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豁免权
只听说过“外交豁免权”
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从媒体中了解,外国情报部门经常借助外交官身份从事间谍活动,即使被抓获还享有“外交豁免权”,并且很快就会获释,顶多是被驱逐出境了事。请问“外交豁免权”是怎么回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②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外交特权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使馆及外交官的特别保护和待遇的总称。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
2、包含内容不同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3、适用人员不同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1.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
③ 法律上法定豁免范围是什么意思
法定豁免就是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免于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的处遇,范围的话只能罗列,具体的去查书吧。不单指人,因为国家也享有豁免权。
④ 俄罗斯议会的联邦委员会(上院)
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确定俄联邦总统选举;罢免俄联邦总统职务;任命俄联邦宪法法院、俄联邦最高法院、俄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任命和解除俄联邦总检察长职务;任命和解除审计署副审计长职务及其半数成员。联邦委员会就俄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国家杜马就联邦预算问题、联邦税收和集资问题、财政、外汇、信贷和海关调整问题、货币发行问题、批准和废除俄联邦的国际条约问题、俄联邦国家边界的地位和保护问题、战争与和平问题所通过的联邦法律必须在联邦委员会审议。
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联邦委员会批准的法律、决定作出裁决。 1993年俄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有2名代表参加联邦委员会,即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各1人。当年12月举行选举产生的第一届联邦委员会任期2年。以后的联邦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法定任职年龄21岁以上。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
1995年年底通过的《联邦委员会组成法》规定,每个联邦主体派驻联邦委员会的议员为当地的立法和行政长官,从此联邦委员会开始真正向代表各地方利益的机关转变。由于各地的立法和行政长官选举期限各不相同,联邦委员会的议员轮换期也不同。普京执政以后,俄对一些联邦主体进行合并,对联邦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法律进行了调整,每个联邦主体的2名联邦委员会议员的产生办法改变为,当地行政长官任命1名议员,任期与其本人任期相同,当地立法机构选举产生1名议员,任期与该立法机构任期相同。在个别实行议会两院制的联邦主体,由上、下两院轮流推选代表出任本联邦主体的联邦委员会议员,任期为相应上(或下)院任期的一半时间。当前俄联邦主体数量为83个,联邦委员会共166名议员。
2009年2月,俄通过《联邦委员会组成法修正案》,规定有权当选或被任命为联邦委员会议员的必须是当地联邦主体议会或市级代表机关的议员。该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在此期限之前为过渡期。 联邦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及其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主持会议并管理内部制度。联邦委员会成立各种委员会,就其管辖的问题进行立法论证、举行议会听证会。联邦委员会通过议事规则并解决自身活动的内部程序问题。
现联邦委员会设一位第一副主席和4位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联邦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为常设机关,预先筹备并审议联邦委员会活动的各种组织性问题,逐月批准联邦委员会会议安排及议事日程等重要事项。
现联邦委员会共设28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及其主席分别为:宪法性立法委员会,法律和司法问题委员会、联邦事务与地区政策委员会、地方自治问题委员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预算委员会、金融市场与货币流通委员会、与俄联邦审计署协作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独联体事务委员会、资格和议会活动组织委员会、社会政策与卫生委员会、教育与科学委员会、青年事务与旅游委员会、经济政策、企业经营与所有制委员会、工业政策委员会、自然垄断委员会、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食品政策和渔业综合体委员会、北方和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政策委员会、保障联邦委员会活动监督委员会、国家海洋政策委员会、文化委员会、住房政策与公用住宅事业委员会、公民社会制度发展问题委员会、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各有一位俄联邦总统全权代表,负责协调两院工作。 联邦委员会在选举后第30天召开首次会议。联邦委员会首次会议由俄联邦总统主持召开。以后由主席、副主席轮流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
联邦委员会例行会议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主要讨论立法问题。联邦委员会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每年7月中旬和8月休会。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联邦委员会可以在议会例会之外逢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召开非常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联邦委员会理事会、若干联邦主体、一定数量的议员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联邦会议代表地位法》在规定议会两院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同时,还对其所享有的工作、生活以及法律上的各种保障措施作出规定,目的在于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力。
1.议员的权利
立法提案权联邦会议两院代表享有立法提案权,其有权向国家杜马提交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修正案、对俄现行法律修改与补充的法律草案以及承认相关法律失效的法律草案,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制定和通过新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对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联邦会议两院中任何一院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均有权提出。
质询与询问权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质询的主体为联邦会议两院的任何代表或是代表小组;质询的对象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联邦主体各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质询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两院各自的会议上提出;被质询的机关或是个人应当在受到质询之日起15日或是质询人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质询作出答复,答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询问可以由国家杜马的任何一位代表或代表小组向俄联邦政府的成员提出。询问仍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联邦政府的相关成员应国家杜马相应机关的邀请出席杜马会议并作出回答。
走访国家机关的权力两院代表在任职期间有权走访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组织、社会联合组织、部队及其他军事组织,并有权在走访期间同这些机关、机构、组织的领导人进行迅速会面。代表可以向上述人员索要相关信息,提出有关问题,上述领导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代表所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对于一时难以解决而需要进一步核实和研究的问题,被走访的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走访之日起一定时日内将结果向代表通报。另外,代表还有权参加对其所提问题的审议,甚至是一些秘密会议。在此种情况下,调查机关、侦查机关和法院系统机关不得干预代表的活动。
2.议员的义务
与选民的联系机制联邦委员会代表和单席位制选区当选的杜马代表负责同相应选区的选民建立联系,对于在全联邦选区当选的国家杜马代表,则由其所在的议会党团负责确定该代表与何地选民建立联系。代表可以通过与选民见面或大众传播媒介的方式向选民通报自己的活动情况,与选民沟通。代表必须认真对待选民所提建议、意见,必要时将有关建议、意见送交相关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
