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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基本法的名称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25 14:59:59

⑴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了复杂而深刻的变革,确立了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对议会负责、三权分立、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形成了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俄罗斯的《宪法》,同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确立了总统制的国家领导体制。
总统共和制,是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⑵ 关于俄罗斯的联邦制

1.现行联邦国家体制形成的历史因素
苏联解体后,根据1992年3月签署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条约和1993年11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原则是民族区域原则和地区原则,即俄罗斯联邦由21个民族共和国、6个边疆区和49个州、以及两个直辖市、1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组成。民族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民族共和国宪法确定,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确定。加入边疆区或州的民族自治区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调整。
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表现出来的形式和内容如此复杂和独特,在世界各个联邦国家中是很罕见的。这种独特的联邦国家体制的形成并非是现今俄罗斯某些领导人和理论家的独出心裁,而是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并受到尖锐和复杂的民族关系制约。
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是始建于1918年1月,这是因为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出现了尖锐和复杂的国内国外形势,迫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改变了原先反对建立联邦国家制国家的观点,转向主张建立由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当时的国内国外形势是:
第一,20世纪初,俄罗斯经过300多年不断对外侵略扩张,吞并周边诸多弱小民族,已成为由100多个民族组成的横跨欧亚大陆的庞大殖民帝国。俄罗斯民族仅占全国人口的43%,但沙俄帝国却是以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大多分散居住在边疆地区,被当成“异族人”,受到民族歧视和压迫。列宁曾经指出广大的少数民族“受沙皇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是空前的,因为沙皇专制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比较,又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1905年至1907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沙俄帝国的殖民统治,唤起了各个被压迫民族的自我解放的意识。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沙俄帝国的衰落和全世界范围内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已成为俄国社会中的两股巨大的力量。随着1917年2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爆发,沙皇专制制度的崩溃,在俄国各地兴起的被压迫民族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运动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利用各民族人民要求实行民族自决和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纷纷成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当时俄国实际上已处于四分五裂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1917年11月7日通过武装革命摧毁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革命武装起义在俄罗斯中央地区胜利之后,无产阶级革命浪潮迅速向俄国各边疆地区发展。各边疆地区的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以俄罗斯中央工农兵苏维埃为榜样组织起来,推动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他们在当地布尔什维克党组织领导和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帮助下,推翻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政权,建立 起本地区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自1917年底至1921年,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地区陆续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此外,还成立了鞑靼、巴什基尔、土耳其斯坦等苏维埃自治共和国。这种情况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各被压迫的非俄罗斯民族人民强烈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使民族关系问题上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单一制国家的主张已难以实现。
第二,十月革命的胜利,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他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成立,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不断巩固和扩大,引起了国外帝国主义的恐惧和仇视。国外帝国主义为了把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对年轻的苏维埃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从1918年夏天起,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势力对苏维埃国家发动了疯狂的武装进犯,与此同时,在国外帝国主义势力支持下,俄国国内也爆发了反对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高尔察克、邓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装叛乱,大规模的战火在俄罗斯中部和其他边疆地区燃起。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妄图一举摧毁刚刚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迫使布尔什维克党必须设法把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起来,粉碎国内外反动派的进攻。
第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粉碎了外国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平息了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保卫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但是,年轻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仍然处在帝国主义势力包围之中,面临被国外反动势力颠覆的危险。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武装进攻和击溃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相互之间已建立了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盟关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各苏维埃共和国也需要建立紧密的联盟关系。
在这种尖锐、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民族关系的条件下,坚持建立完全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不仅很困难,而且一旦政策失误就会导致民族分裂和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完全独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中央所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尽快把各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为统一国家。因此,为了维护无产阶级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改变了过去一贯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1918年1月,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联邦国家体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是在崩溃的沙俄帝国的版图上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1922年12月又与随后出现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南高加索联邦苏维埃共和国(1922年3月至1936年5月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均作为主权国家联合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苏联作为联邦制国家,它在1922年12月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年根据苏联政府颁布的民族划界原则,在俄罗斯联邦中亚地区又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五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加入苏联。1936年组成南高加索联邦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升格为主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
