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俄罗斯的国家体制是什么样的,权利机构是怎样分配的
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
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
第二,议会。俄罗斯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是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组成部分,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权力是通过联邦宪法和法律。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国家杜马。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对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议会的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议会的下院即国家杜马可以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Ⅱ 俄罗斯现在的政治制度
请参考下列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综观俄罗斯政治转型迭宕起伏的十年,俄罗斯人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完成了两大历史任务:强力总统制的确立和新型联邦制的重构。
一、强力总统制的确立苏联解体之前,包括叶利钦在内的许多民主派人士希望以最高苏维埃为基础建立议会民主制度,防止个人专制独裁。他们以此为旗帜号召苏联社会和人民否定和推翻现行的共产党一党执政地位。当屹立了74年之久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崩溃之际,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架构并未随之消失。民主改革派掌握国家政权后,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并于1991年通过全民公决设置了总统一职。在相互关系上,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高居于总统之上,总统被置于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撤销俄罗斯总统的命令,反之,俄罗斯总统没有权力解散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或停止它们的活动。应当指出,设立总统职位,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改变了传统的立法与执行权力相统一的苏维埃体制,在俄罗斯从一党制走向多党制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执行权力,但是,很显然,仍然是苏维埃制度或议会制居主导地位,它没有改变“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实质。
因此,在俄罗斯政治体制走向何处上昔日民主派发生了严重分歧。以叶利钦为首的总统派认为当前的俄罗斯需要一个强力的总统带领国家渡过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应建立总统制的模式。而以哈斯布拉托夫为首的议会派认为应该建立议会至上的民主政治,通过议会监督制约总统。随着分歧加深,俄罗斯陷入了深刻的政治和宪法危机。一时间,总统和议会双方纷纷抛出新的宪法草案,试图以基本法的形式承认和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1993年9 月就在双方已经不可调和之时,叶利钦果断采取措施用武力之举镇压和解散议会。接着再次利用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新的总统制宪法。1995年5 月俄罗斯议会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规定了俄罗斯总统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至此,俄罗斯现行的政治制度架构基本完成。
俄罗斯的强力总统制既不同于美国式的总统制又与法国的半总统制有所区别。作为联邦元首的总统拥有众多权力,其权力范围大于前两国总统,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俄罗斯政治生活中“强总统,弱议会”的现象。立法,总统,政府,司法相互制衡的严重不对称也使有人称这一体制为“超级总统制”. “叶利钦时代”向“普京时代”的平稳过渡使这一体制有了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时间。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今天俄罗斯的制度框架及其运行机制总的来说是民主的。普京上台后,旨在加强中央权威提升国家崇拜意识的种种举动并不能对十年来俄罗斯民主成果造成根本损伤,相反,以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强力总统制,对于政治整合、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新型联邦制的重构前苏联的解体使深埋多年的民族矛盾和中央地方矛盾激化,直接阻碍了俄罗斯的国家现代化。因此,如何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特别是各民族主体利益便成为重构国家政治制度首要价值目标。
前苏联时期,尽管按照列宁的民族自治和自决权理论,由各民族在自由自愿基础上建立联邦制国家,使它们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实际上俄罗斯实行的是联邦制、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混合型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体制下,各民族自治形式所享有的自治权利又是极其有限的。
1991年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同样面临分崩离析的危机。严重的经济危机,总统与议会之间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更增加了各民族共和国和地区的离心倾向。因此,有必要通过签署联邦条约,阻止各种独立和分化运动。经过各方妥协,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为一方,组成联邦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为另一方,就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问题签署条约。 1992 年3 月31日,各方签署了联邦条约。联邦条约的签署首先改变了过去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高度集权的体制,实行分权制度,其实质是联邦中央与联邦各主体之间划分权限的条约。其次,条约规定了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三种主体形式构成的新型联邦关系。联邦条约对于维护俄罗斯联邦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上它不仅遇到了挑战,也暴露了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车臣共和国和鞑靼斯坦共和国拒绝在联邦条约上签字,试图独立。其次, 一些边疆和州不满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纷纷提出建立共和国的要求。1993年10月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苏维埃会议决定将该州改名为乌拉尔共和国。其它一些州也准备宣布成为共和国。这种共和国化潮流不是要谋求独立或半独立,而是反映了边疆区和州争取平等的联邦主体权利的要求。
总之,俄罗斯新的联邦制度已初见端倪。但地方和中央等各利益主体博弈结果使联邦条约终未在1993年12月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仅仅突出了各主体平等的原则。这主要表现为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上院)由每个主体来自立法和执行机关的2 名代表组成。但是,这也随着普京上台以来的改革而发生变化。2000年5 月13日普京签发命令决定按地域原则在俄罗斯建立由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组成的7 大联邦区(中部联邦区,西北联邦区,北高加索联邦区,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乌拉尔联邦区,西伯利亚联邦区,远东联邦区)。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每个联邦区任命一位总统全权代表。全权代表要使国家元首能在相应的联邦区范围内履行宪法职能。接着,普京提出修改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组成原则等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改革措施。普京的举措和影响意味着俄罗斯在经过长达10年之久的中央权威流失后开始寻找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央集权和总统权威的民主制。
