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俄杜马是什么机构
俄罗斯议会为两院制的联邦会议,上院称联邦委员会,下院称国家杜马,每届任期4年
。俄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其中半数席位由全国225个大选区各选一名代表产生,另半数席位则由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竞选党派按得票多少分配产生。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
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国家杜马下设国际事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
‘贰’ 俄罗斯的杜马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有些什么作用
一、国家杜马的由来
“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杜马”一词,是俄文(дума)音译,意为“议会”。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
二、国家杜马的职权
俄罗斯虽然实行“三权分立”,但总统权力极大,议会权力很小,可称之为“总统集权制”或“超级总统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杜马有下列职权:通过法律;批准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是,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要经过联邦委员会(上院)的审议,总统也有权加以否决;政府由总统直接组建,国家杜马如三次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总理,或两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总统就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国家杜马要弹劾总统也很困难,必须经过如下复杂程序:国家杜马1/3以上议员“提议”;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国家杜马2/3以上多数通过“指控”;最高法院作出总统犯罪的“结论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罪行得到证实的“裁定”;联邦委员会(上院)2/3以上议员赞同。这样,弹劾才算通过。这样复杂和难度极高的程序,实际上使弹劾总统几乎成为不可能。
三、国家杜马的选举
俄宪法规定:“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另据俄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国家杜马的225名代表在全联邦选举中按党派原则产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党才能进入国家杜马,并按得票率分配议席。国家杜马另225名代表则在“单席位”选区的选举中由多数票产生,即在全国设立225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新的选举法还规定,从2007年开始,政党进入国家杜马的得票率将提高到7%。
参考资料:http://www.runsky.com/homepage/n/inter/n/userobject1ai389589.html
‘叁’ 俄罗斯的杜马是什么东东啊
俄罗斯国家杜马相当于英国的议会下院!国家杜马最早成立于1906年,是沙俄时代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1917年3月被解散。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3年12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国家杜马。
俄罗斯国家杜马是国家杜马是俄常设立法机构,由450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根据俄法律规定,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参选党派将按得票多少分配杜马的225个代表名额,杜马的另一半代表名额由225个选区各选出一名代表产生。
‘肆’ 俄国杜马是什么部门
俄国杜马是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下议院,并不是任何部门。
俄国杜马,全称“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俄罗斯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俄国杜马有450个议席参加议员的资格为21岁及以上的公民,原任期为4年。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伍’ 中国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是中国经济全球化、深入参与世界市场和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领域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最大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经验有限、立法滞后、缺乏法律策略、国际人才资源不足和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缺位等文化准备不够(而其中首先体现在法律准备不足),使我国境外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形成了法律上的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行,我国包括国家与地方的大量能源矿产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业如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公司和鹤岗矿业集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对俄投资工作在迅速地展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对俄进行巨额矿产投资上却存在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风险。对此,中央和地方主管机关和企业投资主体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和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备不足和对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缺乏系统调查和对策而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与经济、政治风险是紧密相连的,因为经济、政治因素的恶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由于我国对俄罗斯投资参与国外竞争性产业,与西方资本输出国的各种投资商相比又缺乏境外投资的经验,所以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本应投入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经费。然而事实上,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境外投资缺乏法律安全意识,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投入甚微,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以下就我国企业对俄罗斯能源矿产投资突出存在的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阐释。
一、境外投资项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评估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多数对俄矿产投资项目的评估集中于经济、技术论证,涉及法律内容的也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针对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对俄投资的法律因素的深层注意和专业性分析,即缺乏对东道国与投资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律关系网、法律规范的调查,如对他物权、土地权利、公示制度、登记规则的系统调查及境外资本制度、公司法律等的分析,这必将为企业后续经营和资本与资源的回流埋下风险。
我们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往往是给上级主管看的漂亮的文字,有的报告乐观到不真实的地步,缺乏真实的法律动态信息,掩盖了潜在的问题,对俄罗斯投资环境、投资立法和民族性的不稳定因素视而不见,只分析可行性,而避开对不可行性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无论经济、技术论证多么完美,如果在法律的准备上存在疏漏,就会使法律风险暗藏其中,如此将导致事实上的执行障碍和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项目的损失甚至失败。