还应指出的问题是,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既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策略原则。而且根据列宁论述民族自决权的三层含义,即被压迫民族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和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形式之一,承认各个民族有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从20年代至30年代,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除在中亚地区建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五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外,又陆续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五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而且民族区是在边疆区或州境内,归属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管辖。在乌兹别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加盟共和国境内也相继成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州。由此,在世界上联邦国家的历史中出现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现象——联邦中的联邦,加盟共和国中的自治共和国,行政区划边疆区或州中的民族自治区。由此可见,现今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构成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是从原苏联那里继承和演变来的,而且受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制约,难以参照世界上其他比较规范的联邦国家体制加以完善和规范。这种畸型的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2.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
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规定,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实行分权制:
属俄罗斯联邦中央管辖的问题有:(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和联邦领土;(3)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权利;(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5)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6)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规划的基本原则;(7)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节。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9)联邦动力系统,核动力,裂变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宇宙空间活动;(10)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联系,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11)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12)国家防务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使用程序;(13)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和保卫;(14)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及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节;(15)联邦冲突法;(16)气象服务,标准和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薄记核算;(17)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18)联邦的公务。
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共同管理的问题有:(1)保障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和公众安全,边界地区制度;(3)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拥有、使用和支配问题;(4)国家财产的划分;(5)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6)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普及问题;(7)协调卫生保健问题,保护家庭、父母、子女、社会保障;(8)采取措施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和消除后果;(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和收费的一般原则;(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和森林法、矿产法、环境保护法;(11)司法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业务,公证制度;(12)保护人数不多的小民族的世袭居住地和传统生活方式;(13)规定组建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系统的一般原则;(14)协调联邦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关于各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俄罗斯联邦宪法只笼统地说,在俄联邦中央管辖范围之外,联邦中央和各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之外,其他所有问题均归各联邦主体独立管辖。不过,1992年3月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条约明确规定,各共和国拥有自己领土上全部的国家权力,但联邦条约规定由联邦中央管辖的问题除外;各共和国是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以及同俄联邦的其他共和国、边疆区、州和民族自治实体签订条约的独立参加者,但这不能违反俄联邦宪法和法律。各共和国的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由俄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各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协调;对土地、矿藏、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问题,由俄联邦立法和各共和国法律来协调,根据俄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各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自然资源的地位;如果俄联邦中央权力机关需要在某个共和国领土上实行紧急状态,必须事先征得该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只有在制止大规模暴乱时,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方可不征得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如果作为实行紧急状态的缘由只涉及到一个共和国,该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可在本共和国实行紧急状态,并报告俄联邦总统和议会。
3.俄罗斯联邦制的特点及其问题
基于对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今俄罗斯并没有摆脱过去苏联的联邦国家体制(1922-1991年)和作为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时期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的影响。因此,当前俄罗斯联邦国家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原封不动地继承了过去俄罗斯联邦组成的民族原则和地区原则,即现在的俄罗斯联邦仍由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以及边疆区、州和直辖市等行政区划组成。与过去不同的是,将过去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升格为共和国,将过去5个民族自治州中的4个自治州也升格为共和国,把边疆区、州和直辖市作为地方自治实体。这样的联邦结构存在的问题是:(1)尽管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条约规定各联邦主体权利平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同时宪法又赋予某些联邦主体更多的权利,如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的称谓,它有制定共和国宪法的权利,共和国的法律地位由俄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共同确定,共和国公民除使用俄联邦国籍外还兼有共和国国籍,除俄语被规定为俄罗斯联邦的国语外,各共和国还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与之相比,俄联邦宪法未对其他类型的联邦主体作出类似的规定,只允许它们制定各自的章程和法规。鞑靼、布里亚特等民族共和国还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关于划分俄联邦与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管辖对象和互派全权代表的条约,为它们提供更多的特殊权利。(2)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三个不同的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划分的根据是主体民族人口多少,地域大小和发展水平,特别是民族自治区是设立在边疆区或州之内,它与所在的边疆区或州的关系由俄联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国家权力机关签订条约和协议来调节,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区既受俄联邦中央管辖,也受所在的边疆区或州管辖,因此它不能与同为联邦主体的边疆区和州处于平等地位。况且,民族自治州的地位与民族共和国也处在不同层次上。(3)不同类型的联邦主体和复杂的行政区划,为联邦中央协调中央与各主体之间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造成极大的困难。职权范围大的主体竟竭力保持现有法律地位并希望获得更多的权利,而其他联邦主体也不断向联邦中央施加压力,要求各联邦主体在与中央关系上权利平等,从而导致很多俄罗斯人要求建立俄罗斯人自己的民族共和国来代替目前的边疆区和州等行政区划,然后同其他民族共和国一样作为联邦主体加入俄联邦,这样一来,就使民族关系变得更加尖锐和复杂。(4)以某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区作为联邦主体,实际上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和增强民族独立自主意识,不利于解决民族矛盾和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因为这些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实体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将会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长,变得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现今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体制是很不完善的畸型联邦制,潜伏着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⑶ 俄罗斯的国家体制是怎样的

