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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哪个部门行使司法权

发布时间:2023-05-07 11:30:31

A. 前苏联跟俄罗斯的政体

苏维埃制政体:元首: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苏联成立后改称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中国称国家主席),以下简称主席。政府首脑:部长联席会议主席(中国为国务院总理),苏联为加盟共和国制。俄罗斯政体
1991年至1993年宪法确立之前,俄罗斯政体的特点是,既有苏维埃制度的遗留特征,又有纯粹三权分立民主制度特征的影子,是一种新旧体制混合政体。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所谓“三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属于政府、议会和法院。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共同调整着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提名政府总理,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领导政府的工作,政府各部、委的首长间接对总统负责。总统有权颁布议会(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即是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

第二,议会。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的最高权力机关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B. 俄罗斯现在的政体是借鉴哪国的政体

俄罗斯实行联邦制,最高领导是总理,分在野党呵执政党,共产党没有消亡,在俄罗斯杜马(俄罗斯的议会)占有一定席位,普京是现任总理,前任是梅德韦杰夫。梅德韦杰夫是现任总统。

C. 车臣和俄罗斯是什么关系杜马是干什么的

车臣 (Chechen) 是俄罗斯联邦领土,位于高加索山脉北侧,与格鲁吉亚隔山为邻,面积约1. 5万平方公里。首府格罗兹尼 (Grozny) 是在1818年建立的格罗兹尼城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车臣人骁勇善战,信奉伊斯兰教。由于战争等原因,大部分居民迁出未归,人口由1989年的40.1万锐减到1999年的15万。2000年2月登记注册的居民为9833人。

有关车臣人的最早记载是在7世纪初以前。“车臣人”这一称呼最早源自阿尔贡河边的“大车臣”这一村庄的名称,以后逐渐成为车臣民族的族称。车臣人自称“纳赫乔人”,即“平民百姓”的意思。车臣人在13世纪遭受蒙古-鞑靼人的侵袭,14世纪末又遭到中亚帖木儿帝国军队的蹂躏。直到15至16世纪金帐汗国解体后,车臣人才开始从山区向平原迁徙。16至19世纪,伊斯兰教开始传入车臣。在17至18世纪之交,车臣开始成为波斯、奥斯曼、俄罗斯三大帝国争夺的对象,此后车臣经历了长达两个多世纪的血腥残酷的战争。19世纪,沙俄经过40多年的高加索战争于1895年把车臣并入帝国版图。1922年11月成立车臣自治州。1934年1月车臣与其西邻印古什合并,1936年12月改成车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国。二战期间,苏联政府以车臣人同德国侵略者合作为由,把许多车臣人强行迁出家园。当时有38.7万多车臣人和9.1万多印古什人被驱逐到中亚和西伯利亚。直到1957年1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才决定恢复车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国的建制,归俄罗斯联邦管辖。

1991年9月6日,即在苏联发生“8·19”事件不久,苏联空军少将、车臣人杜达耶夫于9月6日依靠武力推翻了当地的苏维埃政权。10月,车臣举行了共和国总统和议会选举,杜达耶夫当选车臣总统。11月,即在苏联解体的前夕,杜达耶夫颁令成立“主权国家”车臣共和国,并很快组织了车臣国民卫队。从此,以杜达耶夫为总统的车臣既不签署1992年的俄联邦条约,也不参加1993年的俄罗斯议会选举,在“独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俄罗斯当局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于1994年12月出兵车臣。但是车臣武装一直拒绝放下武器,致使这场内战持续了20个月之久,杜达耶夫在这场战争中被打死。1996年8月,俄联邦政府同车臣签署了哈萨维尤尔特协议,将“车臣的地位问题”推迟到2001年解决。1996年底,即车臣非法武装在俄境内先后制造两起重大劫持人质事件后,俄军被迫撤出车臣。1997年1月,阿·马斯哈多夫当选车臣共和国总统后,仍然坚持车臣是“独立国家”。1997年5月,俄联邦与车臣签署和平与相互关系原则条约。但是,车臣领导人始终未放弃其“独立”主张。

