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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的第一个教育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16 01:06:46

A. 俄罗斯有哪些学前教育家

希望对你有帮助

俄罗斯的教育体制是由不同教育环节组成的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构成了不同的教育环节。俄罗斯的教育体制包括:
(1)学前教育;
(2)普通教育;
(3)中等职业教育;
(4)中等专业教育;
(5)高等专业教育;
(6)大学后专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7)对干部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高。
1、学前教育机构设有托儿所、幼儿园和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招收2个月~3岁的儿童;幼儿园招收3~7岁的儿童;托儿所-幼儿园招收2个月~7岁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由国家、市区、村镇以及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帮助家庭教育儿童,并为有子女的妇女走向社会、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创造条件,使学龄前儿童接受正规的、全面发展的早期教育。目前,俄罗斯全国常设学前保育机构中约有800万儿童,季节性保育机构中约有200万儿童。
2、俄罗斯的普通教育相当于我国的普通中小学教育。普通教育是俄罗斯教育体系的中间环节,分为三个阶段:

1)初级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一阶段,3-4年);
2)基础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二阶段, 5年);
3)完全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三阶段,2-3年)。

上述三个阶段的教育由不同类型的学校负责完成。目前,普通教育的学校大致分为如下七种:

1)普通教育学校;
2)侧重某些学科的专门学校;
3)一般重点中学(多数从4、5年级开始);
4)高级重点中学(一般从8年级开始,学校或偏重文科,或偏重理科。所偏重的科目以及所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均高出普通学校很多;
5)夜校;
6)为生理、心理发展有障碍的学生开设的专门学校;
7)补习学校(为有特殊爱好和专长的学生开设的学校)。

各类普通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个体的智力、道德、情感和身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培养科学的世界观,使学生掌握自然、社会、人和劳动的系统知识及从事独立活动的能力。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初级普通教育和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学校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和课间加餐。
近年来,俄罗斯普通教育学校每年入学的学生在200-250万之间。其中从7岁开始接受10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70%;从6岁开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20%;从 7岁开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10%。
目前,俄罗斯联邦有普通教育学校6.8万所, 在校学生数为2150万人,有 550多所重点高级中学,在校学生数约为40万人,还有900所重点完全中学,在校学生数为70多万人,共有教师159.4万人,其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教师占74.2%。此外,还有525所非国立普通教育学校,占普通教育学校总数的 0.8%,在这些学校学习的学生有 4.58万人,占普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0.2%。据统计,现在100%的学生已可接受初级普通教育和基础普通教育。
在接受基础普通教育后,学生开始分流。一部分升入高级中学接受完全普通教育;另一部分进入职业中学继续学习;其余或就业,或参加夜校和函授学校的学习。
3、 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有三种:

(1)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1~2年,培养从事最简单工种的工人;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3~4年,培养技术熟练的工人,同时接受完全普通教育;
(3)技术学校,招收完全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1~2年,培养掌握复杂技能的工人和初级技术员。
4、中等专业教育由中等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其他学校实施,修业3~4年,培养具有中等专业教育程度的专业人才。

中国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学前教育 指3—5岁的儿童在幼儿园接受的教育过程。全国共有幼儿园111,752所,幼儿教职工90万人,在园儿童2036.02万人,适龄儿童入园率为43.8%。幼儿园一般由民间兴办,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正从城市向农村推进,一些乡镇已基本普及了学前1年教育。

☆初等教育 指6—11岁的儿童在小学接受的教育过程。全国共有小学456903所,小学教职工634.02万人,小学生12156.71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1%。小学一般由地方政府兴办,也有个人和民间团体创办的。

☆中等教育 指在12—17岁期间在中等学校接受教育的过程。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均属于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分为初中和高中,学制各为3年,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高中,一部分升入职业高中和中专。全国共有中等学校93968所,在校生9415.21万人。中等学校一般由地方政府兴办。

☆高等教育 继中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具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全国共有普通高等院校1396所(截止2002年6月20日统计),民办普通高等院校72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教职工103万人,在校生413万人(1998年底统计数据)。成人高等院校718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民办成人高等院校4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教职工20万人。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国家“九五”计划期间,提出了"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