地方太J8大

联邦制

⑷ 海关管理制度

在俄罗斯,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2004年)(以下简称《海关法》)、《俄罗斯海关关税法》(2000年)(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2003年)等。

(一)海关监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海关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关法》开始实施。新《海关法》指出,俄罗斯的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具体负责,包括货物和车辆方面的关税征收以及海关监管,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海关法》第1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海关的监管事务包括,通关货物和车辆和程序和规则,海关关税的制定和征缴,海关业务的办理,海关法的执行和俄罗斯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协调和统一。

与旧《海关法》不同,所有与海关领域有关的活动将不再需要领取许可证。海关经营者、临时储存仓库、保税仓库和报关经纪人只要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之后,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海关法》第18条)。申请人向海关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海关机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注册,如果允许其注册应当立即签发执照给申请人,申请人受到执照有权开展海关事务(《海关法》第20条)。

《海关法》第358条规定了海关监管的原则:在开展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应根据选择性原则以确保《海关法》的实施,即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车辆、文件和人员无损害的方法,海关监管业务完全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

《海关法》第360条进一步规定了海关对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监管控制。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海关监管区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益回报,必须获得俄罗斯海关机构允许并在其监管下才能进行。货物、车辆、海关经纪人,临时仓库业主,海关仓库和运营商,必须向海关机构提交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单证和信息。海关当局要求的单证和海关管制所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单证至少保管3年,而海关经纪人,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海关仓库业主和运营商对当年记录必须保存5年以上(《海关法》第363条)。

《海关法》第362条规定了海关管制区制度。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海关监管区可以设在海关边境沿线、经常检查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其他地点。海关管制区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暂时的,以方便对进口商品进行现场监管,海关管制区的设立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在进行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损害承运人、临时仓库业主,保税仓库业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货物和车辆的利益。由于非法决定,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全额补偿(包括利润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法》第三十五章分别对货物、车辆,以及个人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作出了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公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371条和第372条)。个人作为检查的控制,可根据海关当局或其决定的执行副组长的海关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认为,自然人通过俄罗斯联邦边界或海关管制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时,私自隐瞒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所禁止进口或转出口物品时,海关人员可以实施个人查验。在查验之前,海关人员有义务向该自然人宣布查验个人决定,并告之其在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愿交出隐藏的物品。被查验人应当在查验决定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海关查验人员应当在文件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检查个人应由与同一性别的海关机构人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进行,并有两名相同性别的见证人在场,其他人不允许进入隔离室。

如发生异议,申报人有权不服核查的结果,并要求一同核查记录争议的报关说明。在海关办事处申报的货物的核查只能在海关仓库或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核查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申报人雇佣的进行报关货物操作的人员须经海关部门认可;如果没有该认可,禁止其进入海关仓库及核查指定的地点。一旦认定为违反现行《海关法》行为,运输工具和争议商品可作为处罚保证被扣留(《海关法》第377条)。

(二)进口商品通关程序

货物到港后15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可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货物信息,向海关机构申报货品,开始报关程序。报关单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海关经纪人(代理人)、有关货物和国际运输使用的车辆、产品信息、海关关税数额、地点和海关申报日期等内容(《海关法》第124条)。

根据新《海关法》第62条和第125条规定,需要清关的货物可以在发生清关的海关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清关,只有个别品种货物才在指定的海关检查站进行清关。在货物通关时,申请人有义务向海关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和清关所需的资料。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包括海关价值申报和确定海关价值选择的方法;

3)许可证;

4)货物原产地证明;

5)商检证书;

6)国际销售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7)交通(运输)证明;

8)支付和结算文件;

