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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贸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17 16:32:42

1.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2. 请问中国和白俄罗斯有什么贸易协定

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进行相互间经济联系。
特签订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已给予或将给予原苏联主体的优惠。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章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有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将鼓励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经济贸易合作将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两国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间所签合同基础上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七条对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授权银行将制定出对按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办理清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九条为了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境内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条件。

第十条双方商定,在明斯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及在北京设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务代表处。

第十一条缔约各方根据各自的有效法律、法规将协助对方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在本国境内设立其代表处。

第十二条缔约双方授权代表将轮流在北京和明斯克会晤,以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条件,以及交流有关缔约各方国内对外经济领域现行法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经缔约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有关议定书加以记载。

第十四条本协定自签字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在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3. 俄罗斯远东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1.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A.对外国投资的保护由"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来保障。外国投资不受侵犯是无条件的,一旦需要收归国有或征用必须给予补偿,并要用投资时使用的外汇或外国投资者所能接受的其它外汇来支付。

B.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只有在他宣布自己的企业破产时才能停止,或者违犯了生态和卫生条例,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并且只能根据清理委员会的清单且经过会计检查后才能进行。

C.不允许有任何对外国投资企业同俄罗斯联邦现有企业相比的歧视行为。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如下办法在自由经济区内实现投资;

A.按股份参加同俄罗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

B.建立合资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

C.购买财产、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D.在长期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取得土地使用权,租期可达70年,也可取得其它财产权。

③对自由支配利润的保障

A.在自由经济区内汇往国外的利润5年内免税;

B.再投资免税;

C.可以设立卢布和外汇往来账户和结算账户,俄罗斯中央银行允许也可以在外国银行设立账户;

D.可以用户布换取外汇;

E.可以在俄罗斯国内市场使用卢布、再投资,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可按商定的汇率以卢布兑换外币。

④抵押权和租赁权

国内和国外投资者都拥有承租土地和财产的权力,根据双方协议也可以转让使用权。投资者拥有的使用权具有抵押性质。

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才能修改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租赁协议。

⑤经营关系机制

"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其经营关系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企业可以独立自主地制定和产计划和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服务)。企业的产品完全由自己支配。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和组织权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服务)进行易货贸易和从事中介活动。

⑥获得信贷的权力

自由经济区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权不受限制地从外国银行、公司和组织获得信贷,有权吸引外国保险公司同它们进行作何种类的保险交易。

⑦劳动法问题

A.按基本工作制度吸引劳动力到外国投资企业来;

B.劳动关系方面的合同处在优先考试的地位;

C.周劳动时间定额确定为40小时,合同中已予以明确,劳动法也允许超过这一定额使用职工,但必须提高工资。

D.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比,不能使企业和组织的职工劳动状况变差。

(2)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 税务

对于股份占305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规定如下税收和税收优惠待遇;

A.列入国家预算的利润所得税--7%,地方利润所得税--不超过3%;

B.汇往国外的利润税--10%

C.从宣布获得利润5年内完全交利润所得税和汇往国外的利润税;

D.在自由经济区境内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再投资的利润免于税收;

E.纳霍德卡市苏维埃和游击队区苏维埃有权降低地方税收和免除外资企业的地方税收;

F.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和组织免交进出口税和资金使用调节税,也不提高它们超利润率所得的利润税。

② 海关制度

在"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制度;

A.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免交海关税;

B.从自由经济区运往俄罗斯联邦共它地区的商品和财产,只收取产地是外国的那部分商品和财产的关税;

C.从自由经济区运出运出的商品和其它财产必须申报。

③ 限额和许可证

A.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法律限制出口的商品或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有特别规定者除外。附加值超过30%的产品即可视为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

B.渔业工业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外资份额超过法定基金50%者除外)只有权在国外市场自行销售305以内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C.进口商品和服务不受限制,有专门规定和有政府间协议规定的除外。

④ 出入境

对外国公民入境在境内逗留实行简化的制度。

⑤ 企业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登记注自由区内由行政委员会办理,不须报国家批准,并在外国投资者完成必要手续后36小时内办完,只要生意合法,其投资数额、种类、活动种类均不受限制。