☆继续教育 包括成人技术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以及扫盲教育。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46万所,在校生6293万人;全国各类成人高等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280万人;成人初等学校5万所,在校生227万人。

B. 国际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经验

国际教育公平政策的经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弱势群体资助方面的经验,一个是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经验。

4.促进优质资源共享。韩国2009年开始实施“零校外补习计划”,提出选出1000所实验学校,为学生提供各种课外补习,使学生没有时间去校外的补习学校,从而达到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目的,并提出在3年内将私人教育费减少一半的口号。德国联邦教育科研部自2013年开始实施一项名为“校外教育联盟”的计划,旨在整合学校之外的社会文教资源,对各类承担教育功能的文化、艺术团体、组织进行专项资助,为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少年儿童提供更广泛的校外学习成长机会。该项目的评选工作在2012年启动,各州共有163个校外教育团体或组织参与评选,共有35个团体获得资助资格,从2013年至2018年的五年间,这些团体将获得总共2300万欧元的资助。每一个获得资助的团体都要联合本地至少两个相关的文化教育机构或组织,为本地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丰富的文化教育活动。

5.学额分配倾斜化。例如,韩国2009年实施高校招生“机会均等分配制”,规定从国家招生计划外招收6.4万名低收入等困难家庭的大学生,占国家招生计划总数58万名的11%。印度2007年《中央教育机构(入学名额保留)法》规定,提高弱势生源招生比例,在每个专业核定的年度招生人数中,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阶层学生分别保留15%、7.5%和27%的名额,从而使为弱势群体学生名额保留比例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

C. 为何俄罗斯的校外教育闻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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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方特点开展补充教育

俄罗斯补充教育的师资很多时候来源于当地绘画、舞蹈、民间艺术,体育专业人士和爱好者。因此,在开展补充教育的过程中,为了让所有儿童都有可能接受不同方向的补充教育,补充教育开展要与地区生活和习俗联系起来,比如农村五年及以上学生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到森林里去植树、研究植物、培育植物。

在师资方面,补充教育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为此,补充教育也将实行“钱随人走”的投资机制,根据参与补充教育的青少年人数进行投资,这笔钱可用于奖励教师,鼓励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参与补充教育工作。针对补充教育领域教师工资长期低于学校教师的现状,为了吸引优秀的师资,将逐步提高教师工资,使其等同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而与经济领域的平均工资持平。

67.7%儿童接受补充教育

“补充”并不意味着处于次要地位,按照《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设定,补充教育与学校教育平行,共同构成俄罗斯教育体系。俄罗斯补充教育体系主要由国家支持,国家投入为主。相关研究显示,目前,俄罗斯中小学校提供的补充教育70%免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是提供补充教育的绝对主体;校外机构提供的补充教育50%免费;三分之一以上儿童接受一项以上补充教育。

2017年,俄罗斯联邦用于儿童补充教育计划的综合预算计划开支为2170亿卢布,儿童补充教育组织的每生每项补充教育投入为2.02万卢布(中小学学校教育生均投入为7.6万卢布),2017年的数据显示,全联邦范围内5~18岁人口在接受补充教育,占同龄人口的67.7%。

作者:姜晓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GYI20160943

D.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颁布后各方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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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简述苏联时期和俄罗斯联邦在学制机构和学位制度上的异同

俄罗斯是原苏联的法定继承者。在苏联时期它的学制分为: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研究生教育)。其高等院校的学制结构有特殊性,全日制的大部分年限为5-6年,这与中国和欧美一些国家不同,中国和美国本科学习期限一般为4年,英国一般为3年,法国,德国等一般为3-4年。俄罗斯人认为,他们的大学高等教育水平和质量超越了欧美国家的本科,所以设立了一个独特的学历学位——“专家”,在国际上是等同于硕士学位的,专家学位毕业后可以直接攻读副博士。在中国教育部认证结果等同于硕士文凭。俄罗斯的高等教学之结构和学位制的确有其特殊性,这反映出俄罗斯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教育传统。
一般俄罗斯本科是四年,专家学位是五年,研究生一般是2年。毕业之后,经大使馆许可,回国可以做《归国留学人员认证》获得认证之后可以正常找工作。
俄罗斯现在的教育体制:
1、《学士学位》4年+《硕士学位》2年+《副博士》3年
2、《专家学位》5年+《副博士》3年
获得《硕士学位》和《专家资格》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攻读副博士学位,学时为3年,副博士资格考试合格,撰写论文并且通过答辩,可以获得相应学科的《副博士学位》回国认证等同于博士学位证书。

