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俄罗斯矿产资源刑事立法现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是1996年5月24日通过,全文360条,历经四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09年。《刑法典》共分12编,34章。《刑法典》分则第二十六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分别规定了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第246条),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的处理规则(第247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理规则(第248条),违反动物防疫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则(第249条),污染水体(第250条),污染大气(第251条),污染海洋环境(第252条),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立法(第253条),毁坏土地(第254条),违反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第255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第256条),违反鱼类资源保护规则(第257条),非法狩猎(第258条),毁灭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生物关键性栖生地(第259条),非法采伐树木和灌木(第260条),毁灭或损坏森林(第261条),违反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客体的制度(第262条)。《刑法典》关于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的犯罪的刑罚共规定了7种: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罚金、拘役、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
《刑法典》第255条特别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在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运营和运营的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以及擅自建设有用矿物的开采层面,如果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本条将“矿产资源”作为保护的客体,“在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运营和运营的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以及擅自建设有用矿物的开采层面”的行为都成为第255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样就使矿产资源的保护成为独立的法益,单纯侵害矿产资源即可入罪。
俄罗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有关水体的保护在《刑法典》第250条规定:
1)使地表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堵塞和枯竭,或以其他方式使水的自然性质发生其他改变,如果这些行为使动物界、植物界、鱼类资源、林业或农业遭受重大损害的,处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2)污染水体造成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动物大量死亡,以及在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禁渔区、禁猎区内或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污染水体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在该条款中特别强调了“水污染”包括:由于人为原因致使水质发生改变、对生物资源、林业或农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动物大量死亡,以及生态灾难。此外,上述水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未经许可”成为一般违法性要素,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命令的“许可”对水体实施污染。
俄罗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有关大气的保护规定见《刑法典》第251条:
1)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的规则或违反各种装置、构筑物和其他客体的运营使用规则,如果这种行为造成空气的污染或空气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的,处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2)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该条款明确污染大气的保护对象为人与生态环境,也就是说构成要件为“人员健康损害”、“过失致人死亡”以及“造成空气的污染或空气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的”。这样就明确了污染大气为一般危险犯,此危险性为客观构成要件,俄罗斯联邦刑法要求法官能够事后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性,只要证明有损害大气的结果产生就可以构成犯罪。这样看来,只有企业性的大气污染才具有可罚性。
《刑法典》第254条规定了对“损坏土地”的处罚。