收入与财产的公开义务两院议员均有义务向联邦税务机构提交一份个人收入与私人财产申报单,并同时将这份申报单的复印件上交其所在的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被公布在《俄联邦联邦会议公报》上。
不得兼任的义务
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兼任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代表。
3.保障措施
为使代表在任职期间能够有效、充分地行使职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议会代表地位法为两院议员规定了工作、生活及法律方面的各种保障措施。
工作保障主要体现在议员获得信息的权利方面。两院议员有权及时掌握联邦会议两院通过的文件,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正式散发的文件,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参考资料。同时,在其走访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时所需要获得的信息也必须得到及时、充分的提供,并且这种对于代表的信息公开不受文件机密级别限制。
此外,为保障两院议员的正常工作,两院议员有权在本院办公楼里拥有自己的办公用房;在实施议员活动时,有权使用有关的通讯设备,免费使用火车、飞机、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议员在为实施议员活动而出公差时,可以享受有关单位优先而快捷的服务,有权拥有5名在编助手。
法律保障联邦会议两院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享有法律上的不受侵犯权。除在犯罪现场被拘捕外,未经联邦会议相关院的同意,两院议员不得被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得被审查和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搜查或讯问。除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会议两院议员不得被搜身检查。议员的法律豁免权还适用于其住宅、办公用房、行李、私人及公用的交通工具、书信、通讯器材及个人文件。议员在任期内的发言、表决时的立场以及与议员地位相符的其他行为(不包括议员对他人的诬告和公开诽谤以及联邦法律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在其任期内和任期结束后均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有根据俄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和联邦会议相关院作出的决定,才能剥夺议员的法律豁免权。
另外,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两院议员有权拒绝举证。议员在任职期间内免服兵役,并免交国家征集的军事收费。此外,如果议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受到肉体伤害或其他方面的健康伤害而最终导致死亡或者造成残疾、长期或短期内丧失劳动能力,则国家保险机关应向其支付保险金;对于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还应当每月补偿其原有工资额和现退休金之间的差额。
生活保障首先,这体现在议员的工资待遇方面。除国家杜马主席之外,国家杜马所有代表的月工资额均相当于俄罗斯联邦政府部长的月职务工资与附加工资的总和,国家杜马主席的月工资额则相当于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月职务工资和附加工资的总和。而对于联邦委员会的代表而言,则可以根据其个人选择,国家或是支付其原工资额,或是支付其与国家杜马代表相同的月工资额。
其次,还体现在议员的工作职务待遇方面。议员任职期间的工作年限应计入其总工龄和连续工龄,或专业工龄与服役期。在代表任期结束后,应允许其从事原工作或担任原职务。征得代表同意后,可以允许其在原单位从事另一同等劳酬的工作或担任另一同等劳酬的职务,也可以到其他企业、机构或组织工作。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均设有办公厅、研究局等助理机构。
为对联邦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联合组成审计厅,其构成与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议员除领取工资外,享受2倍于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可配5名助手,每月可得到2倍于月工资的助理补贴,享受免费交通工具、电信费。 联邦委员会开展较为活跃的对外交往。近年来逐渐机制化的“圣彼得堡经济论坛”和“贝加尔经济论坛”即为联邦委员会最初主持召开的。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议会、亚洲议会大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大会等活动。与独联体国家的议会交往最为机制化,包括与国家杜马联合组成9个同独联体国家议会交往的跨议会合作委员会。
其经费来源为联邦预算拨款。2009年,受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影响,俄联邦预算重新编制,议会对外交往经费略有减少。
⑤ 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这是联合国关于刑事豁免权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四条亦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法国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辩护律师顺利履行职责。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行使作证豁免权,那么当事人就因其秘密没有被公之于众而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损害。对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泄露当事人所说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会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实地对律师陈述案件情况,而律师对案件情况了解越清楚、真实,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职责;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就没有人再愿意委托律师。
具体分类
编辑播报
赦免
豁免权就适用主体之不同,可分为司法豁免权、议会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元首豁免权…等,依其豁免内容区分为刑事豁免权、民事豁免权及行政豁免权,通常较受人注意的豁免权为刑事豁免权,即因宪法上或国际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定,受有此豁免权之人或团体,不受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司法豁免权是给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责任;议会豁免权又称言论免责权,即议会豁免权,给予国会议员可以自由讨论议题;外交豁免权内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且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元首豁免权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为刑事豁免权之一种。
综上,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种类有外交豁免权及元首豁免权两种,其他豁免权的内容并不包含刑事豁免。
⑥ 什么叫做“豁免权”
1、豁免权的含义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2、豁免权的特征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其不得援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犯诸如诽谤、伪证、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该特权而予以责任豁免,应按一般主体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诉。
(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根本任务。因而,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主动放弃该权利。同时,该权利放弃如果导致其它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那么即使该当事人同意,辩护律师也不得放弃。
3、豁免权的内容与限制
(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赋予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此外,以作为与不作为方式表达出的言论表示,也应归入此范畴。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辩护律师故意伪造有关文件材料构成犯罪则不属豁免权保护范围,应按伪证罪予以处罚。
(4)在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及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⑦ 什么是外交法律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法律豁免权主要包括刑事豁免、民事豁免、行政豁免、作证义务豁免等。
⑧ 什么是外国国籍豁免
豁免权,拼音是huò miǎn quán,英文是immunity,又称律师豁免权,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⑨ 民法学中的豁免权是什么意思求答案
民事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