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是:
一、对超计划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每立方米153元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拓展资料: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㈡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1、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3、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4、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㈢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管理模式
4.2.1 美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美国的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各州的法律为主,呈现出地区差异性。美国东部水资源丰富,采用河岸权;美国西部干旱缺水,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
美国建立了水权的交易机制,美国的河岸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一般允许用户对所拥有的优先专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节约用水者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美国有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来进行,由水权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交付相应费用买进水权和出售多余水权。然而政府需要保留或购买一些水权,以维持带有公益特点的用途,比如养鱼和保护生态环境。
美国区别不同性质的水利工程,给予不同投资政策。与其他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相比,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美国联邦政府对类似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如防洪、环保和印第安人保护区的工程给予拨款建设,而且运行管理费用也是政府拨款解决。对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如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工程给予长达五十年的低息贷款,建设期免还本息,灌溉工程只还本不还息。
美国的水资源属州政府所有,水资源管理实行以州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全国无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以下分成若干个水务局,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进行统一管理。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则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协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美国联邦水资源管理共有四个部门,依据联邦政府授权的职能相应地进行水资源管理。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担负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保;内政部国家地质调查局水资源处负责收集整理、监测、分析和提供全国所有水文资料,在四大河流域设有办事处,为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准确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建设、水体开发利用提出政策性建议;国家环保署制定环保规定,调控和约束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水资源污染;陆军工程兵团主要负责政府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和施工。
美国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对水资源有效管理,提高利用率和防止污染。管理重点是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在用水结构中,工农业用水量在下降,城市居民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增长较快,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水量增长。
美国水资源管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节约效果明显。水价制定遵循市场规律,水费包括供水债券、水资源税、供水与污水治理费、地下管道接管费、家庭排污附加费、废水检测费、取水许可费。水价每年修订一次,近年来水价年增幅8%,达到自1985年以来全国保持用水零增长的目标。如水价增长一倍,家庭用水减少25%。
总之,美国水权、水价和水市场的运营,使开源节流成为市场机制调控的自觉行动,在促进美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起了显着的作用。
4.2.2 英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4.2.2.1 英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设置
英国目前定型于中央对水资源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依法对水资源进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环境署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水权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质控制,并实施管理成本与收入平衡原则,每年预算约6亿英镑,主要来源于防洪税、取水许可证及环保费、政府拨款和项目合作费。
英国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为国家级、区域级、地方级三级机构。
①国家级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批准取水许可以及防洪的国家环境署和代表政府对水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水服务办公室。
②区域级机构多为按流域划分的水管理机构和税务局,后来私有化改为水公司。
③地方则一般设置用水户协会。
4.2.2.2 英国私有化的供水公司
英国供水公司在获得政府取水、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基础上,或者说在政府分配的水权和指定的服务区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9年英国水务体制改革后,将十大水务局进行私有化改造,成立了十个大型流域性供水公司,保留原来29个小型私营供水公司。十大供水公司的水务管理区域基本按流域划分,负责本流域的供水和污水治理。如泰晤士河水公司1989年实行私有化后,并于当年上市,目前效益很好。1998年英国出台新的法案,主要是打破管网和供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实行供水与管网分离的体制。
4.2.2.3 英国水资源管理特点
①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这一层次主要是政府行为。英国政府通过国家环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战略(CAMS),按流域分析水的供需平衡、环境平衡、水资源优化配置、跨流域调水的必要及可能性、工程布局及成本、社会成本效益。
②以私有企业为主体的水务一体化经营与管理。这一层面主要是市场行为,这主要是以水权为基础,水权资产化经营转化为水服务商品。水务一体化的载体是水务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基础配置建设,服务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家庭等个人和团体。
③完善公民参加水管理机制——消费者协会。
④政府水资源管理的资金有稳健来源。环境署年均收入6亿英镑,45%来源于取水、排污及环保。
