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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村土地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7 00:10:55

① 苏联(俄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是什么

一、 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到公有
俄罗斯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农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公有,耕地则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世袭的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奖功份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
15世纪到17世纪乡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开垦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互换,这说明当时的农民对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比较充分地行使权利。18世纪下叶,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有更为深刻地认识,认为被开垦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属于国家更能够带来益处,因此,国家做好准备,以牺牲数千万亩国家的土地进行总测量,以消灭地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主,尤其是18世纪下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有相当明确地认识,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土地作为争议地边界的补偿。而此时,我国正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别兰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与很大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在转让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社,虽然加强了土地份额的私人所有,但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赎买后,农民才能成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度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产生密切联系。村社土地占有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平等参加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的机会,如果农民迁移到其他的地方,就丧失了村社土地和经营地的占有权,无偿地将自己的土地留给了村社,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员能平等参加集体的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在离开的时候大有不同规定。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让给其他人。这就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脱离原来居住地的迁移,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都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只有进入设区的市才丧失农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毁了严格限制农户自由发展的村社制度。每一个家长——村社成员,有权要求从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归他所有,允许农民退出村社另立单独的田庄或家庭农场,土地变成个人所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出租。1910年6月国家杜马批准的法律补充承认了全体农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内不再重新分配。可见,1905年后俄罗斯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俄罗斯沿着这条道路一直走下去,现在的俄罗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历史没有假设。
(二)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建立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罗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不能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转让,随后颁布的土地法典从立法上确立了这一基本制度。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登上苏共中央最高领导人座位,随后开始的对斯大林暴政的揭露使前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牺牲三千万人生命代价树立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而此时的苏联已是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核心,是世界两大阵营中的一极,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阴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为首的苏共中央集体作出赫鲁晓夫退位的决定,由勃列日涅夫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社会上开始出现对过往理想绝望的情绪,漫长的政治和经济的“停滞期”开始了。1965年时农业生产急剧下降,几乎达到1913年水平,﹝3﹞爆发了执政以来的第二次经济危机。1969年至1984年连续多年歉收。苏联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展开了土地使用收费的讨论,认为土地付费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变农业企业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况;1979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决定在国家经济中开始试行经济核算和市场化运行成分;1982年效仿欧洲国家,实行集体承包制。1987年实行土地租赁制50年,1989年颁布租赁法。 1985年,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执权。这位新领导试图通过渐进式改革政策给社会主义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无济于事,都没有挽救俄罗斯的经济状况,生产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苏联时期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实行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度,但是国家一直没有调整好土地关系,从1964年到1987年,政府对衰落不起的经济采取了承包、租赁等一系列措施都无济于事,甚至都没有解决粮食问题。这段时期是中俄两国关系处于冷冻时期,相互之间往来甚少。但这段历史恰恰是90年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对这段历史不了解,就无法理解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罗斯土地改革中的缺点和不足,虽然对西方国家经验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但不能臆断它不成功,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功绩在于为市场经济做了充分准备。因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土地价值得到实现,同时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各种各样的土地占有,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个了不起的历史进步。但是,俄罗斯最近二十年来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的状况,土地市场也没有活跃起来,农民依然很穷。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结果必然出现土地的兼并。中国现阶段的农民守不住土地,也无力维护土地权利,因为资本与权力结合的力量足够强大,近年席卷全国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冲突就是实证。集体所有制尽管效率低,但能保障农民普遍获取利益,在现阶段仍然是保障农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受政治经济等很多因素影响。 中国农民身上蕴含着无限的创造力,只要政权别干涉得太死,他们就能找出生存的办法。当年的安徽小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后来转化成遍及全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但也正是在席卷全国,甚至是强行推进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下,华西村、南街村等7000个村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变,成为当今中国最幸福的村庄。这其中包括地处偏远,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铁路线、不靠近大中城市,既无矿产资源,又土地贫瘠的边陲小村——黑龙江兴十四村。
现阶段,中国的农民又发明了小产权房。农民在国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下,不出卖宅基地,却也获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买了小产权房的城里人还在等待国家有朝一日承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学者们也以当年的小岗村为例,认为此时非法的东西彼时就会合法化,呼吁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
法的本质是公平和正义,任何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续的。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就是要保证农村集体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数人对农民利益的侵害,给农民更多的选择机会,农民就会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

② 俄罗斯的土地是永久产权吗

是。
资本主义国家,如欧美、日、澳等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个人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自然也就永久拥有土地上面的建筑的使用权。
永久产权,不再规定70年或40、50年的产权,而是拥有永久性产权。