2.萨哈林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 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A.外国投资受到保护,其规定不能严于对俄罗斯联邦法人的相应规定;

B.不允许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强行取缔外国投资的措施,诸如收归国有,征用、没收和由此派生出的其它类似做法。

C.同现有的俄罗斯企业相比,不允许有任何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行为;

D.取缔外资只有在法庭判决下才能进行,但必须给予补偿,其补偿数额庆符合被取缔投资的实际(市场价值,而这一价值又一定要在实际实行或即将采取取缔措施之前及时予以确定)

补偿费要用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支付。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③投资项目和活动种类

A.在自由经济区建立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它们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在自由经济区内也可心建立银行和保险方面的外资企业。

B.自由经济区内的所有企业都可心自主建立合资企业,无须商请国家部和主管部

C.自由经济区的所有法人、侨民都可自主进行外经活动,包括实业合作和易货贸易。外经单位登记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进行。

④利润汇出保障

对于"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保障他们在纳税后将利润无阻碍地往国外,保障他们以利润形式获得的外汇汇往国外,也保障他们将因退出合资企业或企业解散而卖掉的全部或部分企业份额汇往国外。

⑤开设账户权力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银行开开使用往来账户和结算账户,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从事业务活动。

⑥兑换卢布权

外国投资者在"萨哈林"自由经济以卢布形式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使用和再投资,也可将在货币市场上根据通行汇率用卢布合法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

⑦抵押权和租赁权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抵押法时,"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法人、侨民可以抵押性质保证履行各种义务使用财产和财产权,包括吸引土地外汇资金。

⑧经营关系机制

"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法人、侨民可以自主地进行外经活动,包括商务中介和易货贸易。

⑨获得信贷权力

⑩劳动关系机制

A.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中,雇佣和解雇、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物质奖励、劳动休息制度、社会保障和补贴均可自主决定,并通过集体合同(协议)和个体劳动条约(合同)进行调节。

B."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中外国职工的劳动条件通过同个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这些职工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在支付税金后可以无阻碍地往国外。

C.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要确定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退休金、补助金、津贴、助学金和其它保障形式,这些均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所确定的标准。

(3)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 税务

A."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税不得超过30%。外国投资者股份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资企业利润所得税不能超过10%。从事有矿藏采掘、捕鱼和渔产品加工的企业不超过20%。

B.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登记的外国投资企业外资股份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享受以下补充税收优惠待遇;

(A)在宣布获得利润后的头5年内免交利润所得税(从事有益矿藏采掘、捕鱼和渔产品加工的企业除外)。

(B)从事农业生产、民用商品生产、建筑材料生产、住宅、公共事业、文化娱乐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生产的企业,以及对港口、机场、通讯序曲施进行建设和改造的企业,获得利润后5年内减税50%。

(C)购买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和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现行法律发行的公债和其它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息完全免税。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登记的无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免缴以下税收:

A.购置建筑物的地方税--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B.为发展"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社会事业建设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项目所进行的再投资,以及作为法定基金投入在自由经济区和俄罗斯其它地区建立合资企业,所使用的利润完全免税;

C.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外资企业免交在区内生产的产品出口税和为生产出口产品与进口替代产品所需要的进口产品税;

萨哈林州人民代表苏维运行根据自由呈请还可以向俄罗斯及外国法人提供其它的税收优惠待遇。

②海关制度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境内生产的出口商品和用于生产及在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根据现有规定免交海关税。

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及其它财产必须报关。

③限额和许可证

A.使用自由经济区内燃料动力资源和矿物原料资源有关的经营活动需同萨哈林州苏维埃、俄罗斯联邦地质委员会和对经济联络部商议。

B.出口在"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和进口商品不受限额和许可证限制,但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商品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制订出口限额。附加值占30%以上的产品即可认为"萨哈林"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

勘察和加工"萨哈林"自由经济区内的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和其它重要战略自然资源由"萨哈林"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调控。

④出入境

对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实行简化制度。

⑤企业登记注册

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登记注册由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3.犹太自治州自由经济区