围绕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论证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资法律上的风险潜藏于自项目启动到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环节。从东道国招投标的设计、吸引外资进入的策略、当地执法机关对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权出让公司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股份出让的真正原因和动机及其合法性、矿产使用许可证的效期、许可证被收回或取消的实际状态、公司股东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设定负担、公司在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公司可能未公开的补偿或赔偿第三人的协议再到公司所有财产权属登记上的瑕疵等,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后果甚至灭顶之灾。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涉外投资项目都不能回避的,不仅如此,要弄清这些基本问题,完成对项目涉及主体、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及上述所列各项的法律尽职调查,形成法律上的意见和策略方案,由专业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进入实际操作。
对于我国对俄投资企业来说,基于对俄矿产投资法律风险源头多、分布广并贯穿于整个项目运行过程的特点,我国应该进行必要的立法,对新的未审批矿产投资项目设立法律评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业委托专业的国际律师进行必要法律尽职调查,提交专门的法律意见书,促进我国对外投资项目评估的实质性完善,健全评估排险的机制。对已经操作运行的项目,政府主管机关和矿产投资企业应该组织对俄经济法律专家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以便投资企业尽早排除潜在的风险。
二、投资主体设计缺乏法律策略考虑
从中石油在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中被排出,到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股份并购中的失利,无不显示我国国有资本公司在海外并购中受到投资目标国的抵制。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在国际矿产能源投资竞争中,中国的投资人以什么样的主体资格、商事主体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现,以及如何出现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国际化和在深入参与世界市场过程中,中国的本土法律文化与资源远远不够,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各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投资东道国的立法、规范进行调查和清理,对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鉴别、选择、吸收和消化,以便激发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活力。利用国际商法上的资源和运用各种可行的法律工具,这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全面国际化,提高在全球范围的竞争力和避免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一个法律技术和策略问题。
我国对俄矿产投资的企业在对俄投资的主体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虑和防范,几乎没有利用任何国际商法上的资源,将自己的国有资本来源和归属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罗斯的专业人员查清底细。
另一方面,俄罗斯人对具有公有制或国有资本背景的外来公司在俄能源矿产领域进行投资存有戒心。因为这种公司使他们感受到非市场因素和国家意志在暗中起作用。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排除中国国有资本石油公司,保护俄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中国石油集团因此遭受了很大损失。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事件就中石油本身而言,是个不成功的案例,但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的外向化发展却有着借鉴意义。就此案例而言,中国石油集团的投资行为无论其成功与否,其意义都不仅在其自身,都应该引起中国对外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类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广泛而深刻的反思。中国石油集团的失利如果被及时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借鉴,就会成为其他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成功投资的催化剂。
在我国企业正在运行对俄矿产巨额投资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应该引起各级主管部门和对俄矿产投资公司的高度重视。因为我们无法确认俄罗斯方面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以类似的或其他借口排除中国投资人在俄的矿产经营。
投资主体设计法律策略上的考虑,因其涉及公法关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种因素,是我国境外投资应该引起重视的一个基本的复杂的法律领域,其目的是要解决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身份私法化和国际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难于真正融入国际与东道国经济,并为企业发展的未来埋下变数。
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和法律界应形成合力对东道国的投资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民法等展开深入研究,对各种离岸公司和跨国公司展开调查,探讨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各种离岸公司和跨国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实战问题、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从法律实务上给企业专业性的帮助和救济。
三、境外经营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薄弱
在境外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只是进入项目的第一步。接下来的事情要复杂得多。对俄投资80%以上的风险存在于取得矿产使用权之后。
我国“走出去”投资的资本,能否变成利润和资源再“走回来”?巨额投资在国外的运行、使用和流转能否失控,导致国有资产境外流失?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各种意外事件,我们的团队能否应付?这些都取决于我们在外经营团队对投资东道国的俄罗斯本土的适应能力。事实上在境外投资经营风险控制的核心,就是一支训练有素的有很强作战能力的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据我们与对俄矿产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接触,我们发现他们中的多数人还不真正了解俄罗斯。非但如此,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存在用自己在国内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观念来评价衡量在俄的一切倾向,因而产生大量的不适应症。我们的现有队伍的整体条件素质与我们在俄的工作任务之间存在着距离。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国际市场不了解,对法律文化不了解,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以及经费都远远不够,而且没有实战的经验”。
我们面对的俄罗斯是这样一个东道国,她用1000年的时间使自己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物权拥有者,这样一个传统地把土地和资源看重得高过一切,并将其与国际政治紧密相连的国家,在她的家园进行矿产投资、获取资源,需要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团队?