1)由于在肥料、植物生长素、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违反这些物质的处理规则而使土地受到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有害产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坏,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2)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2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矩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本条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构成要件行为是“在肥料、植物生长素、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行为客体为“土地”。因此,对于土地会产生有害的,并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的一切行为均构成损害土地的罪行。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长期累积性,土地受到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有害产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坏,但被发现时受害范围广泛,污染行为已经发生具体损害,因此该条款“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就显得保护不全面,存在立法疏漏。
《刑法典》第253条规定了对“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行为”的处罚。
1)在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非法建造人造岛屿、装置或构筑物,在其周围或在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经济区非法建立安全区,以及违反保证航海安全的人造岛屿、装置、构筑物或设施的建筑、使用、保护和拆除规则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2)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对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寻找、勘探和开采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本条的行为客体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当在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非法建造人造岛屿、装置或构筑物,在其周围或在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经济区非法建立安全区,以及违反保证航海安全的人造岛屿、装置、构筑物或设施的建筑、使用、保护和拆除规则的,在此种情形下有禁止的必要。该条款的法律性质为实害犯,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安全构成危险,特别是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对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寻找、勘探和开采的,均应构成此罪名。
㈡ 请问在苏联时代,克格勃都有哪些刑讯手段
在斯大林30年代大清洗时期,举行过三次举世瞩目的“莫斯科大审判”。第一次是1936年8月,被审的是“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总部”阴谋集 团,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16人被枪决;第二次是1937年1月,被审的是反革命组织“平行总部”,拉狄克、皮达可夫等17人被处死;第三次是1938 年3月,被审的是“右派托洛茨基集团”,布哈林,李可夫等21人被枪决。 三次莫斯科大审判都是公开进行,邀请了西方记者、外交使团和独立观察人士前去旁听。 全世界的人都目睹了这样的场面:在法庭上,所有被告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辩护,全部承认检察官指控自己的罪行,并且还主动揭发其他的同伙和共谋者,争取 立功。他们一个个千篇一律众口一词地把自己描述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在他们的最后陈述中,又无一例外地用最美好的词汇赞颂了斯大林。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法庭这一场面,让长久生活在民主和人权社会中的西方人百思不得其解。你只能怀疑自己的眼睛出了毛病。美国中情局直到20年后的 1950年代,仍认为这是对犯人动用脑外科手术、电休克法,或者是服用特殊毒品、药物、加催眠术的复合办法。一度投入资金长期研究,试图破解克格勃的药 剂。 被邀请的西方旁听者,大都认为审判是公正的。一位英国律师写道:“我们又一次坚定地认识到控告是正确的、承认是正确的,判决是公正的。” 这正是斯大林精心导演这幕戏剧所希望看到的“效果”。 然而,百密难免一疏,一个不经意的细节“穿帮”,露出了麒麟皮下的“马脚”: 在第一次莫斯科审判中,为了说服人们相信坚决反对托洛茨基的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其实与托洛茨基是一伙,被告戈尔茨曼供认,他秉承季诺维也夫和加米 涅夫的指令,于1932年11月在哥本哈根的“布利斯托里”饭店,与托洛茨基的儿子接头,策划了暗杀阴谋。但不幸的是,这个供述交代得有点画蛇添足太具 体,反而弄巧成拙了。丹麦报纸很快发表声明,“布利斯托里”饭店早在1917年就被拆除。这场策划阴谋的会面地点,成为虚无飘渺失去了立足点的“海市蜃 楼”! 斯大林克敌制胜的武器是,把政治观点之争,演变为刑事犯罪。政治观点的争论,见仁见智难分仲伯,而刑事犯罪则是人人深恶痛绝。这样的演变定性,对广大民众才最有说服力。 斯大林发明一个“英明论断”:“社会主义建设越深入,阶级敌人会更多地冒出来。”对于不断冒出来的阶级敌人,当然就不能心慈手软,“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 斯大林关于“阶级敌人”的设想,只是一厢情愿的“如意算盘”,要让一个政治对手承认自己是刑事犯,实施起来哪那么容易。其中的利害轻重,勿庸多言。然而,克格勃的魔头就能变出这一魔术。 比如在布哈林一案中,斯大林要消除布哈林的影响,首先就要破坏人们印象中列宁与布哈林亲密的关系和感情。斯大林要通过法庭向人们宣布“布哈林从来就 不是列宁的亲密战友,而是列宁最凶恶的敌人”。因此斯大林命令审讯人员,必须让布哈林承认,早在1918年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期间,布哈林曾企图暗杀列 宁。内务部人员起草了一份“审问笔录”,让布哈林在上面签字。其中写道:早在1917年,当他得知德国政府为列宁提供火车包厢,同意列宁在战争状态下穿越 德国的时候,就开始怀疑列宁同德国人之间有见不得人的勾当。后来,当列宁坚持要与德国人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他便确信列宁是德国间谍,从而生出了杀害 列宁的念头和计划。这是一箭双雕的阴谋,既陷害了布哈林,又贬低了列宁。