为彻底解决车臣问题,俄联邦当局于1999年出动10万大军,对车臣进行封锁和展开军事打击。经过空中轰炸和地面围剿,大股车臣非法武装被消灭,俄军几乎控制了车臣全境。但是,剩余的非法武装化整为零,部分残余潜入格鲁吉亚潘基西峡谷。他们在车臣内外采取游击战术,频频进行暗杀和恐怖活动。特别是2002年后半年,车臣非法武装分子活动猖獗,袭击俄军哨所,炸毁军车,击落俄军直升机。8月,俄军一架米-26直升机被车臣武装分子击落,造成100多名军人丧生。10月23日晚,50多名车臣恐怖分子持枪潜入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劫持了正在听音乐会的700多名观众和100多名演职人员。26日,俄特种部队发动解救人质行动,救出750多名人质。这期间,除50名武装分子被击毙外,另有129名人质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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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体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执行权由俄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俄联邦法院行使,立法权由俄联邦议会行使。俄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也就是说,“联邦委员会”是俄联邦议会的上院,“国家杜马”是俄联邦议会的下院。国家杜马是全国性的,在俄罗斯89个联邦主体建立的则是地方杜马。

国家杜马的由来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其实,“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杜马”一词,是俄文(дума)音译,意为“议会”。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国家杜马的职权

俄罗斯虽然实行“三权分立”,但总统权力极大,议会权力很小,可称之为“总统集权制”或“超级总统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杜马有下列职权:通过法律;批准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是,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要经过联邦委员会(上院)的审议,总统也有权加以否决;政府由总统直接组建,国家杜马如三次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总理,或两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总统就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国家杜马要弹劾总统也很困难,必须经过如下复杂程序:国家杜马1/3以上议员“提议”;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国家杜马2/3以上多数通过“指控”;最高法院作出总统犯罪的“结论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罪行得到证实的“裁定”;联邦委员会(上院)2/3以上议员赞同。这样,弹劾才算通过。这样复杂和难度极高的程序,实际上使弹劾总统几乎成为不可能。

国家杜马的选举

俄宪法规定:“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另据俄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国家杜马的225名代表在全联邦选举中按党派原则产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党才能进入国家杜马,并按得票率分配议席。国家杜马另225名代表则在“单席位”选区的选举中由多数票产生,即在全国设立225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新的选举法还规定,从2007年开始,政党进入国家杜马的得票率将提高到7%。

D.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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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俄国总检察官和副总检察官的设立,对俄国有什么影响

总检察官和副总检察官的设立,为俄国检察机关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参政院还设置了呈文受理官的职位。《对呈文受理官的训令》明确说明了这一岗位的职责,呈文受理官负责受理针对委员会及办公厅的错误决定所提出的申诉,并要在亲自调查后向参政院报告其处理决定,同时追究诬告者的责任。

参政院本身的活动也必须受到严密的监督,因此1715年设立了总检察官以监督命令的执行情况,虽然这一职位曾一度被撤销,但在1722年得到了恢复,而且还增加了副总检察官的职位。各委员会和各地方法院的检察官都由总检察官任命并经由参政院批准,同时接受总检察官的调遣和领导。

根据1722年诏令,总检察官和副总检察官应由参政院选举产生,而当时实际上都是由沙皇任命的。总检察官领导参政院的办公厅,一切案件都要经过总检察官之手,他不仅监督参政院各成员和整个机关的工作,使其不出差错并具有工作效率,而且有权对参政院的不合法决定和行动提出异议并下令暂缓执行。

