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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俄罗斯有什么限制

发布时间:2022-08-16 03:31:01

⑴ 移民俄罗斯有什么政策吗

申请俄罗斯移民的条件:
(1)俄罗斯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俄罗斯公民的三代旁系亲属;
(3)外国技术人员及特殊人才,可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者。
申请法国移民的条件:1)法国公民的配偶、未婚夫妻和21岁以下的子女以及父母等;

(2)取得长期居留权的外籍侨民的配偶和不满18岁的子女;

(3)接受雇主雇佣,劳工合同业经移民局批准的;

(4)经核准身份,准予合法居留的难民。 没有年龄限制投资移民,各个国家的要求不一样你也可以申请他们国家的永久工作签证,或是在那生活几年,交够税款那他们国家的绿卡也行申请永久工作签证并不是让你去移民,而是让你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果你改变心意想移民到别的国家也是可以的。 移民人口在最近十年成了俄罗斯社会一个影响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大问题。移民问题的产生,给俄罗斯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会、经济、心理道德等问题,迫使俄政府将这一问题放到议事日程上来。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移民问题的主要变化是发生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移民交换。据统计,出走到新国家的俄罗斯人,从1989年的69?2万减少到1996年的19?1万,缩小3?6倍。同时,进入俄罗斯的移民仅1992?D1996年即达450万。这些移民部分地补偿了俄罗斯由于人口死亡率超过出生率而引起的自然亏损,如仅在1989?D1991年间,由于同新国家的移民交换,俄罗斯人口就增长了340万。

来自诞生于前苏联地区的新国家的移民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这些新国家里相当一部分讲俄语的人要求回到俄罗斯并得到法律的承认,一些战争和民族冲突的逃难者要求在俄罗斯领土避难。

在俄罗斯国内,由于北高加索等地区的局势动荡,造成俄联邦内部移民人口大量增加,这方面的被迫移民已超过20万,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此外,由于原居住于北高加索共和国的俄罗斯族人口大量迁移,使人们担心这将对俄联邦领土完整构成威胁并加剧了国家南部地区社会政治局势的不稳定。

同时,俄罗斯每年大致有10万人长期移民国外,造成了较大的智力流失,这是迁入移民难以充分补偿的。

近几年,由于俄同独联体国家边界的透明性,以及俄在对外国人移民俄罗斯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章程,致使来自第三世界国家如阿富汗、伊拉克、伊朗、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等的移民增加。一些移民申请难民资格,但只有很少的人得到认可,多数移民处在暂栖俄罗斯等待时机去西方国家状态。

据专家评估,目前在俄罗斯的不合法移民大约有150万。这意味着,组织临时注册、驱逐不合法移民,将是俄罗斯长期的任务。

另外,俄罗斯一些地区劳动年龄人口出走,不仅使这些地区人口数量减少,而且使人口结构变得不合理。

外来移民多数集中在俄罗斯国家欧洲部分的中心地区及其他人口稠密、自然气候条件良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老的居民区,因此往往需要劳动力的地区和行业,通过移民方式得到的劳动力补充反而少。由于法律规定移民可自由选择居住地,因而如何按经济杠杆合理分配移民流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

此外,在一些城市和地区,还存在对移民的非法雇用现象,改进对雇用外国劳动力的监督机构的工作也成为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于当时移民问题带有偶发特点,因此不需要在国家范围的系统的工作组织,只是在1991年12月,俄罗斯成立了移民人口委员会,1992年6月又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移民局。移民局拟定了《俄罗斯移民政策的基本方针和实施办法》,在全国建立起办事机构,以调节移民出入。

俄罗斯联邦移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针,是政府在1992年5月颁布的关于给予难民和被迫移民者的帮助的“移民长期纲要”。由于进入90年代后移民问题日趋严重,这个纲要在实施过程中很快便产生了新的问题,于是联邦政府拟定了新的联邦移民纲要,亦即目前的(1998?D2000年)国家移民政策。

依照这个纲要,国家移民政策迫在眉睫的目标是调节移民流,防止移民发展过程中发生灾难性后果,保障合法移民的正当权利,对难民提供人道主义保护等。

俄联邦移民政策的主要原则是:移民有权选择居住地和就业形式;不允许按种族、信仰、国籍、性别、年龄及从属的社会集团和政治观点歧视移民;国家支持移民个人参加新居住地的建设项目;限额接收难民;除预先规定的法令外,禁止驱逐和强迁难民。

根据上述原则,俄罗斯移民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捍卫移民权利和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组织对外来移民的监督;根据接收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兼容性、移民心理特点和迁徙地区气候特征,调节移民流;为移民积极参加经济活动创造条件。

俄罗斯已同达吉斯坦、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和土库曼等国签署了政府间协议,在独联体范围达成了给难民和被迫移民帮助的协议。

移民政策的贯彻,使大量移民得到妥善安置和社会救助,同时加强了对迁入移民的管理和监督,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移民问题上,俄罗斯还加强了同前苏联地区国家、欧洲国家以及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目前,无序的外国移民流已基本中止,俄罗斯并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吸引外来资金,以便利用移民潜力,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⑵ 中国企业到俄罗斯投资应注意什么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被卷入到全球资本流动的潮流中。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不再仅仅是充当国际投资的东道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而是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母国,大规模对外投资,包括对发达国家投资。近几年,这一趋势进一步加强。可以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起与大发展,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领域最重要的现象之一。对这一现象的特征及其形成机制,应当认真研究,认真思考。

一、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
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FDI)最直观的特征就是其迅速发展。表1显示了2000年以来发展中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情况。数据表明,在网络经济繁荣和跨国并购高潮的2000年,发展中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创纪录的1438亿美元,大大超越了20世纪90年代600亿~700亿美元的水平。但随着网络泡沫破灭和跨国并购落潮,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一路下滑,2003年降为359亿美元。此后,经过数年调整,2004年和2005年投资再度大规模攀升,分别达到1128亿美元和1175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3.9%和15.1%。2006、2007、2008这三年,发展中经济体对外投资进一步增长,分别达到2153亿美元、2855亿美元和2927亿美元,占全球对外投资流出量的比重也稳定在15%左右的水平。

表1 2000年~2008年发展中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
单位:10亿美元,%

