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观俄罗斯 > 俄罗斯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俄罗斯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2 15:03:41

Ⅰ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目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第二分编 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商合伙与商业公司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
第四节 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有价证券
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十章 代理 委托书
第五分编 期限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第二编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
第十六章 共有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九章 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三编 债法总则
第一分编 关于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债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约金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留置
第五节 保证
……
第二十四章 债之移转
第二十五章 违反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
第二分编 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四编 债的种类
第三十章 买卖
第三十一章 互易
第三十二章 赠与
第三十三章 年金和终身赡养
第三十四章 租赁
第三十五章 住房租赁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
第三十七章 承揽
第三十八章 完成科学研究工作、试验设计和工艺工作
第三十九章 有偿服务
第四十章 运送
第四十一章 运输代办
第四十二章 借贷和信贷
第四十三章 财物代理
第四十四章 银行存款
第四十五章 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章 结算
第四十七章 保管
第四十八章 保险
第四十九章 委托
第五十章 未受委托为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章 行纪
第五十二章 代办
第五十三章 财产的委托管理
第五十四章 商业特许
第五十五章 普通合伙
第五十六章 悬赏
第五十七章 公开竞赛
第五十八章 进行赌博和打赌
第五十九章 因损害发生的债
第六十章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六十一章 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六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六十四章 遗产的取得
第六十五章 某些种类财产的继承
第六编 国际私法
第六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章 确定法律地位时应适用的法
第六十八章 对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第七编 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
第六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七十章 着作权
第七十一章 邻接权
第七十二章 专利法
第七十三章 育种成果的权利
第七十四章 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权利
第七十五章 生产秘密(Know-How)权
第七十六章 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
第七十七章 统一技术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
译后记

Ⅱ 俄罗斯有关雇主和员工的管理

181.员工的基本权利

(1)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法典》)及其他劳动法规确定的程序和条件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参加工作;

(3)获得符合国家规范及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场所;

(4)获得劳动报酬;

(5)享受每周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

(6)全面获得劳动条件的信息及劳动场所对劳动保护要求的信息;

(7)根据《劳动法典》及其他法规接受职业培训、再培训及进行专业进修;

(8)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而结社,可组建和参加工会;

(9)根据《劳动法典》及其他法规参加单位管理。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获得执行集体合同的信息;

(10)以法律不禁止的所有方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11)根据《劳动法典》和其他法规的程序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劳动争议,包括罢工的权利;

(12)根据《劳动法典》和其他法规的程序获得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补偿;

(13)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险。

182.员工的义务

(1)忠实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

(2)遵守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3)完成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4)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保障的要求;

(5)爱护雇主及其他劳动者的财产;

(6)将威胁人们生命和健康以及雇主财产的情况及时通报给雇主或直接负责人。

183.雇主的基本权利

(1)根据《劳动法典》和其他法规的程序及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2)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3)奖励表现良好的雇员;

(4)要求员工执行劳动任务、爱护雇主及其他员工的财产、遵守内部劳动管理制度;

(5)根据《劳动法典》及其他法规的程序追究员工的纪律和赔偿责任;

(6)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7)为代表和保护自己利益而成立并参加雇主联合会。

184.雇主的义务

(1)遵守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的条款;

(2)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员工的工作;

(3)保障劳动安全和劳保条件;

(4)保证向员工提供履行劳动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技术文件及其他资源;

(5)保障员工同工同酬;

(6)根据《劳动法典》、集体条约、内部劳动规章、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员工足额发放工资;

(7)按照《劳动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8)向员工代表提供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完整准确的信息;

(9)使员工了解与其就业直接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10)及时履行国家监管机关的指令、及时缴纳因违反法律及其他劳动法规所课以的罚款;

(11)审议由相关工会机关及由员工选出的代表提交的违反法律及其他劳动法规的报告,采取措施克服上述违法情况并通知上述机关和代表;

(12)保障员工参加单位管理的条件;

(13)保障员工与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日常需要;

(14)根据法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15)根据《劳动法典》、劳动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条款对员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造成损害进行赔偿及精神损害补偿;

(16)履行《劳动法典》、其他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185.员工的劳动时间

员工标准工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雇主必须统计每个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

每日最长的工作时间(当班)为:①周工时36小时的,不超过8小时;②周工时30小时的,不超过6小时。

节日前一天的工作日或当班的时间减少1小时。

每周6天工作制的,假日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5天工作制。俄罗斯周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休息两天的5天工作制,但根据工作特点,也可实行每周休息一天的6天工作制。

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但不少于30分钟,该时间不记入工作时间之内。

工作条件不允许安排休息和用餐时间,雇主应保障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员工休息和用餐。在录用时及录用后,雇主与员工之间可协议规定不完全的日工时或周工时。根据怀孕妇女、有不满14周岁子女(有18岁以下的残疾子女)的一方父母或有医院证明需要照料家中病人的员工的请求,雇主应为他们规定不完全的工作日或不完全的工作周。从事不完全工作时间条件的工作,按员工工作的时间或完成工作量支付其工资。对实行不完全工时的员工,不影响其带薪休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及其他劳动权利。

186.员工的休息时间

所有员工都享有休息日。

5天工作周的员工每周休息两天;6天工作周的员工每周休1天;星期日为共同休息日;两天休息日通常连续安排。

节日休假:

(1)1月1,2,3,4日和5日———新年;

(2)1月7日———圣诞节;

(3)2月23日———保卫祖国日;

(4)3月8日———国际妇女节;

(5)5月1日———春天和劳动节;

(6)5月9日———胜利节;

(7)6月12日———俄罗斯国庆日;

(8)11月4日———民族统一日;

所有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平均工资的年休假。

员工的基本年休假时间不少于28天。

187.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来参与工作环境的安排。工会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解决劳动争议中用维护员工利益。工会在俄罗斯有着重要意义,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职能首先是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工会有权对雇主及其代表遵守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合同可以在一个单位作为整体签订,也可以由其分机构、办事处和其他独立的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包括一般集体合同和特殊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1)工资的形式、制度和金额,发放津贴、补偿金;

(2)因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调整工资的制度;

(3)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指标的机制;

(4)就业、进修、解聘的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提供休假及休假期限问题;

(5)改善员工工作条件;

(6)在国家和市政财产进行私有化时维护员工权益;

(7)生产中员工的生态安全及健康保护;

(8)保障在职学习的员工的利益;

(9)保障员工及家属的疗养和休息;

(10)支付员工部分或全部的伙食补助;

(11)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的程序,双方的责任,保障员工代表的正常活动,了解员工对集体合同的执行;

(12)在履行集体合同相应条款的情况下禁止罢工;

(13)双方约定的其他问题;

(14)根据雇主的财务经济状况在集体合同中可规定对员工的优惠和优先权利。

集体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超得过3年,自双方签署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日期起生效。双方有权延长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3年。

188.劳动合同

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基础上,员工和雇主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不承认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交给员工,另一份由雇主保存。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求职者要向雇主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劳动手册、国家退休养老保险证、服役登记证、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及职称证书等。

《劳动法典》第57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的必要记载事项:

工作地点、劳动职责、工作开始日期、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对重体力劳动与有害和(或)危险劳动的补偿,确定适当的工作性质的条款,强制社会保险的条款,其他条款。