9)其他补充单证。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商品的许可证书等,应向海关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说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时获得,可以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但不得迟于45天后报关(《海关法》第131条)。被运到海关仓库或指定核查地点的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产品及认证服务法》实施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认证(ГОСТ)制度,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两种。按照《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强制认证产品范围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机械设备、钟表、化妆品、家具、陶瓷等。自愿性认证,通常是申请人(制造商,经销商)按照产品规格、行业或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认,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标准。

《海关法》第68条特别规定了简化清关程序。俄罗斯依据通关申请人所提供精确的资料来管控通关的货物,海关允许这些精确的资料作为货物抵达前的通关。具体而言,从事外贸活动3年以上的进口商,并且其对业务设立会计账簿,能够为海关机构提供详细资料和通关货物信息的,可以简化其清关程序。申请简化通关程序的法人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外贸信息,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同意海关机构审查其会计账簿的书面承诺书。有权简化通关的法人应当定期提交报关单(《海关法》第136条)和货物信息(《海关法》第150条)。简化清关程序是海关对合法货物快速放行的一种世界便捷标准。

《海关法》第十二章规定了货物的临时储存规范。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存放在任何临时储存仓库,海关机构不能指定特定仓库作为货物临时存放地点(《海关法》第100条)。在临时储存仓库可以放置任何外国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损害或需要特殊贮存条件,必须存放在特定仓库或指定的临时储存设施。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临时储存的货物名称,其数量、包装、标签、发票、产品总重量或货物量,以及货物编码或商业信息等文件(《海关法》第102条)。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为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机构主动要求延长到4个月(《海关法》第102条)。临时储存仓库必须设在交通枢纽和运输路线方便的地方,为确保货物的安全,临时储存仓库应杜绝未经许可人的访问。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海关机构在审查后颁发证书(《海关法》第111条)。临时储存仓库证书包括:地点和业主姓名、房屋和开放区的信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照《海关法》第152条海关申报制度,货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货主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海关价值申报单、许可证、商检证书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足额缴纳关税、单货相符的进口货物应予以放行。《海关法》第150条特别规定了提前申报制度,符合《海关法》第67条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简化清关程序时,在货物到达海关终端之前,进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就可以提前申报通关。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再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报和相关文件资料。如果货物属于保税仓、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出口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三)俄罗斯进口商品关税

1992年1月起,俄罗斯宣布取消所有的进口限制,所有的关税暂停征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内消费市场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罗斯重新征收进口税。1993年5月21日《海关关税法》开始实施,《海关关税法》是俄罗斯联邦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海关关税进出口税率。《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则、税号、税种、关税程序、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报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提供关税优惠及其他事宜。《海关关税法》对进口商品采用国际惯例,使用3种关税:从价税、从量税与综合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货主应当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目前,俄罗斯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食品:5%~20%;电子产品:5%~20%;化工产品:5%~15%;机器设备:0~20%;汽车:15%。

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关税法》第36条规定了税率特惠规则,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从目前来看,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0个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第258号令,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20多个。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47个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特惠制,不征海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根据2000年5月25日第414号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俄罗斯享受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原产地证明,并须符合直接运输和直接购买的规则。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必须提供CT-1的原产地证明。

直接购买和直接运输是确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俄罗斯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基本条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给予普遍优惠制关税优惠的产品应当是直接购买,例如进口商直接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实体购买的商品,能够享受优惠关税。直接交付的货物应当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到俄罗斯,如果没有提供直接运输的证明,或是通过另一国的领土,就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提供关税优惠。但由于地域、交通、技术或经济原因,该商品通过多个国家运输入境,且只是存放在这些国家的临时仓库,那么这些商品也能够享受优惠关税。

关税优惠也适用于进口商在展览会或交易会上购买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展品来自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

2)用于从展览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于展示,而没有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虑在商品因自然恶化,或在运输和储存条件,改变其正常状态。

