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简称。苏联的称谓只能在1922年底——它“联”起来之后出现,而苏联一词正式在中国应用则又迟至1924年了。苏俄立国的头几年,中国由于列强的挟持及自身立场的原因而根本不承认它的存在。当时中文媒体针对它的称呼是“广义党、广义政府”或“激党、赤军”等等,也有随日本人叫法为“露国”、“劳农政权”的。远东共和国成立后,国人遂将赤塔政权称为“东俄”,而将莫斯科政权称为“西俄”——当时对俄指称混乱不堪,以至于有人在媒体专门发文来逐一解释。“宣言1918年版”中“劳农政府”的译法,浓缩了十月革命——世界出现新型政体而显现的时代印记,也包括了中俄间因十月革命的原因从断,到乱,再到连的外交历史过程;现在“宣言1919年版”将其改译为尽人皆知的“苏联”,我以为是完全将其抹杀掉了。
3、它没有了译文核对者的落款——而“宣言1918年版”的译文核对者记载的是蒋纯;蒋纯:后来被某些人翻译为杨松;杨松者:“远东及西伯利亚外交人民委员会全权委员”也。相比之下,“宣言1918年版”不仅有声明发布者的签字,还有核对人的签字,起码给人以郑重其事的感觉。
4、将“宣言1918年版”中“斯时,协约国突托北京政府之颓,广用金钱收买中国官吏及报纸,并强迫中国政府拒绝与俄国劳农政府交涉……”改为“不料协约国竟挟持北京政府,厚贿北京官员和中国报纸,强迫中国政府同俄国工农政府断绝一切关系,”这就修改掉了当时布尔什维克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及世界局势的看法与判断,在意译中流露出自我叙述和自我诉求的心态,对这样一份具有历史重量的外交文书来讲,实为败笔。
5、与“宣言1918年版”相比,它删除了一段文字——恰恰是有关将中东铁路等归还中方的文字。“宣言1918年版”之原文是:“广义政府愿将中国东部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由俄皇政府与克伦斯基,及高氏、赛门洛夫、苛尔恰克等贼徒与从前俄军官商人及资本家等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删除这一段,则为当下很多文章中强调的关于苏俄曾声明将中东铁路归还中国而毫不索偿,却又出尔反尔的说法拆除了文字法理上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在央视演播的《风雪中东路》历史纪闻片中,某权威人士也明确说出了“没有形成文字”。再翻看最新的关乎中苏早期接触的史料编着,在苏俄第一次宣言的载录中也没有了这一段文字——翻回头再查史料:1923年底之东三省某报载,与朱庆澜共同赴京,代表奉天方面参与中俄预备会议的中东铁路公司监察员杨卓向苏俄某报发表谈话:“作为中东铁路问题,中国代表拥有不可动摇的、理应全部移交给中国的观点。其理由是工农俄国代表喀拉罕先生在工农俄国政府特别备忘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声明旧沙俄政府从中国取得的一切都应当返还给中国,当然也包含中东铁路……”杨氏所说的特别备忘录如果即指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那么,揣摩字意也有并未就归还东路而专门形成文字的感觉。但是,1923年4月1日的《滨江时报》曾刊登列宁就中东路问题对某记者的谈话:“前次俄以800万金卢布所成之路双手赠以中国,而中国无人接收,据随告,中国执政屡次易人,无人顾到外交……”据此,又似乎是据东路而有过具体的交涉行为——这里或虚或实,“水”似乎很深。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中东路对外交涉,尤其关乎奉苏间交涉的档案史料,被我国某大部下文列为密档而不予解密。东路史料关乎中俄两国,从满清与沙俄直牵扯到民国年间北京政权、奉天张作霖政权、南方孙中山政权、远东、苏俄,乃至日本与当时列强的诸多史迹,复杂纷乱莫过于斯;丰富厚重也莫过于斯。我们不解密,而俄方却已多有公开,这就造成了关于国际历史信息共享的偏颇与其公开化的不对等;窃以为,目前史学界关于中苏早期接触之研讨中体现在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性质之问题上的纷杂,源即于此。
关于两个版本的时间之差,有说法认为当时兵荒马乱,中俄间断邮断电,俄方文件签发日期是3月,待传到北京政权耳朵里则已是7月,而年份的差别就是笔误了,实际上版本只有一个。而作为一封电报,当时中方由谁签收?收后有何举动?政要如何处置?处置中说些什么?就都是需要在史料中继续搜求的“故事”了。
❼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了复杂而深刻的变革,确立了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对议会负责、三权分立、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形成了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俄罗斯的《宪法》,同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确立了总统制的国家领导体制。
总统共和制,是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❽ 俄罗斯政治制度
罗斯是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1990年6月12日被认为是后苏联时期俄罗斯当代史的开始。在这一天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几乎是百分之百的票数通过了俄罗斯国家主权宣言。过了一年后举行了俄罗斯第一任总统的选举。在1994年俄罗斯国家主权宣言通过日被定为国家节日,并于1998年正式改为现在的俄罗斯日。
俄罗斯联邦的官方语言是俄语。俄罗斯联邦的各民族有权利保留自己民族的语言。俄罗斯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由公民按照平等、直接的原则,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总统同时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和政府是国家执行权力机关。
政府主席(总理)经过俄罗斯下议院国家杜马协商后由总统任命。