③ 俄罗斯土地利用类型(欧洲地区)

俄罗斯耕地最广泛的类型是林地,亚寒带针叶林,俄罗斯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亚寒带针叶林

④ 俄罗斯土地私有吗

俄罗斯现在的土地是私有的。
俄罗斯土地改革:
俄罗斯土地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土地私有化,它包括土地的产权私有化和经营方式的私有化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俄罗斯独立之前的改革:土地私有化的预演。
苏联的土地制度是在1929年斯大林倡导的全盘集体化运动中形成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所有制。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开始了改革土地制度的各种尝试,他减少了向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交售的份额,允许农产品一定程度的自 由买卖。他通过食物税的办法减少行政机构对集体和国有农场的过份干预,进而引进土地出租制度,使得农民有可能建立自己的劳动组织,从而在政治上创造一个独立的农民阶层。在戈尔巴乔夫执政的后期,他命令国有和集体农场必须让出多余的土地给那些有兴趣创建私人农场的农民。[4]这一举动是自斯大林集体化运动以来没有先例的,它是苏联也是独立后的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进程的开端。为了配合这一实际进程,戈尔巴乔夫敦促议会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立法原则从土地立法中删去了‘土地所有权’,其中包括‘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概念”。[5]这一立法原则实际上宣布了苏联土地非国有化的合法性,为取消土地的国家垄断、确立土地私有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1991年4月,尚未独立的俄罗斯制定了自己的“土地法典”。法典规定,国家、公民、集体农庄等都是土地的所有者。这就明确地确立了土地所有权的多元性原则,最终取消了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形式。然而,俄罗斯独立之前的土地改革是体制内的变革,是俄罗斯大规模土地改革的序曲。这一阶段尽管承认了土地私人所有和私人经营的合法化,但份额还相当小,对俄罗斯土地国有制的性 质尚不构成挑战,也不足以改变农村的阶级结构。
第二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3年底:土地私有化加快发展的阶段。
俄罗斯独立之后,叶利钦政府推行一种激进的社会转型战略。他在推行政治上的民主化,国有工商企业私有化的同时,在农村开始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形式私有化为中心内容的激进土地改革战略。叶利钦政府在这一阶段主要从事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快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进程,并为此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俄罗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化在它独立前已实现。俄 罗斯独立之后,叶利钦政府进一步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1991年12月,叶利钦连续发布了《关于俄联邦实现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和《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办法》两个土地改革的文件。两个文件规定了土地私有化的具体措施,为大规模土地私有化提供了法律保障。1993年12月,俄罗斯颁布新宪法,宪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俄罗斯,“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私人土地所有权最终得到了制度性确认。快速私有化的结果是大批的土地实现了非国有化。到1993年,所有权属于国有的土地仅占整个农业用地的15%弱。据2001年2月20日新华网提供的资料,目前俄罗斯大约63%的土地所有权归私人。
其次,对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进行重组,加速土地经营形式的私有化。没有经营方式的私有化,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就不能实现。为此,俄罗斯政府在1991年12月制定了指导集体农庄、国有农场在1992年进行重组的法律文件。这一文件规定迟至1993年1月1日以前,所有的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必须进行重组,对于部分长期亏损和资不低债的农业组织应在1992年初加以取缔。这一法律允许农场成员自由离开农场。这一法律颁布不到一个月,叶利钦被迫妥协,允许那些赢利的农场在它们愿意的情况下保留旧的地位。但叶利钦无疑启动了俄罗斯的非集体化进程。资料显示。1993年7月1日,俄全国90%以上的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实现了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创立了6·2万个私有农场。1994年1月,俄罗斯的私人农场已发展到27万个,占有耕地1130万公顷。目前俄罗斯的私人农场数超过了28万。