俄罗斯民族性格的多变性,骨子里的不规范不能保证他们的诺言一定兑现。另一方面,俄罗斯作为资本输入国还拥有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全面法律优势。再者,在俄罗斯对中国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在2006年12月2日召开的俄罗斯联邦统一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莫斯科市市长卢日克夫就强烈批评俄罗斯现行对外经济政策,指出“俄罗斯的经济部是俄罗斯联邦的,而不是中国的”,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他对中俄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现状的异议和心态。这些都构成中国对俄投资的潜在的政治风险因素,而这些因素自然会引发中国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证收回投资,保障中方投资人的各项权益,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形成一支有巨大适应性、有能力与具有全面优势的东道国相匹敌的操作队伍。企业必须靠自己强悍的团队保证企业在整个投资运行过程的安全和最终收回投资和拿到资源。干部队伍的薄弱,必然会给企业的投资带来巨大风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组织建立适应矿产国际化运作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吸纳具有外语条件和专业知识、同时能适应国际合作和处理国际纠纷的专业法律研究人员、执业律师为我国能源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各项具体的法律帮助,诸如对可行性方案进行法律评估、参与谈判、审查合同以及在俄合作期间的跟踪服务等。
为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干部队伍薄弱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设立针对国外投资经营人员的专门的机构,将对外经营人员的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强化境外投资企业的团队建设,增强他们对东道国文化的适应能力,克服在国内形成的习惯,尽快进入角色,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有处理危机和化解风险的应变能力,从而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符合实际要求。
四、缺乏风险监控机制
我国对境外投资的控制主要靠的是项目审批制度,对项目投资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监控机制。其结果往往是将巨额投资的风险之宝押在对外经营企业主管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上,押在他们和企业每年交的几份报告上,这等于事实上放弃或丧失了在投资东道国实地实时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时机和方法,这对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国家和作为纳税人的百姓都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规范境外经营活动,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必须从公法主体到私法主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在项目论证阶段的专业法律尽职调查和专业的法律评估,项目运行阶段的法律跟踪服务,及在中俄两国实时实地的风险监控机制运行,从而实现我国对俄投资的保护。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办法,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法律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参加,组成“对外投资风险监控组织”,对已投资项目和将投资项目在中、外两地进行实地的全面和长期的法律风险的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为政府提出排险建议和方案,帮助企业在境外健康运行。
‘陆’ 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什么机构
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俄常设立法机构。俄罗斯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和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等。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下议院,而上议院是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在93制定新宪法后,其中第95条规定杜马有450个席次,依据第96条每四年改选一次,在08年年底改为五年一届。
俄罗斯国家杜马功能:
1、以简单多数方式通过法律,得联邦委员会(上院)通过,由总统签署生效。
2、以三分之二多数方式通过修改宪法。
3、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联邦委员会对法案的否决。
4、会同联邦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
5、通过或否决总统对总理的提名。
6、委任副审计长及一半审计官。
7、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总统议案。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俄罗斯国家杜马