尽管,俄罗斯的国家政治制度已经成型,但我们必须看到俄罗斯目前的制度也是经过十年转型艰难探索曲折演进而成,其国家政治制度有着许多漏洞甚至还有理论上被颠覆的可能,因此若要真正实现普京所称的“国家现代化”,必须实现市场经济的自由和公共理性精神的培养,唯其如此,才能相得益彰,扬制度所长避制度之短。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Ⅲ 俄罗斯 的 政体 是什么
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所谓"三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属于政府、议会和法院。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共同调整着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提名政府总理,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领导政府的工作,政府各部、委的首长间接对总统负责。总统有权颁布议会(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即是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
第二,议会。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也即是我们所说的俄罗斯议会,它履行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解决最重要的宪法、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其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由共和国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独立行使其职能。共和国院解决全国性问题,而民族院只解决各共和国和自治州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最高苏维埃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由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副主席、各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等人组成。主席团的权力职能是负责筹备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最高苏维埃会议,"履行国家集体元首"的一系列职能,如授勋、授军衔;任命或召回外交代表;接受外国大使的国书;实行大赦等。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从人民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苏维埃主席对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负责,他负责解决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提出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的入选等。
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Ⅳ 为什么俄罗斯实行总统制联邦国家体制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新宪法。同年1 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机构。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宪法还规定,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相互协商后才能改变。
参考资料:http://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specialreports/russia/bg/200403100471.htm
Ⅳ 俄罗斯是总统的权力大还是联邦议会的权力大
俄罗斯总统最大,只要总统出声,原子弹都马上可以发,无法可挡.美国的总统要通过国会.但俄罗斯的不用,做总统和做苏联主席差不多,望加最佳
Ⅵ 俄罗斯产生半总统制的原因
由上可见,俄罗斯的总统享有全面的国家权力。俄罗斯不是议会制国家,也不是半议会、半总统制国家,而是国家权力集中于总统的总统制国家。
首先,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的范围十分广泛。仅在宪法第四章一章内,就有9条共近40款规定了总统的统治大权。由于许多赋予总统权力的宪法条文行文较笼统,俄罗斯又是一个“新宪政”国家,尚无足够的法律法规和惯例来对这些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规范三大权力之间的明确界限,使得总统常常得以“仗势行事”,为自己“创设”了许多权力。如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指示,有权任命全权代表,总统叶利钦就经常利用这些规定,自行任命一些事关国内外重大问题的总统特使,绕开议会,牵制总理和政府的权力,甚至介入党派争斗。着名的例子有曾负责俄罗斯私有化的“私有化之父”丘拜斯,前车臣问题总统特使列别德,负责独联体事务的秘书别列佐夫斯基,以及斡旋科索沃危机的特使切尔诺梅尔金等。正由于俄总统制有这一特点,对总统的权限的争论向来是俄政坛上层政治斗争的表现形式之一。
其次,从总统与政府、议会、法院的关系来看,总统在“三权”之中据有压倒优势,又是使三大权力机构能协调运转的轴心。总统由直选产生,掌握行政大权,实际上有权成立和领导政府,又没有副总统对其进行牵制,而总统并不一定要象英国和法国总统那样从议会多数党中任命总理,“第二把手”总理不过是总统在政府的召集人;俄国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象法国总统那样需要总理和部长副署,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则不能与总统令相抵触;政府对总统负责,而不对民选的议会负责; 这都是总统制的特征。特别是总统有权确定杜马选举和解散杜马,这是一般总统制国家总统所没有的权力。在杜马和政府因信任问题发生争执时,总统实际上有最终决定权;总统与杜马在总理人选问题上的争执也往往以总统的最终胜利而告终;总统的罢免案要两院各2/3多数票才能通过, 虽然上下两院和宪法法院各自都有权决定罢免案是否最后通过,而总统又可通过其强大的人事权对这些机构进行牵制,要罢免俄总统法律障碍重重;总统只需得到联邦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支持便可任命几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长, 而且有权直接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这无疑是总统对司法权的一种极大的控制。俄罗斯不是一个总统-议会制国家,而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在“三权”中过于突出的地位,甚至使权力制衡原则受到威胁。
第三,从总统同联邦各主体的关系来看,以总统为中心的联邦中央的权力大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使俄罗斯联邦成为实质上的单一制国家。 宪法第三章规定了联邦体制,其中对联邦中央的权力规稿型定了16个方面,包括了保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公民的基本人权、立法司法执行机关、内政外交军事安全、经济外贸金融预算等中央大权,而属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仅包括教科文卫体、行政、劳动、家庭、环保、社或敬亩会保障和少数民族权利等事务。俄罗斯联邦主体包括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专区等6种,自治权限大小不同,只有共和国有宪法,其他主体只有法律和规章制定权。联邦宪法又特别规定了联邦主体的宪法、法律和章程要符合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78),这显然是同上述总统对联邦主体与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权和强制衫森执行权相呼应的,难怪有人称俄罗斯的联邦制有名无实。有趣的是,宪法规定俄国国名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种称谓,正好反映了俄国人喜欢标榜联邦,又对大俄罗斯主义和高度中央集权意识难割难舍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