再者,推进土地的自由买卖,建立有限的土地市场。没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及有效的土地市场的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只能停留在表面。土地改革也不会发挥效用。在苏联时期,土地的自由买卖是被禁止的。甚至宣称土地私人所有合法化的《俄联邦土地法典》也严格禁止土地的买卖。1991年11月,叶利钦颁布的法令虽然“允许农庄成员出售他们的小块土地给公民”,从而使这一法令比先前有所进步,但土地买卖的权利仍然受到限制”。[6]苏联解体以后,土地买卖逐渐合法。1992年3月,叶利钦发布总统令,允许出售私有化了的小块土地。1992年10月,叶利钦再一次发布命令,允许莫斯科州的部分地区出售私人花园和房屋用地。在两次总统法令的基础上,1992年12月,最高苏维埃最终通过了出售土地合法化的法律。不过,这一法律对出售土地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它规定:“只有农业附属用地、别墅用地、公共花园或者私人住宅旁边的土地才准许出售。”因此,这一法规“仅仅限于出售小块土地。”[6]1993年10月,叶利钦用武力解散了一直反对土地大规模自由买卖的最高苏维埃。在最高立法机构缺失的情况下,叶利钦签署了可以更大程度上买卖土地的有关法令。法令规定: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的成员可以得到农庄或农场土地份额的凭证。它废除了先前在出售土地上的许多限制,允许出售属于自己的土地份额。“根据1993年叶利钦颁布的法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土地赠送、转让给亲属,也可以将其整块出租、分块出租、转租、调换或将其卖掉。”[6]1993年的俄宪法和1994年的俄民法典都没有再专门谈及土地买卖问题。因此,1993年的土地法令就成了正式的“俄罗斯土地法”颁布之前土地买卖和土地市场的法律基础。1993年是俄罗斯土地改革最迅速的年代。1993年以后,激情逐渐燃尽,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私有化问题上的停滞不前,土地法典难产、土地市场运作乏力。
第三阶段1993年底到1999年底:对激进私有化战略的调整。1993年是俄罗斯社会转型进程中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俄罗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的各项改革达到了顶峰。但就是从这一年开始,俄罗斯的激进改革战略遭遇挫折。农村的土地私有化也放慢了步伐。具体表现在:
第一,土地改革的立法工作止步不前。1993年叶利钦发布的土地法令及1993年俄罗斯宪法虽然为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它们仅仅是宏观性的,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呼唤一个具体的“土地法”。但一直到1999年12月叶利钦辞职,俄罗斯始终没有颁布“土地法”。这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第二,土地经营形式上的私有化进程也减缓了。叶利钦政府原本打算在短时期内对原有的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及其他农业企业用现代西方农业经营形式全部实施重组,取缔那些长期亏损的农业部门,最终摧毁困扰俄罗斯人数百年的集体主义的劳动组织形式,建立以私人经营为主的土地经营形式。然而,1993年下半年开始,俄罗斯明显放慢了这一改革的进程。比如,1993年上半年个体农场增加了7·5万个,但下半年只增加了1·2万个。到1993年底,尚有1/3的旧的农庄和农场仍保留了下来。
第三,土地自由买卖的限制增多,进程放慢。1993年以后,俄罗斯有关土地立法进程放慢的同时,对土地自由买卖的限制也增大了。1995年6月,国家杜马以230票通过了《土地法草案》。草案规定“只有私人用地或小型花园用地才可以在任何时候自由出售”,“农业企业的土地或个体农场用地只能卖给国家。”[6]这一法律草案对土地自由买卖限制如此之多,以至于最终被议会上院否决。接着,1996年5月,杜马又通过了土地法的第二个草案。它对土地关系附加了更加严厉的限制,几乎是禁止土地的自由流转,因而遭到了上院和叶利钦总统的反对而胎死腹中。此后,在总统和杜马的争吵中又讨论过几次有关的土地立法,但始终没有结果,直到叶利钦去职。
第四阶段,1999年12月到今天:土地改革战略不确定阶段。
1999年12月,普京上台,对俄罗斯的社会转型战略实施了调整。他把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社会主义的理念混杂起来,把源于西方的某些普世价值与俄罗斯独特价值结 合起来,试图走出一条俄罗斯自己的道路。从目前来看,普京倡导的俄罗斯社会转型战略尚有众多不确定性。至于土地改革,普京上台后长期无所作为,也很少发表这方面意见。2001年4月3日在对议会的《国情咨文》中,他第一次比较明确地谈到了土地改革问题,他指出,俄罗斯可望在本年度颁布《土地法》,这一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国家不再控制土地关系,非农业用地的交易不受限制,农业用地的交易由联邦法律作出规定,但向农用土地交易过渡的时期,各联邦主体有权自己决定。[7]普京的这一意见非常笼统。6月15日,杜马虽然一读通过了《土地法草案》,但却遭到了共产党、农业党等的坚决抵制。俄罗斯以私有化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进程注定将是长期的。

⑤ 俄罗斯土地利用类型(欧洲地区)