原产地证明文件是一项声明原产地的资料,以确定商品原籍国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制造商,销售商,或与出口货物原产地国作出的声明。原产地证明包括在各种证明来源,这些文件包括,商业文件(发票、航运和装箱单等)、运输单证(提单、贸易文件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也可以是工会,企业协会等签发,有时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原产地证明文件必须由领事机构认证。对于原产地证书的主要要求,是应该清楚地表明货物从该国出货。原产地证书必须包含的出口书面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原产地的有关标准,以及书面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且在证书中声明这是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在A级原产地证明文件中应记载:“上述内容属实,所有的货物来自某国,它们满足原产地的有关标准”。原产地证书有两种形式:即A级原产地证明和证书的CT-1的原产地证明。A级原产地证明用于确认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12个月。A级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俄文或英文书写,不允许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罗斯对《海关法典》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支付关税的义务和税款,特别规定了终止缴纳关税的事由,这些事由如下:

1)海关关税和其他税款已足额支付;

2)义务纳税自然人死亡;

3)义务纳税组织清算解散。

俄罗斯政府宣布从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轿车征收30%的进口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25欧元。排量1.8L至2.3L轿车被征收30%的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2.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8欧元。此次临时提高关税涉及拖拉机、载重车和轿车,新关税实施期限为9个月,该政策旨在保护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期备受冲击的俄罗斯本国汽车工业。

⑸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宪法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⑹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立法

俄罗斯在矿产领域的立法有较长的历史,早在俄罗斯的帝国时代(1832年)就有了《矿产条例》。矿产资源法从帝国时代的俄国到现代俄罗斯联邦共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它们是帝国阶段、苏联阶段和俄罗斯联邦阶段。以下主要讨论绝信判现代俄罗斯,即俄罗斯联邦阶段矿产资源的立法情况。

一、俄罗斯联邦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1992年)

1992年3月31日,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讨论之后,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克里姆林宫签署了联邦条约。该联邦条约即被认为是现代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的开端。联邦条约确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特点,宣布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境内占有、使用和处分矿产资源的共同执行的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在经济特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执行联邦条约的原则。在1992年通过的联邦《矿产资源法》中,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形成和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基本原则,矿业部门开始对矿产使用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并通过了一系列包括具体的矿产法律制度的规范文件。在矿产使用的不同领域里还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如组织竞标和拍卖、许可证协议的办理、矿产使用的付费形式等。但在随后几年的坦巧矿业实践中却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显示出立法上的不完善。为此需要对矿产立法进行调整,细化那些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的内容,对《矿产资源法》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为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1995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对联邦《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法律,于是形成了一个的新版本。实际上,该版本对原法律的调整和补充触及了所有的条款,不仅如此,还增加了11个新的条款,发展了这部法律。新增加的条款包括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细则,矿产的所有制,矿产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以及联邦意义的矿区的划分等。应该指出,事实上,上述所提到的调整和补充的条款并没有触及这部法律的总的概念,从总体上看,该部法律还如从前一样。

1995年3月3日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7号《矿产资源法》,经过了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律和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矿产资源法》新的版本,下面根据这个版本,简述其主要内容。

该版本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包括序言、7章,共52条。在《矿产资源法》的序言中阐述了矿产资源(地下资源)的概念,并且评述了该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包括5条,其中分析了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立法问题,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矿产资源国家矿产储备,联邦意义的矿产资源矿区,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中的职权范围。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使用,共包括17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使用的种类,提供使用的矿区,对矿产使用的限制,矿产使用者对矿区使用的期限,取得矿区使用权的依据,矿产使用许可证,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内容,矿区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拒绝接受参与竞标和拍卖的申请书或未通过竞标和拍卖取得矿区使用权的申请书,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证制度的组织保证,矿产使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转让矿区使用权和重新办理矿区使用许可证,提供用于开采普遍分布的矿物矿床资源的程序,地块所有者与占有者对普遍分布的矿床的开采,终止矿产使用权的依据,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程序,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时矿区的使用,矿产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共包括并改12条。该章规定了对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出的基本要求,对矿床和矿区的地质经济和价值评估,关于矿产使用安全作业的基本要求,矿物埋藏区的建设规则,矿物埋藏区内的土地使用条件,矿产的地质资料,国家统计和国家注册,矿产储量的国家鉴定,国家的矿床与矿苗志,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编纂国家矿床、矿苗志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具有特殊科学或文化价值的矿区保护,对发现矿床的奖励。