‘柒’ 俄罗斯杜马相当于中国的什么单位
俄罗斯杜马就是西方所称的议会,相当于中国的全国人大。
‘捌’ 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什么组织国会在俄罗斯如何体现
俄罗斯议会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会议。
根据俄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采用两院制,下议院称国家杜马(State Duma,代表联邦各主体),上议院称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代表联邦)。
联邦委员会(上议院)由俄罗斯联邦诸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的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下议院)的职权是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半数检查员;实行大赦;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通过联邦法律。
‘玖’ 俄罗斯国家杜马指的是什么国家机构
国家杜马徽章 国家杜马(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俄罗斯国家杜马(俄语: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дума)是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下议院,有450个议席。参加议员的资格为最少21岁以上的公民,任期四年。
‘拾’ 俄罗斯的国产杜马是什么样一个组织
“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杜马”一词,是俄文(дума)音译,意为“议会”。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
国家杜马的形成
杜马 (Дyma)一词在俄文中原意是思想、思维,后又引申会议之意。约十世纪出 现的波雅尔杜马,是最早以该名称命名的机构,它最初由王公、侍从和地方贵族组成, 后渐成为从属于沙皇的最高咨议机关,1711年被取消。在波雅尔杜马存在时期,沙皇 经常不召集全体会议,而仅与亲信商讨国事,这就是史籍所称的“近臣杜马”或“枢 密杜马”。另一曾以“杜马”命名的机构是1785年设立的城市杜马,它是市政管理机 关,一直存在到十月革命前。 自十九世纪开始,由于农奴制的危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沙皇专制制度受到冲击。 1809年,御前大臣斯佩兰斯基受命起草了国家制度改革计划草案(即《国家法典概论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由选举代表组成的国家杜马和地方杜马的设想,但未能 实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改革时期,统治集团内部出现一股所谓政府立宪主义的潮流, 即主张根据代表制原则改革国家制度。但在八十——九十年代,俄国进入了“反改革” 时期,反动贵族、农奴主提出要彻底纠正废除农奴制的“错误”,致使建立全国性代 表机构问题仍悬而未决。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有了更大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动,资 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国家职能的复杂化,特别是1905年革命的爆发,迫使沙皇政府不 得不重新考虑并着手改革国家制度。 1905年“流血星期日”以后,革命浪潮汹涌澎湃。沙皇统治集团在决策上出现分 歧。2 月18日,沙皇事先未通知大臣便颁布诏书和敕令。诏书斥责“狂妄无知、心怀 不轨的叛乱活动的领导者胆大妄为”,图谋“摧毁现在国家制度……建立新式的国家 管理制度”。敕令却赋权机关和个人,可“就完善国家公共事业和改善人民福利问题 ”提出建议,并通过大臣会议“直接上达”沙皇。两个文件使参加御前会议的大臣委 员会的成员们困惑不解,因而一致通过了给内务大臣布里根的沙皇谕旨。其中宣布要 “吸收”居民代表“参与立法建议的预先制订和讨论”,即许诺建立人民代表机构, 为此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由布里根主持讨论有关问题并制订相应法律。同一天颁布 的这 3个文件,尽管内容抵牾,目的却是一致的,即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延长专制 制度的寿命。 1905年春夏,革命运动的发展更加迅猛,全国 1/5以上的县份爆发了农民骚动, 罢工人数5月达36万,罗兹罢工在6月转为武装起义,同时发生的“波将金号”巡洋舰 起义表明军队也已卷入革命运动之中。在这种形势下,沙皇政府被迫加快改革步骤。 布里根委员会的草案,经大臣会议讨论后,于 7月提交御前会议最后审议。8月6日, 正式公布《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家杜马选举法》,并同时颁布了沙皇诏书。专制制 度不可动摇是所谓“改革”的先决条件。沙皇宣布:“在规定专制权力实质的《俄罗 斯帝国根本法》不容侵犯的条件下,朕认为有必要建立国家杜马,批准杜马选举法, 并使该法在全帝国范围内生效”。关于杜马的性质,《国家杜马章程》第1条规定: “国家杜马为预先制订和讨论立法建议而设”,诏书则明确指出:国家杜马是“国家 最高机构中的一个特殊的立法咨议机关”。《国家杜马选举法》将选民分为土地所有 者、城市和农民 3个选民单位,并规定了高额的财产资格及其他限制,如土地所有制 选民须拥有100—800俄亩土地,城市选民须拥有价值1,500卢布的不动产等,这样便 剥夺了绝大部分居民的选举权。这一拟议中的杜马史称“布里根杜马”,它只是人民 代表机构的一个粗制滥造的赝品。布尔什维克无情揭露了其欺骗实质,提出“打倒咨 议性杜马”、“召集立宪会议”的口号。全国掀起抵制浪潮,布里根杜马夭折在襁褓 之中。 10月开始全俄政治总罢工,参加者除工人外,还包括学生、教师、职员、工程师 和医生等,近 200万人。