区域/国家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非洲 1.5 -2.7 0.3 1.2 1.9 1.1 7.1 10.6 9.3
拉美和加勒比 60.0 32.2 14.7 15.4 27.5 32.8 63,6 51.7 63.2
亚洲 82.2 47.1 34.7 19.0 83.4 83.6 144.4 223.1 220.1
西亚 1.5 -1.2 0.9 -2.2 7.4 15.9 23.9 48.3 33.7
东亚 72.0 26.1 27.6 14.4 59.2 54.2 82.3 111.2 136.1
中国 0.9 6.9 2.5 -0.2 1.8 11.3 21.2 22.5 52.2
南亚 0.5 1.4 1.7 1.4 2.1 1.5 14.9 17.8 18.2
东南亚 8.2 20.8 4.6 5.4 14.7 12.0 23.3 45.8 32.1
大洋洲 0.0 0.1 0.0 0.0 0.0 0.0 0.0 0.0 0.0
发展中经济体 143.8 76.7 49.7 35.6 112.8 117.5 215.3 285.5 292.7
世界 1244.5 764.2 539.5 561.1 813.1 778.7 1396.9 2146.5 1857.7
发展中经济体的比重 11.6 10.0 9.2 6.3 13.9 15.1 15.4 13.3 15.7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

新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发展的另一个显着特点是从单纯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转变。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多以较为初级的绿地投资形式进行,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中经济体通过跨国并购向海外进军的步伐明显加快,包括到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并购,收购发达国家的企业。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这一趋势更显着加强。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并购主要是由亚洲发展中经济体以及金砖四国等发展中大国引领的,致使发展中经济体跨国并购占全球跨国并购的比重大幅上升。从金额上看,1987年~2005年间来自发展中经济体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跨国并购中的份额从4%上升到13%;从并购数目上看,则从5%提高到17%。2006、2007年,发展中经济体跨国并购走上高峰,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整个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下滑,跨境并购也大幅度下滑。但是,从跨境并购交易额看,发展中国家在全部跨境并购中所占的比重却分别从2006、2007年的16%、13%上升到2008年的18%。这表明,2008年的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直接投资包括跨境并购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所受的影响小于发达国家,表现为其在全部跨境并购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发展的又一个显着特点是投资的多样性和投资动因的复杂性。通常,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是利用自己在技术、品牌和知识产权等其他方面的优势进行投资。而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由于常常缺乏明显的垄断优势,故投资基础很多时候不是垄断优势的利用,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跨国公司来说,有可能利用相对优势到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则希望通过到发达国家投资并购学习和获取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品牌、设备、人才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还有一些企业依靠政府的支持以及依赖文化和关系构成的优势进行投资。此外,还有另外两个因素推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走向国外:一是许多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和印度)的快速增长使它们担忧关键资源和经济增长的投入会出现短缺,因而展开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海外投资;二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是在全球经济而不是在本国经济内活动,因此,对国际化抱有强烈愿望。

二、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看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新机制
中国作为亚洲发展中大国,又是金砖四国之一,在此次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与跨国并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与并购的典型代表。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3年~2008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规模年均增长70%以上,而以跨国并购形式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达到接近50%的水平。表2显示了2002年~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表2 2002年~2010年中国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单位:亿美元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流量 27 28.5 55 122.6 176 256 418 433 178.4
增长率(%) - 5.6 93.0 104.7 43.5 45.5 58.6 3.6 43.9

注:*上半年数据。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及国家商务部网站。

近几年来,中国对外投资不仅增长速度很快,更重要的是,在其迅速发展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些特点,既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的新趋势,也显现出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新机制。
(一)跨国并购迅速崛起,与绿地投资一起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
从1992年起,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较快发展阶段,1992年和1993年,投资金额分别达到40亿美元和44亿美元。此后,投资额有所回落。直到2001年,基本上在20亿美元~30亿美元间浮动。2001年,对外直接投资额大幅上升,高达68.85亿美元,但此后又一直在30亿美元~50亿美元间徘徊。从2005年开始,对外投资才真正进入大发展时期,2005年达到创纪录的123亿美元。从2007年起,则每年都在200亿美元以上,2008年为559亿美元,其中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418亿美元,2009年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为433亿美元。
在分析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中,更应注意到的一个趋势是以跨国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迅速发展,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已经摆脱了主要为绿地投资的初级阶段,跟上了跨国并购的国际潮流。
就整个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而言,2005年,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跨国并购中所占的比重,按交易额为13%,按并购交易件数则达到17%。2006年,发展中国家跨境并购占全球跨境并购投资的比重为16%,2007年降低为13%,2008上升到18%,2009年上半年则为16.9%[1]。从中国情况来看,2008年全部的559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中,以跨国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投资达到302亿美元,占54%。其中非金融跨国并购达到207亿美元,占全部跨国并购投资的68%。总体说来,中国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中以跨境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约占总额的一半左右。这虽然低于全球平均的80%左右的水平,更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几乎100%的水平,但就中国本身而言,这一比例的增长速度非常迅速,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表3显示了2008年发展中国家10起最大的跨境交易。其中,中铝收购力拓的并购案可以列当年全球最大跨境并购案的第8位[2]。

表3 2008年发展中国家10起最大的跨境收购案
单位:百万美元
收购方 所属国家/地区 被收购方 所属国家/
地区 交易额
中铝公司 中国 Rio Tinto plc 英国 14284
中国联通 中国 中国网通(香港) 中国香港 7785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标准银行集团 南非 5617
淡马锡控股 新加坡 美林公司 美国 4400
NNS控股 埃及 Lafarge SA 法国 4141
Evraz集团 俄罗斯 IPSCO公司 加拿大 4025
华能集团 中国 Tuas能源公司 新加坡 3072
未披露投资方 沙特阿拉伯 Oger电信 阿联酋 2850
投资者集团 印度 SG国际机场 土耳其 2656
未披露投资方 中国 Avilco ASA 挪威 2501