F. 俄罗斯 中国教育立法对比

希望对你有帮助

俄罗斯的教育体制是由不同教育环节组成的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构成了不同的教育环节。俄罗斯的教育体制包括:
(1)学前教育;
(2)普通教育;
(3)中等职业教育;
(4)中等专业教育;
(5)高等专业教育;
(6)大学后专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7)对干部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高。
1、学前教育机构设有托儿所、幼儿园和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招收2个月~3岁的儿童;幼儿园招收3~7岁的儿童;托儿所-幼儿园招收2个月~7岁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由国家、市区、村镇以及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帮助家庭教育儿童,并为有子女的妇女走向社会、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创造条件,使学龄前儿童接受正规的、全面发展的早期教育。目前,俄罗斯全国常设学前保育机构中约有800万儿童,季节性保育机构中约有200万儿童。
2、俄罗斯的普通教育相当于我国的普通中小学教育。普通教育是俄罗斯教育体系的中间环节,分为三个阶段:

1)初级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一阶段,3-4年);
2)基础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二阶段, 5年);
3)完全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三阶段,2-3年)。

上述三个阶段的教育由不同类型的学校负责完成。目前,普通教育的学校大致分为如下七种:

1)普通教育学校;
2)侧重某些学科的专门学校;
3)一般重点中学(多数从4、5年级开始);
4)高级重点中学(一般从8年级开始,学校或偏重文科,或偏重理科。所偏重的科目以及所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均高出普通学校很多;
5)夜校;
6)为生理、心理发展有障碍的学生开设的专门学校;
7)补习学校(为有特殊爱好和专长的学生开设的学校)。

各类普通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个体的智力、道德、情感和身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培养科学的世界观,使学生掌握自然、社会、人和劳动的系统知识及从事独立活动的能力。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初级普通教育和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学校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和课间加餐。
近年来,俄罗斯普通教育学校每年入学的学生在200-250万之间。其中从7岁开始接受10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70%;从6岁开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20%;从 7岁开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学生占10%。
目前,俄罗斯联邦有普通教育学校6.8万所, 在校学生数为2150万人,有 550多所重点高级中学,在校学生数约为40万人,还有900所重点完全中学,在校学生数为70多万人,共有教师159.4万人,其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教师占74.2%。此外,还有525所非国立普通教育学校,占普通教育学校总数的 0.8%,在这些学校学习的学生有 4.58万人,占普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0.2%。据统计,现在100%的学生已可接受初级普通教育和基础普通教育。
在接受基础普通教育后,学生开始分流。一部分升入高级中学接受完全普通教育;另一部分进入职业中学继续学习;其余或就业,或参加夜校和函授学校的学习。
3、 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有三种:

(1)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1~2年,培养从事最简单工种的工人;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3~4年,培养技术熟练的工人,同时接受完全普通教育;
(3)技术学校,招收完全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生,修业1~2年,培养掌握复杂技能的工人和初级技术员。
4、中等专业教育由中等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其他学校实施,修业3~4年,培养具有中等专业教育程度的专业人才。

中国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学前教育 指3—5岁的儿童在幼儿园接受的教育过程。全国共有幼儿园111,752所,幼儿教职工90万人,在园儿童2036.02万人,适龄儿童入园率为43.8%。幼儿园一般由民间兴办,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正从城市向农村推进,一些乡镇已基本普及了学前1年教育。

☆初等教育 指6—11岁的儿童在小学接受的教育过程。全国共有小学456903所,小学教职工634.02万人,小学生12156.71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1%。小学一般由地方政府兴办,也有个人和民间团体创办的。

☆中等教育 指在12—17岁期间在中等学校接受教育的过程。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均属于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分为初中和高中,学制各为3年,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高中,一部分升入职业高中和中专。全国共有中等学校93968所,在校生9415.21万人。中等学校一般由地方政府兴办。