⑤着眼于可持续发展。虽然水资源已经基本上能满足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但是英国仍然致力于不断提供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取水环节,英国规定用水单位必须取得由环境署颁发的许可证,同时交纳一定的费用,政府通过控制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避免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其次,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采取对水资源质量进行严格监测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污染程度,不断提供现有水资源的质量。另外,英国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1993年,英国专门成立了全国水资源需求管理中心,着重研究如何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近年来,英国各界开展了节约和高效用水的广泛宣传,积极推广节约用水的各种先进设备。
4.2.3 法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法国历史上曾实行以区域为主的水资源管理。1964年修订水法,对水资源管理进行改革。主要内容为:①从法律上强化了全社会对水污染的治理,确定治理时间和目标;②建立了以区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机制;③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作为流域综合治理主要融资机构,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在保护环境前提下,实现流域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4.2.3.1 法国水资源管理的三个层次及其功能
国家级的政府机构是环境部、农业部、设备部(建设、交通、居住部)。环境部起主导作用,内设水利司,主要职责是拟订水法规、水政策并监督执行,监测和分析水污染情况,制定与水有关的国家标准、协调各类水事关系,参与流域水资源规划。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业及村镇的供水、农田灌溉和农业污水处理。设备部负责防洪及派往各地区管水的分支机构。除此之外,还设立一个水资源管理的部际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4.2.3.2 法国流域水资源管理
根据法律授权,流域委员会是一个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权力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区域水政策、批准流域规划、审查工程投资预算、监督项目的实施等。委员会采取“议会”形式,充分吸收各类用户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如塞纳河—诺曼底流域委员会共由118人组成,其中地方政府官员代表45人,用户代表45人,中央政府部门公务员代表21人,各方专家代表7人,管理面积97万km2,人口1770万。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是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职能是:制定流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征收水资源、排污和用水费。流域管理局征收全部水费的20%左右作为公共收入用于投资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收集发布各种水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法国市政水务管理,市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是在市镇内进行的,可以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经营和管理或是租让给私营公司经营和管理,即为委托管理。20世纪90年代之后,委托管理占了75%以上,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到25%。委托管理分两种形式:租让和特许。租让合同下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水价制定,租让期一般为12年。特许合同下,经营者既参加投资固定资产,又参加水价制定,经营期限为20~30年。租让形式在法国更多些。
4.2.3.3 法国管理水资源模式特点
①流域委员会是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权利机构”、“议会”、银行、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综合职能。
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采取以水养水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流域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统一规划治理及管理。
③城市水务管理实施有计划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政府控制水价,居民安全感强。基础设置以政府投资为主。
4.2.4 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最早采用英国水权,实行河岸权制度,但逐渐发现这种制度不适合缺水的澳大利亚,后来政府规定水资源为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在对水权的界定方面,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拥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引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必须申请,而水权可以转让。
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水改革以来,各州政府和地区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制定相应水改革措施,逐步推行水市场、水权交易、全成本回收定价、灌区管理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运营方式多样化,如BOOT投资方式等制度改革,各州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推行改革,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保证了生态可持续发展,使有限水资源为社会效益创造最好最大价值。
4.2.5 日本水资源管理模式
4.2.5.1 日本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
在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前,日本中央政府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部级机构多达6个,分别是:环境厅,其下的水质保全局负责水质保护;国土厅,其水资源部负责水资源规划;厚生省,由生活卫生局水道环境部负责饮用水卫生;农林水产省,林野厅指导部负责河流上游流域治理;通商产业省,其下环境立地局负责工业用水,资源能源厅负责水力发电规划管理;建设省,由河川局负责河流治水和用水,都市局下水道部负责下水道规划和综合协调。这些机构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1998年8月,以6个有关部级机构的9个相关处为成员的“构筑健全的水循环体系相关省厅联络会议”组成。该会议以构建健全的水循环体系为目标,首先开展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换,并研究互相之间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和途径。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因国土厅和建设省都被合并于国土交通省,相关的部级机构减少为5个。
日本还有一个半官方的水利机构——水资源开发公团,是根据1961年颁发的《水资源开发公团法》和《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各项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的远景规划,对日本的七大水系统一进行开发、治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筹集资金,统筹全国的水资源开发事业。