数据来源: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9 资料整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FDI呈现大幅下降的态势,2008年和2009年都以30%左右的幅度下滑,而同期中国的对外投资不仅没有下滑,反而迅速增长。中国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并购成为这一时期对外投资的新特点之一,也是使中国对外投资中并购比例大幅度提高的基本因素。
(二)对发达国家投资迅速增长,与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传统上,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对外投资以到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为主,其基础是利用自身的相对优势。这一状况已为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理论所证明。至于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往往是小规模投资,以学习先进技术、获取新知识、新信息为主要目的,这同样为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理论中的学习模型和策略竞争模型所证明。
但是,以中国的情况来看,近几年对外投资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大幅度增加,且多是以大宗并购的形式进行的。表4显示了到2008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20位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表4 2008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20位的国家(地区)
单位:亿美元
序号 国家(地区) 存量 序号 国家(地区) 存量
1 中国香港 1158.45 11 巴基斯坦 13.28
2 开曼群岛 203.27 12 加拿大 12.68
3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4.77 13 蒙古 8.96
4 澳大利亚 33.55 14 韩国 8.5
5 新加坡 33.35 15 德国 8.45
6 南非 30.48 16 英国 8.38
7 美国 23.9 17 尼日尔爾利亚 7.96
8 俄罗斯联邦 18.38 18 赞比亚 6.51
9 中国澳门 15.61 19 沙特阿拉伯 6.21
10 哈萨克斯坦 14.02 20 印度尼西亚 5.43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从表4情况可见,中国对外投资覆盖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在不断增加,但总体上呈现出两个趋势:一是集中于避税地和有历史地理渊源的地区;二是向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多于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中国香港地区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为主要的目的地,占全部对外投资存量的63%;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典型的国际避税港,吸纳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近20%,合计超过80%以上。除去前三位特殊政策的国家(地区)和中国澳门以外,其余16个国家中有7个发达国家,9个发展中国家。但从投资总额存量看,投向发达国家的投资占总额的57%,发展中国家占43%,而且发展中国家高度集中于周边国家和非洲等资源型国家。
(三)制造业投资与并购迅速发展,投资的产业结构走向高级化
在产业分布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集中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采矿业和建筑业。截至2008年末,制造业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份额最大,为31.3%,上述五大行业共占78.5%。
在制造业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成熟产业技术适用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对外投资,这些投资大多投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着眼于相对优势的利用和过剩产能转移;另一种情况是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并购,虽然起点低,但发展较快。其中,一些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往往投向发达国家,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主,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电子通信、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而国内企业并购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往往是为了获得对方的技术、知识、品牌、专利、设备、人才等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并购建立核心竞争力。这类投资均属于产业高级化的投资。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海外投资并购案例都属于这类投资,如过去几年有名的TCL先后收购德国施耐德、法国汤姆逊的彩电部门和阿尔卡特的手机部门,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集团TFT-LCD业务,联想收购IBM PC部门,上汽集团并购韩国双龙汽车,海尔收购美国美克电器,以及金融危机以来发生的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广州企业收购法国皮尔·卡丹,北汽收购萨博,吉利收购沃尔沃等。
(四)对外投资动因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对传统投资理论提出挑战
经典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不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大规模对外投资,而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理论则强调相对优势利用以及学习型投资。但是,近年来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对外投资的全面发展和多元化趋势,明显超越了相对优势和学习型投资的框架。从对外投资的多种形态来说,至少有三类动机在发挥作用:
第一种,以获取国际资源、原料等为目的投资。发展中大国(后发大国)的经济崛起必然产生对国际原料能源等的巨大需求,加工制造中心地位更使中国成为全世界的制成品供应者从而原料需求者。为保障获得稳定的原料、能源,通过对外投资控制生产能力是一种必然选择,这促成了大量的跨国投资与并购。
第二种,以利用相对优势为目的投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后发大国的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特色和国际竞争优力。通过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投资利用这些优势,成为发展中国家企业“走出去”的主导力量之一。
第三种,以寻求垄断优势与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投资与并购。在早期,这类投资主要是通过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小规模机构,试图接近产业技术中心,掌握最新技术发展趋势。近几年,此类投资进一步演变为直接收购某些国外企业或业务,获得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生产设施、研发团队、销售渠道等有形资产,期望通过收购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国际竞争所需要的垄断优势,提升产业水平和竞争力。