第四章:国家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的调整,共包括4条。该章规定了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国家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所应承担的任务,国家对矿产使用关系的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国家对矿产合理使用和保护的监督,国家对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作业的监督。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共包括10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有偿使用制度,免费使用矿产,矿产使用费,矿产使用费的分配,矿产使用费的交付形式,用国有资金取得的矿物地质信息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提成,参加竞标(拍卖)费和颁发许可证费,消费税,水域和海底区块使用费,矿产衰竭折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包括3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对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七章:国际条约,只有1条,即确认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尽管这个《矿产资源法》版本已经包含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但这部法律并没有因此在根本上获得改善,其中仍然缺乏清晰的、易于操作的程序机制,如它的许可证制度的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几乎完全没有矿产企业活动的调整规范,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其总的概念和绝大多数规则仍然建立在公法规范的基础上,使矿产使用关系的实践面临重重障碍,对投资人来说,依然存在制度风险和投资风险。由此看来,法律调整的关键还在于立法者的理念的修正,任何非客观因素,非专业瑕疵都会使真正完善的法案难产。应该说,这一阶段俄罗斯的立法者们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还没有找到那种适当的平衡。这些存在的问题使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面临更为严肃的调整。

二、酝酿中的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

2002年7月,普京总统在听取了议会代表们的建议后委托政府制订新版《矿产资源法》。2002年12月,政府对自然资源部和经济发展部提出的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表示赞同。从2002年到2008年,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仍处于调整完善之中,这期间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草案版本。我们所看到的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已经确定为14章,125条。具体章节如下:

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主体(5~9条);第三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客体(10~23条);第四章:矿区使用权(24~45条);第五章:矿区使用合同(46~89条);第六章: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90~97条);第七章:对进行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的总的要求(98~99条);第八章:固体矿物矿藏的开采(100~101条);第九章:石油天然气的开采(102~103条);第十章:开发(使用)地下水、建筑和地下构筑物(104~105条);第十一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106~114条);第十二章:矿产使用的费用支付(115~119条);第十三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责任(120~121条);第十四章:过渡和最后的条款(122~125条)。

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已经从原来的7章增加至14章,从先前的52条增加至125条,其内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涉及石油天然气内容的是第九章。草案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并专门增加了一章来规范矿区的使用和保护,还规定了对矿产使用者提供土地的条件和要求。该草案更为明确地划分了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三级行政主体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各自权限和职责,以便避免越权行为、重复审批,减少纠纷。草案加强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地方以及个人对两种权利的合法利益。草案还用专章来分别规范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两种权利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条件,根据签订的各种合同提供两种权利的办法和拍卖的程序。该草案专门设立一章来规范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并增加了地质研究规划工作的条款,提高了地质规划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在草案中还新增加了对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及地下水资源开采的要求和技术标准,专门用了三章来规范这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使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的管理权限扩展至整个矿业领域,加强了对各种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对地质生态环境的监测。在草案的最后部分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和最后的条款。

总地来说,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发展矿业和保障国家对矿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创造透明的规范。比起俄罗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转换关系模式的思想,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即将政府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的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合同性的法律契约关系。在有效合同的条件下,国家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如出现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解决。这一关系模式的转换体现了立法者的理念中包含了更多的市场因素,也使该法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经济制度的转轨和矿业在国家经济中地位的提升,俄罗斯联邦日益重视矿产领域的立法,并还将逐步地加以完善。

对于我国投资人来说,该草案值得关注的一个要点是,在外国人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上出现了变化。该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了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直接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这一条款导致我国投资人必须在俄罗斯境内登记注册,取得俄罗斯的法人地位,进而参与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该条款的设计旨在减少和排除外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在能源合作中出现纠纷时的管辖权。

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了国内外业内人士的关注。这是俄罗斯能源领域的重要事件。无疑,这对实行“走出去”战略的中国能源企业来说,也同样非常重要。俄罗斯经济转轨的进程,矿产领域的发展,以及矿产行业的立法进展都是我们必须全面注意的。应该看到,俄罗斯作为矿产投资的目标国,同时也是能源合作的主体一方,它拥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全面优势,而对于中国赴俄投资的能源企业来说则处于相对劣势。在这种条件下,不深入了解俄罗斯的矿产立法及其发展走向,会给中国的能源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十几年来我国对俄罗斯在能源立法领域的探讨甚少,在能源法专业水平上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为了顺利开展对俄罗斯石油天然气的能源合作,我们需要在矿产法领域里展开研究,拿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形成专业化的、有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队伍,以提高中国能源企业在投资东道国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体现地方特点的联邦主体《矿产资源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在其权能范围内为调整矿产使用关系而通过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文件。制定联邦主体的《矿产资源法》必须完全根据这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开采行业在地方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