布哈林见到这份供词,怒不可遏地拍案而起,愤慨地说:“斯大林这是要把死去的列宁 也送上被告席呀!”布哈林拒绝在供词上签字。 在最初的几个月里,布哈林一直拒绝招供,他闭口不语一声不吭。只是不停地看书、写作。于是,内务部人员加紧了刑讯,对付布哈林的侦讯人员增加了一 倍。内务人民委员叶若夫亲自督战,伏罗希洛夫作为政治局的代表也参与审讯。他们把布哈林的妻子和儿子作为“人质”,以他们的安全为要挟,对布哈林“晓以利 害”。内务部像对待其他受审人一样,以斯大林的名义向布哈林许诺,只要他能满足“政治局的全部要求”,他的妻子和儿子就会平安无事,他本人也只会受点监禁 之苦。 内务部审讯人员的要挟,点在了布哈林的死穴上。以后案件的进程一如克格勃所愿,布哈林以自己的屈服来获取妻儿的生命安全。 克格勃在不断的审讯中,摸索出一套获取犯人“配合”的经验,这就是臭名昭着的“库尔斯基法”:1.肉体刑讯,即酷刑和折磨,连续审讯不让睡眠最多连 续达十昼夜;2.化学刑讯,即以致幻的片剂、粉剂或注射滴剂来消弱、瓦解人的意志;3.机械刑讯,即反复不断地向你宣读为你写下的“供词”,再让你重复这 些内容,然后录取其中的有效成分作为你的“供词”;4.政治刑讯,即威胁你的朋友亲属来辱骂你的政治理想,使你的信念崩溃;5.心理刑讯,即制造和强化人 的自我蔑视感,使之失去生活目标,从而产生自我解脱、自我忏悔、自我洗刷、自我鞭挞的行动。“库尔斯基法”由于“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取得了惊人的效 果。叶若夫曾得意地介绍经验:“要让受审人痛苦得生不如死,离目标就不远了。”还说:“令犯人自尊、信心丧失殆尽,便可如愿。” 贝利亚更是罗织罪名的高手,他有一句“名言”:“给我带来一个人,我就能给你找出他的罪证。” 另外,莫洛托夫劝说季诺维也夫的一番话,也可以作为产生这一现象的“旁证”: “您向党撒过多少次谎?您的谎言给党造成了多少次伤害?现 在,为了党的利益,建议您诽谤自己。目前,在托洛茨基分裂工人运动和德国人准备进攻我们的时候,您的谎言无疑能够帮助党。这一点不容拒绝。要讨论什么呢? 如果党的利益要求这样做,我们不仅应该献出我们微不足道的名誉,还应该献出生命。” 越是坚定的布尔什维克越难抗拒党的要求。当求生已无希望、精神已经崩溃,能全心配合审判,是惟一一次向党忏悔的机会。就连那个坚定的反对派托洛茨基也说过这样的话:“归根到底,党总是对的,因为党是无产阶级完成其根本任务的独一无二的历史工具”。 正是在克格勃无所不用其极的“工作热情”下,一个个阶级敌人被揭露了出来。一个个开国元勋,纷纷变成了“人民公敌”。克格勃的鹰犬们倒是从另一层含义上实践了“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着名论断。
㈢ 谁能介绍下苏联的刑法最好有苏联刑法的全文。
8-1(58条第一款)。反革命罪。反革命行为,是指任何以推翻、削弱、分裂工农阶级议会,或(依照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宪法)代表工农阶级利益的苏联加盟共和国政权、工会、自治组织为目的的行为。
颠覆或削弱国外共产主义力量、本国经济建设以及任何苏联国家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处。
在关系到共产国际以及世界工人阶级利益时,针对他国工人阶级政府的上述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好霸道的管辖权!】
58-1a(58条第一款第一项)。背叛国家罪,指苏联公民对苏联军事力量、国家主权及不可侵犯的领土作出的破坏行为。例如间谍行为,出卖国家机密,私通外敌,架机叛逃国外等,皆构成本罪。
犯本款罪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有减轻情节者判处10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军人犯本款罪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军人架机叛逃,其成年亲属提供协助或知见不举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其他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处流放西伯利亚隔离区5年以上,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这条规定真是五花八门。连同住的亲属也要株连到。现在看来是不是很无稽?在当时简直是当然的事。而且要留意,流放西伯利亚的刑期是没有任何法定上限的。如果要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以下略)。】
军人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国家的,处10年有期徒刑。
其他公民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国家的,依照本条第12款之规定处罚。
本款规定的适用,扩大化严重。事实上放心吧,苏联刑法里没几条规定的适用是扩大化不严重的。劳改犯病得半死不能上工的,可以适用本款关于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定。战时绝对枪毙。和平时期,也许能混个减轻。
任何曾被敌人俘虏的红军士兵,都可以适用本条关于私通外敌的的规定。由于只有在战时才会被俘,又是军人,可以保证百分百枪毙。运气好的话,还能把自己的整个步兵排都拉下水。
曾有一波兰人,成年后到奥地利工作。由于苏联侵占了他的家乡,导致苏联刑法可以对其适用,他又无法证明自己在奥地利没出卖任何苏联利益,于是依照本款私通外敌的规定挨了枪子儿。
58-2(58条第二款)。武装暴动罪。基于反革命的故意,进行武装起义、协助他国入侵的,曾在苏联境内或其他地区参加、领导怀有上述目的的武装团伙的,强行割裂苏联及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联系,或试图分化与苏联具有盟约的其他国家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没收全部财产,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有减轻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这条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反分裂国家,还包括打击历史反革命、维护苏联世界霸权的内容。通俗地说就是强盗在誓死保卫他抢来的赃物。另外量刑部分,能抓到的人判死刑,抓不到的(例如已经流亡国外的)则宣布为公敌、没收、剥夺,搞臭他。注意本文有半数条款是依照这一款判罚,就是说要是定了这些条款的罪名,只要被抓住了八成就是死。】
任何被苏联占领的国家与民族,只要表现出一点分离主义倾向,便会会依照本款引来大规模的处决和流放。
另外顺带一提,同样是1926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了有犯罪意图的人,与既遂犯同罪。很强大,适合与本文一切条款共同适用。例如,在一些刚被占领尚不稳定的地区,公开以母语说话便会被处决。