三、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道路的一些思考
仅停留在特征与机制的认识上是不够的。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理论基础与发达国家是否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等后发大国)是否有可能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主流的对外投资道路?
任何经济活动、经济行为都是有其经济理论基础的。根据经典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企业之所以有必要、有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是因为一些企业具有垄断优势,如技术、专利、商标、品牌、规模、管理经验、营销技巧等。通过国际投资在更大范围内利用垄断优势进而获利,是企业国际化的基本动因,而这种优势也是企业能够克服海外投资的种种不利条件和额外成本,在竞争中击败当地竞争者的保证。也就是说,拥有垄断优势是对外投资的必要条件。
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迅速增长,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一般说来并不拥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垄断优势究竟是不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缺乏优势的企业为什么大举对外投资、跨国并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经济学者开始研究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基础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新解释。
早期的解释包括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 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具有一些特殊优势,如小规模制造工艺、更适合发展中国家市场需求的技术等,这构成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基础)、印度学者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该理论强调,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后对技术的吸收、改造和本地化、更适用的技术、发展中投资国与发展中东道国之间共同或相似的文化背景与基础等形成一些特定优势)、英国里丁大学的坎特维尔和托伦蒂诺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引进外国技术并不断消化、吸收、改造,随着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其产业也不断升级并在某些领域有了与发达国家竞争的能力,并沿着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轨迹展开对外投资)等。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中国经济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包括“两阶段模式”、“学习模型”以及“技术扩散与策略竞争模型”等。“两阶段模式”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通常要经历亏损阶段(第一阶段),然后在积累经验、提高竞争力以后,才会进入获得利润的第二阶段。“学习模型”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称为FDI-Ⅰ,将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称为FDI-Ⅱ。FDI-Ⅰ实际上是一种学习型投资,其目的在于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管理经验等垄断优势。而FDI-Ⅱ是策略竞争型投资,具有一般意义的赢利目的。随着投资的发展和积累, 对发达国家的投资会逐渐转变为FDI-Ⅱ。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认为,传统跨国公司理论只注意到利用垄断优势,而忽视了对外投资也是形成优势的过程。跨国投资的过程既可以是发挥优势的过程,也可以是寻求优势的过程。
综观整个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无论是传统的以发达国家为背景的直接投资理论,还是试图探索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基础的新理论,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垄断优势”这一概念展开的。传统理论将垄断优势看作对外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晚近的理论将垄断优势看作对外投资的目标和结果。据此,判定对外投资是否成功,前者主要看垄断优势利用得如何,是否带来投资收益;而后者则要看是否获得了垄断优势,形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通过海外并购获取垄断优势与核心资产的尝试,可以说是上述理论的某种实践基础。不过,仅仅提出通过跨国并购与投资谋取垄断优势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并非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能力展开这样的投资,仅仅是少数发展中大国表现比较明显。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的这些企业可以展开优势寻求型对外投资?在什么条件下投资者才能真正获得有价值的资产,并建立起自己的核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与跨境并购的突飞猛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少数“后发大国”的对外投资,这些国家占据了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绝大部分。而这些后发大国之所以能够在对外投资上走在前面,得益于其经济的迅速发展,更得益于“大国效应”,包括巨大的经济规模和市场规模、高速经济成长、发展不平衡的多元结构、国际收支顺差和外汇储备充裕、政府的强势作用等。
然而,即使是后发大国,其优势寻求型对外投资要获得成功,实现其初衷,也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通过海外并购是否能够真正获得具有长期价值的资产。发展中国家进行跨国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有价值的优势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品牌以及与之相联的机器设备、人才团队、资料软件等,以缩短自主研发和创新的周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展开全球竞争。问题是,通过收购的方式是否能够获得尚处资产生命周期上升期和持续期的具有长期价值的资产并非没有疑问,至少需要拿来证据。一般说来,出售者是不会将生产周期前期技术、核心技术和主线产品、一线品牌出售的,特别是不会出售给未来有可能与其形成正面竞争的同业企业。能够出售的往往是边缘技术、非核心资产和生命周期晚期的技术。当然,在商业竞争中,不排除一家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时将主流技术和核心资产出售的情况。
第二,通过海外收购获得的资产是否能够内部化为自身的资产。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获得的海外优势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虽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收购者通过这些资产获利,但发展中国家海外并购更主要的目的是将海外优势资产内部化为自身的优势,“嵌入”自己机体之中,与自身既有的资产水乳交融为一体。否则,如果如油水难于相容,或可获利于一时,但终将成为与自身资产格格不入的附着在体外的异已物,特别是对于品牌、商誉等具有深层文化内涵的资产,以及技术、知识等具有高度路径依赖特点的资产,更是如此。
一个品牌,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积淀已经成为某个民族、某种文化的一部分,即使外来者可以将其购得,却很难“本土化”为自身的东西。经验地看,还很少有哪个国家的着名品牌是通过海外资产收购获得的。一国具有国际影响的知名品牌,都是土生土长自主创新的结果。此外,技术与知识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路径依赖,除非将自己原有技术路线完全放弃,否则,很难通过直接收购方式使外来技术与自身技术有机融合在一起。
第三,海外并购的结果是将“母体”国际化而不是将“客体”本土化。发展中国家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获取海外优势资产,目的是为了培育自身竞争力与国际大企业展开竞争,立足于国际市场。因此,这类并购成功与否的依据,主要是看其能否提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并在国际市场上获利。
然而,通过海外并购方式获得的资产有可能是已经过气的资产,或者由于文化土壤不同并购后即贬值,或者无法融入母体而孤立存在。不过,由于后发大国国内市场广阔,即使发生上述情况仍然可能通过国内市场扩张为并购者带来不错的收益,按照一般跨国并购成功的标准衡量,这种并购仍是成功的。关于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的某些既有理论也正是这样看待问题的。在它们看来,只要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能为其国内经营带来利润并使公司总体业绩改善,跨国投资就是成功的。但是,这种状况虽然符合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逻辑,却不符合如中国这样的后发大国海外投资的逻辑,因为它无助于改善后发大国的国际竞争力,培养自己的跨国公司。只有当海外并购获得的资产植根于自身企业体内并带动整个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和国际化经营,海外并购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

⑶ 中国国有银行限制俄罗斯商品的融资

没有限制俄罗斯的商品融资。
国有银行根据两国双方合作进行融资,但不会限制俄罗斯商品的融资。
中国在国际上一直保持中立的态度,不会限制俄罗的商品融资

⑷ 中国国有银行限制对俄罗斯商品的融资

是真的。中国国有银行采取的这些限制措施反映出中国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国政府面临的两难境地。这些银行实施的限制可能只是暂时的,特别是考虑到西方祭出的制裁至今仍未触及俄罗斯能源产业。目前也仍不清楚中资银行是否已经停止向俄罗斯公司和个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这些银行的政策仍有可能发生变化。
拓展资料:
1、融资融券余额实际上是一种贷款投资,分为融资和证券借贷两个方面。融资看涨,证券借贷看跌。融资余额是每日融资购买与还款的差额,即未归还的资金。例如:当市场给投资者一笔保证金或证券借贷金额时,如100万,如果投资者只借了30万而没有归还,则此时的保证金或证券借贷余额为700000,其市场含义是融资余额越大,证券借贷余额越小,悲观情绪越大,反之亦然。
2、融资券交易期限为6个月,使用融资券的必须在6个月内结算。因此,当一只股票的融资余额增加时,意味着该股票也将在 6 个月内卖出。例如,某只股票的融资余额从8月初的10元大幅增加到月底的20元,然后在20元左右反复或小幅上下调整。如此一来,大部分融资投资者都想抛售1月份的融资股,对股价的下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期间市场突然发生变化,大量的融资余额将成为重磅炸弹,导致股价暴跌,因为很多投资者因为想要额外的担保,不得不提前卖出股票进行结算。
3、融资余额:表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股票后没有归还的余额;融券余额:表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没有归还的资金。
4、融资余额大增:通常表示市场人气景气,投资者普遍看涨,因此大盘短期可能有起色。如果融资余额表现在单一股票上面增加,一般表示投资者对该股票看多,因此后市该股票上涨概率大。
5、融券余额大增:融券因为是做空机制,所以融券余额大增,说明看空的投资者增加。大盘有回调的可能。反映到个股上面,表示看空投资者多,短期最好不要买进,该股有回调的风险。另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借了钱或借了证券始终是要归还的,所以在参考的时候,还要考虑融资净偿还余额。
6、融资净偿还的意思是:以前融资偿还的资金减去新增的融资金额,数据越低越好。

⑸ 俄罗斯对资本抽回有限制吗,如果有,是时间的限制,还是资本的限制,还是资本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1

⑹ 俄罗斯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

160.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非法人组织;按照国籍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公民;按照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境内进行投资的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无国籍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议有权在俄罗斯联邦进行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投资———外国资本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形式,如果这些民事权利客体根据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未被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其中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币及俄罗斯联邦货币)、其他财产、财产权、对智力活动成果特权有货币估价的(知识产权),以及服务和信息,投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客体。

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或重新成立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10%以上股份(投资);对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融资租赁(长期租赁)出租人出租独联体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6类和第17类所列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设备。

161.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

(1)除了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优惠不能少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

(2)联邦法律可以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一些限制性例外,其限度只能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

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以优惠的形式规定鼓励性例外。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加以规定。