劳动合同的任意性条款包括:工作地点的说明、试用、不泄露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员工有义务在工作培训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为员工提供附加保险的种类和条件;改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生活条件;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不超过5年的劳动合同)。年满16岁的人员方能签订劳动合同;在接受普通基础教育或依法停学的情况下,年满15岁的人员方能签订劳动合同。经父母一方和监护机关同意,可以与年满14岁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189.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雇主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只有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给员工调换工作,调换工作包括改变工作地点或工作单位,甚至调动长期为其他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终止。禁止将员工调换到不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岗位工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可以将员工调到本单位其他工作岗位,为期不超过1年。因劳动组织或工艺条件发生变化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雇主提议变更合同条款,雇主必须提前两个月把变更事项通知员工。如果员工不同意按新的条件工作,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本单位的其他工作。如果员工拒绝推荐的工作,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订立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当员工在工作中处于醉酒、麻醉或其他中毒状态;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护知识的学习与考试;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体检;医疗鉴定结论说明员工有不适合从事劳动的禁忌症;根据有关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要求,在上述情形下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提出解除的,必须支付物质补偿,员工提出的,雇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定情形或约定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1)双方约定;

(2)合同期满;

(3)员工提议终止劳动合同;

(4)雇主提议终止劳动合同;

(5)员工要求或员工同意到其他单位工作或选择其他岗位;

(6)因单位财产所有者及主管单位变更、单位改组,员工拒绝继续工作;

(7)因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更,员工拒绝调换工作;

(8)员工拒绝因医疗鉴定调换工作;

(9)员工拒绝与本单位一起改变工作地点;

(10)不取决于双方意志的情形;

(11)因违反《劳动法典》及其他劳动法规、劳动合同而不能继续工作。

经双方同意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随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经双方协商,在下列情况可以在辞职通知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因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辞职时(上大学、退休及其他情况);在雇主违反劳动法或其他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员工提出的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辞职通知未到期之前,员工有权撤回自己的辞职申请。辞职通知到期后员工有权终止工作,在员工工作的最后一天,雇主必须将劳动手册及其他文件交给员工,与员工进行最后结账。

下列情况雇主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解散或个体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

(2)单位、个体经营裁员或缩减编制;

(3)鉴定结论证实员工缺乏职业技能而不胜任工作;

(4)单位的财产所有者更换(包括单位负责人、副职和总会计师更换);

(5)如果员工无充足理由多次不能完成劳动任务;

(6)员工严重违反劳动义务一次(旷工、醉酒、麻醉或吸毒、泄露秘密、在工作地点盗窃、侵占、灭失和损坏他人财产,违反劳动保护要求并导致严重后果);

(7)直接管钱管物的员工实施了过错行为,以致雇主对其失去信任;

(8)从事培训工作的员工实施了不道德的行为而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

(9)单位正副领导及总会计师作出无根据的决定,造成单位财产的损失、不当使用财产及单位财产的其他损失;

(10)单位正副领导严重违反劳动职责一次;

(1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向雇主提供了伪造文件;

(12)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情况;

(13)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2)、(3)项的规定,如果不能征得员工同意给其调换其他工作岗位,可以将其解职。

在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休假期间,雇主不能解雇员工。

190.试用期

雇主招聘员工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条件、劳动报酬、职业危害。此外,为了考查员工的品德、能力、身体状况,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规定试用期。试用条件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条件的,即被认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而对于单位负责人及其副职、总会计师及其副职、分公司、代表处或单位其他独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试用不合格,雇主有权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日通知该员工。员工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就雇主的决定进行申诉。如果试用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工会同意,也不用支付解职金。如果双方未事先约定试用期,雇主则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的全部劳动权利。

191.劳动保护

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任何种类的活动都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要求,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的设计,拟定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和劳动。

雇主承担保障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雇主必须保障:在建筑物、设施、设备的运营、工艺流程的运行,以及在生产中使用工具、原料和材料时员工的安全。

192.劳动争议的解决

在员工与雇主之间就适用《劳动法典》及其他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劳动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院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员工和雇主的提议,由相同人数的员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在收到成立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后,雇主和员工代表必须在10日内产生。员工代表由员工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或由员工代表机关选派,并随后经员工全体会议确认。雇主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个体经营者雇主任命。劳动争议委员会有自己的印章,并由雇主作好组织工作。劳动争议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职权:劳动争议委员会是审理单位劳动争议的基层机关。员工未能与雇主达成和解,则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自员工递交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予以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劳动争议应在递交申请的员工或其全权代表出席的情形下进行审理。员工或其代表未出席,应推迟审议劳动争议。如果无正当理由,第二次员工或其代表仍未出席,委员会可以撤销争议申请,但不剥夺员工第二次申请的权利。

雇主非法剥夺员工劳动机会、解雇员工、拖延发还劳动手册,造成劳动者受到损害时,雇主应给予员工物质赔偿。

Ⅲ 具体介绍一下俄罗斯的税收制度,比如有哪些奇怪的税种,像法国有乞丐税之类的

本人不懂,下载别人的,希望能借鉴。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交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分×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月1日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7.56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10.5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关于其他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办法尚待确定。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第一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Ⅳ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Ⅳ 俄罗斯矿产资源主要法律法规关系研究

(一)《矿产资源法草案》与《矿产资源法》关系研究

1.两者的关系

《矿产资源法》与《矿产资源法草案》的关系较复杂。首先,矿产法是现行法律,草案是矿产法的尚未实施的全面修改版,两者有继承关系;其次,草案在2005年经俄罗斯联邦杜马一读后公开,其后矿产法又进行了6次修改,草案的部分条款被补充进矿产法,因此2008年新版矿产法中又含有草案的内容。

2.两者的主要差异

1)矿产法规定国家矿产资源三级管理,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机关;草案规定国家矿产资源二级管理,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机关。

2)矿产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联邦矿区包括的4种类型(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草案中未对联邦矿区做明确规定。

3)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了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而原矿产法则无类似规定。

4)草案列出了一般矿产名单、对矿产资源区块按用途进行分类;规定依据合同设立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及其合同相关要求,突出了合同的地位;对招标与拍卖、矿产资源区块的提供与使用、使用权的转让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5)草案还规定了固体矿产矿床的开采、烃类原料的开采和开采地下水、开发建设地下设施、环境保护与土地恢复等的相关要求。

6)草案还对使用矿产资源的费用种类及额度、计费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关系研究

1.《矿产资源法》与《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关系研究

(1)两者关系

《矿产资源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产品分成协议法》的上位法与基本法;《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专门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下位法与具体法,是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矿产资源法》体现了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形势在矿产资源领域俄罗斯联邦的基本思路与原则,体现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主体意志与国家战略;《产品分成协议法》体现了在矿产资源领域、在当前政治经济形势俄罗斯联邦的基本国家政策,体现了俄罗斯联邦的管理策略。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基本原则与政策;《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了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俄罗斯联邦简化的管理程序及改进的管理机制。

(2)《矿产资源法》与《产品分成协议法》之间有关的规定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关系由《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政府可将用于勘查、开发矿产的地块以矿区的形式提供给使用者;根据共同经营合同建立的(普通公司合同)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地位、依据产品分成协议具有连带责任义务的联合公司参股人,可以成为矿产资源的使用者;矿产使用期限由相关协议确定;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签署并已生效的产品分成协议是矿区使用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提供使用的矿区,需办理矿产使用许可证,该许可证持有者有权依据协议开发使用提供的矿区,而该协议需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使用的所有必需条件。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提供给企业经营者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重新办理许可证均按《产品分成协议法》执行。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其矿产使用权的终止、停止或限制根据该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矿产时,矿产使用权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由该产品分成协议确定。

享用自己经营活动的成果,包括享用根据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和现行法律开采的矿物原料。

在提供给其使用的矿区内限制修建其他采矿场地;在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授权使用的矿区内,无须有关部门的补充许可,可自费进行该矿区的地质研究。

执行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同时按规定支付矿产使用费。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的矿产,在封存和清除矿山坑道及其与矿产开发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者建立的企业关闭基金支付,该费用的额度、办理程序及经费使用等均由产品分成协议按俄罗斯联邦法律来确定。