俄罗斯联邦会议是国家的立法权力机关。它由上议院联邦委员会和下议院国家杜马组成。俄罗斯宪法、民法、行政管理条例和刑法是俄罗斯司法机构的执法依据。俄罗斯的司法机构包括俄联邦宪法法院、俄联邦最高法院、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各级地方司法机关,(联邦主体、州、地区和市级的司法机构)和仲裁法庭系统。俄联邦宪法法院根据总统提名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19名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包括:
——裁决是否符合联邦法和宪法法规
——没有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联邦主体和地区权力机关之间关于权限上的纠纷
——联邦主体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宪法法院有权力解释俄联邦宪法和检验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
俄联邦最高法院是裁决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在法庭(包括民事和军事法庭)管辖权下的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对所有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对所有下级法庭作出的判决的合法性和论据充足与否进行检验。其司法管辖范围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专门的法庭裁决特殊的法律纠纷案件,例如军人之间或者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是对经济纠纷裁决的最高司法机关。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审理法人之间(企业、组织和机构)的财产及其涉及到的非财产纠纷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审判可以有陪审团的参加(1993年7月16日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的公诉制度》的补充与修订、《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管理条例》)在加入欧洲理事会(1996年)之后,俄罗斯也在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下。所以目前欧洲法院对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公民来讲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俄联邦总检察院的职责是监督俄罗斯法律的执行、人权保障、进行刑事追究和协调执法机关工作。俄联邦的检察院系统是下级机关服从上一级及俄联邦总检察院的集中统一体制。(俄联邦宪法第129条、1992年1月17日颁布的《俄联邦检察院法》的1995年修改本)俄罗斯检察院系统包括俄联邦总检察院、俄联邦各主体检察院和各个城市和区级的检察院。俄联邦总检察长根据总统提名由联邦委员会任免。而副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任命。俄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长是与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后由俄联邦总检察长任免的。各个城市和市区等地方的检察长直接由俄联邦总检察长任命。检察长任期为5年。
俄罗斯的政治党派
在俄罗斯联邦实行多党制。该体制始于1993年。正是在这个时期,依据俄罗斯新宪法半数以上的俄罗斯下议院国家杜马议员是按照党派名单通过选举进入议会的。今天俄罗斯多党制在不断地发展。在2001年6月根据俄罗斯总统普京提议,通过了《政党法》。该法律生效后,只有各党派和有政党参与的选举团体才有权力推荐候选人参加各级选举。而对于单席位选区的选举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政党法》同时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的规定:
1. 政治党派必须在总统,议会、州长和其他选举中推举自己的候选人。长时间忽视选举对政党的利益没有好处。这样会对该政党成员带来各种不愉快事件,包括取消注册资格。
2. 联邦党派必须拥有不少于1万名成员和在至少一半以上联邦主体内建有人员不少于100名的党派分部。
3. 每年各党派必须提交给司法部年度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文件可以公开发表。所有这些措施使联邦级政党规模更大、影响力更强,更具透明性。
目前从众多的政治党派和运动组织脱颖而出的只有几个党派:
——俄罗斯统一党,领导人是鲍里斯·格雷兹洛夫。该党在俄罗斯国家杜马拥有大多数席位。政治家评价该党是中派政党。
——俄罗斯联邦共产党,领导人是根纳季·久加诺夫。该党是俄罗斯现行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反对派。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领导人是弗拉基米尔·日里诺夫斯基。他的意识形态是反西方和反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亲近国际专制制度国家,主张恢复俄罗斯军事实力和提升俄罗斯在国际事件中的影响力,并认为为此甚至可以采取武力手段。但总体上支持总统的政治方针。
——祖国-民主联盟,领导人是德米特里·罗戈津和谢尔盖·格拉济耶夫。该联盟是人民爱国力量的联合。
右派政治力量的代表们虽然在近期的选举中没有进入议会,但在俄罗斯政治生活中仍然起到一定作用,他们是:
——右翼力量联盟,领导人是奥列格·别尔米亚科夫。批评总统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但支持克里姆林宫与西方伙伴关系的路线以及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支持俄罗斯市场经济改革的政策。
——亚博卢民主党(苹果党),领导人是格利戈里·亚夫林斯基。该政党把自己称为是“建设性的反对派”,并批评现阶段的政府路线。最爱谈的话题是“经济政策”问题。该党特别强调维护人权。
——生活党,领导人是联邦委员会主席谢尔盖·米罗诺夫。其创建人评价该党为“干实事的党派”,并断言该党派有能力使俄罗斯人过上公正和有尊严的生活。该政党在纲领里提倡建立一个“市场和非市场经济成分平衡”的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