总检察官行事完全独立自主,不从属于参政院,只接受本人的审讯,除此之外,他和副总检察官不受任何法院审讯。彼得一世对总检察官一职的定位曾有过准确描述:“此官吏犹如朕的耳目和一切国务的代理人……”同时,总检察官职位的设立并不要求撤销监察官,后者也要听命于前者,而且,监察官的作用在法律上得到了增强。总之,总检察官成为官僚当中职位最高的人。总检察官和副总检察官的设立为俄国检察机关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矿务、工场手工业和商务委员会是领导国内工商业发展的部门。工场手工业委员会执行工业政策并管理国家大工业(矿业和冶金除外),该委员会负责批准手工工场的开办,完成国家订货,监督产品质量,并通过给企业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来扶助他们。例如,免除数量极大的国家“劳务”,给他们提供国家贷款、资金补贴,给予他们国内免税贸易权,有时甚至是外贸免税权。

工场手工业的中心在莫斯科,圣彼得堡设有办事处。工场手工业委员会与商务委员会和市政总局经常有事务上的往来,值得注意的是,它与警察机关——警察总署及其各个分署也有密切的联系。警察机关根据工场手工业委员会的要求,把从外地抓回来的逃跑农民、“妇人”等送到工场干活,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的一些犯人也通过该工场手工业委员会发配到各工业企业劳动。由于企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工场劳动代替了服苦役,不过同时场主也要对犯人逃跑承担责任。与其他委员会不同的是,工场手工业委员会在地方上没有设立自己的机构。有关工业方面的问题,省政当局必须直接请示工场手工业委员会。

顾名思义,矿务委员会不仅负责矿藏的地质勘探,保障各矿山的劳动力供应,还负责冶金工业方面的问题,监督官办和私人工场的建设。此外,矿务委员会还负责1720年由税务委员会移交给它全权管理的几个铸币场和纸币场。由于采矿业自身的特点,需要建立起脱离地方管辖的、直接隶属于矿务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因此在地方上设立了莫斯科矿务总局、喀山矿务总局、涅尔琴斯克矿务总局、西伯利亚矿务总局和彼尔姆矿物总局,最后两个矿务总局都是管理乌拉尔地区工业的机构。商务委员会负责领导贸易活动,主要是对外贸易活动。

司法委员会则合并了旧有的几个衙门:领地、侦查、地方自治衙门和所有司法衙门。由于俄国还未能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完全分离,司法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尚不如其他几个委员会明确。除了司法委员会之外,其他一些部门机构,如工场手工业委员会、商务委员会、市政总局和正教院也对特定的等级履行司法权。同时,司法委员会虽然是各省地方法院的领导者,是它们的最高行政机关和受理司法上诉的上级机关,但是司法委员会并非终极判决者,对司法委员会判决不服者,还可以上诉参政院。

F.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什么意思

俄罗斯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体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执行权由俄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俄联邦法院行使,立法权由俄联邦议会行使。俄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也就是说,“联邦委员会”是俄联邦议会的上院,“国家杜马”是俄联邦议会的下院。国家杜马是全国性的,在俄罗斯89个联邦主体建立的则是地方杜马。

国家杜马的由来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其实,“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杜马”一词,是俄文(дума)音译,意为“议会”。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国家杜马的职权

俄罗斯虽然实行“三权分立”,但总统权力极大,议会权力很小,可称之为“总统集权制”或“超级总统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杜马有下列职权:通过法律;批准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是,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要经过联邦委员会(上院)的审议,总统也有权加以否决;政府由总统直接组建,国家杜马如三次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总理,或两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总统就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国家杜马要弹劾总统也很困难,必须经过如下复杂程序:国家杜马1/3以上议员“提议”;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国家杜马2/3以上多数通过“指控”;最高法院作出总统犯罪的“结论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罪行得到证实的“裁定”;联邦委员会(上院)2/3以上议员赞同。这样,弹劾才算通过。这样复杂和难度极高的程序,实际上使弹劾总统几乎成为不可能。