(3)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履行部分职能或全部职能,包括以建立它的外国法人(下称母公司)的名义行使代表处的职能,其条件是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其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母公司应按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上述活动所接受的义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4)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的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外商对该组织法定或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不少于10%)进行再投资时,完全享受本联邦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5)俄罗斯的经营公司,从外国投资者加入之日起,即获得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地位。从该日起,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即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6)外国投资者从经营公司中撤出(如有几个外国投资者参加的,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全部撤出)之日起,该经营公司失去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地位。从该日起,上述经营公司及外国投资者即丧失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162.对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活动的保障

(1)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应给予充分的无条件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以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其他俄罗斯联邦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为保障的。

(2)对于因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要求赔偿。

(3)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俄罗斯联邦立法所不禁止的任何方式进行投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对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额进行估价。

对投资额的估价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

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在其监督范围下的组织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上述公司所取得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经营公司固定资产的25%以上的处理权,或其他可能封锁此种经营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的交易,则这些交易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对外资进入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程序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程序法》)的第9至第12条。

163.外国投资者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的保障

(1)外国投资者根据合同有权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诉求)和义务(转移责任)。根据法律或法院判决,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向他人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诉求)和义务(转移责任)。

(2)如果外国或其全权国家机构为了外国投资者利益而为其出资,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投资进行了担保(根据保险合同),此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又转让(让渡诉求)给该国或其全权国家机构,则在俄罗斯联邦这种权利转让(让渡诉求)是合法的。

164.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财产被国有化及征用时的赔偿保障

(1)除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及理由之外,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财产不应被强制没收,包括被国有化和征用。

(2)在被征用的情况下,应向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支付被征用财产的价款。引起征用的情况终止时,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追回仍保留的财产。但在此情况下,他们应退回已得到的赔偿金,同时应考虑到因财产价值降低而带来的损失。

在实行国有化的情况下,应向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赔偿被国有化的财产的价值及其他损失。有关损失赔偿的争议应按本联邦法第10条规定的程序解决。

165.保障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不因俄罗斯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良影响

(1)在向优先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开始划拨资金的当日,如果出台了关于调整征收进口关税、联邦税(俄罗斯联邦境内所产商品的消费税、增值税除外)、上缴国家预算外基金费(上缴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费除外)幅度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或对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作出了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中的税负总额加大,或对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则这些新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以及对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在《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将不适用于执行优先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但前提是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运入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的货物专用于执行优先投资项目。

第9条第2款第1段适用于外商对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超过25%的含外资经营公司以及执行优先投资项目的含外资经营公司,而不管该商业组织中外商对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多少。

(2)第9条第1款关于保证外国投资者投资条件和制度稳定性的规定适用于投资项目回收期,但不超过自外商向该项目划拨资金之日起的7年。根据项目种类对投资项目回收期的分类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3)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决定延长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4)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为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而对俄罗斯联邦法令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或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新法律法规。

(5)俄罗斯联邦政府应确定对在征收进口关税、联邦税收和上缴国家预算外基金费、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发生不利变化的评定标准;确认《外国投资法》第24条规定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对优先投资项目进行注册的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在按第9条第2、第3款规定执行优先投资项目期间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不履行本款前半部分所规定的义务,则将取消本条所规定的对其实行的优惠。因享受上述优惠而未支付的金额,应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追回。

166.保障在俄境内使用和向俄境外汇出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在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纳税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使用其收入和利润,用于遵照《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进行的再投资或其他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目的,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向俄罗斯联邦境外汇出其投资所得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外汇款项,其中包括:

投资所得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

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在执行合同及其他交易中履行义务所得款项;

外国投资者因撤销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或外国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出让投资财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所得款项;

《外国投资法》第8条规定的补偿金。

167.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器材和以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出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权利

以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无障碍地(不实行配额、许可证和采取其他对外贸易活动的非税率调节措施)将上述器材和信息带出俄罗斯联邦境外。

168.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法购买俄罗斯经营公司的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国家有价证券。

169.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参与私有化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国有和地方所有财产私有化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获得国家和地方财产所有权或者在私有化企业法定(合股)资本中获得一定份额(投资)的途径参与国有和地方所有财产的私有化。

170.保障给予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享有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可以在招标(拍卖、竞买)中获得租赁土地的权利。

171.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享有海关税费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的海关税费优惠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予以提供。

172.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保障

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和保障,用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并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173.外国投资者需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不进行恶意竞争及限制性经营活动,包括以生产某种抢手商品、然后将外国生产的类似商品打入市场而自行停业为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或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甚至利用有关价格、划分商品销售市场或参与招标(拍卖、竞买)的恶意协议。

174.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所实施的财产保险

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应自行办理有关财产损失(灭失)、短缺或损坏的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财产保险,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上述财产保险则由其母公司自行办理。

175.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

(1)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以下简称《民事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联邦法律根据《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除外。

(2)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作为法人应在向有关机关呈送下列文件的一个月内,到司法机关办理国家注册:

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章程和成立合同(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商业目录,或其他能确认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文件的摘录;

由为外国投资者服务的银行开具的有关其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关于支付注册税的单据;

为维护宪法制度、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等目的,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可能被拒绝办理注册;

外国投资者可因未能办理国家注册而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诉。

176.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其母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撤销时应根据作为外国法人的母公司的决定。

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并通过注册办法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活动及撤销实施国家监督。

《外国投资法》第24条中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实施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注册。

为维护宪法制度、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等目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能被拒绝办理注册。

177.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的要求

(1)母公司应向本联邦法第24条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呈交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及其他文件,文件清单以及在本条第2、第3款中涉及的对文件内容的要求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批准。

(2)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中应注明分支机构及其母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在地,母公司的法定地址,建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及其经营项目,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金额及期限,分支机构的管理程序。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中可以载入其他反映该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特点及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信息。

(3)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估价由母公司根据国内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投资额的估价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估价的金额应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中注明。

(4)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有权自注册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应停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

178.42种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

以下42种属于本联邦法规定的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

(1)实施能够积极影响水文气象作用和现象的工程;

(2)实施能够积极影响地球物理作用和现象的工程;

(3)使用传染病病原体相关的经营活动;

(4)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布局、基建、使用和停止使用;

(5)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处理,其中包括勘探和开采铀矿石,生产、使用、加工、运输和保管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过程中的处理;

(6)放射性废料在其保管、加工、运输和埋藏过程中的处理;

(7)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过程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性物质;

(8)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设计;

(9)为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设计和制造设备;

(10)为确保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核安全和放射安全以及对处理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料的经营活动,而对设计、工艺图件和论证的文件进行鉴定;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密码书写)设备、受密码(密码书写)设备保护的信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制、生产;