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产品分成协议使用矿产资源的情况下,缔结协议的各方使用者都是相关税费的纳税人。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在签署产品分成协议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矿产使用者之间要按产品分成协议法对将开采的矿物原料做预先的分配,矿产使用者作为产品分成协议的一方,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免交某些税费和其他应交的费用,这些免征的税费,根据由按产品分成协议法签订的产品协议条款所分配的矿物原料产品来代替。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俄罗斯联邦从矿产使用者那里分获的矿产品或其等价物,要在俄罗斯联邦和矿区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按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相应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签署的合同进行再分配。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资源使用费的交纳程序、额度及征收条件,由根据当时有效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中的规定来确定。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矿产时,如果这类协议是在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之前签订的话,那么,其矿产资源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条件就采用当时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所确立的相应条款进行。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使用的一次性费用的额度由产品分成协议确定。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的地质信息使用费的额度和征收程序由该产品分成协议确立。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固定费用的额度、征收条件及程序在本条款范围内按该产品分成协议确定。

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矿产资源使用的定期费用的计算和支付采用这类协议确定的条款。

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后及本条款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矿产使用的固定费用的支付、征收条件及规则,由这类产品分成协议根据它们签署前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来确立。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主体法,产品分成协议法是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的细化与具体化。产品分成协议法简化了《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管理的程序,提高了矿业管理效率。

总体上,由于产品分成协议法出台后,俄罗斯联邦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具体内容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因此,两者在相关条款的内容上衔接好,法律条文吻合较好。

2.《矿产资源法》与《贵金属与宝石法》的关系研究

《矿产资源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贵金属与宝石法》的上位法与基本法;《贵金属与宝石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专门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下位法与具体法,是关于贵金属与宝石的专门法,是《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在贵金属与宝石这些特定矿种的具体化。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贵金属与宝石法》规定了对贵金属与宝石特定矿种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基础。

两者适用范围不同:《矿产资源法》适用于俄罗斯具有管辖权的所有矿产资源;而《贵金属与宝石法》仅适用于俄罗斯具有管辖权的贵金属与宝石。

3.《矿产资源法》与《许可证条例》的关系研究

《许可证条例》是依据《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方面的具体管理条例,是《矿产资源法》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原则的细化与落实。

由于《矿产资源法》的十多次修改,而《许可证条例》只在2007年进行了一次不完全的修改,致使两者存在较多矛盾,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可证条例》修改之后与不完善造成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管部门已变更而条例未作相应更改。如1996年8月1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1177号总统令,决定撤销“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部、俄罗斯联邦地质与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水利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而该条例仍沿用“俄罗斯联邦地质与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的名称。“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体”已改为“俄罗斯联邦所属各联邦主体”,而该条例仍沿用“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体”的名称。

2)《矿产资源法》已修改而本条例未随之修改。如:本条例5.1中,第1段“按照现行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矿产资源使用者要交纳使用费,包括矿产资源使用权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水域和海底使用费。”中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水域和海底使用费”已从《矿产资源法》中删除;而该条例仍未修改。

综上所述,包括《矿产资源法》、《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与宝石法》、《许可证条例》,以及《大陆架法》、《俄罗斯联邦外资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进行投资之程序法》构成了较完整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是在俄罗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核心法律系统,对其进行跟踪收集、翻译、研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Ⅵ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俄内务部最新披露,俄境内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已破获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
■犯罪行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并已向政府机关渗透。近年来,有组织犯罪行为还呈暴力化趋

势;
■专家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时期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马已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罗斯内务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罗斯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人数逾万。在警方已经破获的34500件案子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是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
很多专家都认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俄罗斯执法机关的任务将越来越严峻,政府必须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击,方能消灭隐患。
披着“合法外衣”,向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垄断行业渗透,疯狂攫取非法财富;为创良好“外部环境”,巨额贿赂行政、司法部门官员,“官匪勾结”愈演愈烈
俄罗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主要以获取财富为主要目的,其触角无孔不入,尤其大量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行业,多数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对俄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如乌拉尔联邦区,2005年在俄内务部对该地区涉及能源电力的犯罪组织进行打击后,煤炭及其制品的产量短期内即增加了1.5倍,自然资源使用税增加了一半。
随着俄境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俄强力部门面临的任务也日趋复杂化:
此类犯罪的特征之一是,俄罗斯有组犯罪活动正日趋“合法化”。由于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经济领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因此,有组织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经济活动”的旧模式,开始走合法经营的道路,并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尔德·萨赫诺一直担任着俄远东列夫商业集团的经理,其本人是一位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该集团不仅在哈巴罗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经营伙伴,而且在海参崴也有合法的商业活动,但该集团却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大规模的跨国经济犯罪。俄罗斯内务部部长指出,远东联邦区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已经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渗入了该地区大部分的经济领域,尤其是渔业、林业、淘金工业。仅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俄远东联邦区在林业领域里就破获了犯罪案件939起,处理了390名罪犯,这些罪犯给俄联邦政府造成的损失高达8.58亿卢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一样,俄罗斯的犯罪组织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贿赂收买官员,而且特别注重对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渗透,在这方面,他们往往肯下大力气,敢出大价钱。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许多官员经不起诱惑,开始“权力寻租”,而且索贿金额惊人。如俄联邦鱼类捕捞委员会在发放海产品限量捕捞证时,一次性收取的贿赂就高达370万美元。俄内务部长认为,“官匪勾结”的有组织犯罪,其潜在威胁十分巨大,俄内务部现有的手段还远不能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强化制度上的薄弱环节,使犯罪组织无机可乘。
此外,近年来,俄罗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攻击性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更加紧密地同恐怖主义、非法倒卖军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满暴力的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
有组织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长期追捕、取证等规定缺失,证人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步履维艰
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威慑及消灭犯罪分子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俄罗斯专门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学者АИ.古罗夫认为,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才造成一段时期内俄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
古罗夫举例说,196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之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对于侦破及追捕犯罪组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时的美国黑帮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相对美国而言,直到1996年,俄罗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个关于犯罪团伙组织的第210条条款。此条款只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笼统的定性,这给执法机关利用该条款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带来了不少难题:首先,第210条款中的规定不够完备,根本没有对“有组织犯罪团伙”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作为《刑法》第210条注解的第35条也只是作了一个非常笼统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款规定很难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即使在210款被适用的情况下,追捕有组织犯罪团伙首领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俄罗斯的法律没有对长期追捕、取证作出相应的规定。
古罗夫认为,查清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相互间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但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却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多么特殊的案件,这一期限都不能超过12个月。因此,由于时效的原因,俄罗斯警方不得不简单的分别处理单个的犯罪行动,根本无法仔细探查他们相互间的联系,无法将法律的利剑对准整个犯罪组织。
对证人的保护不力,也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罗斯也有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相应法律,比如,俄罗斯《刑法》第75条就规定:没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愿帮助警方破案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关于劫持人质的第126条规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愿释放受害人并协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就会被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同样,俄罗斯《刑法》第2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自愿停止参与犯罪团伙的人,如果其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这些条文看似在支持证人与警方合作,但其明显的缺点却很难达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成为与警方合作的证人。比如,《刑法》第75条以及第126条,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说,这只能适用于犯罪团伙中的下级成员,而犯罪团伙中的高级成员及首脑性的人物则肯定不能适用这些条文,警方也就不可能从那些首脑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条及第127条的规定,又都有关于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这些规定所对应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对犯罪分子与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对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绝对不可能提供与相应犯罪行为无关的任何情况,因为那有可能让他们面临更严历的法律制裁。
尽管俄罗斯在200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允许在庭审过程中应用业务侦查行动的结果,但是,由于《刑法》及《业务侦查法》
上的缺点,对于俄罗斯的侦察员及检察官们而言,实践中如何能够更加有效的应用这些证据,仍是一个难题。
加紧健全、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密切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贝纳”、“白嘴鸦”、“奥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帮组织被摧毁,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罗斯目前已充分认识到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人员的联邦法》。该法的第2章第6款规定了多项可以保护证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其住所及财产、提供新证件、整容、换新工作、暂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规定。这是俄罗斯政府在反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却还有待验证。
2005年,在普京总统的直接关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罗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成功没收了1200件武器、15万8千发子弹、1300多个爆炸装置、336公斤炸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区性质的重大犯罪团伙:比如,萨拉托夫州的犯罪团伙“加纳贝”、罗斯托夫州的“白嘴鸦”,图拉州的“伊萨科夫斯克”。横行远东地区的“奥普夏克”以及斯维尔德洛夫州的“乌拉尔马什”犯罪团伙也受到了俄罗斯警方的沉重打击。在反恐方面,俄罗斯警方也取得了积极进展:较之去年,俄罗斯的恐怖袭击事件降低了40%,未破获的恐怖行动减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领,其中20多名被消灭。
近年来,俄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突出表现在跨境贩毒、洗钱和色情等行业,与国际黑帮组织勾结也更加紧密,俄罗斯2004年查明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就在世界上4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且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实力壮大,羽翼渐丰之后,已不局限于“小打小闹”,而是通过诸如院外活动、干预税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献金、谋求非法税收和关税优惠、收买涉事官员等方式,获取所谓的“公开合法”收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团伙,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表决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关于反对非法移民和禁止拐卖人口的附加议定书。俄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俄方将以这项公约为法律依据,在对等的基础上同其他签约国进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况下,俄方将接受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提出的相互给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此外,俄罗斯强力部门与欧洲、美国的同行密切配合,接连端掉几个黑手党的老窝,号称俄罗斯黑手党欧洲头号人物的亚利山大·博尔在德国被捕,黑手党在欧洲、美洲建立的洗钱网络被摧毁。2005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打击有组织犯罪处处长率团专程来到俄罗斯,与俄内务部、联邦安全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商讨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国际恐怖活动。双方就原则问题进行交流的同时,还就一些具体问题研究了相应的对策。据美国同行通报,正在监狱服刑的俄罗斯黑手党头面人物伊万科夫很快就会放出来,他几年前曾因涉嫌杀人被俄罗斯检察机关起诉,俄罗斯警方希望美国能够及时将他引渡给俄罗斯,美国方面答应了俄罗斯的要求。
俄罗斯社会问题专家认为,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这并非偶然现象,它是前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政府加强打击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但仅靠这种方法是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目的的,要彻底根除有组织犯罪组织就必须铲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Ⅶ 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文版 急!!