国家杜马的选举

俄宪法规定:“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另据俄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国家杜马的225名代表在全联邦选举中按党派原则产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党才能进入国家杜马,并按得票率分配议席。国家杜马另225名代表则在“单席位”选区的选举中由多数票产生,即在全国设立225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新的选举法还规定,从2007年开始,政党进入国家杜马的得票率将提高到7%。

G. 俄罗斯与车臣的仇恨

俄罗斯和车臣的仇恨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因为这是有历史原因的。
苏联时期大规模流放少数民族

俄罗斯资深民族问题专家季什科夫认为 “苏维埃斧头大规模建构民族工程” 给其人民留下了无数伤痛的记忆。可以说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胜利与民族践踏和驱赶是同步的,斯大林时期民族居住地布局的调整力度之大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

1943年12月从高加索完全迁走卡拉恰伊人、卡尔梅克人,1944年2月迁走印古什人和车臣人,3月迁走巴尔喀人,5月克里米亚鞑靼人被迁走,6月克里米亚的希腊人被从自己的家园赶了出去,11月格鲁吉亚的梅斯赫特突厥人与赫姆辛人被迁移。

此前,1926年全苏第一次人口统计共有一百九十五个民族,十月革命后少数民族地区都建立了民族地方自治,北高加索的卡尔梅克人、车臣人、印古什人分别建立了本民族的自治共和国或自治州,克里米亚鞑靼人建立了自治共和国,但不久他们全都遭到了厄运,这些民族的自治区域被撤销(所谓的“少数民族自治”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所有族人全部遭到流放。

这些民族有一个共同的称呼:“被惩罚民族”,他们日后或多或少都对苏俄产生了巨大的仇恨,成为俄罗斯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车臣人亦被斯大林“惩罚”

俄罗斯与车臣的民族矛盾可以追溯到18世纪沙皇入侵车臣,19世纪沙俄征服车臣并将其纳入帝国版图。

苏德战争爆发后两个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一个秘密决议,称车臣族当中有人通敌,斯大林认为这是“整个民族的集体背叛”,“根据战时的法令,必须对全体民族采取惩罚性措施”,其将整个车臣族赶出世代居住的高加索,迁往哈萨克。直至20世纪80年代车臣人才得以返回故乡,而此次迁徙更加深了车臣人对于俄罗斯的仇恨,为日后的车臣问题埋下祸根。

政治上同化经济上扶持的政策加剧民族问题

此后的1960年至1980年,苏联政府都在为消化斯大林惩罚性的“民族大搬家”的“后遗症”绞尽脑汁,当时的政策是“花钱买平安”,政治上的钳制与经济上收买并行。此时民族政策的具体做法是,不尊重你的人权,却比较尊重你的“文化”,甚至大力扶植你的经济。

苏联根据不同的政治需要,在搞强制同化的同时也搞人为的“异化”、夸大的文化保护意识,有意识地搞一些大熊猫式的“稀有民族”,消除同化政策的口实。

并且经济上向民族地区倾斜,对被统治民族在严防政治异端的同时,给予经济和其他利益上的恩赐,甚至牺牲“统治民族”的利益来实现这一点,而这样做无需征求“统治民族”人民的同意。

这些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相反正是苏联培养的这些貌似“没有民族倾向的政治家”和“没有民族歧视的政策”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苏联。

苏联解体民族矛盾集中爆发

据1991年统计,前苏联七十九个地区有领土争执问题,苏联解体以后地区划分变成了国界问题,于是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民族矛盾的导火线。当时的主导思想是强调各民族将来要走向一致,寄希望在苏联会出现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苏联民族”,但是当“苏联民族”的认同尚在“过渡之中”,民族裂变的大潮就已到来了。

可以说后斯大林的苏联对民族问题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明确政策和长远理论,俄罗斯是在没有做好“收缩”准备的情况下就面临族裔关系的巨大挑战,当苏联控制的“铁幕”突然崩溃时,俄罗斯拿不出任何应对民主派和民族势力的任何有效武器。