58-3。战时助敌罪。在战时以任何手段为交战国提供帮助的,或以任何手段试图干扰、阻碍作战行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这种罪名哪国都有,但再次强调第二款的判罚是绝对死刑!真他妈够狠。】
本条适用于任何在敌国占领区生活过的苏联人。不管是自己开的店被德国兵光顾过,还是曾经捡过德军吃剩的干粮,都可以判刑。虽然不是人人都判,但只要愿意,想枪毙谁就枪毙谁。
58-4。对国际资产阶级提供任何协助的,不承认共产主义有权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亲自或指使他人进行反共产主义宣传,对共产主义制度进行诬陷或作出其他敌对行动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没收全部财产。【主要是言论罪。我看见一堆兜底条款。立法者是肉联厂出身还是设计核弹的?】
本条针对对资产阶级提供帮助的人。因不满暴政而流亡国外的苏联人或其他国家的前共产党,被抓住了便依照本款规定判刑。
58-5。利用本人或国外代理人的国际关系,使用伪造证件、公文、印章或其他不法手段影响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其对苏联宣战、进行武装干涉,或在国际事务中招致对苏联的其他不友好行动如贸易禁运、没收国外财产、断绝外交关系、撤销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这一条是指为苏联引来敌对行动,太另类,适用得不多。
58-6。间谍行为。为国外政府、反革命组织或个人、间谍组织转发、扣押,或以泄漏为目的收集国家机密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对苏联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没收全部财产。
向国外政府、反革命组织或个人、间谍组织以泄漏为目的转发、收集或传送国家机密以外的经济信息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本法第193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款之罪的,数罪并罚。
这一款的扩大解释最为严重,因为有嫌疑也可以定罪。例如有海外关系,懂外语,上班路上遇上某外国使馆打字员的太太等。经历过文革的大概明白。
58-7。以反革命的故意,破坏国家的生产、运输、贸易、金融、信贷体系,或以其他手段干扰相应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及公司企业正常活动或致资本主义获利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田里长草,机器漏油,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些都是反革命分子暗中破坏的结果。要不然还能因为什么?少废话,快找个人出来枪毙。
58-8。领导或参与针对苏维埃权力或积极分子、革命工人、农民组织的恐怖活动的,即使行为人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亦应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注意犯罪对象是积极分子和工农群众,而对行为后果没有任何规定。这一条是公报私仇的利器。你冲某党员吼一句“THE HELL WITH YOU”,就可以依照这一款抓起来枪毙。
曾有一卖菜的老妇被党员老爷撞翻了摊子,喊一句“这人瞎了眼了”,便被认定为恐怖分子关了起来。
58-9。基于反革命的故意,以爆炸、纵火等方式对本国公共交通系统、运输系统、海运系统、其他国有建筑设施实施破坏或毁坏的,处以民事赔偿,并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工人干活时拧断了根螺丝,可以依照这一条抓起来枪毙。至于其他各类无心的工程事故,无不让当事人断子绝孙。
58-10。恶意散布煽动推翻、分裂或削弱苏维埃联盟的言论,或为实施本条第二款、第九款犯罪而有上述行为,或以任何手段作出同类文化传播行为的,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在战时实施上述行为,或恶意挑起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最主要的言论罪。只规定了最低刑,不封顶。斯大林亲自批复,有期徒刑可以长达25年。至于恶劣影响是什么意思,更是随便解释。我国现行法律岂非如此?
58-11。任何意图实施本条犯罪而进行的二人以上的集会,或参加任何持有同类目的之犯罪集团的,依照其所涉嫌之犯罪定罪判罚。
例如20年前有人见到你和你妈聊天。你20年后骂党员被抓起来,你妈绝对是共犯。你们母子就是反革命集团。要是你爸没死,也算他一个骨干。
(如果你叫胡一刀,你妈叫风波恶,你娘俩就是胡风反革命集团咯~~)
58-12。明知有犯罪事实而未能阻止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的扩大解释是,知情不报,就等于是你自己干的。如果有人杀了斯大林,你知道却不报告,那法院会认定你和那人各自杀了一个斯大林。
58-13。积极参与或积极打击工人阶级革命运动,阶级立场不明,在沙皇政权时代参与秘密警察工作,内战时期参加反革命政府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判罚。
历史反革命。
58-14。反革命破坏,即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因疏忽大意影响政府机关正常运作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适用于不交征购粮的农民,工时不够的集体农庄成员,病得半死的劳改犯。
㈣ 俄罗斯造假判什么刑
俄罗斯已批准对其《刑法》进行修订,其中增添了伪造商品条形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监禁。
他们将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推迟6个月,以便让市场上的企业适应新的立法。它目前涵盖了药品、烟草产品、鞋类、毛皮大衣、乳制品、香水、古龙水、轮胎、照相机和手电筒以及一些轻工业产品。
㈤ 俄罗斯刑法典第125条是这什么
俄罗斯刑法典》第125条规定:“明知他人处于有生命或健康危险的状况而且因为年幼、衰老或孤立无援不能采取措施自救而不给予救助,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对该人给予救助并对他负有照顾义务,或者是犯罪人自己使之处于有生命或健康危险的状态之中的”构成见危不救罪,最高处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财产刑。其中“犯罪人自己使之处于有生命或健康危险的状态之中的”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㈥ 俄罗斯是否有死刑
俄罗斯还有死刑,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具体内容如下:
俄罗斯现行立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