成立俄罗斯公司

国际经济法律代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远东行政区, 哈巴罗夫斯克市)> 关于在俄罗斯注册登记公司, 大概情况是如下: 外商可以在俄罗斯设立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 或者分公司或者代表处. 各国习惯不一样. 比如, 日本人更习惯设立代表机构, 但是公司法人也有不少. 中国人, 美国人更愿意设立公司法人,不想设立代表处因为代表处不能做生意.

外商可以在俄罗斯设立贸易公司 (国内, 对外), 也可以设立生产性公司, 可以搞商店, 商场, 饭店, 宾馆, 大中小型工厂, 服务类公司, 搞加工. 在俄罗斯注册的外商公司不能从事武器与类似业务.

在俄罗斯要注册公司, 外商主要应该提供下列档:
1. 营业执照
2. 银行证明书
3. 公司章程
4. 主管部门 (董事会等)决议书 (为什么呀在俄罗斯搞公司, 目的是什么)
5. 将来公司的领导人委托书
以上档 先必须在中国 (香港)境内通过国内公证人公证复印件与译文(俄文或者中文); 然后在省级(行政区级)外事办确认; 最后在俄罗斯驻中华 (香港)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确认.

另外, 还有一些档可以直接来到俄罗斯之后办理:
1. 将来公司的章程
2. 注册登记地址担保书
3. 办理注册手续俄罗斯代理公司合同与委托书
4. 将来总经理的护照通过俄罗斯的公证人公证译文
5. 外经委申请书 (申请注册公司)
6. 在俄罗斯的银行开帐户
7. 在俄罗斯的本地税务机关, 移民局,海关, 统计,保险机关办理所需要的证件.这些档俄罗斯的代理公司就可以办理).

Ⅷ 俄罗斯税收政策

225.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

矿产资源使用人,即应当取得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税法》第18条)和个体业主(第26条),是矿产资源税(以下简称为税)的纳税人:

(1)如《税法》未作其他规定,在俄罗斯邻邦领土、其大陆架和(或者)特别经济区内普查和勘探矿产地、开采矿产;

(2)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除本条第2部分第4款所规定的情形之外,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有无许可证使用相应种类矿产资源,是认定矿产资源使用人为纳税人的依据。

226.特定情况下的非纳税人

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基金管理机关或者土地委员会机关颁发的文件列为以下某一种类型的使用人,不是纳税人:

(1)在属其所有或占有或者租赁的土地区块上、以直接满足自己需求为目标、按规定程序开采普通矿产和(或者)地下水(不销售矿物原料或者用其制造产品,以及不使用上述矿产或者地下水进行生产和满足工业需求)的土地区块所有人、占有人或承租人,以及使用地下水维持层压的;

(2)开展区域地质物探工程、地质调查、其他用于地下资源综合研究的地质工程、地震预测及火山活动研究的地质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古生物研究、地球生态研究、地下水动态监察,以及其他对矿产资源完整性无实质性破坏工程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3)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构建具有科学、文化、美学、卫生保健或者其他社会意义的特别保护地质项目(科研及教练靶场、地质保护区、禁区、自然遗迹、岩洞及其他地下洞穴)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4)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储备资源量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本部分第2至第4款中所指的矿产资源使用人,指不是使用这类矿产资源方面的纳税人。

227.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对象

如许可证中作出如下约定,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使用矿产资源,以及(或者)发生明确的事件即被认定为纳税对象:

(1)取得矿产资源的独家使用权,包括矿产开采权(一次性付款———分红);

(2)如在许可证中约定,出现一定的事件,包括开始开采(一次性付款———分红);

(3)作为矿产独家开采权组成部分而获得的普查、评价和(或者)勘探权(定期付款———出租);

(4)开采矿产(定期付款———特许权使用费);

(5)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定期付款)。

228.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基

(1)税基是由纳税人按矿产资源每一种使用类型和开采的矿产原料种类来分别确定。

(2)在矿床普查、评价、勘探时,税基按纳税人有权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许可区块面积、在扣除其返还部分后来确定。

(3)在开采矿物原料时,税基按决算期内其开采量和销售价计算出的、采到矿物原料的成本来确定。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将矿物原料送交购买人的服务费的金额。

如纳税人把矿物原料销售给有相互联系的买家,用于进一步处理,或以来料加工方式或者无偿地交付工业加工,以及供给自用,那么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采到的矿物原料成本来确定税基,如本法第53条所界定的税基一样(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按合同条款将矿物原料从生产者仓库或从发运车站、港口及码头发送给买方的服务费)。

在开采贵金属时,税基按精炼贵金属产量和精炼贵金属销售价来确定(如贵金属销售给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则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来确定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括从精炼工厂到精炼金属收货人的送货服务费。