(1)优惠项目

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不允许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取缔外国投资的措施,诸如收归国有,征用、没收和由此所派生出的其它做法。也不允许限制使用外国投资,但因投资者收回自己的义务而临时停止他的输出权除外。取缔外资,只有在法庭裁决下才能进行,但必须给予补偿,其补偿数额应符合被取缔投资的实际(市场)价值,而这一价值又一定要在实际实行或即将采取取缔措施之前及时予以确定。补偿费要用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予以支付。

②实现外国投资的方针

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在自由经济区境投资的权力,其办法是;

A.按股份参加同俄罗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

B.建立合资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

C.购买财产、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③投资项目和活动种类

自由经济区境内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如何,都可以自行决定同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同外国投资者建立的合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直接登记注册。

④利润汇出保障

对自由经济区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保障他们在如数交付税金后将利润汇往国外,其税金要使用以利润形式所获得的外汇支付,也可以将退出合资企业和企业解散而卖掉的全部或部分企业份额汇往国外。

⑤开设账户权力

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区内银行开设自己的外汇和卢布账户,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自己的各项资金。

⑥兑换卢布权力

为了将在自由经济区境内通过经济活动以利润形式所获得的进款汇往国外,可以根据通行的卢布与外市买卖兑换率购买外汇。

⑦抵押权和租赁权

国内和外国投资者都拥有承租财产和财产权的权力,在俄罗斯联邦通过关于财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法律的时候,经过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同意或者权力继承人双方同意,也可以转让使用权。投资者拥有的使用权具有抵押性质。

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法院裁决才能修改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关于使用土地、其它自然资源及设施的租赁协议。

⑧经营关系机制

自由经济区的经济关系建立在俣同的基础上。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可独立自主地制订生产计划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自由经济区企业的产品完全由自己支配。

⑨劳动关系机制

在自由经济区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和解雇问题,劳动休息制度,社会保障和补贴,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由集体合同(协议)、劳动条约(合同)来调节。劳动备件和工资数额,物质奖励,以及其它收入,包括外汇收入,由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有资金自行确定。州苏维埃为上述目的有权使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各级职工的劳动工资和其它社会保障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4)税务、海关和其它优惠政策体系

①税务

对在自由经济区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外资额占其法定基金30%以上的,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A.上缴给犹太族自治州预算的利润所得税不超过15%。

B.如没有另外的国际协议规定,汇往国外的那部分利润税不超过10%。

C.从企业获得稳定的利润起5年期间内,完全免除利润所得税和汇往国外的那部分利润税;

D.对于用作自由经济区的社会事来发展和州人民代表苏维埃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再投资的那部分利润免于征税;

E.对于自由经济区境内的无外资企业和外资份额不超过法定30%的企业,用于发展自由经济区社会基础设施的那部分再投资利润也免于税收。

②海关制度

在自由经济区境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制度,其规定如下;

A.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免交海关税 。从自由经济区运往俄罗斯联邦其经地区的商品和财产只对外国的商品收取关税,其产地国家按有关规定来确定。

B.自由经济区的进口商品和其它财产必须申报;

C.通过自由经济区和俄罗斯联邦其它地区过境运输或转卖未在自由经济区加工的商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其它地区提供的出口商品,按"海关税法"执行。

③限额和许可证

在自由经济区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受政府间协议限制的商品除外。其附加值不低于30%的产品即可视为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为自由经济区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进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但有专门规定的商品除外。进口商品再运往国内其它地区按共同原则办;