面对两方面的强大压力,立法者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废除死刑,同时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1997年刑法典第59条对死刑做了重大修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立法者规定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即剥夺一个人或几个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才能判处死刑。从分则上看,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即加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侵犯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侵害审判人员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罪、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罪、种族灭绝罪。同以往的几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限定的死刑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恐怕也是适用范围最小的。
(2)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包括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以及虽然犯罪时未满65岁但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这里对整个妇女群体已废除了死刑,不论她犯了何种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还有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男子也不得适用死刑,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18岁。另外创新之处是,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也不适用死刑。这里一个强调“犯罪时”,一个强调“法院作出判决时”,表明立法者意图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3)死刑只有在法典分则制裁条款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即便如此,死刑也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根据规定在死刑和终身剥夺自由之间进行选择。
(4)在刑法上增补特赦程序的规定,以控制死刑的实际运用。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和25年的剥夺自由。这样从程序上就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㈦ 俄罗斯有死刑吗
俄罗斯在前苏联解体后修改了刑法,在1997年废除了死刑。在前苏联,时期,死刑曾经被三次废除又三次恢复。
㈧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俄内务部最新披露,俄境内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已破获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
■犯罪行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并已向政府机关渗透。近年来,有组织犯罪行为还呈暴力化趋
势;
■专家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时期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马已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罗斯内务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罗斯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人数逾万。在警方已经破获的34500件案子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是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
很多专家都认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俄罗斯执法机关的任务将越来越严峻,政府必须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击,方能消灭隐患。
披着“合法外衣”,向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垄断行业渗透,疯狂攫取非法财富;为创良好“外部环境”,巨额贿赂行政、司法部门官员,“官匪勾结”愈演愈烈
俄罗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主要以获取财富为主要目的,其触角无孔不入,尤其大量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行业,多数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对俄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如乌拉尔联邦区,2005年在俄内务部对该地区涉及能源电力的犯罪组织进行打击后,煤炭及其制品的产量短期内即增加了1.5倍,自然资源使用税增加了一半。
随着俄境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俄强力部门面临的任务也日趋复杂化:
此类犯罪的特征之一是,俄罗斯有组犯罪活动正日趋“合法化”。由于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经济领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因此,有组织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经济活动”的旧模式,开始走合法经营的道路,并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尔德·萨赫诺一直担任着俄远东列夫商业集团的经理,其本人是一位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该集团不仅在哈巴罗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经营伙伴,而且在海参崴也有合法的商业活动,但该集团却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大规模的跨国经济犯罪。俄罗斯内务部部长指出,远东联邦区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已经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渗入了该地区大部分的经济领域,尤其是渔业、林业、淘金工业。仅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俄远东联邦区在林业领域里就破获了犯罪案件939起,处理了390名罪犯,这些罪犯给俄联邦政府造成的损失高达8.58亿卢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一样,俄罗斯的犯罪组织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贿赂收买官员,而且特别注重对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渗透,在这方面,他们往往肯下大力气,敢出大价钱。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许多官员经不起诱惑,开始“权力寻租”,而且索贿金额惊人。如俄联邦鱼类捕捞委员会在发放海产品限量捕捞证时,一次性收取的贿赂就高达370万美元。俄内务部长认为,“官匪勾结”的有组织犯罪,其潜在威胁十分巨大,俄内务部现有的手段还远不能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强化制度上的薄弱环节,使犯罪组织无机可乘。
此外,近年来,俄罗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攻击性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更加紧密地同恐怖主义、非法倒卖军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满暴力的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
有组织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长期追捕、取证等规定缺失,证人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步履维艰
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威慑及消灭犯罪分子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俄罗斯专门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学者АИ.古罗夫认为,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才造成一段时期内俄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
古罗夫举例说,196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之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对于侦破及追捕犯罪组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时的美国黑帮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相对美国而言,直到1996年,俄罗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个关于犯罪团伙组织的第210条条款。此条款只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笼统的定性,这给执法机关利用该条款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带来了不少难题:首先,第210条款中的规定不够完备,根本没有对“有组织犯罪团伙”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作为《刑法》第210条注解的第35条也只是作了一个非常笼统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款规定很难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即使在210款被适用的情况下,追捕有组织犯罪团伙首领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俄罗斯的法律没有对长期追捕、取证作出相应的规定。
古罗夫认为,查清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相互间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但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却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多么特殊的案件,这一期限都不能超过12个月。因此,由于时效的原因,俄罗斯警方不得不简单的分别处理单个的犯罪行动,根本无法仔细探查他们相互间的联系,无法将法律的利剑对准整个犯罪组织。
对证人的保护不力,也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罗斯也有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相应法律,比如,俄罗斯《刑法》第75条就规定:没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愿帮助警方破案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关于劫持人质的第126条规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愿释放受害人并协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就会被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同样,俄罗斯《刑法》第2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自愿停止参与犯罪团伙的人,如果其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这些条文看似在支持证人与警方合作,但其明显的缺点却很难达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成为与警方合作的证人。比如,《刑法》第75条以及第126条,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说,这只能适用于犯罪团伙中的下级成员,而犯罪团伙中的高级成员及首脑性的人物则肯定不能适用这些条文,警方也就不可能从那些首脑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条及第127条的规定,又都有关于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这些规定所对应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对犯罪分子与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对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绝对不可能提供与相应犯罪行为无关的任何情况,因为那有可能让他们面临更严历的法律制裁。