英国和北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军),西班牙和巴斯克分离组织埃塔

H. 俄罗斯 的 政体 是什么

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所谓"三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属于政府、议会和法院。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共同调整着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提名政府总理,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领导政府的工作,政府各部、委的首长间接对总统负责。总统有权颁布议会(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即是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

第二,议会。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也即是我们所说的俄罗斯议会,它履行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解决最重要的宪法、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其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由共和国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独立行使其职能。共和国院解决全国性问题,而民族院只解决各共和国和自治州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最高苏维埃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由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副主席、各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等人组成。主席团的权力职能是负责筹备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最高苏维埃会议,"履行国家集体元首"的一系列职能,如授勋、授军衔;任命或召回外交代表;接受外国大使的国书;实行大赦等。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从人民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苏维埃主席对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负责,他负责解决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提出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的入选等。

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I. 俄罗斯宪法法院有啥职能其简介有啥

俄罗斯宪法法院在俄罗斯宪政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俄罗斯宪政制度的体现。普京在庆祝2004年12月12日全俄宪法日上的讲话称: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捍卫者,保护者和解释者,对宪法法院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的确,作为宪法的监督机关的宪法法院,为俄罗斯宪政制度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对转型国家的宪政制度建设有着极好的示范作用。

一、俄罗斯宪法法院的产生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法院,产生于苏联解体前夕。1990年12月5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经激烈争论, 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订案的法律。该法律为宪法法院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形成和启动奠定了最初的法律基础。1991年5月16日, 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1991年7月12日, 联邦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这些重要法律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次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正式诞生。 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中的一个崭新事物,它的建立和活动在俄罗斯联邦纷乱复杂的政治转型进程格外令人瞩目。1991年12月,该法院刚刚成立,便受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案件,即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当时,36位人民代表向刚刚问世的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叶利钦为防止共产党东山再起,授意人民代表、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进而证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符合宪法的另一起诉,变被告为原告。 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26日正式开庭。在听取了双方陈述之后,宪法法院决定将两个起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此后,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后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听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叶利钦总统令禁止苏共和俄共中央的活动是符合宪法的,但是对俄共地方活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是违反宪法的;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当时俄罗斯联邦政治形势十分复杂、各派力量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家面临苏联解体后新一轮解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的裁决应当说比较巧妙和得体,既考虑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会情绪。从法律上讲亦无重大缺陷,绝大多数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素养。有人甚至认为,这场“世纪性审判“搞得天衣无缝,简直就无懈可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佐尔金院长本人的声望由此大振。

然而,1992-1993年间,佐尔金领导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主要是佐尔金本人,逐渐卷入了叶利钦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政治权力冲突,陷入了深刻的危机。在调解总统与议会的权力纠纷时,佐尔金越来越明显地站到了反对总统的议会反对派一边,叶利钦总统对此十分不满。1993年10月,叶利钦以武力方式驱散了议会反对派,然后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由他主持制定的新宪法。佐尔金在巨大压力下被迫辞职。

新宪法通过并立即生效后,如何根据宪法规定建立宪法法院的问题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日程。 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7月12日, 联邦委员会批准了该法。7月21日,叶利钦总统签署颁布了此法。 随后不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即开始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新的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不到一年时间,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法院组建完成。到1998年底,该院已经对俄罗斯联邦许多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且对许多涉及宪法和宪法职权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调解,甚至还对叶利钦是否有资格在2000年争取连任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了否定的裁决。这个裁决使得任何人想超过2届连任总统成为不可能。这样,包括普京在内的未来总统也不可能用修改宪法方式,达到连任总统的目的。可以肯定地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已经重新运转起来,它的独立地位和专业素质,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肯定。

