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这个反倾销问题,各位到底怎么操作怎么回复客户呢
1.反倾销的话,可以建议客户做转口贸易。关于转口贸易,你可以到网上查下2.国内的HS编码和国外的有些是不一样的,具体与客户再核实,以免出错
2. 我国产品出口国外遇到反倾销怎么办
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的企业应对方式有:
1、进行申诉,积极配合调查,通过出示相关资料说明自身没有进行倾销或有补贴这种情况,最好的结果是获得单独税率
2、若没有单独税率,想要开拓相关国家市场,可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在第三国进行中转, 出第三国的文件,再出口至目的国,这种方式可以避掉高额的反倾销税
以上为应对方式,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我昵称
3. 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田亦夫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
【摘 要 题】环球了望
【关 键 词】反倾销/特点/原因/对策
【正 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此,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应对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股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到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长,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糠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二、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4. 巴铁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俄罗斯扣押中国17架飞机,尴尬的是谁
巴基斯坦一直以来都被我们称之为巴铁,因为和我们的关系非常的好,我们也是对他们无私的进行奉献,从来不求回报。就连这一次巴基斯坦发生了严重的洪灾之后,我们国家也是第1个伸出援手的,从各方面看巴基斯坦都不应该和我们国家为敌才对,他没有想到巴铁居然对中国征收了反倾销税。而住在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俄罗斯扣押了中国的17架飞机,让我们中国损失惨重,损失的金额高达3亿美元。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一些操作之下尴尬的到底是谁呢?我们就来好好的聊一聊这个话题。
总的来说,在国际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在利益面前永远都是利益为先,朋友在后这件事情发生了之后,或许也给我们中国某些人物提了个醒。其实在国际上面就是这个样子的,可能今天和你笑嘻嘻,明天就和你撕破脸,但发生这个事情的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可能他们也有苦衷吧。
5. 俄罗斯对中国酒进口的法律
中国的酒类商品出口俄罗斯一般走正常的海关程序即可,包括产品的质量认证等都需要有。俄罗斯的进口限制放宽了许多。和前苏联解体前严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不必经过特殊的注册手续就能够从事进口贸易,而且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进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须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续。俄罗斯的卢布从1996年6月开始在外贸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兑换了,1998年1月俄罗斯重新划分了卢布的币值单位。在那之前,俄罗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许保有硬通货的50%的收入,剩余的必须兑换成卢布。而对于进口商来说,为了购买外币进行商品进口,他们甚至还得提供相关的文件加以证明。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划分方法是基于商品描述和代码的海关协调编码体系(HS),对于大多数的进口商品来说,基本的税率范围从3%~33%。俄罗斯联邦海关同时还给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殊的关税地位待遇,这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只需交纳基本税率的75%,但这其中不包括诸如像合成纤维制成的服装、鞋、珠宝、仿珠宝制品、组装电子元件、电话、集成电子芯片、手表、钟表以及玩具等产品。除了进口关税,大部分的进口商品还需交纳增值税(VAT)。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从原来的20%下调到18%。为了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一些进口商品,包括消费品在内,必须符合俄罗斯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所以进口商必须出具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及度量衡委员会(简称GOST)或它的授权机构颁发的安全标准证书。俄罗斯正致力于加入W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谈判,并根据这两个组织的规则继续修改相关法律。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俄罗斯与贸易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贸易管理政策与法律2003年11月以来,俄罗斯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政策。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并于2003年12月以第165号联邦法颁布。该法的宗旨是"在俄罗斯关税区内出现商品进口增加、进口商品倾销和受补贴商品进口时,保护俄罗斯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并就采取和实施相关措施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外汇调节与监督法》,以确保国家统一外汇政策的落实,保障俄罗斯卢布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该法允许俄自然人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或反洗钱金融措施工作组成员国境内的银行开设账户。2003年12月通过的《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取代了《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新法旨在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项原则与规则,并规定除了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措施,针对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许实行其他的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措施。2004年3月,俄联邦政府颁布了《调整肉类进口管理办法》,对肉类进口配额的使用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如某一国家爆发严重动物疫情,持有从该国进口肉类许可证的俄罗斯进口商有权改从未发生疫情的国家进口肉类。俄罗斯其他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许证法》、《商品标志、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海关税则》、《产品和服务验证法》、《广告法》、《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利益措施法》、《出口发展联邦纲要》、《出口监督法》、《外贸产品种类表及关税税则》、《电子数字签名法》、《海关法典》、《租赁法》、《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2.投资管理政策与法律俄罗斯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有:《外国投资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土地法典》、《农用土地流通法》、《对部分有关发展住房抵押信贷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实施国家监督过程中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益保护法》、《货币调控与外汇管制法》、《法人国家登记法》、《不动产权和交易国家登记法》等。3.其他相关政策与法律2004年4月,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了俄罗斯与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哈萨克斯坦建立统一经济空间的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旨在有效地实现俄罗斯与国际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体化,并使这一进程成为一种长期的经济任务,以便对俄罗斯经济进行结构性的改革,保障俄罗斯对外经济业务参与者的利益。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俄罗斯关税税率表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对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对来自其他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两倍计征关税。俄罗斯实行多种关税优惠措施,对来自与俄罗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对来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之一。目前,俄罗斯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0.5%~11%,绝大部分进口货物按从价税计征关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税。近年来,实行复合税的货物种类渐趋增多。1996年7月,俄罗斯曾全面取消出口关税。1999年1月起又恢复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关税的产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成品油、部分化工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产品等。2.进口管理根据俄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1997年5月签发的第21-154号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罗斯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另外,根据俄联邦国家关税委员会1997年10月签发的第N01-15/18803号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1998年12月,俄罗斯颁布《关于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和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3.出口管理俄罗斯主要采用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方法实施出口管理。(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俄罗斯对以下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产品,包括野生动物、药物原料、密码破译设备、武器及军民两用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静剂、毒药、有关能源信息等;第三类是俄罗斯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决定,自1998年11月起对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无数量限制)。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进行增发。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2)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监督1996年10月,俄罗斯政府发布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规定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出口产品和技术与俄罗斯联邦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是否一致作为出口许可证颁发的依据。(3)出口合同登记制从1996年10月起,俄罗斯要求对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合同登记工作由俄罗斯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4)统一验证制度1996年1月起,俄罗斯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规定出口商品,特别是重要的战略性原料商品,均须在起运地接受验证机构的检验,验证其数量、品质是否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验证完毕后,由验证机构向出口商出具"验讫证书",对缺少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能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进行验证。(5)加工贸易出口俄罗斯将来料加工和本地购料加工均纳入加工贸易管理范围,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4.其他相关制度除了关税、进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罗斯其他贸易管理制度有:(1)海关监管自2004年1月起,俄罗斯实施修改后的《海关法典》,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相关准法律文件数量从3000件减少到100件。(2)税收制度俄罗斯对进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征税不区分进口产品的来源地。目前,被征税的产品包括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俄罗斯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以及通过易货合同出口的产品,同时规定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产品(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向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国出口的、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来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为产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税率为10%)。2004年1月起,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降至18%,同时,在俄罗斯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需缴纳增值税。俄罗斯规定向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征收全额增值税,一般产品增值税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为10%。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三、投资管理制度《俄罗斯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给予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此外,第9条第2款规定,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享受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罗斯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条规定,拥有法定资本50%以上的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赁方式拥有农用土地,租期不超过49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中规定将利润税税率下调到24%,将增值税税率下调到18%,将各种社会缴纳费用(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改为统一社会税,税率从原来的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40%左右下降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