4.2.5.2 日本水资源管理层次
日本的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规划和水系规划2个层次。从规划的沿革来看,先有水系规划,后有全国规划。水系规划是根据《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的规定,以“水资源开发水系”为对象制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在产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需要制定紧急用水对策的区域,作为该区域主要供水水源的河流水系将被指定为“水资源开发水系”,并对该水系制定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自《水资源开发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有利根川、淀川、筑后川、木曾川、吉野川、荒川、丰川等七大水系受到指定,并制定了各个水系的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各部门用水量的预测及供给目标,为了达到供给目标所需要兴建的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化的重要事务。
4.2.5.3 日本的水资源定价体系
日本的水价分为三个体系,分别为生活用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生活用自来水的供给者是自来水公司,为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公营企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须负担污水处理费。
工业用水的提供者同样是地方政府的自来水公司,平均价格大大低于生活用自来水的价格。造成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巨大价格差异的原因有:第一,供水成本本身的差异;第二,中央政府从促进产业振兴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政府的工业用水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第三,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吸引投资的考虑,实行工业用水的优惠价格,由地方财政对自来水公司进行补贴。
农业用水的使用者为农民,由于他们本身拥有水权,因此不是按用水量支付费用,而是以支付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维护管理费的形式付费,这些费用均以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作为分摊标准。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需负担污水处理费。
4.2.6 埃及水资源管理模式
埃及对尼罗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靠兴建在其干支流上的水利工程,其中最大的是着名的阿斯旺高坝水库,是埃及最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发电、防洪和航运等多种功能。由于埃及人口增加较快,90年代末人口增加到6600万,水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尼罗河的水源供应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其缺乏的水源主要靠重复利用污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和尽量利用本来就很少的降雨来解决。由于增加水资源存在较大困难,循环使用水资源成为最重要手段。对农业废水采取与地表水、地下水综合利用的方法,每年达到47亿m3。城市废水通过净化用于农业目前处于试验及小面积应用阶段,每年约5亿m3。
4.2.7 伊朗水资源管理模式
众所周知,中东地区是世界最主要石油产区,在中东地区,珍贵的不是石油而是水。伊朗位于西北亚,是缺水地区之一,但是在不到200mm降水量的情况下,伊朗却能够充足供应居民自来水和热水,可谓是一个奇迹。以伊朗首都德黑兰为例,2.8万km2的土地缺水,伊朗政府为了解决德黑兰的水问题,在德黑兰和邻近的四个省成立了统一的德黑兰水务局,超越了行政区划,由伊朗电力和水资源部统一管理水资源。管辖范围包括德黑兰北、邻黑海、伊朗最丰水的马赞达兰省、德黑兰西北水资源较多的加兹温省和德黑兰西南水资源较多的库姆省。这种跨区域和行政规划的统一管理保障了干旱地区的供水。
德黑兰水务局同时监管污水处理,德黑兰建了一个日处理量达250万t的污水处理厂,由于德黑兰降雨不到200mm,基本上没有雨污水,可以说德黑兰的污水处理是全覆盖的,几乎没有遗漏。污水处理厂是国家控股,公司制运作,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德黑兰税务局还负责管理价格,以水价累进来限制用水,措施十分严厉。居民用水价格合人民币2.5元/t,但是每月超过30t,每多用一吨就要加价,如用户超过90t,可加到人民币25元/t,对一般收入家庭而言,已经是天文数字了。
在大旱之年,水务局以提价来促进城市节水,并进一步压缩农民用水,对农民损失,则由政府按照损失给予补助,这笔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多用水的累进加价和提高水价的收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合理经济机制来抗旱。另外,在德黑兰水权的配置也有优先权,水资源要统一配置,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证工业用水,包括发电用水,因为工业生产效率高;再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最后保证水流下泄,作为生态和旅游用水。
4.2.8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小结
由以上美、英、法、澳等国水资源管理可见,国外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是通过两个层面实现的,一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其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目的的不同。流域统一管理是平衡和协调流域内与水相关的各利益不同方面,实现最终流域的水资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协调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在此前提下,降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服务对象不同。流域管理主要是区域和行业,服务与被服务对象是由政府协调的;城市水务服务对象是直接用户,是居民、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
第三,管理性质及手段不同。流域管理属资源管理,以法律、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包括规划、资源配置、水权确定、收水资源费、发许可证等;城市水务属资产管理,即水商品——城市生活与生产用水,以经济手段为主,是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4.2.9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借鉴意义
4.2.9.1 健全我国水权立法,把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防治提高到立法层面
国外的先进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水权管理的保障。我国公民享受纯净水源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南水北调等一系列调水工程是否符合被调水源地公民的意愿,他们又是否得到应有的补偿?政府为了税收或者政绩而允许部分企业排放污水,破坏水源,是否侵犯了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国水权虽然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但是我国公民的水权也应该得到保护。
4.2.9.2 在缺水地区可以采用优先使用权的方法