尽管俄罗斯在200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允许在庭审过程中应用业务侦查行动的结果,但是,由于《刑法》及《业务侦查法》
上的缺点,对于俄罗斯的侦察员及检察官们而言,实践中如何能够更加有效的应用这些证据,仍是一个难题。
加紧健全、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密切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贝纳”、“白嘴鸦”、“奥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帮组织被摧毁,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罗斯目前已充分认识到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人员的联邦法》。该法的第2章第6款规定了多项可以保护证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其住所及财产、提供新证件、整容、换新工作、暂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规定。这是俄罗斯政府在反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却还有待验证。
2005年,在普京总统的直接关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罗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成功没收了1200件武器、15万8千发子弹、1300多个爆炸装置、336公斤炸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区性质的重大犯罪团伙:比如,萨拉托夫州的犯罪团伙“加纳贝”、罗斯托夫州的“白嘴鸦”,图拉州的“伊萨科夫斯克”。横行远东地区的“奥普夏克”以及斯维尔德洛夫州的“乌拉尔马什”犯罪团伙也受到了俄罗斯警方的沉重打击。在反恐方面,俄罗斯警方也取得了积极进展:较之去年,俄罗斯的恐怖袭击事件降低了40%,未破获的恐怖行动减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领,其中20多名被消灭。
近年来,俄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突出表现在跨境贩毒、洗钱和色情等行业,与国际黑帮组织勾结也更加紧密,俄罗斯2004年查明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就在世界上4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且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实力壮大,羽翼渐丰之后,已不局限于“小打小闹”,而是通过诸如院外活动、干预税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献金、谋求非法税收和关税优惠、收买涉事官员等方式,获取所谓的“公开合法”收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团伙,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表决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关于反对非法移民和禁止拐卖人口的附加议定书。俄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俄方将以这项公约为法律依据,在对等的基础上同其他签约国进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况下,俄方将接受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提出的相互给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此外,俄罗斯强力部门与欧洲、美国的同行密切配合,接连端掉几个黑手党的老窝,号称俄罗斯黑手党欧洲头号人物的亚利山大·博尔在德国被捕,黑手党在欧洲、美洲建立的洗钱网络被摧毁。2005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打击有组织犯罪处处长率团专程来到俄罗斯,与俄内务部、联邦安全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商讨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国际恐怖活动。双方就原则问题进行交流的同时,还就一些具体问题研究了相应的对策。据美国同行通报,正在监狱服刑的俄罗斯黑手党头面人物伊万科夫很快就会放出来,他几年前曾因涉嫌杀人被俄罗斯检察机关起诉,俄罗斯警方希望美国能够及时将他引渡给俄罗斯,美国方面答应了俄罗斯的要求。
俄罗斯社会问题专家认为,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这并非偶然现象,它是前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政府加强打击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但仅靠这种方法是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目的的,要彻底根除有组织犯罪组织就必须铲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㈨ 俄罗斯的刑法和中国的刑法有什么不同点
- -你没事吧 ,我只能说现在国内跟俄罗斯刑法最大的基础是不同的 。就是犯罪构成方面俄罗斯是4要件 中国是三阶层。你要说到具体条文的话,那就是中国以前的法律是抄苏联的,但是逐渐向德日法靠拢。俄罗斯刑法一直都是追寻苏联,变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