矿产资源使用人出口销售矿物原料时,按照出口销售价、扣除消费税、海关税费、出口运费来确定纳税额。出口运费包括输送费和转运费、混装费和罐装费、装卸费、口岸服务费、货运费和代理服务费。

如采矿时发生的损失超过了矿山工程年度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且该标准是同国家矿山监督机关协商同意,按纳税人开采的每一种矿物原料而单独制定的,则税基提到此类开采损失的成本水平,按决算年度矿物原料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消费税和发货给买方的服务费)。油田、凝析油田、油气田开发过程中,石油、凝析油、天然气和液化气的额外损失是因本身需要超过工业消耗额的消耗这些物质,以及天然气、凝析油田开发和安装设计未作出规定的损失(输油管断裂、井喷、储油池损毁和渗漏)。

开采时税基按每一个矿物种类单独确定,包括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登记的、相伴采出的组分。

(4)在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这类设施的实际造价来确定。

(5)在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纳税人对其保养和使用费用来确定。

229.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率

(1)在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中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时定期交税的税率。在本条第2、第3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则是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设定的税率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和(或者)竞标(拍卖)条件中所标注的税率。

本法生效前颁发的许可证中所规定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数额,除本条第2部分和本法第455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不再重新审查。

(2)在普查、评价和勘探矿床过程中,针对所开采的矿种和许可区块所处的地理位置,规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见表4-1。

表4-1 不同矿种及许可区块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表单位:卢布/平方千米

如许可证最初规定的普查、评价、勘探工作期限进一步延长,延长期间租金税率就比许可证规定的提高1.5倍。

如果许可区内开展普查、评价与勘探工作的矿权多于一个矿种,则采用一个较大的税率。

(3)采矿时,针对不同的开采矿种,设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4-2)。

表4-2 不同矿种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

对于额外损失的矿产,其税率加倍。

(4)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纳税额取决于供其使用的、相应矿产资源区块的大小、矿产资源的良性情况、使用时的生态危险程度及自然气候条件,税率则是由此类设施建设使用权许可证依法颁发机关来确定。

这种情况下,最低和最高税率作了相应的规定:

1)0.5%~1%,指建设地下设施;

2)1%~3%,指使用地下设施。

(5)当确定未依矿产资源法取得许可证而使用地下资源的情形时,按照本条第3部分对不同矿种设定的最高税率,对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实际采矿量征缴税收。

230.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当存在相关状况时,依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颁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以作出决定的方式降低本法第454条所规定的税率(直至全部取消)。

作出降低税率决定的依据是:

(1)开采难以回收的储量和(或者)贫矿;

(2)储量开采的晚期;

(3)开采非工业指标的储量;

(4)采用降低主要矿产和伴生矿产损失(贫化)程度方法和工艺;

(5)采用新的、最新方法和工艺,以及生态安全的方法和工艺。

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应预算税额范围内,有权对个别级别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231.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定期交税部分中,纳税人可以按本条规定的方法独自确定纳税额。

(2)红利数额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最低(起始)红利额由相应的竞标(拍卖)条款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否有采矿红利不是竞标或者拍卖的必要条件。

许可证中设定的红利数额不得低于竞标(拍卖)条款所确定数额,也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中提出的每一种红利额。

(3)租金额按税基和税率计算。

(4)按照联合许可证,在供给纳税人采矿用的划拨地界内对该种矿产开展勘探时,采矿初期不收入租金。

(5)特许权使用税额按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这种情况下,额外损失所形成的税基部分,其中付税金额只能按照纳税期间的结果来确定。

(6)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定期纳税额按照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232.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确定

(1)对于属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小型企业,以及个体业主是每个季度。

(2)对于其他纳税人是每个公历月份。

一次性付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时就要交纳50%的签字红利,其余款项在取得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2)采矿红利在达到许可证约定的开采水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这种情况下,在同一期限内纳税人必须向矿产资源使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税单,而在统计地税务机关则报送税单的复印件。

采矿时,靠额外损失累计的部分特许权使用税,每年一次按照控制测量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注销结果,并确定额外损失量。

233.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税单格式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单格式和填写方法,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会商后批准。

234.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人

俄罗斯自然人的财产税(以下简称税)的纳税人为自然人———课税对象财产所有者。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承认自然人此财产的每一份额。如果此财产属于自然人及企业(机构)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在相似程序中确定。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共同所有物,则他们承担相同纳税义务。此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是协议所确定的任何一人。

235.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主体

纳税对象被认定以下财产种类:

房屋、住宅、别墅、车库、其他建筑物和处所。

236.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率

由地方自治机构授权标准法律条款根据登记总额确立住宅、建筑物的税率。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可以在所规定范围内根据登记总额、使用方式及其他标准确定登记税率。税率在以下范围内确立: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

237.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

(1)对以下公民免除自然人财产税收:

苏联英雄及俄罗斯联邦英雄以及荣获三级荣誉勋章者;

二级残废者、自幼残废者;

民事战争及伟大卫国战争的参与者,其他保护苏联战争活动的军人,在军事部门、司令部及机构、军队的服务人员及从前的游击队员;

在卫国战争时期进入军队编制、在作战部队各部门、司令部和机关占用正式编制的苏军、海军、内务和国安部门的志愿受雇人员;或者是在这个时期参加过所在城市的保卫战、其参与曾经被记入服务年限以按照作战部队为各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派放养老金的人员;

根据俄罗斯联邦《切尔诺贝利通信航空兵大队灾难放射影响的人民的社会保护法》获得优惠的人员,以及在联邦法《1957年在灯塔生产联合会及河流放射来源会议事故放射影响的人民社会保护法》中的第2、第3、第5、第6条所指定的人员;

军人以及在军事服务领域内由于达到最大退役年龄、健康状况或机关编制措施有关的退役公民,其总的军队服务时间满20年或以上;

直接参与核武器及热核武器试验的特殊危机、清除武器材料及军事目标核装置故障部门的人员;

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的优惠,以退休证为基础,提供给在战争中牺牲中的寡妇(鳏夫、母亲、父亲)或有相关的签名、提供退休证明的机构领导人保证签名及此机构的印章。如果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不是退休人员,则以死亡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

(2)以下不必征收建筑、住宅及设施税:

俄罗斯联邦退休法规定程序中的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军队服务退役的公民或招收至战争军队,在阿富汗和其他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在其进行军事活动。以优惠权证明和区域军事委员会、军事部门、军事训练机关、企业、机构或苏维埃内事部机构或俄罗斯联邦相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为基础提供优惠;

军人、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的人员父母及丈夫或妻子。以国家相关机构发放的军人死亡证明或国家服务人员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国家公务人员的丈夫或妻子,在执行公务时死亡,只在他们没有再婚的情况下提供优惠;

属于文化、艺术活动、民间大师的特殊建筑设备、房屋、住宅(包括民宅);

园艺及非盈利联合民用别墅居住面积少于50平方米及农业建筑及房屋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

238.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及计算规则

(1)税收计算由税收机关进行。

《俄罗斯联邦自然人财产税法》(以下简称《自然人财产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有权享有税收优惠的人必须自主向税收机关提交文件。

(2)建筑房屋及设施以每年1月1日的盘点资料的状况为基础计算。

对于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所有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每一个所有人按其相应份额支付税款。

对于没有确定份额的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所规定的所有人之一根据所有人间的协议支付税款。不协调的情况下,由每一个所有人平均支付。

(3)实现不动财产登记权及契约的机关,以及技术登记机关有义务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税收机关提交必需的登记证明。

(4)对于新的建筑房屋及设施从其进行改建或获得之后进行征税。

对于转化为遗产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继承人自遗产开放之日起征税。

对于完全损坏的建筑房屋及设施,自其损坏之日起停止征税。

对于建筑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给另一方时,由最初的所有人征税至失去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新的所有人,自继承所有权当月起征税。