美国东部水源丰富,西部缺水。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水资源分布更是不均衡,因此美国的水资源优先使用权是可以借鉴的。比如甘肃等缺水地区应该优先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生产灌溉用水。澳大利亚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它的水权分配方式也适用于我国的缺水地区。首先保障家庭生活和家禽的用水权利,其他用户要向政府申请。而大量用水的企业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水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减少排污的设备,是否符合排污标准,水资源利用如何,然后酌情决定是否批准其用水的权利。
4.2.9.3 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
倡导节约,不能只停留在精神层面,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对用水进行控制。例如,一个城市的生活用水规定一个用水量,超过这个量就要加价,而且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所增加的价格也要上涨。而节约的水量则应该给予补偿,这样更容易形成节约用水的氛围。
4.2.9.4 水资源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和群众参与
英国公民参与水管理机制的完善,每一个区域都有消费者协会,由地方行政人员和一般民众代表组成,对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协会的存在实际上相当于地方参与水管理。从现阶段来讲,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成为一种消费品。在我国,水资源主要靠政府分配。城市由供水公司供水,相对于供水公司而言,我国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协会在我国也处于一种尴尬状态,因而对于水管理机构的监督与反馈是很少的。所以要把公民参与加入到水资源管理中。
4.2.9.5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权交易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水权市场不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水权交易是未来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方向,借鉴美国政府的经验,政府保留部分水权是必须的。一是为了保护特殊用途的预留;二是保证水权交易市场的均衡,限制垄断。在我国,水权的绝对分配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各地区之间水权可以交易。调水工程要对水源地居民给予补偿,而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城市间协商决定或者根据市场价格,由价格机制决定。污染权同样可以采取交易的方式,按照科斯定理和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如果交易和谈判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归属于哪一方,最终都能够达到均衡状态。我国可以规定一个总的排污量,通过分配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企业,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其拥有的排污权,就要购买其差额。而市场对排污权的需求增加,其价格就会上涨,这样企业的排污成本就会升高。企业宁愿投资进行绿色生产,购买新设备,利用新技术,减少排污量,这样水资源污染就会减轻。
4.2.9.6 在水权管理过程中要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
法国水权管理并没有实现私有化,而是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只是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来讲,水权私有化是最有效率的,能把水资源调配到最有效率的部门。但是在我国如果把水权彻底私有化,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国情下,很可能会出现底层劳动者不能得到水资源的满足,而富人却会浪费珍贵的水资源。个人无法获取水资源而大公司、大财团却可以对之形成垄断。因而,在我国,对资源的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毕竟,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于用水多、排污多的企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使水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最好、污染最少的企业。
4.2.9.7 水资源的差别定价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①工业和农业可以区别定价。鉴于我国当今农业的保护措施,农业用水价格应该适当调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②工业用水价格内部也可以区别定价,由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水污染定级,按不同级别征收不同水价。一方面促进企业减少排放;另一方面促进技术升级。可以用这种方式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打压落后部门生产。③在日本,城市居民要负担污水处理费用。我国也可以按企业和城市居民按排污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即使该企业或个人拥有水权。
4.2.9.8 建设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大部分是温带大陆性气候,降雨主要分布在夏季,而春秋季节比较干旱,因而参照埃及的方法,兴修水利工程就可以弥补我国水资源时间分布差异,把多雨时节的水源存放到干旱时期来用,而且水利工程在发电、防洪等方面能带来收益,是利国利民的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节水工程建设是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而这种经济行为回报率小,周期长。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从事这种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对这种有益于社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政策优惠,这样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和社会是一种双赢的手段。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是每个国家都可以采取的节水方法。我国现阶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采用的设备大多没有安装节水减排装置,而这一改革尚在进行中,需要一个过程。可以采用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安装这种节能减排设备。而国家方面的投资可以以减税的方式实现。农业用水大多是大水漫灌,既浪费水,效率又低。滴灌的方式可以节约大量农业用水,但是需要大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在当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作为将来的谋划方式。
㈣ 俄罗斯税收政策
225.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
矿产资源使用人,即应当取得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税法》第18条)和个体业主(第26条),是矿产资源税(以下简称为税)的纳税人:
(1)如《税法》未作其他规定,在俄罗斯邻邦领土、其大陆架和(或者)特别经济区内普查和勘探矿产地、开采矿产;
(2)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除本条第2部分第4款所规定的情形之外,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有无许可证使用相应种类矿产资源,是认定矿产资源使用人为纳税人的依据。
226.特定情况下的非纳税人
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基金管理机关或者土地委员会机关颁发的文件列为以下某一种类型的使用人,不是纳税人:
(1)在属其所有或占有或者租赁的土地区块上、以直接满足自己需求为目标、按规定程序开采普通矿产和(或者)地下水(不销售矿物原料或者用其制造产品,以及不使用上述矿产或者地下水进行生产和满足工业需求)的土地区块所有人、占有人或承租人,以及使用地下水维持层压的;