二、法官的资格限制与院长的主要职权

目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共同组成。他们是由联邦委员会依据联邦总统的提名而任命产生的。根据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年龄不得小于40岁,同时还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并且要在法律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当联邦总统按照宪法规定考虑宪法法院法官人选时,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两院成员(议员)、联邦各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学家联合会、法律科研和教学机关,都有权向总统提出预备性人选,供其参考。俄联邦总统将他所确定的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提交到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必须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行逐一审议,并要就每一位候选人进行秘密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的候选人即为当选。

与总统、议会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本身没有任期。无论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宪法法院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每一位法官的任期最多不得超出12年,并且,同一人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如果联邦宪法法院某位法官已经任职期满,而接替他的法官没有任命或者他参与审理的案件没有结案,该法官可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直到新法官任职或案件结案为止。当宪法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联邦总统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新的法官候选人,供联邦委员会讨论。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法官享有相当稳定、比较独立而又可靠的法律地位。其主要表现是:宪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撤换,其人身不受侵犯,所有法官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机关不得干预宪法法官的诉讼活动,不得因法官在宪法法院开会时所作的发言以及宪法法院所作的决定而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官任职期满之后。此外,宪法法院法官还享有联邦法律专门为他们规定的各种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同时也对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宪法法院法官不得成为议员,不得担任或保留任何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不得从事私人经营活动、企业活动和其他有酬活动。宪法法官可以像在西方国家一样,自由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妨碍宪法法院法官的职责。 像西方多数国家一样,俄罗斯联邦遵循国际惯例,以法律形式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在选举和公决时以自由投票方式自由表达其意志,但不得在法院、仲裁法庭或其他机构从事辩护活动或担任代理人,同时规定,宪法法院法官无权为任何人提供涉及权利或义务的辩护。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竞选活动。当宪法法院法官利用媒体发表言论,或当众发表讲话时,他们无权就宪法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经受理但未裁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见解。

像其他所有法官一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也可以中止。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主要有两点:其一,宪法法院同意将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该法官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能。宪法法院中止法官职权,必须以宪法法院决定的方式办理手续。被中止职权的法官,不得参加宪法法院的会议,也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组织、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发送正式文件,或向这些机构和个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与材料。但是,法律所规定的宪法法院法官的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物质保障,予以保留,并要在中止其职权的理由消失后,由宪法院予以恢复。 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还可以提前停止。停止宪法法院法官职权的主要条件是:(一)该法官的任命违背了法定程序;(二)该法官本人申请辞职;(三)该法官丧失了国籍;(四)该法官被法院判为有罪;(五)其行为有损于法官的荣誉和尊严;(六)宪法法院发出警告后仍继续兼任与法官职务不相容的职务,或从事法官不得从事的活动;(七)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两次缺席宪法法院会议或拒绝投票;(八)失踪或死亡。另外,由于健康状况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次超过10个月者,也可以停止职权。对此种情况,宪法法院也须作出正式决定,并要呈报总统和联邦委员会,作为宪法法院职务空缺的证明。因违反任命程序、或从事有辱法官尊严和名誉的活动而停止宪法法院法官职权,则须由议会上院依据宪法法院的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宪法法院的建议则须有2/3以上的法官表示赞成,方为通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和秘书官。院长、副院长和秘书官均从宪法法院法官中选举产生,获得多数票者即为当选,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提前解除某法官担任的上述职务, 需要有宪法法院5名以上的法官提出动议,并要获得2/3以上法官的支持。 如果上述职务空缺,必须在两个月内进行新的选举。 根据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院长的职权主要是:领导、筹备、主持和召集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将应在全体会议和各庭会议上审议的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讨论;同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发生关系时代表宪法法院并根据其授权发表声明;对宪法法院机关实行总的领导;将宪法法院秘书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领导人选及秘书处条例及机关编制表提交宪法法院批准。宪法法院副院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院长委托,行使院长的某些职权。当宪法法院院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副院长代理其职责。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秘书官地位很高,不是一般的书记员。当宪法法院院长出缺而副院长不能代理其职务时,则由秘书官代理。届时,宪法法院中任职时间最长的法官代理秘书官职务。如果出现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最年长者代理秘书官职务。宪法法院秘书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宪法法院的机关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在组织上保障宪法法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将宪法法院的决定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并向宪法法院通报其执行情况;为宪法法院提供信息保障。