现在,许多联邦主体都通过了在矿产使用领域里的专门的立法文件,而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联邦主体(共和国)还在联邦《矿产资源法》颁布前就通过了矿产使用的立法文件。第一个类似的立法文件出现在萨哈(雅库特)共和国。1991年9月18日,萨哈通过了自己的《矿产和矿产使用法》,1992年又出现了新的版本。而后,在科米共和国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时间是1992年2月12日。接下来的是乌德穆尔特共和国,颁布法律的时间是1992年2月13日。在1992年2月21日颁布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之前,俄罗斯已经有三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联邦主体法律了。

在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生效后,其他一些联邦主体也陆续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法》。如:1992年10月27日,北奥赛梯共和国通过了自己的《矿产资源法》;1992年10月28日,巴什基尔共和国通过了《矿产资源法》;1992年10月28日、1992年12月25日和1993年2月18日,布里亚特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和卡累利亚共和国先后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法》。之后,汉特—曼西自治区、赤塔州和秋明州也通过了矿产资源专门立法。再后来,印古什共和国、涅涅茨自治区和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又先后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专门立法。像图瓦、摩尔多瓦等一些联邦主体还通过政府在矿产使用方面所做出的专门决议。

联邦主体的矿产资源立法通常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的,但它们仍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们既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结构中的一部分,同时还对一些特别规则采用了特殊的表述方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些立法文件包括了足够多的规范,它们丰富和发展了联邦法律,在很多方面填补了联邦法律的空白。例如,在布里亚特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使用法》中把贝加尔湖鉴定为全俄的国家财产,特别增添了在湖泊领域使用矿产资源的特殊制度。

与上述种种矿产资源立法所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的《矿产资源法》具有基本法的特点,为了该《矿产资源法》的发展,俄联邦已经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具有联邦意义的独立的立法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在很多方面都成为独联体国家在矿产使用方面进行类似立法的参照和基础,其中包括亚美尼亚共和国于1992年3月19日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典》,哈萨克斯坦1992年5月30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和矿物原料加工法典》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2年12月16日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这一现象说明俄罗斯在矿产领域立法所形成的模式在影响着周边国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法律模式的区域。这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也是国际矿业集团在这个区域进行跨国经营时要注意的。

再往后,俄罗斯在完善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保障立法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创制、确定《矿产资源法》操作机制的下位法律规范文件上。它们包括了14个针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文件的参考解释,另外还体现在将现行法律的原则具体化,积极发展适合于矿产使用的市场关系和国际一体化要求的新的规则。

四、《石油天然气法》及其他相关立法

对于俄罗斯来说,石油、天然气资源对国家的发展具有特殊的作用,其功能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还表现在政治方面。因此,在俄罗斯形成了经济资源政治化的理念,这一理念笼罩着俄罗斯政治家们的国际经济、政治思维,也影响着立法界。

俄罗斯曾经尝试对整个联邦的石油、天然气进行专门立法,1995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还曾赞成并通过了此项法律草案,但是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否决了。此后类似的法案再也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与此同时,一些联邦主体倒是分别通过了自己的石油天然气专门立法,如:1997年鞑靼斯坦共和国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1998年汉特—曼西自治区通过了《在自治区领土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矿床法》,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通过了《关于稳定、刺激生产和提高石油产量法》,1999年秋明州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矿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矿产使用领域里的立法非常积极,曾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产品分割协议法》、《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提成率法》、《关于国家对开采和使用煤炭的调整和对煤炭工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护的特点法》、《贵重金属和贵重宝石法》、《经济特区法》以及《煤气供应法》等。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总统还就矿产使用问题颁布了大量的专门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也颁布过类似的决议。

五、研究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的必要性

俄罗斯联邦的矿产资源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基础和体系。尽管很难说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是一部完善的立法作品,与矿产领域里的其他法律能否有效配套还有待实践证明,但它对中国矿业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以及在比较法研究方面无疑是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的。