(2)开展区域地质物探工程、地质调查、其他用于地下资源综合研究的地质工程、地震预测及火山活动研究的地质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古生物研究、地球生态研究、地下水动态监察,以及其他对矿产资源完整性无实质性破坏工程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3)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构建具有科学、文化、美学、卫生保健或者其他社会意义的特别保护地质项目(科研及教练靶场、地质保护区、禁区、自然遗迹、岩洞及其他地下洞穴)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4)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储备资源量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本部分第2至第4款中所指的矿产资源使用人,指不是使用这类矿产资源方面的纳税人。
227.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对象
如许可证中作出如下约定,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使用矿产资源,以及(或者)发生明确的事件即被认定为纳税对象:
(1)取得矿产资源的独家使用权,包括矿产开采权(一次性付款———分红);
(2)如在许可证中约定,出现一定的事件,包括开始开采(一次性付款———分红);
(3)作为矿产独家开采权组成部分而获得的普查、评价和(或者)勘探权(定期付款———出租);
(4)开采矿产(定期付款———特许权使用费);
(5)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定期付款)。
228.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基
(1)税基是由纳税人按矿产资源每一种使用类型和开采的矿产原料种类来分别确定。
(2)在矿床普查、评价、勘探时,税基按纳税人有权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许可区块面积、在扣除其返还部分后来确定。
(3)在开采矿物原料时,税基按决算期内其开采量和销售价计算出的、采到矿物原料的成本来确定。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将矿物原料送交购买人的服务费的金额。
如纳税人把矿物原料销售给有相互联系的买家,用于进一步处理,或以来料加工方式或者无偿地交付工业加工,以及供给自用,那么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采到的矿物原料成本来确定税基,如本法第53条所界定的税基一样(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按合同条款将矿物原料从生产者仓库或从发运车站、港口及码头发送给买方的服务费)。
在开采贵金属时,税基按精炼贵金属产量和精炼贵金属销售价来确定(如贵金属销售给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则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来确定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括从精炼工厂到精炼金属收货人的送货服务费。
矿产资源使用人出口销售矿物原料时,按照出口销售价、扣除消费税、海关税费、出口运费来确定纳税额。出口运费包括输送费和转运费、混装费和罐装费、装卸费、口岸服务费、货运费和代理服务费。
如采矿时发生的损失超过了矿山工程年度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且该标准是同国家矿山监督机关协商同意,按纳税人开采的每一种矿物原料而单独制定的,则税基提到此类开采损失的成本水平,按决算年度矿物原料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消费税和发货给买方的服务费)。油田、凝析油田、油气田开发过程中,石油、凝析油、天然气和液化气的额外损失是因本身需要超过工业消耗额的消耗这些物质,以及天然气、凝析油田开发和安装设计未作出规定的损失(输油管断裂、井喷、储油池损毁和渗漏)。
开采时税基按每一个矿物种类单独确定,包括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登记的、相伴采出的组分。
(4)在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这类设施的实际造价来确定。
(5)在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纳税人对其保养和使用费用来确定。
229.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率
(1)在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中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时定期交税的税率。在本条第2、第3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则是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设定的税率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和(或者)竞标(拍卖)条件中所标注的税率。
本法生效前颁发的许可证中所规定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数额,除本条第2部分和本法第455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不再重新审查。
(2)在普查、评价和勘探矿床过程中,针对所开采的矿种和许可区块所处的地理位置,规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见表4-1。
表4-1 不同矿种及许可区块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表单位:卢布/平方千米
如许可证最初规定的普查、评价、勘探工作期限进一步延长,延长期间租金税率就比许可证规定的提高1.5倍。
如果许可区内开展普查、评价与勘探工作的矿权多于一个矿种,则采用一个较大的税率。
(3)采矿时,针对不同的开采矿种,设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4-2)。
表4-2 不同矿种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
对于额外损失的矿产,其税率加倍。
(4)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纳税额取决于供其使用的、相应矿产资源区块的大小、矿产资源的良性情况、使用时的生态危险程度及自然气候条件,税率则是由此类设施建设使用权许可证依法颁发机关来确定。
这种情况下,最低和最高税率作了相应的规定:
1)0.5%~1%,指建设地下设施;
2)1%~3%,指使用地下设施。
(5)当确定未依矿产资源法取得许可证而使用地下资源的情形时,按照本条第3部分对不同矿种设定的最高税率,对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实际采矿量征缴税收。
230.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当存在相关状况时,依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颁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以作出决定的方式降低本法第454条所规定的税率(直至全部取消)。
作出降低税率决定的依据是:
(1)开采难以回收的储量和(或者)贫矿;
(2)储量开采的晚期;
(3)开采非工业指标的储量;
(4)采用降低主要矿产和伴生矿产损失(贫化)程度方法和工艺;
(5)采用新的、最新方法和工艺,以及生态安全的方法和工艺。
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应预算税额范围内,有权对个别级别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231.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定期交税部分中,纳税人可以按本条规定的方法独自确定纳税额。
(2)红利数额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最低(起始)红利额由相应的竞标(拍卖)条款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否有采矿红利不是竞标或者拍卖的必要条件。
许可证中设定的红利数额不得低于竞标(拍卖)条款所确定数额,也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中提出的每一种红利额。
(3)租金额按税基和税率计算。
(4)按照联合许可证,在供给纳税人采矿用的划拨地界内对该种矿产开展勘探时,采矿初期不收入租金。