(5)在一年中出现优惠权时,自优惠权出现当月重新计算税收。

在不适宜享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税收总额按纳税人的书面证明不超过3个月进行重新计算。

(6)缴纳税款的通知单由税收机关每年不晚于8月1日发放给纳税人。

(7)所有人在两个时期内可缴纳相同税款———不晚于9月15日及11月15日。

(8)没有及时缴税的人员不得晚于3年付清。

(9)不正确的征税要在3年内重审。

239.《俄罗斯联邦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之纳税人

根据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从事生产型或者农业及狩猎业产品销售的合法机构形式的企业不属于利润所得税支付者;这里所指的产品还包括在本企业生产和再加工的农业产品,但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机构确认的已被列入产业型农业企业清单中的农业企业除外。

240.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超过产品(工作、服务)销售总额的70%,进行生产及改建农产品的小企业在工作的前两年不支付利润所得税,如粮食品、日常用品、材料建设、医疗技术、药物及医用制品生产;住宅、生产、社会及自然保护用途(包括维修建设工作)建设。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占销售产品(工作、服务)进款总额的90%以上,在工作的第3年和第4年本款第1段规定的小企业在所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率的25%~50%范围内支付税款。

所规定的优惠不提供给停办(改造)的小企业及其分支和机构部门。

在小企业活动停止的情况下,为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在5年期满前(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开始)税收利润额在其整个活动时期内计算,并扩大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为使用银行贷款所确定的补充付款额,在相关总结时期,应当记入联邦预算。

处于遭受放射性污染影响地区的完成设计结构、建筑安装、汽车运输及维修工作的企业,制作不少于消除放射性灾难影响的设计结构及零件工作总量的50%,少于上述工作总量50%的企业及机构,利润部分从完成此工作中获得。地区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接手完成建设安装工作及提供顾问服务的外国法人及俄罗斯法人,在整个时期实施社会目的———住房、建筑、工程的经济计划(规划),及包含由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国际机构及外国政府根据政府间和国家间协议,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签署的靠借贷和无偿财政帮助的军人、在服军役人员及其家属的职业培训中心。

在其投资回收期限内重建项目(不包括贸易、供应销售及借助机构活动所建的生产)不得超过3年。特殊部门生产承认的重新生产在新的生产力基础上(取得或建筑),其价值超过两千万卢布,在有技术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相一致。为承认重新建设生产的生产,以作为综合财产获得的生产力为基础组织。

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表)机构主体和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借助本条所规定的优惠有权在预算额范围内为单独种类税收确定补充税收优惠。

241.俄罗斯企业特殊种类收入的税收

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中的a、b款所规定的收入税,按15%税率征收。不以收入红利的形式征税,以及不以执行所规定的产品分成协议投资所获利润的形式征税。

242.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收入及利润的征税特点

(1)身为产品分成协议投资者,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签订的法人或没有法人地位,作为协议投资者出席联合会的参与者,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根据协议按协议未规定的其他活动形式确定征税利润、计算及支付利润所得税。此情况下在整个产品分成协议期间,利润所得税按协议签署之日的税率征收。

(2)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征收的利润计算符合中心市场产品利润份额的协议所规定条件属于投资人的总值。此情况下,此总值减少到投资人为使用土地资源的支付总额,根据产品分成的条件为使用资源或其他一次性的非投资人赔偿的支付,计算组成及规则在确定征税利润时按产品分成协议由俄罗斯联邦法确定。征税利润扩大到按产品分成协议的附加额计算的百分比,包括投资人赔偿的费用。如果此投资费用的总额在计算百分比扣款之外超出属于投资人产品利润份额的价值,所征的利润所得税减少到下一时期至完全赔偿期间相应的差额。

在计算税收利润时不考虑属于投资人日常产品的份额,依靠相关国家产品(包括应当转发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分)利润减少份额,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实现的,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和(或)地方自治机构法律条款不规定投资人免税或免其他费用。

(3)本法第6条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的优惠在征收利润所得税时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不适用。

(4)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利润所得税以当地税率向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该联邦主体指的是矿产所在地或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而开展工作的地方,而不是纳税人注册地。如《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的工作地分布在多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辖区,则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规定,利润所得税应向管辖的每个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

(5)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对生产分享所得税以实物或价值形式支付。

如果对会计的生产共享协议的条款和报告对上述协定是外币保持工作表现,在这种货币计算税款,并以外币支付,或到税务估价数额卢布在俄罗斯银行的会计日率。

(6)在生产分享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之前使该联邦法生效分享协议生产项目,应用的计算和所得税,包括税率的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

243.《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法》(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的征收目的和适用范围

(1)本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的办理程序及使用,货物或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时,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作为俄罗斯联邦调整国内商品市场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贸易政策的工具。

征收海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

使进口俄罗斯联邦的商品机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进出口的合理化关系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流通稳定;

为俄罗斯联邦生产机构和商品消费的进步和改变创造条件;

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使它不受到国外商业竞争的影响;

保障俄罗斯联邦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条件。

(2)俄罗斯联邦统一海关地域为本法适用范围。

244.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分类

在俄罗斯联邦使用以下几种关税: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在税则中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从量税———以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算关税的数额。

混合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

245.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季节性关税

为有效调整商品的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季节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原来的海关关税。季节性关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本联邦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季节性关税税率不得超过所规定条款的范围。

246.俄罗斯海关关税的特殊关税

为保护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域的经济利益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特殊税、反倾销及补偿范围内的法律而暂时采取的一种特殊关税:

包括:专项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

247.俄罗斯海关关税的优惠

除《海关关税法》第35、第36、第37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法令规定的关税的优惠不具备单一性,关税优惠按俄政府决定特别提供。

因此,关税优惠可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商品贸易优惠政策时,在商品过关时以偿还预先支付税款、免除关税、降低税率、规定进口(出口)特惠商品税率限额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单方的条件。

《海关关税法》规定的提供优惠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248.俄罗斯海关的免税

以下条件可免税:

(1)用于进行国际运送货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质上技术上供给和装备的运输设备,为了避免事故或损坏,在路上,中间站和国外购买的必需的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

(2)为了保证俄罗斯籍的海洋渔业船只租船运货出口的物质技术上的供给和装备,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以及进口的海洋渔业产品。

(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协议,由具有免税进口此种商品权力的国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国家或个人使用的商品。

(4)俄罗斯货币、外汇(以收藏为目的货币除外)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

(5)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财产的商品。

(6)作为以消除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影响及补助贫困学生,学龄前儿童,设立医疗机构为目的,人道援助的进出口商品。

(7)作为国家、政府、国防组织的慈善目的的无偿援助,包括提供技术合作的进出口商品。

(8)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向第三国过境运输的商品。

(9)根据《海关关税法》,自然人通过海关不用于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商品。

(10)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由外国和国际财政机构提供的设备,包括机器、装置及供应成套设备装置的材料,硬件设施,依靠借贷进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只有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免海关税。

该设备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清单中没有国产的同类近似产品;还包括用外国或者外国政府向俄罗斯联邦提供的相关贷款资金获得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上述优惠适用于为了执行“俄罗斯儿童”总统规划中的“发展婴儿食品工业”计划项目而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清单所确定的货物(设备,包括硬件及其部分储存),根据合同(协议、条约)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在1998年8月1日前拨款,依靠俄罗斯联邦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银行及公司的借贷实现。

(12)在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上登记的法院。本条所规定的享有的优惠,自接受海关报单之日起45日内报关人需向海关机构提供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的法院登记消息,及支付登记税的文件复印件。