例如前面提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一改原《矿产资源法》的规则,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使用俄罗斯资源设置了法律障碍。我们无法改变俄罗斯的立法,但却可以调整我们自己的立法以便有利于我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的矿产领域。在能源矿产行业放开民营企业准入条件是中国在最大程度上、在国际范围内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和在法律上清除障碍的必为之举,也是进入世界能源矿产市场的重要条件。为此,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方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俄罗斯能源矿产市场,在俄罗斯注册公司,成立俄籍的法人组织,争取矿产使用和经营权;鼓励国营能源矿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运作上的合作、配合,避免因中国国家公司出面而受到投资目标国(俄罗斯)的各种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罗斯人对外来的具有公有制或国有资本背景的公司在俄能源矿产领域进行投资所存有的戒心已经通过事实得到证实。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保护本国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来迫使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此案应引起们我们足够的重视。

总之,对于进入俄罗斯的中国能源矿产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对俄罗斯能源经济合作的盲目性,吸取十多年来对俄合作的经验教训,适应俄罗斯法律发展的走向,必须对俄罗斯矿产领域的相关立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使中国能源矿产企业对俄投资方案具有客观性的法律考量,并在经济、技术和法律等跨学科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策略和制定有效的战略。

⑺ 俄罗斯的全称叫什么名字

俄罗斯的全称叫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俄语: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英语:Russian Federation),亦称俄罗斯(俄语:Россия,英语:Russia),是由22个自治共和国、46个州、9个边疆区、4个自治区、1个自治州、3个联邦直辖市组成的联邦半总统制共和国。

位于亚欧大陆北部,地跨亚欧大陆两大洲,国土面积1709.82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也是一个由194个民族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为俄罗斯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7.7%。

主要城市

莫斯科:首都,位于东欧平原。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交通枢纽,还是机械工业和纺织工业中心。是仅次于英国伦敦的欧洲第二大城市,已有800年的历史。

圣彼得堡:全国第二大城市,被誉为“北方之都”,西北联邦区首府。地处波罗的海沿岸的综合性工业中心。有埃尔米塔日博物馆,又名“冬宫”。

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远东第二大城市,俄东部地区经济贸易中心及远东第一港,世界知名旅游城市。

叶卡捷琳堡:全国经济第三大、人口第五大城市,乌拉尔联邦区首府。地处欧洲和亚洲的交界处。

下诺夫哥罗德:人口第四大城市,伏尔加沿岸联邦区首府。位于奥卡河和伏尔加河交汇处的重工业城市。

新西伯利亚:人口第三大城市,西伯利亚联邦区的中心城市。位于西伯利亚大铁路和鄂毕河的交汇处。

顿河畔罗斯托夫:南方联邦区首府,位于顿河的入海口。

乌兰乌德、伊尔库茨克:紧靠着世界知名淡水湖——贝加尔湖的两座城市。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俄罗斯

⑻ 什么是俄联邦

俄联邦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俄罗斯,全称叫“俄罗斯联邦”,英文叫Russian Federation,俄文是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所谓联邦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由多个政治实体组成,由统一的联邦政府统治,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大国普遍都是联邦制,除了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等等都是联邦制国家。跟中国的“省”不同,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体在宪法范围内享有独立的立法权,有些也享有一定的独立外交权。比如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但又要遵守联邦法律,美国的警察也分联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等等,比较复杂。小声说,这样的国家结构比较适合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在中国则需要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另外一种形式,否则就天下大乱了。
俄罗斯有84个行政区划,其中有21个享有较多自由的自治共和国(你可以理解为香港澳门这样的特别行政区,当然面积要大得多),46个州(大概相当于省,不过不同)以及9个边疆区、4个自治区、1个自治州,2个直辖市,又划分为8个较大的联邦区。我们一般说的俄罗斯是指这些行政区划的总体,也就是俄罗斯联邦这个国家。
多说一句,理论上说,俄罗斯的84个行政区(称为联邦主体)具有相同的联邦权利,但自治程度不同。自治共和国享有的自由度最高。

⑼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介绍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苏联解体前阶段和解体后阶段。前阶段的宪法改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宣布要建立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后升银一阶段的宪法即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山笑轿行宪法。现行宪法确认了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的事实;确认了法国式总统逗肆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而且赋予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权力大得多。

⑽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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