(5)特许权使用税额按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这种情况下,额外损失所形成的税基部分,其中付税金额只能按照纳税期间的结果来确定。
(6)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定期纳税额按照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232.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确定
(1)对于属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小型企业,以及个体业主是每个季度。
(2)对于其他纳税人是每个公历月份。
一次性付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时就要交纳50%的签字红利,其余款项在取得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2)采矿红利在达到许可证约定的开采水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这种情况下,在同一期限内纳税人必须向矿产资源使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税单,而在统计地税务机关则报送税单的复印件。
采矿时,靠额外损失累计的部分特许权使用税,每年一次按照控制测量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注销结果,并确定额外损失量。
233.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税单格式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单格式和填写方法,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会商后批准。
234.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人
俄罗斯自然人的财产税(以下简称税)的纳税人为自然人———课税对象财产所有者。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承认自然人此财产的每一份额。如果此财产属于自然人及企业(机构)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在相似程序中确定。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共同所有物,则他们承担相同纳税义务。此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是协议所确定的任何一人。
235.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主体
纳税对象被认定以下财产种类:
房屋、住宅、别墅、车库、其他建筑物和处所。
236.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率
由地方自治机构授权标准法律条款根据登记总额确立住宅、建筑物的税率。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可以在所规定范围内根据登记总额、使用方式及其他标准确定登记税率。税率在以下范围内确立: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
237.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
(1)对以下公民免除自然人财产税收:
苏联英雄及俄罗斯联邦英雄以及荣获三级荣誉勋章者;
二级残废者、自幼残废者;
民事战争及伟大卫国战争的参与者,其他保护苏联战争活动的军人,在军事部门、司令部及机构、军队的服务人员及从前的游击队员;
在卫国战争时期进入军队编制、在作战部队各部门、司令部和机关占用正式编制的苏军、海军、内务和国安部门的志愿受雇人员;或者是在这个时期参加过所在城市的保卫战、其参与曾经被记入服务年限以按照作战部队为各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派放养老金的人员;
根据俄罗斯联邦《切尔诺贝利通信航空兵大队灾难放射影响的人民的社会保护法》获得优惠的人员,以及在联邦法《1957年在灯塔生产联合会及河流放射来源会议事故放射影响的人民社会保护法》中的第2、第3、第5、第6条所指定的人员;
军人以及在军事服务领域内由于达到最大退役年龄、健康状况或机关编制措施有关的退役公民,其总的军队服务时间满20年或以上;
直接参与核武器及热核武器试验的特殊危机、清除武器材料及军事目标核装置故障部门的人员;
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的优惠,以退休证为基础,提供给在战争中牺牲中的寡妇(鳏夫、母亲、父亲)或有相关的签名、提供退休证明的机构领导人保证签名及此机构的印章。如果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不是退休人员,则以死亡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
(2)以下不必征收建筑、住宅及设施税:
俄罗斯联邦退休法规定程序中的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军队服务退役的公民或招收至战争军队,在阿富汗和其他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在其进行军事活动。以优惠权证明和区域军事委员会、军事部门、军事训练机关、企业、机构或苏维埃内事部机构或俄罗斯联邦相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为基础提供优惠;
军人、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的人员父母及丈夫或妻子。以国家相关机构发放的军人死亡证明或国家服务人员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国家公务人员的丈夫或妻子,在执行公务时死亡,只在他们没有再婚的情况下提供优惠;
属于文化、艺术活动、民间大师的特殊建筑设备、房屋、住宅(包括民宅);
园艺及非盈利联合民用别墅居住面积少于50平方米及农业建筑及房屋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
238.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及计算规则
(1)税收计算由税收机关进行。
《俄罗斯联邦自然人财产税法》(以下简称《自然人财产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有权享有税收优惠的人必须自主向税收机关提交文件。
(2)建筑房屋及设施以每年1月1日的盘点资料的状况为基础计算。
对于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所有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每一个所有人按其相应份额支付税款。
对于没有确定份额的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所规定的所有人之一根据所有人间的协议支付税款。不协调的情况下,由每一个所有人平均支付。
(3)实现不动财产登记权及契约的机关,以及技术登记机关有义务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税收机关提交必需的登记证明。
(4)对于新的建筑房屋及设施从其进行改建或获得之后进行征税。
对于转化为遗产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继承人自遗产开放之日起征税。
对于完全损坏的建筑房屋及设施,自其损坏之日起停止征税。
对于建筑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给另一方时,由最初的所有人征税至失去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新的所有人,自继承所有权当月起征税。
(5)在一年中出现优惠权时,自优惠权出现当月重新计算税收。
在不适宜享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税收总额按纳税人的书面证明不超过3个月进行重新计算。
(6)缴纳税款的通知单由税收机关每年不晚于8月1日发放给纳税人。
(7)所有人在两个时期内可缴纳相同税款———不晚于9月15日及11月15日。
(8)没有及时缴税的人员不得晚于3年付清。
(9)不正确的征税要在3年内重审。
239.《俄罗斯联邦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之纳税人
根据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从事生产型或者农业及狩猎业产品销售的合法机构形式的企业不属于利润所得税支付者;这里所指的产品还包括在本企业生产和再加工的农业产品,但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机构确认的已被列入产业型农业企业清单中的农业企业除外。