Ⅸ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专门法律研究

俄罗斯矿产资源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与宝石法》、《大陆架法》等。

(一)《产品分成协议法》研究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经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2004年6月24日第58号联邦法,2004年12月29日第199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该版《产品分成协议法》,除序言外,共3章26条,现将各章、条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序言:明确了立法宗旨及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5条。

第1条:规定了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衔接,以及本法律在“签订、执行、终止产品分配协议过程中出现的关系”方面的优先地位。

第2条:明确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合同性质,合同双方———俄罗斯联邦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合同成立条件、按本法提供使用权的矿区名单的确定程序、附加条件、占可提供矿区比例、可纳入产品分成矿区名单的原因等。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其生效之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第3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详细情况,并对特例进行说明。

第4条:规定了依法提供矿区使用权、办法许可证及其相关要求。

第5条:规定了协议有效期及其延长期限。

第二章: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共包括18条。

第6条:规定了协议签订程序,包括:签订时间、参加人员、特定情况的补偿、批准程序;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着,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第7条:规定了工程执行条款。包括工程执行过程要按协议规定的条件执行、要遵守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规则并承担协议必须规定的义务。规定了聘用俄方人员、使用俄方设备的比例;规定了有关安全、环境、国际惯例、加入世贸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条件;同时还规定了投资人与其委托协议操作人的关系及投资人使用地块的大小、期限等内容;协议工程需经联邦有关部门评审。协议双方应成立委员会负责工程实施的协调。

第8条:规定了产品分配程序与条件、总产量及价值、不同情况下补偿给投资人的产品最高比例。

第9条:规定了投资人对依分成协议获得矿产品具有自主支配权。

第10条:规定了国家份额在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的分配规则———等值分配。

第11条:规定了财产、信息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及财产权的转让办法。

第12条:规定了投资人在矿产品运输、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权利。

第13条:规定了投资人履行协议时税费的种类及税费计算方法。

第14条:规定了财务核算与制作报表的具体要求。

第15条:要求在俄罗斯及国外开设专用账户。

第16条:规定了投资人按协议转让权利与义务的条件及要求。

第17条:规定了协议变更的具体条件及例外情况。

第18条:规定了投资人依协议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及其例外情况。

第19条:规定了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程序、权限及对产品分成协议工程进展报告的审查程序。

第20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责任、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联邦与联邦主体的分配办法。

第21条:明确了终止协议的几种情况。

第22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几种途径。

第23条:规定了在同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签订的协议,国家放弃依法可享有的多种豁免权。

第三章:尾则,共3条。

第24条:确定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第25条:明确了本联邦法生效日期。

第26条:规定了将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与本法一致及其期限,明确了提交本联邦法使用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草案时间。

2.修改情况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后经过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的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该法增加或补充的条款如下:

(据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4条10款,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规定了确定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矿区及其使用权的程序,明确了纳入该名单的矿区不超过国家储量平衡表的30%;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此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协议工程施工的有关情况。

规定了协议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及有关协议监督的审查程序。

(据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2条,共2款,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协议约定的产品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及有关财务核算事宜。

(据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9条,涉及19款,是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修改最多的一次。

主要内容:

规定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

对协议一方的投资人进行了界定。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签订某些重要矿区及修改补充本协议的法定程序。

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者,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规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俄方材料设备技术装备不得低于70%,及俄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贸组织的协议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产品分配的双方份额、确定程序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明确了履行协议时需依法进行税费计算、履行支付程序、缴纳税费种类。

规定了协议的有关财务核算事宜,及使用外币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

要求增加开设工程专用账户。

补充规定了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

(据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5条,涉及6款。

对协议一方的代表,俄罗斯联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拍卖条款中增加了规定———履行协议时需有俄罗斯司法人员参加,其职权由政府确定。明确了协议一方的俄罗斯联邦履行机关。

对所生产产品中国家份额的分配和销售份额作了补充规定。

综上所述,《产品分成协议法》增加的或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

1)对签订及履行产品分成协议的步骤与过程,明确要求依该法办事;

2)对确定符合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的矿区的条件、比例、确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3)明确规定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协议双方或其代表;

4)对工程执行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5)对产品分配及其所有权、国家份额及销售、履行协议时的税费、财务核算、银行账户进行了详细修改;对协议监督和终止协议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该法删除的条款如下:

(1)第2条第5款

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本联邦法提供矿区使用权的矿区名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和有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加以确定,可不经过联邦法批准,如果这些矿区包含下列矿产地:

可开采矿产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矿产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主矿矿产储量在50吨以下的金矿;

矿产储量在1吨以下的砂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2)第6条第2款

在下述条件下,可不经招标或拍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会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决定签订协议。这些条件是:

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体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制定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规定了相关的原则;

如果已经公布的招标或拍卖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而宣布不举行这种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参加这一招标或拍卖的投资人按招标或拍卖条件签订协议;

在该联邦法生效之日,该投资人已经是矿产使用人,他按该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不同于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勘探、开采矿产。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同上述矿产使用人签订协议,也可以同该矿产使用人参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联合体签订协议;

根据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协商,在该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同投资人开始起草协议草案的谈判;在前述条件下,双方在协商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但不得晚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年之内。

(3)第7条第2款第5段

实施协议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先进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在此,俄罗斯商品(设备、技术工具和材料)与同类外国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质量和供货期方面应当具有竞争力。

(4)第10条第2、第3款已删除

划拨为联邦所有的那部分产品可按联邦政府制定的办法用于联邦需要,产品的销售进款计入联邦预算。

划拨到有关联邦主体的那部分产品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办法加以使用。

(5)第15条第2、第3款已删除

投资人有权在这些银行账户上存入或取出按协议条款出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获得的外汇,有权通过这些账户支付与完成协议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及支付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并有权自由支配账户上的剩余资金。

投资人以及根据同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参加完成协议工程的法人(协议操作人、承包人、供货人和承运人等)因完成协议工程而获得的部分外汇金额可以不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上进行出售。

综上,该法删除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不经过联邦法批准,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名单的条件;②不经过招标或拍卖,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使用权的条件;③投资人在资金、外汇使用时的一些规定;④其他不够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该法的多次修改,使其强化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具体条文更加明确和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也限制了投资者的自由度。

3.简评

《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俄罗斯在分成协议条件下,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及有关活动方面,调节国家与国内外投资者合同关系的联邦法。该法明确了联邦矿区列入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和申请使用条件,简化了投资者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在税费征收方面,即大部分税费被按产品分成协议支付的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俄罗斯矿业吸引外国投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贵金属与宝石法》研究

现行的《贵金属与宝石法》最初于1998年颁布,经1999年3月31日第66号联邦法、2002年1月10日第5号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第15号联邦法、2004年11月2日第127号联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5号联邦法、2005年7月18日第90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贵金属与宝石法》包括序言等共9章32条。

序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有关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加工及流通领域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第1条:明确了本法采用的基本概念。

包括:①贵金属指金、银、铂和铂族金属(钯、铱、铑、钌和锇)及其各种存在形式;②宝石指天然金刚石、翡翠、红蓝宝石和紫翠玉,以及天然珍珠和特殊琥珀。

还包括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加工,精炼贵金属、宝石再利用、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专门核算、相关业务等。

第2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使用和支配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各自所有权依法划分;

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开采主体,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获得贵金属与宝石矿产区块使用权。

明确了采出的贵金属与宝石属于矿产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具有与开采主体优先签约收购贵金属与宝石的权力。

第3条:明确了贵金属与宝石交易所的作用;交易方式由联邦政府依法确定。

第4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才能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金刚石矿的开采权只应属于没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参加的企业;

明确规定了除金刚石外,鼓励手工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精炼贵金属企业需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列入政府批准名录;明确规定开采者具有开采权的时间以采矿许可证为准。

