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
如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让媳妇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绑架罪论处。
B. 俄罗斯拐卖儿童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C. 世界上哪个国家没有死刑
世界上以下国家没有死刑,分别是:
1、亚洲
文莱、老挝、马尔代夫、蒙古、缅甸、韩国、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斯坦。
2、欧洲
俄罗斯
3、非洲
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厄立特里亚、加纳、肯尼亚、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尔爾尔、塞拉利昂、斯威士兰、坦桑尼亚、突尼斯、赞比亚。
4、北美洲
格林纳达。
5、南美洲1个
苏里南。
6、大洋洲
瑙鲁、巴布亚新几内亚、汤加。
(3)俄罗斯绑架罪有哪些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55项死刑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5、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7、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受贿罪。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
9、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情报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参考资料:网络-死刑
D. 关于绑架罪的法条有哪些
一、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 绑架最的特殊情况
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苏XX为勒索钱财,于1993年11月29日将其堂倒苏X(11岁)诱骗至偏僻无人处杀害,尔后向苏X的家长投送匿名恐吓信,勒索得款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是定一罪还是两罪,看法有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一个罪。理由是:上诉人在绑架他人之后实施杀人的行为,属于“撕票”行为,可作为绑架勒索罪中“情节特别严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理由是:“撕票”是指行为人勒索财物未逞后杀害“人质”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杀人是为了灭口。上诉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如同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一样,是出于两个故意,触犯了两个罪名,故应定两个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而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在内。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第四,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此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且1997年刑法已将“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既明确,又便于操作。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