240.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超过产品(工作、服务)销售总额的70%,进行生产及改建农产品的小企业在工作的前两年不支付利润所得税,如粮食品、日常用品、材料建设、医疗技术、药物及医用制品生产;住宅、生产、社会及自然保护用途(包括维修建设工作)建设。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占销售产品(工作、服务)进款总额的90%以上,在工作的第3年和第4年本款第1段规定的小企业在所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率的25%~50%范围内支付税款。
所规定的优惠不提供给停办(改造)的小企业及其分支和机构部门。
在小企业活动停止的情况下,为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在5年期满前(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开始)税收利润额在其整个活动时期内计算,并扩大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为使用银行贷款所确定的补充付款额,在相关总结时期,应当记入联邦预算。
处于遭受放射性污染影响地区的完成设计结构、建筑安装、汽车运输及维修工作的企业,制作不少于消除放射性灾难影响的设计结构及零件工作总量的50%,少于上述工作总量50%的企业及机构,利润部分从完成此工作中获得。地区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接手完成建设安装工作及提供顾问服务的外国法人及俄罗斯法人,在整个时期实施社会目的———住房、建筑、工程的经济计划(规划),及包含由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国际机构及外国政府根据政府间和国家间协议,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签署的靠借贷和无偿财政帮助的军人、在服军役人员及其家属的职业培训中心。
在其投资回收期限内重建项目(不包括贸易、供应销售及借助机构活动所建的生产)不得超过3年。特殊部门生产承认的重新生产在新的生产力基础上(取得或建筑),其价值超过两千万卢布,在有技术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相一致。为承认重新建设生产的生产,以作为综合财产获得的生产力为基础组织。
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表)机构主体和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借助本条所规定的优惠有权在预算额范围内为单独种类税收确定补充税收优惠。
241.俄罗斯企业特殊种类收入的税收
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中的a、b款所规定的收入税,按15%税率征收。不以收入红利的形式征税,以及不以执行所规定的产品分成协议投资所获利润的形式征税。
242.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收入及利润的征税特点
(1)身为产品分成协议投资者,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签订的法人或没有法人地位,作为协议投资者出席联合会的参与者,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根据协议按协议未规定的其他活动形式确定征税利润、计算及支付利润所得税。此情况下在整个产品分成协议期间,利润所得税按协议签署之日的税率征收。
(2)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征收的利润计算符合中心市场产品利润份额的协议所规定条件属于投资人的总值。此情况下,此总值减少到投资人为使用土地资源的支付总额,根据产品分成的条件为使用资源或其他一次性的非投资人赔偿的支付,计算组成及规则在确定征税利润时按产品分成协议由俄罗斯联邦法确定。征税利润扩大到按产品分成协议的附加额计算的百分比,包括投资人赔偿的费用。如果此投资费用的总额在计算百分比扣款之外超出属于投资人产品利润份额的价值,所征的利润所得税减少到下一时期至完全赔偿期间相应的差额。
在计算税收利润时不考虑属于投资人日常产品的份额,依靠相关国家产品(包括应当转发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分)利润减少份额,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实现的,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和(或)地方自治机构法律条款不规定投资人免税或免其他费用。
(3)本法第6条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的优惠在征收利润所得税时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不适用。
(4)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利润所得税以当地税率向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该联邦主体指的是矿产所在地或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而开展工作的地方,而不是纳税人注册地。如《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的工作地分布在多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辖区,则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规定,利润所得税应向管辖的每个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
(5)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对生产分享所得税以实物或价值形式支付。
如果对会计的生产共享协议的条款和报告对上述协定是外币保持工作表现,在这种货币计算税款,并以外币支付,或到税务估价数额卢布在俄罗斯银行的会计日率。
(6)在生产分享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之前使该联邦法生效分享协议生产项目,应用的计算和所得税,包括税率的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
243.《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法》(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的征收目的和适用范围
(1)本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的办理程序及使用,货物或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时,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作为俄罗斯联邦调整国内商品市场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贸易政策的工具。
征收海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
使进口俄罗斯联邦的商品机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进出口的合理化关系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流通稳定;
为俄罗斯联邦生产机构和商品消费的进步和改变创造条件;
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使它不受到国外商业竞争的影响;
保障俄罗斯联邦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条件。
(2)俄罗斯联邦统一海关地域为本法适用范围。
244.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分类
在俄罗斯联邦使用以下几种关税: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在税则中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从量税———以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算关税的数额。
混合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
245.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季节性关税