三、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与活动原则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通过宪法诉讼活动、独立行使司法权力而进行宪法监督的机关。俄罗斯理论界认为,联邦宪法法院的活动依据是“以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基础的宪法制度“,它的活动目的则是要在俄罗斯联邦全境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表现为如下七大方面:

其一,审理联邦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案件。这些文件包括:联邦法律;联邦总统命令和指令、联邦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各共和国宪法和各联邦主体宪章;各共和国和各联邦主体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国家权力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之间以及各联邦主体相互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

其二,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其中包括: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纠纷;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各联邦主体内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其三,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投诉和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其四,对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进行解释。

其五,对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其六,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向国家杜马提出立法动议。

最后,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条约、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关于划分管辖对象与权限的条约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只设两个法庭,一个由10名法官组成,另一个由9名法官。 每个法庭的具体构成以抽签方式确定,任期均为3年。宪法法院院长、 副院长不得同时成为同一法庭的成员。宪法法院审理案件,既可由两庭联合开庭,亦可由各庭单独开庭。联合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联邦各主体的宪章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对联邦宪法进行解释;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通过宪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议案。除了这些问题外,其他各种问题均由宪法法院两法庭单独予以审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开展宪法诉讼活动,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即独立性、集体性、公开性、连续性、辩论性和平等性原则。

独立性首先是指法官独立,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只遵循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另一方面,法官在活动中只作为个人发表意见,而不能代替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运动,也不能代表国家的、社会的和其他的企业、机构与组织、官员和国家实体、地区实体、民族集团和社会群体;宪法法院的决定和其他文件只能反映法官们符合宪法并且不带政治倾向的法律立场;法官在排除外来干扰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他们无权就宪法法院预先研究和正在审议的问题征求或得到任何指示。

集体性一方面是指宪法法院法官必须集体审理案件和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另一方面是指只有参与案件庭审的法官才能作出决定。至于宪法法院的决定通过程序,有关法律规定:两院联合开庭时,作出决定必须获得不少于全院法官总数2/3的多数票;每个法庭单独开庭时,作出决定必须不少于该法庭3/4的多数票。在确定法官人数时,对案件实行回避的法官和职权被暂时中止的法官不予计算。

公开性是指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公开进行。只有在联邦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才能秘密开庭。但无论公开开庭和秘密开庭,宪法法院的决定都要公诸于众。

连续性是指宪法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有必须保持不间断性,只有诉讼参与人为准备进一步调查以消除妨碍法庭审理正常进行所必须的间断除外。为实现和保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无论在联合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之前或是在听证会推迟举行之前,宪法法院都不得联合开庭审理其他案件。同样,任何一个法庭也不得在各自审理的案件裁决前或在听证会推迟前开庭审理属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辩论性和平等性是指宪法法院开庭时,诉讼双方都有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同样权利和机会。双方在相互辩论的基础上阐述各自的立场,捍卫各自的利益。