第二章:贵金属与宝石的国家基金与储备,包括第5条至第9条,共5条。

第5条: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

规定了创立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及其目的;列入该基金矿床的条件、程序等。

第6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设立目的、与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

明确了该基金贵重物品增补与支出的决策权限、补充途径、收购宝石方式及核销办法、分级及评价方法的决定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联邦国家管理监控程序。

第7条:俄罗斯联邦金刚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收集对象及程序、设立目的、利用形式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明确了该基金的管理权限。

第8条:俄罗斯联邦黄金储备。

规定了黄金储备的构成、所有权、性质及设立目的;明确规定该储备分别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保存,以及动用的管理办法。

第9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设立、使用依据及其所有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贵金属与宝石获得途径、核算方式、使用程序及监督管理程序。

第三章:国家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以及矿床的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调控,第10条至第14条,共5条。

第10条: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目的与方法。

明确规定由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及实施调控的途径;

规定对贵金属饰品及其他日用品测试和标印国家测试标志及出口未加工过的金刚石实行国家垄断;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对上述各种调控实施管理,其权限依相关法律设定。

第11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5类权限。

第12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6类权限。

第13条:联邦检测监督制度。

规定了实行联邦检测监督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第14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质量证书。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对贵金属、宝石及其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及其有关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国家许可制度,第15条至第19条,共5条。

第15条: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方面的许可。

规定在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等方面活动均实行许可制度。

第16条:已删除。

第17条:许可制度的组织保障。

规定了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其依据法律。

第18条:已删除。

第19条:终止、暂停或限制许可证效力的依据。

规定了颁发许可证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暂停、限制或终止许可证效力,以及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原因、通知方式;

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不服决定,可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进行审判。

第五章: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与流通,第20条至第23条,共4条。

第20条:支配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原料及成品的加工、统计、核算、计价、所有权与处置权等。

第21条:贵金属与宝石价款支付方法。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价格的确定、价款的支付及促进贵金属开采与生产的金融政策等。

第22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形式,并需依法进行。

第23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发售。

规定了发售计划内外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程序、其收入应计入联邦预算。

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领域的国际和外贸活动,第24条至第25条,共2条。

第24条: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协议。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间或与外国机构或法人签订协议等需依法审查登记。

第25条:俄罗斯和国外投资者参与贵金属与宝石地质研究、勘查及开采情况下的产品分成协议。

规定了适用产品分成协议的矿种为除金刚石外的贵金属与宝石,其销售不受本法第2条第5款的限制。

第七章:国家对贵金属和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查及其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第26条至第28条,共3条。

第26条:国家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目的和种类。

规定了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行国家监督的4项目的和4类对象。

第27条:国家政府机关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政府机关依法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四项权利及并对其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28条: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规定了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可行使的8项权利。

第八章:机关及负责人员的责任,第29条至第31条,共3条。

第29条:妥善保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

规定了在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需采取最先进的设备与手段,依法保障其安全。

第30条:违反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办法的责任。

规定了违反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法律可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及在上述领域非法收益归国家所有。

第31条:对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行为诉讼。

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起诉,因上述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要依法定程序赔偿。

第九章:最后条款,共1条。

第32条:本联邦生效方法。

规定了本联邦法生效时间及相关规定的实施时间;

规定了相关法律的修改调整期限。

2.简评

《贵金属与宝石法》是综合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联邦级法律文件,其目的是落实国家刺激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和生产的政策,促进贵金属与宝石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合理使用贵金属与宝石资源。

该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俄罗斯的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以及两者在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权限。

Ⅹ 我产品出口到俄罗斯,需要哪些相关证件和手续

出口俄罗斯之前必须了解俄罗斯的商品认证制度。

俄罗斯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技术调节法》、《计量统一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防疫法》、《通讯法》、《防火安全法》等联邦法律以及联邦层面的技术法规(规程)。

根据联邦法令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通过全俄产品分类代码(OKP),产品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要选择适合的认证模式进行认证(具体使用何种认证模式由认证机构根据经验决定);自愿性认证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对于相似产品,如要放在同一证书下,必须为同一 OKP。

产品认证一般分为三类:GOSTR 认证、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三类认证的管理机构不同,分别是计量和技术管理局、紧急事务部和卫生部。其中卫生认证和防火认证是俄罗斯特有的认证,防火认证归结为材料测试,是 GOST R 认证的前提,卫生认证强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GOST R 认证

根据俄罗斯法律,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内的商品,不论其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 GOST R 认证、获得 GOST R 证书(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并加贴 GOST R 符合性标志。

GOST R 认证(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由俄罗斯联邦计量和技术管理局联合联邦海关共同管理,是一种对俄罗斯的制造商和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市场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认证。

GOST R 认证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电子和电器产品、通信产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家具、家用化学品、消费品包装材料、玩具、机械设备、压力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建筑材料、汽车、农用机械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

所有在 GOST R 认证范围内的电气产品都需进行安全测试,进行 EMC 测试的产品则包括电线电缆、电容器、家用与类似用途器具开关、家用电器、安装附件和连接装置、灯具、 测量仪器、医疗器械、IT 和办公设备、低压电器、大功率开关设备、安装保护设备、安全变压器、便携式电动工具、电子设备、娱乐产品。

卫生认证

根据 1999 年 3 月 30 日制定的《关于防止流行病保障人民卫生健康》的联邦法规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产品必须办理由俄罗斯卫生检疫部门发放的卫生证书(Hygienic Certificate)。卫生证书是确认产品、活动形式或技术条件符合卫生标准和健康法的文件,符合证书要求的产品允许进行生产、贮藏、运输及销售。

俄罗斯消费者权力机关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边境清关时需要检查该文件,其后由贸易检查员在货物摆上零售店货后进行再次检查。卫生证书有效期最长可达 5 年,每年须缴证书更新费用,但对于交付批产品最长只有一年。若生产新型产品、采用新技术和新型原料或部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可能相应缩短。

防火认证

1994 年 12 月 21 日颁发的第 69-FZ 号联邦法律《消防安全法》和 2002 年 12 月 27 日颁发的《技术调节法》是防火认证的法律依据。防火安全认证体系(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SCFS)与俄罗斯 GOST R 认证体系紧密合作,二者通过权威机构的交流与差异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其中,俄罗斯联邦紧急事务部的防火安全服务处认可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向申请者提供证书。他们均需按照《消防安全法》、《技术调节法》、俄联邦政府其他法令以及《防火安全认证规则》和《防火安全认证程序》来开展他们的活动。

自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从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采用联邦法律以后,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 FDA 认证和欧盟 CE 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

阅读全文

与俄罗斯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金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雨伞在哪个区 浏览:767
俄罗斯如何打通飞地立陶宛 浏览:1144
韩国如何应对流感 浏览:926
在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卖多少钱 浏览:965
澳大利亚养羊业为什么发达 浏览:1402
如何进入法国高等学府 浏览:1483
巴西龟喂火腿吃什么 浏览:1412
巴西土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千米 浏览:1273
巴西龟中耳炎初期要用什么药 浏览:1236
国际为什么锌片如此短缺 浏览:1639
巴西是用什么规格的电源 浏览:1463
在中国卖的法国名牌有什么 浏览:1367
在菲律宾投资可用什么样的居留条件 浏览:1277
德国被分裂为哪些国家 浏览:885
澳大利亚跟团签证要什么材料 浏览:1217
德国大鹅节多少钱 浏览:882
去菲律宾过关时会盘问什么 浏览:1206
澳大利亚女王为什么是元首 浏览:1034
有什么免费的韩国小说软件 浏览:764
申请德国学校如何找中介 浏览: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