为有效调整商品的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季节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原来的海关关税。季节性关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本联邦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季节性关税税率不得超过所规定条款的范围。
246.俄罗斯海关关税的特殊关税
为保护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域的经济利益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特殊税、反倾销及补偿范围内的法律而暂时采取的一种特殊关税:
包括:专项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
247.俄罗斯海关关税的优惠
除《海关关税法》第35、第36、第37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法令规定的关税的优惠不具备单一性,关税优惠按俄政府决定特别提供。
因此,关税优惠可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商品贸易优惠政策时,在商品过关时以偿还预先支付税款、免除关税、降低税率、规定进口(出口)特惠商品税率限额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单方的条件。
《海关关税法》规定的提供优惠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248.俄罗斯海关的免税
以下条件可免税:
(1)用于进行国际运送货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质上技术上供给和装备的运输设备,为了避免事故或损坏,在路上,中间站和国外购买的必需的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
(2)为了保证俄罗斯籍的海洋渔业船只租船运货出口的物质技术上的供给和装备,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以及进口的海洋渔业产品。
(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协议,由具有免税进口此种商品权力的国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国家或个人使用的商品。
(4)俄罗斯货币、外汇(以收藏为目的货币除外)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
(5)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财产的商品。
(6)作为以消除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影响及补助贫困学生,学龄前儿童,设立医疗机构为目的,人道援助的进出口商品。
(7)作为国家、政府、国防组织的慈善目的的无偿援助,包括提供技术合作的进出口商品。
(8)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向第三国过境运输的商品。
(9)根据《海关关税法》,自然人通过海关不用于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商品。
(10)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由外国和国际财政机构提供的设备,包括机器、装置及供应成套设备装置的材料,硬件设施,依靠借贷进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只有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免海关税。
该设备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清单中没有国产的同类近似产品;还包括用外国或者外国政府向俄罗斯联邦提供的相关贷款资金获得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上述优惠适用于为了执行“俄罗斯儿童”总统规划中的“发展婴儿食品工业”计划项目而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清单所确定的货物(设备,包括硬件及其部分储存),根据合同(协议、条约)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在1998年8月1日前拨款,依靠俄罗斯联邦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银行及公司的借贷实现。
(12)在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上登记的法院。本条所规定的享有的优惠,自接受海关报单之日起45日内报关人需向海关机构提供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的法院登记消息,及支付登记税的文件复印件。
㈤ 水资源税怎么征收
《扩 大水 资源 税改 革实 施办 法》明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份纳入水 资源 税试点改革。此外,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根据《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㈥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㈦ 俄罗斯“税收政策”内容有哪些
1、税收制度: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联邦税在俄罗斯境内普遍实行,但其税收并不统归联邦预算。联邦主体税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点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形式规定并在更管辖区域普遍实行。
2、联邦税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和资源的消费税、企业和组织的利润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规费、地下资源开采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权税、席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3、关税政策
2000年4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正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关税税率: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号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 减为4档,即5%、10%、15%和20%。
㈧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把我们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别小看这一个字的差别,可包含了不少的变化,不仅仅是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了税务部门,变成“税”之后,就更有了强制性。变成“税”是不是意味着负担重了?这次九个试点地区还将依据总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细则。
不过,大的原则是统一的:“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2017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办法》明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份纳入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此外,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王建凡解释称,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试点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根据《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㈨ 水资源税现在是如何征收的
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目前并未开征水资源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国家只是规定了相关原则,具体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㈩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