④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可直接在自由经济区内办理。

4. 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包括哪些方面

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国家对俄的二轮制裁措施:
第一轮制裁:
2014年3月17日,克里米亚宣布独立并成为主权国家,且申请入俄,俄随后立即启动相关宪法程序。美国当日宣布对7名俄官员实施签证禁令和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欧盟也决定自即日起对“破坏乌克兰主权”负有责任的21人实施限制旅游、冻结在欧盟资产等制裁措施。20日,美国宣布除扩大对俄官员制裁范围之外,还把为遭制裁人士提供服务的俄罗斯银行列入制裁名单。欧盟决定加大对俄制裁力度,包括增加12名制裁对象和取消原定今年6月举行的欧盟-俄罗斯峰会。24日,除俄罗斯外的八国集团成员决定不参加原定于今年6月在俄罗斯索契召开的八国集团峰会。
第二轮制裁:
2014年4月28日,白宫新闻发言人卡尼28日表示,美国宣布对7名俄公民及17家企业实施制裁,作为俄罗斯“未履行日内瓦协议”而受到的惩罚。制裁具体内容包括:冻结个人和企业在美国的资产,禁止制裁人员入境,同时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公民进行的经济交易也均被禁止。被制裁的俄罗斯公民则有副总理科扎克,能源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俄石油”)总裁谢钦等,其中包括2名所谓普京政府的“关键人物”;受制裁的企业则分别由企业家季姆琴科、罗滕贝格兄弟和科瓦尔丘克等控股,他们被指控与普京“关系密切”。此外,17家受制裁企业中的13家被吊销从美国进口产品的许可证,美国还宣布禁止向俄出口任何可能用于军工行业的高科技产品。随后,国际支付系统维萨(visa)宣布暂停制裁企业中2家银行的交易业务,欧盟、加拿大、日本等也纷纷跟进制裁措施,但除加拿大外,其他国家的制裁名单中并不涉及俄罗斯企业,只是禁止受制裁人员入境。

5.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俄内务部最新披露,俄境内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已破获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
■犯罪行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并已向政府机关渗透。近年来,有组织犯罪行为还呈暴力化趋