四、宪法法院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裁决的执行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诉讼的程序,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法院的裁决方式及其效力等问题,有着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譬如,宪法法院收到起诉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议,首先作出联合开庭还是单独开庭的决定。宪法法院有权将涉及同一对象的投诉合并为一个案件。 宪法法院在研究起诉和准备听证时,有权向相关方面和个人提出要求,诸如提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原件、提供证件及其复印件、提供卷宗、案卷和其他材料,进行检验、研究和鉴定,确认某种状态,吸收专家参与案件调查,作出解释,提供咨询和职业意见,等等。这些要求所涉及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予以执行。如果宪法法院本身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对上述问题的答复必须在收到要求后一个月内报送宪法法院。国家机关和组织履行上述要求支出的费用,自行承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开支,按法律规定程序,由联邦预算予以补偿。无论拒绝还是回避审理和执行上述要求,或者违反审理和执行上述要求的期限,有意加以曲解,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同普通诉讼一样,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宪法法院诉讼参与人也包括诉讼双方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诉讼双方范围很广,主要是指向宪法法院起诉的机关或个人;颁布或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需要予以审查的机关或官员;发生权限争议的国家权力机关。 至于诉讼双方的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人。 因职务关系可以担任宪法诉讼代理人的有:签署起诉书的机关领导人、颁布有争议的法律文件或参与权限纠纷的机关领导人、签署了有争议的法律文件的官员、议会两院中发生质询的议员。此外,法律特别规定,律师或拥有法学学位、其授权得到相应文件确认者,亦可成为此种诉讼的代理人。诉讼双方在诉讼中都有权了解案件材料,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立场,向其他诉讼参与人提问。同时,双方也都有义务应法院传唤到庭、翻译和回答问题。但是,不到庭不妨碍宪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与普通法院审判一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诉讼中也实行回避制度。诉讼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回避。但法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下述情况下,才可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其一,法官因职务关系过去曾经参与成为审理对象的法令的通过;其二,法官的客观性因其与参与诉讼的一方代理人有亲属或夫妇关系而受到怀疑。

为保证宪法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俄罗斯联邦法律还规定,宪法法院开庭时,必须首先宣布立案的理由和依据,陈明问题的实质、已经掌握的材料和为准备案件审理所采取的措施。开庭后,必须允许其他到庭法官向报告案情的法官提问,听取诉讼双方的全部陈述,允许双方相互提问。庭审必须进行记录和速记。诉讼双方都有权了解记录和速记稿,并可加注意见。庭长和法官报告人必须共同研究加注的意见,必要时可请加注者参与研究。对法庭记录和速记稿的意见以及确认其准确与否的决定,都应附入记录和速记稿。 为保证宪法诉讼具有纯粹的法律性而不是政治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特别规定:诉讼双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在宪法法院发表政治性声明和宣言,不许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诉讼参与人、官员和公民使用侮辱性语言。当法庭所进行的法院调查结束时,法官要听取诉讼双方的最后发言。发言者不得引用宪法法院未予调查的文件和材料。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它可在双方最后发言的过程中作出恢复案件审理的决定。补充调查结束后,诉讼双方还可作最后陈述,但只能针对新的情况和证据。如果在开庭过程中出现了撤消诉讼的理由,宪法法院有权停止该案的诉讼。

按照规定,当宪法法院需要对它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时,只能采取逐个点名征求法官意见的方式公开表态。任何法官都没有权利弃权或回避表态。法庭庭长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最后发言。一般情况下,得到多数法官赞同的决定即为通过。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定、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如果表决时票数相等,有争议的文件即可视为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就任何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必须由参加表决的全体法官签字。不同意该决定的法官,有权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的特殊意见。此意见须归入案件材料并与宪法法院决定一道公开发表。签署后的宪法法院决定,首先要在法庭上全文宣读,然后应于两周内送达宪法法院法官、诉讼双方、联邦总统、国家杜马、联邦政府、人权全权代表、联邦最高法院、高等仲裁法院、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司法部长,也可送达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官员和个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无需其他机关和官员予以确认。它的法律效力,不因违反宪法的文件重新通过而失效。如果宪法法院决定本身未就执行期限作出专门规定,该决定应在发表或正式文本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执行、拖延或阻挠执行该决定,依法追究责任。根据起诉者和该决定接收者的请求进行解释的权利,仅属于联邦宪法法院。

俄罗斯宪法法院的裁决书开始必须写明:“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裁决如下”的字样。宪法法院的裁决会应及时刊登到俄罗斯国家报纸和刊物上,以便全体国民掌握和执行。

J.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宪法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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