(1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设备的推广活动;

(1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设备的技术维护活动;

(14)提供信息编码领域内的服务;

(15)查明住所及技术设备中为了秘密获取信息的电子设备的使用(如果上述活动是为了保障法人自身需要的情形除外);

(16)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为销售能够秘密获取信息的特种技术设备而开展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购买活动;

(17)研制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18)生产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19)修理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20)回收利用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21)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的贸易;

(22)兵器和火器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除外);

(23)武器弹药和弹药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用武器弹药的生产除外);

(24)兵器和火器的主要部件及武器弹药的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及民用和公用武器弹药除外);

(25)研制和生产弹药及其组件;

(26)回收利用弹药及其组件;

(27)工业用炸药的生产及其推广;

(28)保障航空安全的活动;

(29)航天活动;

(30)研制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1)生产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2)维修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民航单位完成的组件和机组维修除外);

(33)试验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4)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人数1/2或1/2以上的地区内开展电视播放业务;

(35)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人数1/2或1/2以上的区域内开展无线电广播业务;

(36)为列入自然垄断主体清册中的经营主体提供1995年8月17日颁布的第147号《俄罗斯联邦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款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服务,但大众电信和公众邮政通讯服务、沿分配管网传送热能、电能服务的自然垄断主体除外;

(37)由列入联邦竞争保护法的第23条中清册中、占主导地位的经营主体,在下列地点实施经营活动:

1)在俄罗斯联邦地理边界内电信服务市场上(提供因特网接入的服务除外);

2)在5个和5个以上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地区内固定电话通讯服务市场上;

3)在联邦级城市的地理边界内固定电话通讯服务市场上;

(38)在制造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所使用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生产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的经营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39)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上开展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40)捕捞(捕获)水生生物资源;

(41)经营主体从事印刷业,如果该经营主体能够保证单印页每月印刷两亿页以上;

(42)从事编辑经营主体和(或)定期出版物的出版人,其每单个期刊的发行量不低于100万份。

179.《外国投资程序法》涉及的交易

(1)下列种类的交易属于应当预先协商的交易:

1)经过交易(有关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的股票或股份交易除外)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获得:

ⓐ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5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

ⓑ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成员50%以上,和(或)极有可能选举出此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成员50%以上的任命权。

2)对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股票(股份)的交易,经过该类交易,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获得。

3)此类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1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

4)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成员10%以上,和(或)极有可能选举出此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成员10%以上的权利。

5)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拥有对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区块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再针对该公司的法定资本的股票(股份)的收购交易。

6)关于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内经营公司或个体私营业主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行使管理人(管理组织)职能的合同。

7)针对外国投资者、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收购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25%以上直接或间接支配权,或者获得其他有可能阻止此类公司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或者获得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地下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5%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的交易。

8)其他一些针对向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转交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管理机构决定权的交易,其中包括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条件。

(2)尤其是,属于《外国投资程序法》第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中所指定的交易如下:

1)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的买卖、赠予、更换合同,以及其他一些协议,根据该协议上述股票(股份)的所有权转给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

2)委托管理合同和(或)类似的协议,其以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为标的。

(3)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导致其直接或间接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也就可以确定是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对该类公司的控制,那么任何一种交易都属于导致对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进行控制的,也是应当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需要预先协商的。

(4)本条规定连同与本法第7条第1至第3款中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其他一些因收购股票(股份)而导致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行为。其中包括:根据1995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208号《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第84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履行购买此类公司有价证券的义务。

(5)如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股东大会上因经营公司对个人股票(其法定资本的股份)收购或赎买、转让、股东之间分配属于公司的股份、优惠股转成普通股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比例关系发生变化,并由此确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控制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必须在确定控制该公司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递交协商认定控制的申请。

180.对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的检查程序

(1)自确定《外国投资程序法》第9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授权机构必须向保障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寄发有关提供对国防和国家安全产生威胁的资料咨询函,或者因与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开展交易,或者其法定资本股票(股份),或者根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5款经认定存在对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的控制,而缺乏这类威胁的资料咨询函,并从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30日内,检查该公司是否符合下列特征:

该公司是否具有实施本联邦法第6条所规定的经营项目,及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许可证。

该公司是否有权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上开展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2)在本条第1款所列出的咨询函后附一份申请书。

(3)从授权机构的咨询函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保障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向授权机构寄发因开展的相应交易或者依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5款认定存在控制而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缺乏此类威胁的鉴定结论。

(4)如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符合第10条第1款第2项所列特征,则从确定该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授权机构必须向跨部门国家机密保护委员会寄发咨询函,要求提供存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是否存在的情况,申请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或者作为多个、具有一定职务的外国自然人或是法人申请人的员工,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访问国家秘密的信息。

(5)自授权机构的咨询函发出之日起14日内,跨部门国家机密保护委员向授权机构寄发有关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是否存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方面的鉴定结论。

(6)授权机构自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工作结束并收到本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保障安全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鉴定结论及跨部门国家秘密保护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如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寄发该咨询函)之日起3日内,授权机构向委员会发出上述鉴定结论、申请和通过本联邦法第9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第10条第1款所规定开展检查而获得的材料,以及本单位关于预先协商交易或协商认定控制决定或关于不需预先协商交易或协商认定控制决定提出的建议。

(7)对于授权机构依照对申请审查情况和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进行检查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法庭提出异议。

⑺ 注册俄罗斯公司的条件

作者:北京亚新

前些年,经常遇见注册俄罗斯公司的投资者走了很多弯路。基于此,为大家整理一些注册俄罗斯公司的相关文档,以便于大家在注册俄罗斯公司的路上少走一些弯路,此外,建议要注册俄罗斯公司的人寻找当地提供注册公司的第三方来协助完成公司注册,服务费用并不高,以下是注册俄罗斯公司的条件及相关事宜。

注册俄罗斯的公司的条件及主要需要如下用于

一、最低注册资本10000卢布(约人民币2300元)

二、一位公司股东和一位董事(须要当地董事)

三、实际办公地点

四、用于尽职调查文件(公司股东和董事)包括:

1. 公司聘书彩色原件,双方签字

2. 护照彩色复印件的公证和认证

3. 身份证和驾照彩色复印件

4. (中国公司)的注册证明、公司章程以及最新的年报公证和认证

5. 英文银行对账单以及净收入证明

6. 驾照原始彩色复印机

7. 最近的财务报告(审计过更佳)