俄罗斯土地利用类型有:草地、耕地、林地、荒地及建筑用地。

⑥ 俄罗斯地广人稀到什么地步

程度:特别是西伯利亚地区,有时自驾半天都未必能够看到半个人影。如果走的路线是远离定居点,那么沿途只有野生动物和茂密的丛林,在一些荒野地区可能熊都会比人多。

俄罗斯的农村每家每户至少有上百亩的土地。俄罗斯地广人稀,土地资源非常丰富。他们通常会把土地租给在俄罗斯务农的中国人。

从1992年开始,俄罗斯人口就陷入了负增长率,也就是出生率低于死亡率。这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工业化时代下,女性地位大大提高,受过教育的俄罗斯女性不愿意成为生孩子的“机器”。

在现代文明的影响下,结婚、生孩子的计划普遍被推迟。但有时推的太晚,就变成了高龄剩女剩男,也错过了最佳的生育时间。在这种大环境下,反而堕胎率增长迅速。

⑦ 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后,农村的土地制度改变了吗

农村的土地制度必然没有变,仍然是私有制,所谓的赎买政策基本无用,你想,改革前农奴是私人物品,怎么可能拥有资金去赎买,所以在改革后依旧是原来的土地所有制。

农奴制改革以后,俄国进入了资本主义阶段。可是,由于统治阶级实行的这次改革是很不彻底的,因而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封建农奴制残余。
首先,改革既没有改变封建专制政权的阶级实质,也没有改变地主土地占有制。贵族地主继续掌握着国家政权,照旧控制着大量土地。地主的土地占有制是农奴制残余的经济基础。根据1877—1878年的统计,在欧俄49省的9,150万俄亩私人土地中,有7,300万俄亩以上的土地,即约80%的土地,是属于贵族的。
改革没有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相反,农民的土地被地主割去了1/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40%以上。同时,地主霸占良田和整块的土地,将零星土地和沙地分给农民,地主的土地还像楔子一样楔入农民土地之中,致使农民不得不以高价租种地主的这种楔形土地。
其次,工役制农奴经济是封建农奴制残余的另一表现形式。八十年代中叶,在欧洲43省中,17个省是工役制农奴经济占优势,7个省是混合制经济占优势,另有19省是资本主义经济占优势。可见,工役制农奴经济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在缺乏土地的情况下,为了使用地主耕地、牧场和草地,被迫以最苛刻的条件向地主租佃,接受工役制剥削。
工役制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不同。它的基础不是私有主的资本,而是土地;不是自由雇工,而是带有高利贷性质的盘剥。工役制是徭役制的直接残余,是从徭役制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形态。列宁在分析工役制时指出:“工役制的实质就是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牲口耕种地主的土地,从而得到一部分货币报酬和一部分实物报酬。”
封建农奴制残余,使农民在改革后仍然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他们政治上仍然受压迫,经济上照旧依附于地主。他们承担着赎金、贷款利息和赎买手续费的盘剥以及土地税、自治税和村社捐税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的重压。因此,广大农民仍然常年在饥饿线上挣扎。

⑧ 俄罗斯土地承包价格,我要去中怎么办

当地的县长和书记因为地缘优势和对岸的高层都有联系,他们可以从公家的渠道租地,他们干得很大央视以前报道过,但是生产的大豆运不回来,在俄罗斯又卖不出价,也很苦恼。有一些翻译再给别人打工的时候认识当地集体农庄的负责人,也可以私下里签合同,建议你注册农业技术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和集体农庄签合同,不然的话,等农作物成熟了,老毛子会通知移民局,把你们撵出了,结果劳动果实就是人家的了。只有在俄罗斯注册了,公司就可以办劳动大卡,这样他们就没权撵你们了,不管卢布的汇率怎样,不影响你的收入,因为都是以美元为中间价的。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⑨ 俄罗斯农村的真实情况是怎么样的

地广人稀,这是我们对于俄罗斯的第一印象。我国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为143人。而俄罗斯面积为1707.54万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8.6人。

尤其突出的是,俄罗斯的大部分人口都分布在东欧地区,在俄罗斯东北地区,每平方公里也就一个人。因此,俄罗斯有太多地方没开发出来,这也是中国农民喜欢去俄罗斯租地当农场主的原因。

除了传统的粮食作物,在俄罗斯很多地方还有着狩猎的习惯。他们主要分布在较为偏远的西伯利亚等地区。这里最有意思的就是用木头建设的房屋,大部分为独门独户,欧洲风情浓郁。这些房屋可以用外墙的颜色来区分主人的富裕程度,颜色越鲜亮,说明越有钱。

当然,俄罗斯偏远农村,也存在贫困户,日子过得比低保户还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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