势;
■专家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时期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马已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罗斯内务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罗斯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人数逾万。在警方已经破获的34500件案子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是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
很多专家都认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俄罗斯执法机关的任务将越来越严峻,政府必须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击,方能消灭隐患。
披着“合法外衣”,向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垄断行业渗透,疯狂攫取非法财富;为创良好“外部环境”,巨额贿赂行政、司法部门官员,“官匪勾结”愈演愈烈
俄罗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主要以获取财富为主要目的,其触角无孔不入,尤其大量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行业,多数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对俄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如乌拉尔联邦区,2005年在俄内务部对该地区涉及能源电力的犯罪组织进行打击后,煤炭及其制品的产量短期内即增加了1.5倍,自然资源使用税增加了一半。
随着俄境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俄强力部门面临的任务也日趋复杂化:
此类犯罪的特征之一是,俄罗斯有组犯罪活动正日趋“合法化”。由于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经济领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因此,有组织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经济活动”的旧模式,开始走合法经营的道路,并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尔德·萨赫诺一直担任着俄远东列夫商业集团的经理,其本人是一位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该集团不仅在哈巴罗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经营伙伴,而且在海参崴也有合法的商业活动,但该集团却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大规模的跨国经济犯罪。俄罗斯内务部部长指出,远东联邦区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已经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渗入了该地区大部分的经济领域,尤其是渔业、林业、淘金工业。仅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俄远东联邦区在林业领域里就破获了犯罪案件939起,处理了390名罪犯,这些罪犯给俄联邦政府造成的损失高达8.58亿卢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一样,俄罗斯的犯罪组织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贿赂收买官员,而且特别注重对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渗透,在这方面,他们往往肯下大力气,敢出大价钱。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许多官员经不起诱惑,开始“权力寻租”,而且索贿金额惊人。如俄联邦鱼类捕捞委员会在发放海产品限量捕捞证时,一次性收取的贿赂就高达370万美元。俄内务部长认为,“官匪勾结”的有组织犯罪,其潜在威胁十分巨大,俄内务部现有的手段还远不能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强化制度上的薄弱环节,使犯罪组织无机可乘。
此外,近年来,俄罗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攻击性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更加紧密地同恐怖主义、非法倒卖军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满暴力的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
有组织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长期追捕、取证等规定缺失,证人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步履维艰
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威慑及消灭犯罪分子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俄罗斯专门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学者АИ.古罗夫认为,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才造成一段时期内俄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
古罗夫举例说,196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之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对于侦破及追捕犯罪组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时的美国黑帮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相对美国而言,直到1996年,俄罗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个关于犯罪团伙组织的第210条条款。此条款只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笼统的定性,这给执法机关利用该条款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带来了不少难题:首先,第210条款中的规定不够完备,根本没有对“有组织犯罪团伙”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作为《刑法》第210条注解的第35条也只是作了一个非常笼统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款规定很难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即使在210款被适用的情况下,追捕有组织犯罪团伙首领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俄罗斯的法律没有对长期追捕、取证作出相应的规定。
古罗夫认为,查清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相互间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但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却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多么特殊的案件,这一期限都不能超过12个月。因此,由于时效的原因,俄罗斯警方不得不简单的分别处理单个的犯罪行动,根本无法仔细探查他们相互间的联系,无法将法律的利剑对准整个犯罪组织。
对证人的保护不力,也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罗斯也有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相应法律,比如,俄罗斯《刑法》第75条就规定:没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愿帮助警方破案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关于劫持人质的第126条规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愿释放受害人并协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就会被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同样,俄罗斯《刑法》第2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自愿停止参与犯罪团伙的人,如果其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这些条文看似在支持证人与警方合作,但其明显的缺点却很难达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成为与警方合作的证人。比如,《刑法》第75条以及第126条,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说,这只能适用于犯罪团伙中的下级成员,而犯罪团伙中的高级成员及首脑性的人物则肯定不能适用这些条文,警方也就不可能从那些首脑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条及第127条的规定,又都有关于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这些规定所对应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对犯罪分子与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对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绝对不可能提供与相应犯罪行为无关的任何情况,因为那有可能让他们面临更严历的法律制裁。
尽管俄罗斯在200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允许在庭审过程中应用业务侦查行动的结果,但是,由于《刑法》及《业务侦查法》
上的缺点,对于俄罗斯的侦察员及检察官们而言,实践中如何能够更加有效的应用这些证据,仍是一个难题。
加紧健全、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密切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贝纳”、“白嘴鸦”、“奥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帮组织被摧毁,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罗斯目前已充分认识到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人员的联邦法》。该法的第2章第6款规定了多项可以保护证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其住所及财产、提供新证件、整容、换新工作、暂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规定。这是俄罗斯政府在反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却还有待验证。
2005年,在普京总统的直接关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罗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成功没收了1200件武器、15万8千发子弹、1300多个爆炸装置、336公斤炸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区性质的重大犯罪团伙:比如,萨拉托夫州的犯罪团伙“加纳贝”、罗斯托夫州的“白嘴鸦”,图拉州的“伊萨科夫斯克”。横行远东地区的“奥普夏克”以及斯维尔德洛夫州的“乌拉尔马什”犯罪团伙也受到了俄罗斯警方的沉重打击。在反恐方面,俄罗斯警方也取得了积极进展:较之去年,俄罗斯的恐怖袭击事件降低了40%,未破获的恐怖行动减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领,其中20多名被消灭。
近年来,俄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突出表现在跨境贩毒、洗钱和色情等行业,与国际黑帮组织勾结也更加紧密,俄罗斯2004年查明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就在世界上4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且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实力壮大,羽翼渐丰之后,已不局限于“小打小闹”,而是通过诸如院外活动、干预税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献金、谋求非法税收和关税优惠、收买涉事官员等方式,获取所谓的“公开合法”收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团伙,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表决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关于反对非法移民和禁止拐卖人口的附加议定书。俄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俄方将以这项公约为法律依据,在对等的基础上同其他签约国进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况下,俄方将接受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提出的相互给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此外,俄罗斯强力部门与欧洲、美国的同行密切配合,接连端掉几个黑手党的老窝,号称俄罗斯黑手党欧洲头号人物的亚利山大·博尔在德国被捕,黑手党在欧洲、美洲建立的洗钱网络被摧毁。2005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打击有组织犯罪处处长率团专程来到俄罗斯,与俄内务部、联邦安全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商讨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国际恐怖活动。双方就原则问题进行交流的同时,还就一些具体问题研究了相应的对策。据美国同行通报,正在监狱服刑的俄罗斯黑手党头面人物伊万科夫很快就会放出来,他几年前曾因涉嫌杀人被俄罗斯检察机关起诉,俄罗斯警方希望美国能够及时将他引渡给俄罗斯,美国方面答应了俄罗斯的要求。
俄罗斯社会问题专家认为,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这并非偶然现象,它是前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政府加强打击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但仅靠这种方法是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目的的,要彻底根除有组织犯罪组织就必须铲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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