革命运动势如破竹,全国陷入瘫痪状态,沙皇制度处于风雨 飘摇之中。10月 9日以后,尼古拉二世多次召见大臣委员会主席维特,就国内局势进 行磋商。迫于形势,尼古拉二世于10月17日签署了维特起草的诏书,并和维持的奏折 一起立即公布。诏书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根据人身不可侵犯和信仰、言论、集会及 结社自由的原则,赐予居民以公民自由权;第二,吸收迄今仍没有选举权的阶级参加 杜马,并按重新规定的立法程序逐步实行普选制;第三,未经国家杜马的批准任何法 律不得生效,保障人民选举的代表有可能实际监督政府机关的活动。 十月十七日诏书的颁布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英勇斗争的结果,正像列宁所说: “沙皇的让步确实是革命极其伟大的胜利”。当然,立法杜马与无产阶级提出的“民 主共和国”、“立宪会议”的要求有天壤之别,“自由”的许诺还仅是一纸空文。更 重要的是,十月十七日诏书只是沙皇制度在全俄政治总罢工的沉重打击下被迫作出的 退却,沙皇制度远未摧垮,而是在等待时机,准备重新扑向革命。布尔什维克号召无 产阶级坚持斗争。12月,在莫斯科、哈尔科夫等地爆发武装起义,无产阶级与沙皇制 度展开殊死战斗。 在残酷镇压工人起义的同时,沙皇政府于12月11日颁布了新的《国家杜马选举法》。 新选举法允许工人参加选举,为此在原布里根选举法规定的 3个选民单位之外,又增 加了工人选团,城市选民范围也有所扩大。但这一选举法的性质仍是反人民、反民主 的。第一,没有实行普选制。所有的妇女、学生、未满25岁的青年,现役军人和游牧 民族均被剥夺选举权。第二,选举是不平等的。土地所有者选团由2千名选民中产生1 名复选人,而城市、农民和工人选团则分别由7千、3万和9万名选民中产生1名复选人, 即地主的1票等于城市资产阶级的3票,农民的15票,工人的45票。第三,选举不是直 接的。大地主和城市选团是两级选举。工人和小土地所有者是三级选举。农民则是四 级选举。第四,选举事实上也不是秘密的,而是受到政府、警察的严密监视。国家杜 马代表总数规定为524人。 1906年 2月20日,沙皇政府颁布了新的《国家杜马章程》。关于国家杜马的构成, 《章程》规定:杜马代表由帝国居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杜马每次年会的工作 与休会时期由皇帝确定,皇帝有权在每届杜马法定任期结束之前将其解散,杜马举行 会议的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该届成员总数的1/3;杜马每次年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 2名,可连选连任,每届杜马选举秘书长1名;为预先审核其权限范围的事务,杜马可 组成处和委员会,其人数、成份和工作对象等均由杜马自行规定,等等。关于杜马的 权限,《章程》规定:杜马拥有立法权(包括动议权),批准国家预算权和质询权。关 于杜马的事务程序则规定:立法草案由大臣或部门主管人、杜马的各委员会、国务会 议提交杜马;杜马决议须经全体会议多数通过,杜马通过的立法草案转交国务会议; 未被国家杜马或国务会议通过的草案认作被否定,已通过的草案由国务会议主席呈交 皇帝;由国家杜马或国务会议动议并通过的草案,若未被皇帝批准,本次年会期间不 得再次提交立法审议,皇帝允许则不在此例,等等。可以看出,据十月十七日诏书原 则建立的国家杜马具备议会的基本形式和特征。 自1906年开始,革命运动转入低潮,沙皇政府趁机千方百计地限制杜马的权力, 与《国家杜马章程》同时公布的《国务会议章程》规定,国务会议成为上院,拥有与 杜马平等的权力。3月8日颁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审核程序的规则》规定,由最高行政 当局或根据现行法编入草案的预算,国家杜马不得删除或修改。4 月23日颁布的新版 《国家根本法》第87条规定:“在杜马休会期间,如因非常情况而必须有某项应经立 法程序讨论的措施,大臣会议可直接向皇帝提出。”这些规定无疑是对杜马权力的侵 犯,潜伏着使十月诏书以后国家立法领域中的变革化为乌有的危险。 俄罗斯虽然实行“三权分立”,但总统权力极大,议会权力很小,可称之为“总统集权制”或“超级总统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杜马有下列职权:通过法律;批准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是,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要经过联邦委员会(上院)的审议,总统也有权加以否决;政府由总统直接组建,国家杜马如三次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总理,或两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总统就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国家杜马要弹劾总统也很困难,必须经过如下复杂程序:国家杜马1/3以上议员“提议”;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国家杜马2/3以上多数通过“指控”;最高法院作出总统犯罪的“结论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罪行得到证实的“裁定”;联邦委员会(上院)2/3以上议员赞同。这样,弹劾才算通过。这样复杂和难度极高的程序,实际上使弹劾总统几乎成为不可能。 俄宪法规定:“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另据俄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国家杜马的225名代表在全联邦选举中按党派原则产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党才能进入国家杜马,并按得票率分配议席。国家杜马另225名代表则在“单席位”选区的选举中由多数票产生,即在全国设立225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新的选举法还规定,从2007年开始,政党进入国家杜马的得票率将提高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