8. 由律师或会计师确认的最近税务年报

9. 注册俄罗斯公司的股东、董事、公司受益人的住址证明

10. 聘书双方的名片原件

11. 客户现有公司的公司简介

12. 简历

13. 两个供应商和三个客户的联系方式和商业发票

14. 转账传票的原始复印件或商业发票的付款证明

15. 虚拟办公室协议的签名

以上部分文件 先必须在中国 (香港)境内通过国内公证人公证复印件与译文(俄文或者中文); 然后在省级(行政区级)外事办确认; 最后在俄罗斯驻中华 (香港)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确认。

注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必须以俄文注册。

——————完

⑻ 在俄罗斯直接投资办厂会有什么壁垒吗

绝对有,政府关系,当地黑社会关系,这些都要通,不通基本上是搞不定得。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中国过去的产品在那边经过了清关税收之后成本翻了几倍都能卖,而却没有几个人亲自到那边去开工厂,原因就是这样,没有足够的实力是站不住脚的。
俄罗斯人不客套,一单归一单,简单点说,昨晚和你喝酒,私人叙旧 高兴到飞起,第二天过来给你开罚单或者收保护费,是完全不觉得尴尬的事情....

⑼ 俄罗斯远东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1.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A.对外国投资的保护由"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来保障。外国投资不受侵犯是无条件的,一旦需要收归国有或征用必须给予补偿,并要用投资时使用的外汇或外国投资者所能接受的其它外汇来支付。

B.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只有在他宣布自己的企业破产时才能停止,或者违犯了生态和卫生条例,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并且只能根据清理委员会的清单且经过会计检查后才能进行。

C.不允许有任何对外国投资企业同俄罗斯联邦现有企业相比的歧视行为。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如下办法在自由经济区内实现投资;

A.按股份参加同俄罗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

B.建立合资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

C.购买财产、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D.在长期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取得土地使用权,租期可达70年,也可取得其它财产权。

③对自由支配利润的保障

A.在自由经济区内汇往国外的利润5年内免税;

B.再投资免税;

C.可以设立卢布和外汇往来账户和结算账户,俄罗斯中央银行允许也可以在外国银行设立账户;

D.可以用户布换取外汇;

E.可以在俄罗斯国内市场使用卢布、再投资,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可按商定的汇率以卢布兑换外币。

④抵押权和租赁权

国内和国外投资者都拥有承租土地和财产的权力,根据双方协议也可以转让使用权。投资者拥有的使用权具有抵押性质。

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才能修改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租赁协议。

⑤经营关系机制

"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其经营关系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企业可以独立自主地制定和产计划和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服务)。企业的产品完全由自己支配。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和组织权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服务)进行易货贸易和从事中介活动。

⑥获得信贷的权力

自由经济区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权不受限制地从外国银行、公司和组织获得信贷,有权吸引外国保险公司同它们进行作何种类的保险交易。

⑦劳动法问题

A.按基本工作制度吸引劳动力到外国投资企业来;

B.劳动关系方面的合同处在优先考试的地位;

C.周劳动时间定额确定为40小时,合同中已予以明确,劳动法也允许超过这一定额使用职工,但必须提高工资。

D.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比,不能使企业和组织的职工劳动状况变差。

(2)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 税务

对于股份占305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规定如下税收和税收优惠待遇;

A.列入国家预算的利润所得税--7%,地方利润所得税--不超过3%;

B.汇往国外的利润税--10%

C.从宣布获得利润5年内完全交利润所得税和汇往国外的利润税;

D.在自由经济区境内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再投资的利润免于税收;

E.纳霍德卡市苏维埃和游击队区苏维埃有权降低地方税收和免除外资企业的地方税收;

F.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和组织免交进出口税和资金使用调节税,也不提高它们超利润率所得的利润税。

② 海关制度

在"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制度;

A.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免交海关税;

B.从自由经济区运往俄罗斯联邦共它地区的商品和财产,只收取产地是外国的那部分商品和财产的关税;

C.从自由经济区运出运出的商品和其它财产必须申报。

③ 限额和许可证

A.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法律限制出口的商品或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有特别规定者除外。附加值超过30%的产品即可视为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

B.渔业工业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外资份额超过法定基金50%者除外)只有权在国外市场自行销售305以内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C.进口商品和服务不受限制,有专门规定和有政府间协议规定的除外。

④ 出入境

对外国公民入境在境内逗留实行简化的制度。

⑤ 企业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登记注自由区内由行政委员会办理,不须报国家批准,并在外国投资者完成必要手续后36小时内办完,只要生意合法,其投资数额、种类、活动种类均不受限制。

2.萨哈林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 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A.外国投资受到保护,其规定不能严于对俄罗斯联邦法人的相应规定;

B.不允许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强行取缔外国投资的措施,诸如收归国有,征用、没收和由此派生出的其它类似做法。

C.同现有的俄罗斯企业相比,不允许有任何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行为;

D.取缔外资只有在法庭判决下才能进行,但必须给予补偿,其补偿数额庆符合被取缔投资的实际(市场价值,而这一价值又一定要在实际实行或即将采取取缔措施之前及时予以确定)

补偿费要用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支付。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③投资项目和活动种类

A.在自由经济区建立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它们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在自由经济区内也可心建立银行和保险方面的外资企业。

B.自由经济区内的所有企业都可心自主建立合资企业,无须商请国家部和主管部

C.自由经济区的所有法人、侨民都可自主进行外经活动,包括实业合作和易货贸易。外经单位登记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进行。

④利润汇出保障

对于"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保障他们在纳税后将利润无阻碍地往国外,保障他们以利润形式获得的外汇汇往国外,也保障他们将因退出合资企业或企业解散而卖掉的全部或部分企业份额汇往国外。

⑤开设账户权力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银行开开使用往来账户和结算账户,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从事业务活动。

⑥兑换卢布权

外国投资者在"萨哈林"自由经济以卢布形式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使用和再投资,也可将在货币市场上根据通行汇率用卢布合法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

⑦抵押权和租赁权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抵押法时,"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法人、侨民可以抵押性质保证履行各种义务使用财产和财产权,包括吸引土地外汇资金。

⑧经营关系机制

"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法人、侨民可以自主地进行外经活动,包括商务中介和易货贸易。

⑨获得信贷权力

⑩劳动关系机制

A.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中,雇佣和解雇、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物质奖励、劳动休息制度、社会保障和补贴均可自主决定,并通过集体合同(协议)和个体劳动条约(合同)进行调节。

B."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中外国职工的劳动条件通过同个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这些职工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在支付税金后可以无阻碍地往国外。