☆高等教育 继中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具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全国共有普通高等院校1396所(截止2002年6月20日统计),民办普通高等院校72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教职工103万人,在校生413万人(1998年底统计数据)。成人高等院校718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民办成人高等院校4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统计),教职工20万人。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国家“九五”计划期间,提出了"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

☆继续教育 包括成人技术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以及扫盲教育。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46万所,在校生6293万人;全国各类成人高等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280万人;成人初等学校5万所,在校生227万人。

G. 怎样理解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通过学习教育法的涵义,我们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这里是指党的政策)的关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从词语看,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谁可以做什么。从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看,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则多样,如党的决议、决定、通知等,他们大多数比较原则,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开。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虽然都是一种行为准则,但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则是具体、明确,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还指出违反了它将会给行为者带来什么后果。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 二 . 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行为规则,通过什麽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视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从广义上讲,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外部形式,但严格说,法的渊源不等于法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法的形式”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可做多种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渊源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法的表现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的创制机关和创制方式,而这些都是隐藏在法律规范的形式背后并决定着它的形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一般讲“法的形式”并不能把法的渊源的内涵准确、全部表达出来。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教育法渊源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新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①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②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③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甚至专门关于教育的章节。各国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通常规定教育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等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类似于基本法的教育法律。日本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等,都是教育基本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学位法等。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在学校教育(各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教育财政、教职员、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员会)方面都有单行教育法律,连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称为“教育小六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按照时间顺序,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二十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9章43条,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日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指导思想、任务、管理体制、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又有由内阁通过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①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②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此外,还有一些形式或内容不够规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规。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强科学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

4.地方性教育法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H. 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文档介绍:第 二 节 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与特点 主讲人:吴佳 一、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二、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三、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特点 一、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一)以重塑民族精神为主要任务的爱国主义教育 一方面,国家非常注重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如利用民族英雄、政治家和军事将领的名字命名城市中许多标志性建筑物和街道,国家出资建设各种长期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和纪念馆,组织官方和民间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的游行与集会活动等 。 另一方面,国家还利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带有国家和民族象征的标志进行教育。 新时期俄罗斯对爱国主义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定位和思考,它被赋予更多的人文精神内涵,更为科学、合理和人性化。对国家的爱,不再单纯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还包括热爱民族、文化、语言、历史等。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受到重视和关注,强调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协调发展。 (二)突出非党化、非意识形态化的政治观教育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特别规定:“在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及教育管理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社会政治运动和团体,以及宗教运动和团体的组织机构,不允许它们在上述教育机构和机关中进行活动。”这表明俄罗斯思想政治教育已不再坚持共产主义教育,以前在苏联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党、团组织,少先队已经被禁止。这意味着俄罗斯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行的是非党化、非意识形态化的教育。 (三)以人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道德教育 人道主义价值取向突出表现即使要求提高人的道德素质。社会所需要的是既受过良好教育又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所以教育不但要向受教育者提供知识,而且还要培养和完善受教育者的道德素质。以人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使教育指向人,指向人格的完善,推而广之,热爱自己的民族文化。 教育的观念和方法:学生主体; 教育过程:学生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 教育内容:对人、社会、自然、的人道主义态度。 (

I. 关于教育的法律法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J. 国际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特点

近年来,各国在教育公平政策方面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果公平是各国教育公平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

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来促进教育公平也是近年来各国教育政策的重要特点,具体包括物质条件、人力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的改善。例如,美国2009年颁布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推出培训和奖励教师等新举措,旨在为学校提供优秀教师。2008年美国《高等教育法》提出提高相关信息透明度,以促进教育公平。英国2007发布《儿童教育: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提出针对小学中有落伍风险的儿童,政府在未来三年投资1.44亿英镑实施“每一个儿童是读者”、“每一个儿童会计算”政策的基础上,追加2500万英镑启动“每一个儿童是作家”项目;针对辍学学生,投资2650万英镑试点开设模拟工作式的培训学校。巴西2001年出台的《国家教育规划(2001-2010)》提出,确保五年内所有学校都配备图书馆、电话和影印机。2004年巴西成立全国基础教育教师继续培训网络和实施教师演练与培训计划。德国2004年出台政策,为各州的教师教育提供一个统一的参照基础,规定了在教学、教化、评价和创新四个领域的11 种能力的定义及若干个行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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