C.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要确定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退休金、补助金、津贴、助学金和其它保障形式,这些均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所确定的标准。

(3)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 税务

A."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税不得超过30%。外国投资者股份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资企业利润所得税不能超过10%。从事有矿藏采掘、捕鱼和渔产品加工的企业不超过20%。

B.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登记的外国投资企业外资股份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享受以下补充税收优惠待遇;

(A)在宣布获得利润后的头5年内免交利润所得税(从事有益矿藏采掘、捕鱼和渔产品加工的企业除外)。

(B)从事农业生产、民用商品生产、建筑材料生产、住宅、公共事业、文化娱乐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生产的企业,以及对港口、机场、通讯序曲施进行建设和改造的企业,获得利润后5年内减税50%。

(C)购买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和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现行法律发行的公债和其它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息完全免税。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登记的无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免缴以下税收:

A.购置建筑物的地方税--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B.为发展"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社会事业建设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项目所进行的再投资,以及作为法定基金投入在自由经济区和俄罗斯其它地区建立合资企业,所使用的利润完全免税;

C.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外资企业免交在区内生产的产品出口税和为生产出口产品与进口替代产品所需要的进口产品税;

萨哈林州人民代表苏维运行根据自由呈请还可以向俄罗斯及外国法人提供其它的税收优惠待遇。

②海关制度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境内生产的出口商品和用于生产及在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根据现有规定免交海关税。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及其它财产必须报关。

③限额和许可证

A.使用自由经济区内燃料动力资源和矿物原料资源有关的经营活动需同萨哈林州苏维埃、俄罗斯联邦地质委员会和对经济联络部商议。

B.出口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和进口商品不受限额和许可证限制,但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商品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制订出口限额。附加值占30%以上的产品即可认为"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

勘察和加工"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内的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和其它重要战略自然资源由"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调控。

④出入境

对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实行简化制度。

⑤企业登记注册

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登记注册由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3.犹太自治州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不允许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取缔外国投资的措施,诸如收归国有,征用、没收和由此所派生出的其它做法。也不允许限制使用外国投资,但因投资者收回自己的义务而临时停止他的输出权除外。取缔外资,只有在法庭裁决下才能进行,但必须给予补偿,其补偿数额应符合被取缔投资的实际(市场)价值,而这一价值又一定要在实际实行或即将采取取缔措施之前及时予以确定。补偿费要用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予以支付。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在自由经济区境投资的权力,其办法是;

A.按股份参加同俄罗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

B.建立合资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

C.购买财产、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③投资项目和活动种类

自由经济区境内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如何,都可以自行决定同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同外国投资者建立的合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直接登记注册。

④利润汇出保障

对自由经济区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保障他们在如数交付税金后将利润汇往国外,其税金要使用以利润形式所获得的外汇支付,也可以将退出合资企业和企业解散而卖掉的全部或部分企业份额汇往国外。

⑤开设账户权力

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区内银行开设自己的外汇和卢布账户,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自己的各项资金。

⑥兑换卢布权力

为了将在自由经济区境内通过经济活动以利润形式所获得的进款汇往国外,可以根据通行的卢布与外市买卖兑换率购买外汇。

⑦抵押权和租赁权

国内和外国投资者都拥有承租财产和财产权的权力,在俄罗斯联邦通过关于财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法律的时候,经过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同意或者权力继承人双方同意,也可以转让使用权。投资者拥有的使用权具有抵押性质。

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法院裁决才能修改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关于使用土地、其它自然资源及设施的租赁协议。

⑧经营关系机制

自由经济区的经济关系建立在俣同的基础上。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可独立自主地制订生产计划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自由经济区企业的产品完全由自己支配。

⑨劳动关系机制

在自由经济区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和解雇问题,劳动休息制度,社会保障和补贴,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由集体合同(协议)、劳动条约(合同)来调节。劳动备件和工资数额,物质奖励,以及其它收入,包括外汇收入,由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有资金自行确定。州苏维埃为上述目的有权使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各级职工的劳动工资和其它社会保障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4)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税务

对在自由经济区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外资额占其法定基金30%以上的,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A.上缴给犹太族自治州预算的利润所得税不超过15%。

B.如没有另外的国际协议规定,汇往国外的那部分利润税不超过10%。

C.从企业获得稳定的利润起5年期间内,完全免除利润所得税和汇往国外的那部分利润税;

D.对于用作自由经济区的社会事来发展和州人民代表苏维埃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再投资的那部分利润免于征税;

E.对于自由经济区境内的无外资企业和外资份额不超过法定30%的企业,用于发展自由经济区社会基础设施的那部分再投资利润也免于税收。

②海关制度

在自由经济区境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制度,其规定如下;

A.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免交海关税 。从自由经济区运往俄罗斯联邦其经地区的商品和财产只对外国的商品收取关税,其产地国家按有关规定来确定。

B.自由经济区的进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必须申报;

C.通过自由经济区和俄罗斯联邦其它地区过境运输或转卖未在自由经济区加工的商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其它地区提供的出口商品,按"海关税法"执行。

③限额和许可证

在自由经济区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受政府间协议限制的商品除外。其附加值不低于30%的产品即可视为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为自由经济区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进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但有专门规定的商品除外。进口商品再运往国内其它地区按共同原则办;

④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可直接在自由经济区内办理。

⑽ 中国人在俄罗斯买房条件是什么

俄罗斯买房需要的手续条件如:买房人要有合法的手续,落地签证。在俄罗斯工作要有交税证明,本人没有不良记录及违法记录,还要说明钱的来源。如是公司买房要提交公司的注册登记,年检,纳税证明,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员工的组成等。

购买原因

中国人购买俄罗斯房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俄罗斯的汇率下跌,不动产的价格对于国内人士来说很有吸引力。虽然俄罗斯的房价有上涨,但是价格在大多数投资者的承受范围内。其二俄罗斯的土地是私有制,购置房产后为个人永久产权,基本上没有任何年限限制。

俄罗斯的房产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很多当地人买不起房产,以租房为主,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在俄罗斯购买的房产如果在1000万卢布一下,需要交纳0.1%的房产税。购买的房产如果在1000万-2000万卢布,需要交纳0.15%的房产税。

购买的房产如果在2000万-5000万卢布,需要交纳0.2%的房产税。购买的房产如果在5000万-3亿卢布,需要交纳0.3%的房产税。根据俄罗斯的税法规定,房产交易过程中,卖家需要交纳房产价格30%的利润税。在俄罗斯购买一套房产也是需要支付一些费用的,常见的就是法律规定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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